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湘牧渔发[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07〕48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切实加强兽药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保证兽药质量和用药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07〕4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局将组织检查《方案》落实情况。
请各市、州在6月10~20日上报上半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11月20~30日上报2007年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表。
附件:1、2007年整治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2、兽药市场整治情况汇总表1、2(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1: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兽药管理条例》和中央1号文件精神,深入开展兽药监管工作,现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2007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净化兽药市场,保证兽药质量和动物防疫工作需要,促进我省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确保2007年度兽药产品质量合格率明显提高,兽药残留超标率明显降低,兽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三、工作重点(一)加强生产企业监营1、严厉查处非法制售假兽药窝点。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湘牧渔发[2011]19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95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近年来,我省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迅速,规模饲养比重已达到60%以上,主体地位明显,依法抓好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监管已成为动物防疫工作的重点。
为切实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有效防控生猪疫病,促进生猪生产健康稳步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规定,制定了《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1:湖南省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规模养殖场防疫管理,预防控制生猪疫病的发生流行,促进养猪业健康稳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猪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猪规模养殖小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猪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为猪场),是指经营主体明确单一,并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生猪养殖单元。
其中:原种猪场,种猪扩繁场和存栏能繁母猪600头以上、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属大型生猪养殖场;存栏能繁母猪200-599头、年出栏生猪3000-9999头的属中型生猪养殖场;存栏能繁母猪30-199头、年出栏生猪500-2999头的属小型生猪养殖场。
第四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猪场的防疫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执法工作,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乡镇动物防疫站负责指导防疫工作。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湘牧渔发[2009]142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142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蜂产业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和放心消费,促进我省蜂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的统一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蜂产品是我省重要的畜产品之一,蜂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事关蜂产业发展,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影响着我省蜂产品出口。
各级畜牧水产局主管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落实责任、立即行动,认真组织开展蜂产品专项整治工作。
要上下联动,重心下移,加强一线监管力量,保证人员和经费到位,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提高蜂产品质量。
二、扎实开展蜂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地畜牧水产局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蜂用兽药治理行动方案》(农办医〔2009〕19号)和《湖南省畜牧水产办公室关于开展蜂用兽药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湘牧渔办质〔2009〕37号)要求,制定行动目标,确定治理任务,落实治理行动步骤,明确治理行动重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将蜂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作为本地区养殖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重要内容之一,加大整治和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基层动物防疫网络,组织基层畜牧兽医人员深入到养蜂场(户),对蜜蜂养殖过程中的用药进行具体指导,督促养蜂场(户)严格按照蜜蜂安全用药的有关规定用药,切实提高蜂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绿色食品【发文字号】湘牧渔发[2012]120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12.07.11【实施日期】2012.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牧渔发〔2012〕120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为规范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保证无公害产品认证结果的科学、公正和时效性,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有关制度,我局制定了《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二○一二年七月十一日湖南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无公害畜禽水产品认证工作,保证产品认证科学、公正,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审查规范》以及有关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无公害畜禽水产品一体化认证(即产地、产品一体化认证,以下简称产品认证)工作由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禽水产品分中心)(简称省站)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凡在农业部发布的《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均可申请产品认证。
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畜牧业:商品肉鸡场要求批次出栏6000羽以上;商品蛋鸡场要求存栏3000羽以上;商品猪场要求年出栏600头以上;肉牛场要求年出栏200头以上;奶牛场要求存栏60头以上;肉羊场要求存栏180只以上。
渔业:要求生产区域范围明确、相对集中,湖泊养殖面积20公顷以上,池塘养殖面积2公顷以上,工厂化养殖水体5000立方米以上。
第四条申报材料一、首次产品认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县级工作机构签“原件已核”,并加盖行政印章;3、《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证书》(复印件);4、无公害畜禽水产品生产质量控制措施;5、无公害畜禽水产品生产操作规程;6、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主体,或以公司+农户形式申报的,需提交与合作农户签署的含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的合作协议以及农户花名册(包括农户名单、地址、养殖规模);7、最近一个生产周期的兽药、鱼药使用记录(复印件);8、产地区域范围的平面位置示意图,界址用红笔划清;9、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7.19•【字号】湘农发〔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湘农发〔2024〕60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7月19日湖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2024—2030年)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10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体系现状湖南是畜禽养殖大省,2023年出栏生猪6286万头、牛171万头、羊1018万只、家禽5.6亿羽,禽蛋产量119万吨。
全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的安排部署,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基本建成了覆盖全省、运转高效、生态环保的无害化处理体系。
截至2023年底,全省已建成31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61个县级收集存储转运中心和137个乡镇集中暂存点,配备专业收集车辆228台,年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10.4万吨。
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格局已基本形成,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率达95%以上。
虽然全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是部分主产区无害化处理产能与养殖规模不匹配,无害化处理体系存在区域性、结构性矛盾,需调整优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湘政办发〔2017〕29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2017年)湘政办发〔2017〕2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全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污染防治。
养殖场、养殖小区是指达到本规定第三条中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单一品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如下:具有不同畜禽养殖种类的,可将其它畜禽养殖量折算为猪的养殖量,以猪的养殖量确定养殖规模。
换算比例为30羽蛋鸡、30羽鸭、15羽鹅、60羽肉鸡、30只兔、3只羊折算为1头猪,1头奶牛折算为10头猪,1头肉牛折算为5头猪。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水利、农牧、林业等多部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牧渔[2011]160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8.30
【实施日期】2011.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
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的通知
(湘牧渔[2011]160号)
各市州畜牧水产局、公安局:
为严厉打击“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生产、销售与使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经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违法
犯罪工作制度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湖南省公安厅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联合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
等违法添加物违法犯罪工作制度
(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14号)要求及省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切实加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经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本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省畜牧水产局、省公安厅建立打击制售、使用“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综合防控技术指导的意见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发布日期】2010.02.22
【实施日期】2010.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关于切实加强水生动物病害综
合防控技术指导的意见
各市州水产技术推广(工作)站、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今年全省养殖业工作会议要求:要建立和完善水产品生产过程中鱼类病害测控体系、水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水生动物重大疫情的应急预案,落实水产苗种生产许可和产地检疫制度,确保重大水生动物病害防疫及时、控制有效。
春夏之交是我省水产养殖病害流行高发季节,各级水产技术推广和水生动物防疫检疫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要强化服务“三农”的意识,深入基层,走村入户,一对一、手把手的做好技术指导,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的重大水生动物疫情。
为此,我站提出如下水生动物病害综合防控技术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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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湘牧渔发[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09]83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根据省农业厅《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为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将整治活动推向深入,我局定于5月上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养殖业执法督导检查,为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我局制定了《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方案”要求,抓紧对本辖区1-4月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阶段性的小结,做好迎检准备。
附件: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养殖业执法督查行动方案根据省农业厅的统一安排,要求5月上中旬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执法督查行动,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督查目的通过检查,掌握全省畜牧水产系统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行动情况;了解畜牧水产农资及养殖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状况;规范农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督办养殖业违法案件查处,推动执法年活动深入开展,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
二、督查内容(一)检查各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渔业法》等养殖业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情况,以及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二)检查各地2-4月“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普查工作进展情况以及案件的查处情况。
(三)检查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组织开展情况:1、饲料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2、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3、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4、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5、养殖业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6、三品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及案件查处情况。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切实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湘牧渔发[2009]152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切实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切实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湘牧渔发[2009]152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水产局:今年是建国60周年。
国庆临近,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确保不发生重大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确保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各级畜牧水产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做好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畜禽水产品和生鲜乳质量安全。
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畜牧水产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力气抓紧抓实,杜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生产过程监管,消除畜禽水产品和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
要加强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和养殖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监管,要以无公害养殖基地、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规模养殖场(户)为重点对象,以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生产档案建立情况为重点环节,对辖区内的养殖场(户)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彻底清查养殖场(户)存放和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投入品,排除安全隐患。
三、突出监管重点,切实加大生猪“瘦肉精”等违禁物品的排查力度。
各地要严格按照今年3月省政府明传电报的要求,在切实抓好生猪出栏与屠宰场“瘦肉精”抽检的基础上,8-9月再次组织开展生猪“瘦肉精”等违禁物品排查。
要组织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养殖场(户)及有过违法记录的养殖场(户)进行重点监测排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我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我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11.03.16•【字号】湘牧渔发[2011]47号•【施行日期】201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加强我省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47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局属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及其增殖放流工作,严防水生动物疫病跨水域传播,维护水域生态安全,根据《动物防疫法》、农业部《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现就加强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辖区内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属地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坚持“先检疫、后放流”的工作原则,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水生生物不得用于增殖放流。
三、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生产单位,应具备水产苗种生生产资格,并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应符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增殖放流计划,在放流前所有拟放流水生生物申请进行检疫,同时提交一个生产周期内的防疫(用药)记录。
四、水生动物防疫检疫主管机构收到拟放流水生生物生产单位的检疫申请后,应组织具有检疫资质的单位和专业检疫人员进行现场检疫;逐级上报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
对检疫结果合格的及时发放由湖南省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签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结果不合格的,应对被检出有病害的水生生物提出无害化处理意见,并责令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和监督整改落实。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检验检疫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措施,切实保证增殖放流水生生物检验检疫的落实。
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不断提升检验检疫工作水平。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十二月三十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0]11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湘编[2000]l号文件精神,省畜牧局和省水产局合并,组建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省畜牧水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全省畜牧业和渔业。
一、职能调整(一)强化的职能加强畜牧业、渔业产业化政策研究,拟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实施规划,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
(二)交给市、州人民政府承担的工作:将省属岳阳、益阳、常德、衡阳、长沙、怀化、邵阳六个渔船检验站承担的渔船检验、渔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交给所在市人民政府。
上述各站管理范围和职责仍按省农业厅、省编委《关于渔业船舶检验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农业[1991]渔字120号)规定不变。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畜牧水产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拟定全省畜牧业和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指导性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全省畜牧业、渔业发展政策建议,引导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和资源合理配置;参与研究拟定畜牧业和渔业法规。
规章草案,参与制定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及政策。
(三)研究拟定全省畜牧业、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推进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研究提出全省畜牧业、渔业产品加工业发展建议;预测并发布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资料、产品供求情况等经济信息,指导行业信息网络建设。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发文字号】湘牧渔发[2014]4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14.04.16【实施日期】2014.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的紧急通知(湘牧渔发〔2014〕45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4月14日,由省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湖南经视承办的“电视问政”栏目曝光了沅江市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项目违规搭车收取产地检疫费的问题,在社会上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规范检疫和收费行为,确保我省动物卫生及动物产品安全,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动物检疫是动物卫生执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我省动物检疫工作是从源头控制动物疫病、消除疫情隐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动物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官方兽医具体承担辖区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出证工作。
各地要不断增强官方兽医责任心、使命感,督促其积极主动履行自身职责,在动物检疫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检疫对象、检疫程序和检疫合格标准,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二、严格检疫,规范行为(一)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各地要从内外着手强化动物检疫申报意识,对内要树立动物检疫申报理念,对外要不断增强畜(货)主的主动申报意识,推动动物检疫工作的深入开展。
要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和管理,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按照工作要求,由县(市、区)统一制作动物检疫申报点的标志牌、公示牌,各项工作制度必须上墙。
(二)从严规范产地检疫行为。
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不得“隔山开证”。
受理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后,与申报人约定检疫时间与地点,及时安排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不如实、规范建立生产档案
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畜牧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活畜出栏无“瘦肉精”承诺制度及自检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
《“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湘农办质〔2017〕65号)的具体要求。
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使用禁止药品及人用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兽药使用记录
用药记录
1、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屠宰、销售等违法行为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加药物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视具体的违法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罚则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公布日期】2008.07.10•【字号】湘牧渔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08]85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了依法加强对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肉食安全,特别是确保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安全,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各地按本方案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二○○八年七月十日附件:湖南省动物产品市场与流通环节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根据《2008年全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为了依法加强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和肉食品安全,特别是确保奥运会期间动物产品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按照农业部和省局关于加强动物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动物产品屠宰、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突出重点、集中打击屠宰加工、贩卖、贮运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
通过专项整治,实现屠宰检疫率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100%;上市动物产品合格率100%;肉品加工、流通、贮运等环节动物产品持证率100%。
二、主要任务(一)对动物产品屠宰加工企业、经销商(户)、销售和冷藏贮运等场所进行全面模底,造册登记。
(二)对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经营、冷藏贮运等场所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进行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取缔。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07•【字号】湘农发〔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的通知HNPR-2024-17004湘农发〔2024〕16号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乡村振兴局: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2月7日湖南省贯彻《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方案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要求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10号,以下简称《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至2026年1月1日仍未达到《规范》要求的,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
二、实施步骤(一)宣传动员阶段(2024年2月底前)。
各地要采用媒体发布、发放明白纸、现场咨询、座谈培训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动员,要深入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现场动员、答疑解惑,详细解读《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见附件),做到部门心中有底、企业心中有数。
督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企业内部学习培训,按照《规范》要求尽早开展自查评估,做好迎检准备。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水产养殖【发布部门】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发布日期】2014.02.24【实施日期】2014.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方案》的通知(湘牧渔发〔2014〕20号)各市州畜牧(兽医)水产局、各有关县市区畜牧(兽医)水产局:现将《湖南省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抓紧实施,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示范县建设任务。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2014年2月24日湖南省2014年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方案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创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试点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3〕2号)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农质发〔2014〕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强化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实现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落实监管责任为着力点,以完善监管手段为抓手,以建立完善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为核心,以保障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发展现代养殖业为目标,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监管能力,努力创建一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充分发挥示范县的典型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全面提升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2014年全省重点抓好11个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
每个示范县均建立健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从县到乡镇都配备专门的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管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质量安全监管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养殖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者、畜禽水产品养殖者质量安全和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将“三品一标”畜禽水产品全部纳入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范围,规模健康养殖场(户)养殖档案率达到100%,养殖业投入品经营者100%建立进、销货台账,兽药经营100%达。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96号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的通知(湘牧渔发[2011]196号)各市州畜牧水产局:为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管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畜牧法》和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及建档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备案和建档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是贯彻落实《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重要内容和手段。
对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监管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落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畜禽产品竞争力,推进全省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把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组织实施。
相关科站股要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养殖场(小区)备案管理、建档及相关材料报送。
同时,各级要加强对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和建档工作的宣传培训,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提高养殖业主申请备案与建档的自觉性。
要有计划地组织主管部门技术人员及符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种畜禽场进行培训,使之清楚备案程序、备案内容及档案要求。
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备案和建档工作各地要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分阶段开展备案和养殖档案管理工作。
科学指导和督促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建立科学、规范的养殖档案,准确填写有关信息,做好档案保存工作,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