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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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八条原则和基本规定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付出现金时柜员应进行复点,并提示客户当面点清;对付出大额现金客户要求不清点的,柜员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六、柜员兑换小面额票币和兑换残损人民币业务时,执行首兑责任制;

七、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八、午间碰库、日清日结;

九、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十一、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台的现金收付业务;

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

第十条授权柜员职责

一、对按制度规定及系统设置需授权的现金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二、对本营业网点提库和缴库的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四、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进行卡把;

五、对操作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第十一条操作柜员职责

一、经办柜面现金业务,确保账款相符;

二、对客户办理现金兑换,不得拒绝;

三、办理现金整点、挑剔;

四、办理大额现金报备;

五、对次日欲接收的其他柜员的尾零款,同库管员或授权柜员进行细数的清点,之后装入尾零款包并立即落锁;

六、对营业前接收到的尾零款包立即在监控下独自清点;

七、节假日和中午接替库管员的同时履行库管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库管员职责

一、对本营业网点提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后,一人在监控下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对本营业网点缴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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