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银行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模版
人民币现金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xx年04月25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2)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3)第三章工作程序 (3)第四章附则 (7)附件: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现金管理,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防止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套取现金、公款私存、逃废债务、洗钱等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行对外办理的人民币现金业务的管理。
外币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组织职责第三条总行负责全行的现金管理工作,制定现金管理制度,负责现金管理的培训和检查。
第四条总行负责全行反洗钱管理、账户管理以及现金业务的事后监督。
第五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负责本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营业部主任负责落实现金管理工作,指导前台现金业务处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七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进行转账结算。
第八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基本账户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条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
第十一条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境内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二章收付业务的开展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采取适当的业务准备和风险管理措施,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规定,对收付业务进行审慎审查,防范非法交易。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业务规模和风险水平等,建立科学的业务管理体系和规范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的合规、便捷和高效。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便利、高效的收付服务,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保障收付业务的稳定运行。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相关信息进行妥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与交易安全。
第三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是本办法的主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的收付业务进行监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并防范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确保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人民币收付业务操作手册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手册3. 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中央银行,负责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融监管机构规定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司实施银行业务的组织形式。
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人民银行现金收付管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实守信原则,保密客户信息。
2. 严格执行人行规章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3. 确保资金安全,做到稳妥、可控。
4. 提高服务效率,便民利民、全天候。
三、收付方式1. 现金收款:接受各类硬币、纸币存款,确保无误差。
2. 现金付款:按照客户要求,提供相应金额的现金支付服务。
四、现金收付基本流程1. 现金收款流程:(1)客户前来存款,出示身份证明,填写存款单;(2)现金柜员核对存款金额,记录入账;(3)存款单交由出纳进行存入人行账户。
2. 现金付款流程:(1)客户出示取款凭证和身份证明;(2)出纳核对账户余额,确认可取款金额;(3)出纳按客户要求提取相应金额现金;(4)出纳在账户上记录取款金额,客户签字确认。
五、现金库管理1. 人行设立专门的现金库房,专人管理。
2. 确保现金库房防盗、防火、防水等安全设施完备。
3. 设立现金清点台账,保证每日清点现金数量无误。
4. 每日对库房内现金进行封存登记,确保安全。
六、现金清分处理1. 人行设立现金清分中心,对各类现金进行清点、分类。
2. 确保清分设备齐全,能够高效、准确地处理各类面额的纸币、硬币。
3. 经过清分后的现金,进行封装、封存备用。
七、风险防控1. 人行设立风险防控管理部门,负责监测、防范各类风险。
2. 建立现金风险控制指标,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
3. 加强内部控制,员工管理严格,确保工作人员不与客户串通。
八、责任制度1. 各级人行机构设立现金收付管理岗位,明确相关工作职责。
2. 确保每一笔现金收付操作均有专人监督、审核。
3. 定期进行现金审核、清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九、违规处理1. 对违反现金收付管理制度的员工,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对客户携带假币、伪造货币等行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的人民币收付业务。
第三条银行开展人民币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原则,保持良好的商业道德风尚。
第四条人民币收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业务安全、合规、有效运行。
第五条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存取、支付结算、代理收付等。
第二章现金收付业务第六条银行接受客户存入现金,应当按照客户要求妥善保管,并依法及时办理存款业务。
第七条银行付出现金,应当注意检查现钞真伪、品质、面额等情况,并留存记录。
第八条银行收缴假币,应当及时安排送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接收点,并填写《假币交接证明书》。
如有相关证据,同时报案有关部门。
第三章支付结算业务第九条银行开展的支付结算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货币金融政策,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确保账户管理规范、资金清晰透明。
第十一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开具支票、汇票等,应当严格审核确保有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支票每月定期清点。
第十二条银行按照客户要求为其代付各种款项时,应当确认代付事项的合法性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风险。
第十三条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审批程序及纳税义务等。
第四章代理收付业务第十四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理收款业务,应当遵循客户自主选择、合法合规、及时安全、费用合理的原则,明确委托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妥善管理代收款项的制度和监控机制,尽职调查委托事项,防范代收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为客户办理代付款项业务,应当确认代付款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客户意愿,严格审核并采取防范措施,保障代付款项的安全性。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内部审计、风险评估、资产负债、资金运营等监督管理。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银行现金管理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现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银行现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预防风险、便利客户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收付、存储、运输、清分、销毁等环节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确保现金业务安全、顺畅运行。
第二章现金收付第五条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货币政策和支付结算纪律,严格执行现金结算制度。
第六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遵循客户自愿、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强制要求客户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
第七条银行收付现金,应当依据合法、真实、完整的凭证办理。
没有凭证或者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出纳不予付款。
第八条银行支付现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者提高支出标准。
第九条银行应当鼓励客户使用支票、汇票、本票、转账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减少现金收付业务。
第十条银行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应当注意识别伪造、变造、损坏、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行为,确保现金安全。
第三章现金存储和运输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存储和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现金存储和运输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银行存储现金,应当选择安全可靠的存储设施,严格执行存储现金的安全措施,防止现金被盗、被抢、被骗。
第十三条银行运输现金,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现金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运输现金的车辆、保险柜、安全包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第四章现金清分和销毁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清分和销毁管理制度,明确现金清分和销毁的责任、权限和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银行清分现金,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清分设备,严格执行清分操作规程,确保现金质量。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金收付业务时,坚持“双人临柜、换人复核”的原则。
第五条现金收付坚持“五清”制度,做到凭证审清、钞券点清、金额问清、钞券交清、笔笔分清。
清点现金,必须做到逐张清点。
按照“三先三后”程序操作,即先卡大数、后点细数;先点主币、后点辅币;先点大额票币、后点小额票币。
对大面额人民币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进行正反票面机器清点与复点,对有疑问的人民币要进行手工复点,以辨别其真伪。
第六条严格执行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制度。
柜面收入的现金和对外支付的现金实行分开管理,不得坐收坐支。
回笼的现金必须经过清分整点后方可对外支付,对外支付的现金应符合XXX对人民币流通标准的相关规定。
运营管理部负责对营业网点现金收付“两条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办理现金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第八条严禁柜员代客户、无客户时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柜员不得办理本人业务。
第九条严格执行“一日三碰库”制度,严格执行“三不留”规定,营业终了,日终所有柜员现金尾箱装箱(包)双人加锁(封)押运至总行业务库保管。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人民币作为中国的法定货币,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人民币的收付业务,保护金融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中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进行了规范和监管。
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范围和限制人民币收付业务包括现金收付、电子支付和银行转账等形式。
但是,为了防范非法活动和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对人民币收付业务设置了一定的限制。
例如,对大额现金收付、外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等进行了严格管控。
1. 大额现金收付人民币现金收付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需要经过银行办理,银行会对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查,以确保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一措施有助于遏制黑市交易和洗钱行为。
2. 外币兑换在人民币境内,兑换外币也需要遵循相关的规定。
合法的外汇兑换业务需要在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个人需要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和交易用途等。
3. 跨境资金流动中国政府对跨境资金流动实行严格管制,以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
个人和企业需要遵守外汇管理政策,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违规转移资金。
三、人民币收付业务的重要性和影响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对于金融系统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1. 金融安全通过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打击非法活动,保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
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有助于防止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人民币收付业务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交易安全和资金可靠。
例如,在电子支付中,严格的身份验证和交易记录有助于防止个人账户被盗用或支付纠纷的发生。
3. 货币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的规范管理也有助于维护货币的稳定价值。
通过控制货币供应量、防范外汇风险等措施,可以维持人民币的购买力和稳定性。
四、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管理,中国政府和人民银行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1. 加强监管合作中国政府积极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建立跨境支付信息交流和风险监测机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一、原封新券;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操作流程,防范现金收付风险,提高柜面服务水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省农村商业银行系统现金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是指营业网点在柜面为客户办理的现金收入、现金付出、小面额兑换、残损兑换等各类现金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三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坚持“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
收入现金时,应鉴别是否为现行流通的货币;付出现金时,票面要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第四条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在有效监控和客户视线范围内,做到当面点准,一户一清。
不得将几笔款项混收,不得与其他款项混收或相互调换券别,不得与内部钞券混淆。
一笔款项未收妥时,柜员不得离岗。
复核柜员制的机构办理现。
银行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柜面现金管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柜面现金业务监督,根据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和本行《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收付“两条线”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管理业务包括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尾箱限额管理、检查监督管理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异地分支机构、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各机构”)。
第二章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现金收付监督管理为柜面大额现金收付管理,范围为:(一)单笔金额超过5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二)从单位结算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含)以上人民币现金;(三)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或1个工作日内累计支付5万元(不含)以上人民币现金。
第五条单位结算账户现金支付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以及经人民银行核准可以提取现金的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
本行不得向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单位出售现金支票,严禁为开户单位在一般存款账户中办理现金支付。
第六条大额现金收付,本行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个人大额现金收付他人代理办理的,还应留存客户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大额现金收付需授权的,授权人员应执行大额卡把复点制度,远程授权的,执行大额换人卡把复点。
第七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人民币现金收入,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核。
第八条单位结算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一)5万元(不含)以下现金支付由柜员审批;(二)5万元(含)以上现金支付,由开户单位填写《开户单位大额现金支取登记审批表》,柜员初审后按照以下分级审批权限进行授权审批:1.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四级授权员授权审批;2.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三级授权员授权审批;3.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大额现金支付,由机构二级授权员授权审批;4.50万元(含)以上大额现金支付,由内部主管报本机构负责人授权审批。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附件: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规范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xx分行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xx银办发[2013]123号)等,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收付业务是指人民币收付、兑换业务。
具体包括:现金收付、现金整点、反假人民币、残缺污损(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
第三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办理人民币收付业务,确保所有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条支行应向公众公布人民币收付业务的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或服务的反馈。
第五条分行应根据本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当地分支机构的要求,制定人民币收付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章现金收付和现金整点第六条收付现金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收款坚持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付款坚持叫名、问金额,按付款凭证金额逐位点交清楚。
收付款登记券别明细,按券别收付款。
(一)认真审查凭证是否套写。
(二)日期、账号、收款单位、款项来源、开户单位(简称五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三)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四)收付款必须填写券别。
(五)收付款时按券别明细先核打大数后清点细数,收款应做到一笔一清和当面点清,不得将几个单位的款项混淆。
(六)柜员对收入的现金应加强复核,清点无误后,进行系统账务处理和凭证打印,加盖现金收讫章和名章,将回单联退给客户。
(七)每笔款项未收妥前,不得与其它款项调换券别,收妥的款项应及时分版、剔残、整理成把、成叠。
未经整点的现金严禁对外支付或上介。
第七条凡营业期间办理的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当日账务处理,做到日清日结。
如有特殊情况要次日入账的,必须经支行领导和收款单位的同意,收妥的款项要封包入箱作寄库处理,严格与库款分开,不得混淆。
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模板
银行现金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为加强银行现金管理,确保现金安全,提高现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所有涉及现金收付的业务部门及人员。
二、现金管理原则1. 安全性原则:确保现金存放安全,防止盗窃、丢失等风险。
2. 合法性原则:现金的收付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定。
3. 高效性原则:优化现金管理流程,提高现金使用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现金积压。
三、现金收入管理1. 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准确入账,不得私自截留或挪用。
2. 收入现金应进行严格清点,确保金额准确无误。
3. 对于大额现金收入,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必要时应使用押运服务。
四、现金支出管理1. 现金支出应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超支。
2. 支出现金时,应有明确的用途和合法的支付凭证。
3. 严格执行审批流程,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支出现金。
五、现金保管1. 设立专门的现金保管区域,限制非授权人员进入。
2. 现金应存放在保险柜或其他安全设备中,并定期检查其安全性。
3. 建立现金保管登记簿,记录每一笔现金的进出情况。
六、现金清点与核对1. 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清点,确保账实相符。
2. 出现现金长短款情况时,应立即调查原因,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3. 加强对现金清点工作的监督,防止清点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行为。
七、现金调拨与运输1. 现金调拨应根据业务需要进行,避免不必要的现金流动。
2. 现金运输应采取安全的运输方式,并由专人负责。
3. 建立现金调拨和运输的登记制度,详细记录每次调拨和运输的情况。
八、现金风险管理1. 定期对现金管理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 加强对现金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建立应急预案,确保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
九、监督检查1. 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2. 对现金管理违规行为应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岗位设置与管理第四章调拨业务第五章现金收付管理第六章现金整点清分第七章柜员尾箱管理第八章风险控制第九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管理,规范柜面现金收付行为,保障柜面现金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行”)、XX银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境内各营业网点柜面现金业务操作和管理。
第三条柜面现金业务是指柜面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拨、保管等业务以及对上述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柜面现金业务主要内容包括:(一)本外币现钞实物的保管、交接和调拨;(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业务;(三)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四)人民币冠字号码管理和整点清分;(五)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上缴;(六)柜员尾箱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渠道与运营管理部是全行柜面现金业务工作的— 2 —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XX银行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制定XX银行柜面现金业务规章制度和流程;(三)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培训、检查和考核;(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需求的提出及相关系统功能测试、推广;(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分配和售后服务管理。
第六条各级柜面现金业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柜面现金业务管理相关制度,细化柜面现金业务相关流程;(二)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的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三)负责营业网点现金库存限额管理;(四)负责柜面现金业务相关需求的收集、报送;(五)负责柜面出纳机具的使用管理和需求报送。
第七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营业网点安全防护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二)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三)负责营业网点的安全守护管理;(四)负责本外币现钞实物调运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银行现金支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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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3)第三章现金支付规定 (4)第四章大额现金支付依据 (7)第五章现金支付分级审批 (10)第六章附则 (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行现金管理,规范现金支付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等有关行政规章,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银行发行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人民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支付管理是指本行根据相关现金管理法律法规,对在本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的现金支出,遵循依法、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加以引导、限制、监督等一系列干预行为。
第四条现金支付管理的重点是防范和打击诈骗、洗钱、逃税等经济犯罪,规避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五条支行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办理,认真审查取现用途是否合理。
第六条支行应认真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对现金交易进行严密监控,注意审查支付用途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高对可疑交易的鉴别能力,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交易,应及时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zz银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八条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包括:一、制定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制度;二、解答全行现金支付业务咨询,及时处理疑难问题,分析、防范、控制操作风险;三、负责全行现金支付业务的检查、培训与辅导。
第九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所辖范围内支行现金支付业务管理。
根据总行制订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结合分行实际情况,分析现金支付风险,制定防范与控制现金支付管理风险的制度。
第十条支行根据总(分)行制定并下发的现金支付管理制度,具体办理现金的支付,承担现金支付的监督职责,对客户违反规定提取现金的予以制止,对可疑的现金支付交易,按本行反洗钱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现金收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对人民币现金收付的柜面监督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大额现金支付实施的经济犯罪活动,根据《反洗钱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现金收付柜面监督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付监督是指对客户人民币现金收付实施预约、审批、备案等监督行为。
凡在本行营业网点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简称开户单位)以及个人都必须接受本行的现金收付监督管理。
第二章客户现金收付
第三条开立基本存款户的开户单位在下列现金使用范围内办理现金支付:
(一)职工工资、各项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业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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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
人行现金收付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加强人行现金收付管理,规范现金收付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人行各部门及所属单位现金收付管理。
3.人行现金收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现金收付行为合法合规;(2)真实性原则:现金收付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经济业务背景,严禁虚构业务;(3)及时性原则:及时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确保资金安全;(4)效率原则:提高现金使用效率,降低现金持有成本。
二、现金收付范围及限额1.人行现金收付范围包括:(1)职工薪酬、福利、奖金等现金支付;(2)小额采购、零星支出等现金支付;(3)其他合法合规的现金收付业务。
2.人行现金收付限额如下:(1)单笔现金支付不得超过5万元;(2)单人每日累计现金支付不得超过10万元;(3)单位账户每日累计现金支付不得超过100万元。
三、现金收付操作流程1.提出申请: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现金收付申请。
2.审批流程:(1)单笔现金支付5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审批;(2)单笔现金支付5万元(含)至10万元,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3)单笔现金支付10万元(含)以上,由行领导审批。
3.支付操作:(1)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现金收付申请,及时办理支付手续;(2)支付现金时,应要求收款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核实身份信息;(3)支付现金时,应认真核对收款人姓名、金额、用途等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四、现金安全管理1.人行应加强现金安全管理,建立现金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2.财务部门应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实相符。
3.严禁违规出借、挪用、套取现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加强现金运送、保管、使用等环节的安全防范,防止现金丢失、被盗。
五、监督检查1.人行应建立健全现金收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现金收付业务进行审查。
2.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不断提高现金服务水平,切实保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 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人民币收付工作“总量满足、结构合理、票面整洁,持有者放心”的工作要求,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有效防范假币,维护人民币信誉,提升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条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的范围包括本本行为社会公众调剂人民币券别、兑换残损人民币、人民币质量管理、爱护人民币宣传、现金流通分析、人民币监测分析和反假人民币管理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成立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总行分管运营管理部行领导任组长,运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运营管理部出纳业务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研究解决人民币收付业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研究决定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奖惩措施;组织开展爱护人民币宣传活动。
第五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XX分行运营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运营管理部出纳中心负责人担任。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负责人民币收付业务日常考核事宜;设立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咨询;及时调查处理客户涉及人民币收付方面的举报投诉;定期对人民币收付业务情况开展检查;通报我行人民币是收付业务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照《中国人民银行XX市中心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考核管理办法》,对所辖区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收付业务采取量化考核评分方式,按设定分值和扣分标准,根据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情况对其进行综合考核。
“XX银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百分制考核评比表”见附表。
第七条各分行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八条坚持业务监督与落实制度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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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现金收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打击防范和利用大额现金交易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规避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转账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开户单位是指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收付及相关业务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账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期货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信用社办理存取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单位账户的现金管理第四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业务,但不能从一般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第六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第七条经信用社审查并报人民银行批准,开户单位(除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经信用社核定的可以支取现金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障支出、房屋折迁、破产清算、劳务报酬、农副产品采购等特定用途。
第八条经信用社审查批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在信用社开立的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
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解缴业务,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该账户由非银行金融机构选定并由信用社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当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非银行金融机构尚无在其他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受托管理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现金支取业务后签署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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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行柜面人民币现金收付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山西省金融机构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指引》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旨在确保柜面现金收付、兑换、整点、结账的操作规范和主要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确保现金安全。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营业网点,是指**银行各分行营业部、支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币现金收付业务包括:营业网点柜台现金收付业务、大小票调剂业务、残损人民币挑剔整点和兑换业务、假币收缴鉴定业务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金收款是指根据客户填制的现金交款单或其他专用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的现金收款业务。
本办法所称现金付款是指根据客户的现金支票或其他付款凭证或免填单办理现金付出业务。
本办法所称兑换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办理人民币兑换业务。
本办法所称整点是指柜员根据人民银行人民币整点要求办理现金整点业务。
本办法所称结账是指柜员按照本行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办理现金业务日终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人员配备要求: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现金业务相关操作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包括营业网点负责人(含行长、营业部经理)、授权柜员、操作柜员、库管员。
第六条柜员对外支付现金应遵循:
一、原封新券;
二、人民银行已清分的完整券;
三、经本行现金中心整点后的完整券;
四、柜员按《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挑剔残损币后剩余的完整券;
五、ATM机等自助设备中放置的现金为人民银行已清分的或经本行整点后的完整券。
第七条营业网点应在营业场所公示《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在柜台的醒目位置设置“人民币大小票兑换”和“残损人民币兑换”公告牌;设立人民币现金收付服务征求意见簿、公布当地人民银行与本营业网点监督投诉电话,并常年提供反假货币宣传资料。
第二章原则和基本规定
第八条原则和基本规定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
二、收入的现金,未经整点,不得对外付出;
三、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四、付出的现金,票面要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五、付出现金时柜员应进行复点,并提示客户当面点清;对付出大额现金客户要求不清点的,柜员必须做好风险提示;
六、柜员兑换小面额票币和兑换残损人民币业务时,执行首兑责任制;
七、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八、午间碰库、日清日结;
九、账款相符,严禁挪用库款;
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报备制度;
十一、柜台及库房必须安装监控设施。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负责人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行现金收付管理各项制度;
二、监督与检查柜台的现金收付业务;
三、组织柜员对相关制度及业务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四、负责权限内现金业务的签字审批及授权。
第十条授权柜员职责
一、对按制度规定及系统设置需授权的现金业务进行审核授权;
二、对本营业网点提库和缴库的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三、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整捆现金同库管员共同卡捆、卡把;
四、对操作柜员和大库之间领缴零把现金进行卡把;
五、对操作柜员日终上缴的尾零款进行细数的清点。
第十一条操作柜员职责
一、经办柜面现金业务,确保账款相符;
二、对客户办理现金兑换,不得拒绝;
三、办理现金整点、挑剔;
四、办理大额现金报备;
五、对次日欲接收的其他柜员的尾零款,同库管员或授权柜员进行细数的清点,之后装入尾零款包并立即落锁;
六、对营业前接收到的尾零款包立即在监控下独自清点;
七、节假日和中午接替库管员的同时履行库管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库管员职责
一、对本营业网点提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后,一人在监控下清点细数(原封新券除外);对本营业网点缴库的现金同授权柜员共同卡捆、卡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