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水立方项目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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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招标方将提供相关的图纸、资料和现场踏勘以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1.6招标方在开标前进行书面答疑会,投标人可以事先对招标文件中产生的疑问和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方,招标方将集体答疑时间通知投标人。
1.1.7招标方保留在合同签订时,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利,该项变动不涉及费用的变化。
1.4计量单位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以国际通用单位计量。
1.5质量保证
1.5.1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测试手段及方法都应符合国际、国内最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1.5.2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须经过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出具该机构发出的认证证明。
1.3.7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照明设计方案和施工安装图纸及实现方案要求所需的全部照明灯具和与之配套的其它设备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或优于本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
1.3.8投标人中标后,在本照明工程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图纸、资料、维护文件及相关技术说明。
1.3.9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2~3分钟的照明效果动画,其中1/2时间表现基本场景模式,其余1/2时间表现特殊场景模式。此动画将作为系统建成后照明效果验收的依据之一。投标人可以在实现招标书要求的照明效果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建筑师要求和建筑设计理念的其他照明效果方案。
第六章工程施工要求…………………………………………………………52
第七章LED照明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58
第八章技术文件附件…………………………………………………………66
第一章总则
1.1说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1.1本技术条款为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0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建筑师要求完成3个(每个表现时间约2分钟)表现特殊场景模式的照明效果编程工作。
1.3.11中标人在工程实施的同时,须进行工程所必须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工作,并提供关于建筑物LED照明设计、功率型RGB光源及灯具、控制系统、工程测试方法和验收规程、相关产品可靠性研究等相关的技术报告。
1.3.5投标人必须制定售后服务计划,以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的“水立方”景观照明质量,并与整个奥林匹克中心区景观照明相协调。
1.3.6中标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承担与招标人、钢结构与膜结构工程分包、变配电工程分包、装修工程分包(就东南入口大厅及泡泡吧照明)、室外工程分包(就护城河及南广场水景照明)、弱电工程分包和其他相关工程承包商的协调责任。
1.3.1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深化设计应在招标方提供的相关照明设计基础上予以深化、使之符合“水立方”的建筑设计理念(设计理念详见第二章的内容)。
1.3.2中标人完成深化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同时,应按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报审资料准备;并在报审资料准备工作完成后,负责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完成本工程的报审工作。
1.3.3投标人的物资供货与施工安装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线槽、线管、线缆、LED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驱动电源与控制和网络系统、LED点阵显示模块及其驱动电源与控制系统和网络系统等,供货事宜中应包括货物的包装、运输、储存与保管,直至安装,并达到招标人提出的照明效果(效果要求详见第三章的内容)。
1.3.4投标人除按照要求施工安装外,还应包括照明系统的调试和测试,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艺术效果(艺术效果要求详见第三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设计概述…………………………………………………………10
第三章建筑物照明设计要求…………………………………………………20
第四章投标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32
第五章供货技术要求…………………………………………………………34
1.1.8投标技术文件中应提供投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样本。
1.1.9所有技术条款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
1.2词意定义
以下所列的词意定义或解释均适用于本技术文件。
“建筑师”:指设计人。
“工程师”: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工程监理单位或招标人。
1.3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为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包括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和LED点阵显示系统的深化设计及市政报审、物资供货、安装前的现场实验与测试、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控制及集成、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售后服务及结合本工程开展的有关研究工作。其中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为建筑物的4个立面和顶面共计约5万平米的照明工程,点阵显示系统为建筑物南立面约2000m2的点阵显示工程。系统要求点阵显示系统处于图像显示工作模式时,建筑物南立面的景观照明应提供与之对应的背景灯光;因此,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和LED点阵显示系统应集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此系统须预留与东南入口大厅及泡泡吧照明、护城河及南广场水景照明联动控制接口,并实现实时联动控制。
1.5.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无破损的,为原厂包装,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如不符时,投标人应负全责并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所有因产品规格不符、产品质量不符及产品损坏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招标方保留终止合同和向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1.5.4投标人必须制定整个照明系统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装的施工组织计划,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现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1.1.2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作出响应,并按顺序逐项提出响应程度,编制《技术性能偏差表》,无偏差视为响应,偏差超过技术要求范围视为不响应。
1.1.3在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深化设计、物资供货和施工等事宜中必须符合现行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1.1.4投标人要明确承诺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承担责任,并负责保护招标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害。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方产生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等纠纷,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裁决。
1.1.6招标方在开标前进行书面答疑会,投标人可以事先对招标文件中产生的疑问和不同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招标方,招标方将集体答疑时间通知投标人。
1.1.7招标方保留在合同签订时,变动所购设备或材料数量的权利,该项变动不涉及费用的变化。
1.4计量单位
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计量单位均应以国际通用单位计量。
1.5质量保证
1.5.1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测试手段及方法都应符合国际、国内最新颁布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1.5.2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须经过具有合法性、独立性和权威性的质量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并出具该机构发出的认证证明。
1.3.7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的照明设计方案和施工安装图纸及实现方案要求所需的全部照明灯具和与之配套的其它设备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产品符合或优于本招标技术文件的要求。
1.3.8投标人中标后,在本照明工程验收前必须提交竣工图纸、资料、维护文件及相关技术说明。
1.3.9投标人投标时应提供2~3分钟的照明效果动画,其中1/2时间表现基本场景模式,其余1/2时间表现特殊场景模式。此动画将作为系统建成后照明效果验收的依据之一。投标人可以在实现招标书要求的照明效果的基础上,提出符合建筑师要求和建筑设计理念的其他照明效果方案。
第六章工程施工要求…………………………………………………………52
第七章LED照明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要求…………………………………58
第八章技术文件附件…………………………………………………………66
第一章总则
1.1说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1.1本技术条款为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技术要求,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10中标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建筑师要求完成3个(每个表现时间约2分钟)表现特殊场景模式的照明效果编程工作。
1.3.11中标人在工程实施的同时,须进行工程所必须的相关实验和研究工作,并提供关于建筑物LED照明设计、功率型RGB光源及灯具、控制系统、工程测试方法和验收规程、相关产品可靠性研究等相关的技术报告。
1.3.5投标人必须制定售后服务计划,以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前后的“水立方”景观照明质量,并与整个奥林匹克中心区景观照明相协调。
1.3.6中标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承担与招标人、钢结构与膜结构工程分包、变配电工程分包、装修工程分包(就东南入口大厅及泡泡吧照明)、室外工程分包(就护城河及南广场水景照明)、弱电工程分包和其他相关工程承包商的协调责任。
1.3.1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深化设计应在招标方提供的相关照明设计基础上予以深化、使之符合“水立方”的建筑设计理念(设计理念详见第二章的内容)。
1.3.2中标人完成深化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工作的同时,应按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完成本工程的报审资料准备;并在报审资料准备工作完成后,负责向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完成本工程的报审工作。
1.3.3投标人的物资供货与施工安装内容包括且不限于线槽、线管、线缆、LED景观照明灯具及其驱动电源与控制和网络系统、LED点阵显示模块及其驱动电源与控制系统和网络系统等,供货事宜中应包括货物的包装、运输、储存与保管,直至安装,并达到招标人提出的照明效果(效果要求详见第三章的内容)。
1.3.4投标人除按照要求施工安装外,还应包括照明系统的调试和测试,以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艺术效果(艺术效果要求详见第三章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建筑设计概述…………………………………………………………10
第三章建筑物照明设计要求…………………………………………………20
第四章投标技术文件的基本要求……………………………………………32
第五章供货技术要求…………………………………………………………34
1.1.8投标技术文件中应提供投标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和产品样本。
1.1.9所有技术条款的解释权归招标方所有。
1.2词意定义
以下所列的词意定义或解释均适用于本技术文件。
“建筑师”:指设计人。
“工程师”:指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工程监理单位或招标人。
1.3招标范围
本招标项目为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包括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和LED点阵显示系统的深化设计及市政报审、物资供货、安装前的现场实验与测试、施工安装、系统调试、系统控制及集成、竣工验收资料准备、售后服务及结合本工程开展的有关研究工作。其中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为建筑物的4个立面和顶面共计约5万平米的照明工程,点阵显示系统为建筑物南立面约2000m2的点阵显示工程。系统要求点阵显示系统处于图像显示工作模式时,建筑物南立面的景观照明应提供与之对应的背景灯光;因此,建筑物LED景观照明系统和LED点阵显示系统应集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此系统须预留与东南入口大厅及泡泡吧照明、护城河及南广场水景照明联动控制接口,并实现实时联动控制。
1.5.3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无破损的,为原厂包装,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如不符时,投标人应负全责并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所有因产品规格不符、产品质量不符及产品损坏而造成的工程延误和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投标人负责,招标方保留终止合同和向投标人索赔的权利。
1.5.4投标人必须制定整个照明系统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装的施工组织计划,计划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现行的国家及行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1.1.2投标人必须按照技术条款的要求作出响应,并按顺序逐项提出响应程度,编制《技术性能偏差表》,无偏差视为响应,偏差超过技术要求范围视为不响应。
1.1.3在国家游泳中心建筑物LED景观照明工程的深化设计、物资供货和施工等事宜中必须符合现行最新的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操作规程的要求。
1.1.4投标人要明确承诺对投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及其它知识产权承担责任,并负责保护招标人利益不受任何损害。招标人不负责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与其他方产生的专利或知识产权等纠纷,以及相关的法律诉讼、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