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文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第二条公文起草人应当了解公文的性质和要求,明确公文的目的和立场。
公文起草应当简明扼要,词不累赘。
对于涉及政策措施的公文,起草人应当深入了解相关政策并进行适当调研。
第三条公文起草人应当遵循公文规范,包括格式、组织结构、文体等方面的要求。
公文起草应当注意杜绝错别字、语法错误等错误。
第四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文字表达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对于使用的法律、政策文件名词、术语,必须准确使用,并在必要时附上注释。
第五条公文起草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逻辑性和条理性。
对于涉及多个内容或者事项的公文,应当按照逻辑顺序进行安排,并使用清晰的分隔标题和段落。
第六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审慎选择公文的标题,确保能准确概括公文的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公文起草人应当及时更新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并在起草公文时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审核第八条公文审核人应当对公文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目的,对公文的重点和难点进行审核。
对于涉及涉密内容的公文,审核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并确保公文的机密级别正确。
第十条公文审核人应当着重审查公文中涉及的法律名词和术语的使用是否准确,并及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一条公文审核人应当注重公文的风格和表达方式,对于存在的语言上的问题,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章公文的发布第十二条对于已经审核通过的公文,发布人应当及时将公文布置并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公文发布人应当遵循公文的传达渠道和方式,并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第五章附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与公文正文分开处理。
附件应当清晰明了,便于阅读和查找。
第十五条对于附件的要求和使用说明,应当在公文中进行明确,以便读者正确处理。
第十六条公文中涉及的附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泄露、丢失或损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特定性,提请的时效性,建议的可行 性,办理的程序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4.函
适用范围: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
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 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主要特点:一是广泛性。二是灵活
性。三是单一性。
(三)文种的适用范围及其特点
15.纪要
2.使用非法定文种。 3.文种重叠。 4.生造文种。 5.文种作为公文标题。 6.文种混用。
7.错用文种。
(六)文种选用的基本依据和要求
1.依据法规规定和要求。
2.依据发文机关的职能权限。 3.依据行文隶属关系或业务指导关系。领导
与被领导关系,业务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平行关系,不相隶属关系。 4.依据行文目的、要求。 5.按照文种的适用对象。 6.按照层级的不同。 7.按照公文内容的差异。 8.按照约定俗成的使用习惯。
发 文 机 关 一种是发文机关全称或 一种是发文机 关全称或者 标志 者 规 范 化 简 称 加 “ 文 规范化简称加 “文件”; 件”;一种是使用发文 一种是使用发 文机关全称 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 或者规范化简 称加括号标 称。联合行文,可并用 明文种。联合 行文 ,可用 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 主办机关名称 ,也可并用 可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 联署机关名称 。民族自治 称。 地方,可并用 自治民族的 文字和汉字印制。
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 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 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 重要工具。
(一)党政机关公文的特点
权威性和政策性;针对性和指导性;规范性和约束性;
程序性和严密性;对应性和定向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 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 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 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 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 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 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 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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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 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 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 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 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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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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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规则
公文拟制 公文办理 公文管理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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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 (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 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 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 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 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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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公文种类 公文格式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1996.05.03•【文号】中办发[1996]14号•【施行日期】1996.05.03•【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日)停止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6〕14号)《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已经中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6年5月3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以下简称党的机关)工作的需要,实现党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机关的公文,是党的机关实施领导、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的规范格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行文机关要求和公文处理规定进行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党的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秘书部门或者配备秘书人员具体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秘书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工作积极,作风严谨,遵守纪律,恪尽职守。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2最新《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全文(附权威解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1—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2012年)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2012年4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中办发〔2012〕14号”文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 年8 月24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6日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并适应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
第十条公文应当包括以下主要部分:一)题目。
简明扼要地概括公文主要内容。
二)正文。
包括序言、正文、结尾等部分。
正文应当简明扼要、层次分明、逻辑严密。
三)署名。
包括发文机关名称、文号、签发人姓名、签发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条公文应当注重文字的规范、简洁、明确、准确,避免使用生僻字、错别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第十二条公文应当注重排版的美观、整齐、清晰,避免出现错版、漏版、错页等问题。
第四章公文拟制第十三条公文拟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种类、确定公文主题、明确公文内容和结构。
第十四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内容要求。
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二)语言表达。
公文应当使用规范、简洁、准确的语言表达,避免使用生僻字、口语化语言和不合规范的词语。
三)格式要求。
公文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规定,排版美观、整齐、清晰。
第十五条公文拟制应当注重审核、修改和定稿,确保公文内容、格式、语言表达等方面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章公文办理第十六条公文办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公文处理流程、责任人员和时间节点。
第十七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公文收发。
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收发,保证公文传递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二)公文传阅。
公文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传阅,保证公文的审核、审批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严密性。
三)公文签发。
公文签发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公文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公文办理应当注重保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章公文治理第十九条公文治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选择公文治理方式和方法,加强公文治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效性。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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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来源:本站| 作者:原创| 日期:2015年2月2日| 浏览407次]【大中小】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与格式学习交流课件指挥中心学习交流提纲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代替国标1999版《格式》,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标1999版《格式》停止执行。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一)文种的变化,由原来的18个减少到15个,去掉了指示、条例和规定,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公告、意见、请示、批复、方案、函等其余6个文种在概念上保持了不变。
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新旧公文条例及格式的变化(二)格式的变化。
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三是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变化。
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当标注发文机关。
五是规定应当标注发文机关署名。
六是规定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
七是取消了主题词。
八是页码被作为法定要素之一。
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相配套的2012版公文格式,更是侧重于技术指标和操作细则,结合多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对格式名称、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进一步作出了修订和规定,使公文格式更加规范统一、庄重得体、便于操作。
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版面,就是公文每一页的整面。
版心,就是一个版面中除去四周留的空白,真正容纳文字与图片的区域。
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具体设置为上37mm、下35mm,左28mm、右26mm,一般每个版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
装订,要求钉针的外订眼距版面上下边缘各70mm,允许有4mm的误差。
骑马订钉距在折缝线上,平订订距与书脊间的距离为3-5mm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份号。
用6位3号黑体红色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编号应该从1开始,连续编虚位,如“000001”“000002”等。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密级和保密期限。
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紧急程度。
用3号黑体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发文机关标志。
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统一为35mm,颜色为红色,使用小标宋体字。
以前党的机关常用的,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面加()填文种的形式已经取消。
如果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则要采取办法,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原来规定:1、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至上页边为117mm (37mm+80mm)。
2、平行文、下行文的文件头,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 mm、至上页边为62mm(37 mm+25mm)。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新格式不再区分上行文和平行文、下行文公文机关标识的位置。
统一规定为: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 ,再加上天头37mm,发文机关标识到上页边为72mm。
信函和纪要格式除外。
具体公文格式要素编排规则发文字号。
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顺序号。
用3号仿宋体,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也就是第三行的位置。
如果是平行文、下行文,则居中排布。
如果是上行文,则居左排布,并且左空一个字,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同处一行。
年份用六角括号“〔〕”括入,实践中,使用方括号“[ ]”、方头括号“【】”,均属于不规范。
市局机关发文字号为:1.榆公党字。
2.榆公党发。
3.榆公党函。
4.榆公字。
5.榆公发。
6.榆公函。
7.榆公办字。
8.榆公办发。
9.榆公奖。
10.榆公衔。
11.榆公×(×为各单位发文代字)。
12.榆公密发、榆公传发。
13.纪要。
14.榆林市公安局办公室通报。
签发人。
”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发文字号的居右侧位置。
“签发人”这三个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版头中的分隔线。
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标题。
一般用二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
三个及以下机关联合发文时,要列出所有发文机关的名称,可以用规范化简称排列成一行,也可以用全称。
当出现两个及以上发文机关名称同处一列时,之间要空一个字。
四个及以上机关联合发文时,可以采用排列在前面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
省略重复词语和书名号《榆林市公安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公安厅〈关于×××的意见〉的通知》《榆林市公安局转发陕西省公安厅关于×××意见的通知》合并被转文件《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文号替代标题《××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通知》删去中间层次《榆林市公安局转发中央政法委关于××××意见的通知》简化被转文件的发文机关名称《陕西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的通知》主送机关。
一般按重要程度排序,编排于标题下空1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在各类别之间用逗号隔开,各类别之内用顿号隔开,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果主送机关名称过多而使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将主送机关名称移到版记中。
正文。
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
文中结构层次一般不超过四层,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
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公文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结构只有两层时,第一层用“一、”,第二层可以选用“1.”。
附件说明。
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一般不用加书名号。
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
实践中有的用“;”“。
”表示隔开或结束,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
成文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标虚位(即1不编为01)。
印章使用较为复杂,我们分开来讲。
加盖印章的公文(1)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2)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附件说明)一行之内(3)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与加盖印章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只空1行;二是发文机关署名右空二字编排;三是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四是特殊情况下: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在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主要是指命令)里,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附注。
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不再空1行)。
附件。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顺序号之后不加冒号。
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版记中的分隔线。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
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抄送机关。
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不再标注:校对人和印发份数。
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信函首页不显示页码。
信函格式。
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居中排布,上边缘至上页边为30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标志。
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
纪要格式。
纪要标志由“XXXXX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 mm,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标注出席人员名单,一般用3号黑体字,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出席”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3号仿宋体字标注出席人单位、姓名,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标注请假和列席人员名单,除依次另起一行并将“出席”二字改为“请假”或“列席”外,编排方法同出席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