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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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奖学金评选办法
(试行)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具备评选奖学金条件、在校连续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二、奖学金的种类及比例:
高职学生(包括五年制高职后两学年的学生):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5%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0%
三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5%
中专学生(包括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的学生):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5%
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占学生数的10%
各类奖学金数额根据学院具体情况确定。学生每次评选奖学金按最高项获取,不重复奖励。
三、评选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认真贯彻和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项政治活动。
2、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高尚,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3、刻苦学习,态度端正,努力拓宽知识面。学习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体育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5、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6、无任何违纪现象。
四、评选奖学金的具体条件:
1、高职、中专(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一等奖学金: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15%,单科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15%。
2、高职、中专(五年制高职前三学年)二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平均成绩名次位居班级前30%,单科成绩良好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30%。
3、高职三等奖学金:考试课学年平均成绩名次居班级前40%,单科成绩中等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位居班级前40%。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1、学院奖学金以班级为单位,在辅导员、班主任主持下,根据评选条件进行评定,确定初选名单后报系、部审查。
2、各类奖学金初选名单由系、部汇总,在本系、部范围内公示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在全院公示后报学院审批。
3、各系、部报各类奖学金初选名单时,同时上报由系、部盖章的学生成绩单、平均成绩及班级名次、综合测评成绩及名次。
4、奖学金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奖学金的发放:
1、奖学金的评选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毕业生不再参加本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2、获奖的同学由学院颁发奖学金及荣誉证书,并填写《山东水利职业学院学生奖学金获奖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3、对已经批准获得奖学金的学生,若有违法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或因道德品质方面问题而受到系级及以上通报批评或处分的,立即停发奖学金,取消其获奖资格。
六、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