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与案例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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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外出售商品一批,报价CIF ×× 港,23500英镑(按发票金额110% 投保险和战争脸,两者费率合计为 0.7%),客户要求改报CFR价, 试问,在不影响收汇额的前提下,正 确的CFR价应报多少?
解:CFR = CIF ( 1 - 1.1 x 0.7%) = 23500 x 0.9923 = 23319.05 ( 英 镑) 答:正确的CFR价是23319.05英镑。
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 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 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 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 为水渍险和战争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 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 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解:发票总值=1.80×60,000= 108,000.00(美元) FOB=CIF×[1-(1+加成率)×保险费 率]-运费 =108,000.00×[1-110%×(0.3%+ 0.4%)]-5,000.00 =102,168.40(美元) 答:我方净收入为102,168.40美元。
解:盈亏额=出口销售净收入(人民币) -总成本 按825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 (10,000-300-55)×8.25-79,000= 571.25(人民币) 按810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 (10,000-300-55)×8.10-79,000=- 875.50(人民币) 答:若收汇当天汇率是825,此笔出口 是赢利的,赢571.25人民币。若收汇当 天的汇率是810,此笔出口是亏损的,
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 shanghai,如外商要求改变FOB 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 对外报价应为多少?
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100÷(1-5%)=105.26(美 元) 答:我对外报价应为105.26美元。
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 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 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青岛港装上300 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又 于11月17日在上海装上200公吨花生米, 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两份提单的船名、 航次是一样的,均为“永顺”号035W航 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 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 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 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
运输标志(shopping mark),俗称 “唛头”,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 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 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 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 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 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 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要用途是为 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供点 数之用。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 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 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 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 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说法。所以,我方 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 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 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 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 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 物灭失或损坏的,以及由于发生事件引 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至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8、仲裁又称公断,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 一个第三者来裁决,这个第三者的裁决是终 局的。仲裁由买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对 买卖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 方都具有约束力。 29、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要求受票人 (DRAWEE)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 件支付一个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 的书面命令。
答:分析: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 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 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 象征性交货。 现在卖方虽然按时交了货物,却未能如期向买方提 供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换言之,尽管货物到 达目的港了,卖方没有及时交单,就是没有交货。 海轮到达目的港以后,买方眼看货物到了,因为没 有物权凭证(提单)无法提货,又遭遇咖啡豆国际 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损失惨重,当然有权拒绝接受 单据。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 “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 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 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 船公司安排运输。
26、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 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它的目的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 成本。 27、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 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 的依据。
案例二、34.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 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 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 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 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 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 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 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 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 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 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 (如CFR,CIF,CPT来自百度文库CIP),即由合 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 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 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 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 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 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 转关手续。
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 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 CIF伦敦 价,假设运费每箱 40美元,保险费 率为 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 伦敦价。
解:FOB价为80美元 M=0.0525 m3 W=0.045 M/T ∵M> W ∴F=0.0525?w90=4.725(美元) ∴CFR=FOB+F=84.725(美元)
30、航空运单(AIRWAY BILL 简称 AWB)是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 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 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 所订立合同的证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既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凭以提货。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按CIF报价,总货值 是1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是300美元, 保险费是55美元,总成本是79,000人民 币。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825人民币 /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是赢的, 盈亏额多少?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 810人民币/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 是赢的,盈亏额多少?
32.瑞典某进口商拟从我国进口长毛绒 玩具一批,价值20万美元,同样从日本 进口只需19.5万美元,瑞典长毛绒玩具 普通税率30%,最惠国税率15%,普惠 制税率为零。它最终从中国进口,因此 它的进口成本减少了多少?(瑞典从日本 进口享受最惠国税率)
解:进口的成本=货值+进口税 因为有FORM A,瑞典从中国进口成本 =200,000+200,000×0=200,000(美 元) 因为没有FORM A,瑞典从日本进口成 本=195,000+195,000×15%= 224,250(美元) 从中国进口成本减少=224,250- 200,000=24,250(美元) 答:从中国进口,它的成本减少了 24,250美元。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 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 害、事故威胁至船货等保方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 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 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明文规定卖方交 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合同 数量。一般情况下,在溢短装条款的 机动幅度内,多装或少装是由卖方决 定的,但在FOB或FCA贸易条件下, 也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多装或少装 的数量。
案例一、33.有一份 CIF合同,出售一 级咖啡豆 5 0吨,合同规定“ C I F纽约 每吨 5 6 9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 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 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到7月20 日才把单据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 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 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 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 为什么?
答: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 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 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 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 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 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 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 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 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 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 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 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 合理的。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 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12月 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 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 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 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 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 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 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 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 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 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 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一、33.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 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 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 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 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 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 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 有权这么做吗?
答: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 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 麻烦与损失 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 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 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 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 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 为而被追究责任。
案例二、34.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 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 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 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 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 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 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 并议付了货款。
答: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 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 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 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 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 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 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 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 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 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 “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 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 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 没想到黄埔外运。
解:CFR = CIF ( 1 - 1.1 x 0.7%) = 23500 x 0.9923 = 23319.05 ( 英 镑) 答:正确的CFR价是23319.05英镑。
合同规定由我方供应某商品60000打, 每打的CIF西欧某港价为1.8美元,自装 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总计为5000美元, 投保金额为发票金额的110%,保险险别 为水渍险和战争险。该商品至该港口的 水渍险费率为0.3%,战争险费率为0.4%, 问我方净收入多少美元(FOB价)?
解:发票总值=1.80×60,000= 108,000.00(美元) FOB=CIF×[1-(1+加成率)×保险费 率]-运费 =108,000.00×[1-110%×(0.3%+ 0.4%)]-5,000.00 =102,168.40(美元) 答:我方净收入为102,168.40美元。
解:盈亏额=出口销售净收入(人民币) -总成本 按825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 (10,000-300-55)×8.25-79,000= 571.25(人民币) 按810人民币/100美元算,盈亏额= (10,000-300-55)×8.10-79,000=- 875.50(人民币) 答:若收汇当天汇率是825,此笔出口 是赢利的,赢571.25人民币。若收汇当 天的汇率是810,此笔出口是亏损的,
原报价每箱100美元净价FOB shanghai,如外商要求改变FOB C5%,为保持我方净收入不变,我 对外报价应为多少?
解: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100÷(1-5%)=105.26(美 元) 答:我对外报价应为105.26美元。
定不许分批,十一月份装运。备货期间, 发现花生米货源在两个地方,于是,业 务员只好于11月15日在青岛港装上300 公吨花生米,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又 于11月17日在上海装上200公吨花生米, 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两份提单的船名、 航次是一样的,均为“永顺”号035W航 次,显示的目的港均是信用证规定的目 的港。11月20日,该公司在信用证有效 期之内将单证送银行议付时,却遭到银 行拒付,理由是该公司将货物分批装运
运输标志(shopping mark),俗称 “唛头”,它一般由一个简单的几何 图形以及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 成,通常印刷在运输包装的明显部位, 目标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 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装箱单又称包装单,是表明出口货物 的包装形式、包装内容、数量、重量、 体积或件数的单据。其主要用途是为 海关验货、公证核对和进口商提供点 数之用。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 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 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 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 就不涉及擅自撤约的说法。所以,我方 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 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当货物 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 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 的港的运费和必要的费用,但交货后货 物灭失或损坏的,以及由于发生事件引 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至买方。 CFR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 本术语只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28、仲裁又称公断,指交易双方达成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给双方都同意的 一个第三者来裁决,这个第三者的裁决是终 局的。仲裁由买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对 买卖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裁决的结果对双 方都具有约束力。 29、汇票(DRAFT/BILL OF EXCHANGE) 是出票人(DRAWER)签发的,要求受票人 (DRAWEE)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日期无条 件支付一个金额给其指定的受款人(PAYEE) 的书面命令。
答:分析:按照CIF术语,卖方在规定的日期或期 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即为履行了交货 任务。CIF合同的卖方是凭单履行交货任务的,是 象征性交货。 现在卖方虽然按时交了货物,却未能如期向买方提 供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证。换言之,尽管货物到 达目的港了,卖方没有及时交单,就是没有交货。 海轮到达目的港以后,买方眼看货物到了,因为没 有物权凭证(提单)无法提货,又遭遇咖啡豆国际 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损失惨重,当然有权拒绝接受 单据。
(2)合同和信用证最好要求在提单 “通知人”栏打上收货人或外贸代理 公司的名字,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等,以便联系。 (3)如有可能,进口合同尽可能采 用FOB价格术语,由买方自行寻找 船公司安排运输。
26、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我出口商品和/ 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号的做法。 它的目的的主要是避免浪费,降低费用 成本。 27、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是一种证明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文件, 也是进口国海关核定进口货物应征税率 的依据。
案例二、34.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 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 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 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 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 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 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 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 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 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 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解决办法: 今后对采用《 INCONERMS》―C‖组 (如CFR,CIF,CPT来自百度文库CIP),即由合 同卖方安排运输支付运费条款的进口合 同,如目的港是内河或内陆口岸,或装 运港与目的港间无直达航线需要周转的: (1)可允许转船但要明确规定转船的地 点。转船地点的选择要考虑经济和便捷 的原则,最好在中国关区以外(如香港, 新加坡等),已避免在异地办理报关或 转关手续。
某公司对外报价每箱330美元FOB天 津新港,后外国商人要求报 CIF伦敦 价,假设运费每箱 40美元,保险费 率为 0.6%,试计算我方应报的CIF 伦敦价。
解:FOB价为80美元 M=0.0525 m3 W=0.045 M/T ∵M> W ∴F=0.0525?w90=4.725(美元) ∴CFR=FOB+F=84.725(美元)
30、航空运单(AIRWAY BILL 简称 AWB)是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 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 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运输货物 所订立合同的证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 既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凭以提货。
某公司出口某商品,按CIF报价,总货值 是10,000美元,其中海运费是300美元, 保险费是55美元,总成本是79,000人民 币。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825人民币 /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是赢的, 盈亏额多少?如果收汇当天的汇率是 810人民币/100美元,此笔出口是亏的还 是赢的,盈亏额多少?
32.瑞典某进口商拟从我国进口长毛绒 玩具一批,价值20万美元,同样从日本 进口只需19.5万美元,瑞典长毛绒玩具 普通税率30%,最惠国税率15%,普惠 制税率为零。它最终从中国进口,因此 它的进口成本减少了多少?(瑞典从日本 进口享受最惠国税率)
解:进口的成本=货值+进口税 因为有FORM A,瑞典从中国进口成本 =200,000+200,000×0=200,000(美 元) 因为没有FORM A,瑞典从日本进口成 本=195,000+195,000×15%= 224,250(美元) 从中国进口成本减少=224,250- 200,000=24,250(美元) 答:从中国进口,它的成本减少了 24,250美元。
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简称 G.A.),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 害、事故威胁至船货等保方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 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 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 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
溢短装条款是指合同明文规定卖方交 货时允许多交或少交一定比例的合同 数量。一般情况下,在溢短装条款的 机动幅度内,多装或少装是由卖方决 定的,但在FOB或FCA贸易条件下, 也可以由派船的买方决定多装或少装 的数量。
案例一、33.有一份 CIF合同,出售一 级咖啡豆 5 0吨,合同规定“ C I F纽约 每吨 5 6 9美元,6月份装船.卖方在纽 约提供单据,由买方支付现金。”货物 于6月15日装船,但卖方一直拖到7月20 日才把单据交给买方,由于当时咖啡豆 国际市场价格下跌,买方拒绝接受单据 除非卖方赔偿差价损失。试问在上述情 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受单据的权利? 为什么?
答: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 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 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 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 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 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 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 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 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 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 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 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 合理的。
船运从汉堡到广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转 船正常时间应在 45 – 50天内。12月 上旬,A公司屡次查询梧州外运公司 都无货物消息,公司怀疑B公司倒签 提单,随即电询B公司,B公司答复 却已如期装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见货物,再次电告B公 司要求联系其德国发货方协助查询货物下落。 B公司回电说德国正处圣诞节假期,德方无 人上班,没法联络。A公司无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圣诞假期结束, B公司来电,称 货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运抵广州黄埔港,请 速派人前往黄埔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此时货 物海关滞报已40多天,待A公司办好所报关 提货手续已是次年元月底,发生的滞箱费, 仓储费,海关滞报金,差旅费及其他相关费 用达十几万元。
案例一、33.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 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 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 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 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200克。国 外买方见货物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 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请问,买方 有权这么做吗?
答: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 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 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 麻烦与损失 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 业目的落空。 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 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 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 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 为而被追究责任。
案例二、34.国内 A公司从香港B公司 进口A套德国设备,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广西梧州,装运港是德国汉堡,装 运期为开出信用证后90天内,提单通知 人是卸货港的外运公司。 合同签订后, A公司于7月25日开出信用 证,10月18日香港B公司发来装船通知, 11月上旬B公司将全套议付单据寄交开 证行,A公司业务员经审核未发现不符 并议付了货款。
答:造成上述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 个: (1)合同未列明转运港。A公司按经验 想当然认为转运港定是香港,卸货港A 定是梧州。可德国发货方并不知道香 港—梧州有船来往,他们安排了汉堡— 香港—广州—梧州的运输路线。而上述 路线是合理的。
(2)原合同规定提单通知人为卸货港的 外运公司较笼统。货抵黄埔后,黄埔外 运不知货主是谁。按原外贸公司进口合 同标准合适,提单“收货人”通常为 “凭指定”,“通知人”为“目的港外 运公司”。A公司认为合同目的港是梧 州,因此他们只和梧州外运联系,根本 没想到黄埔外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