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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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车站、码头及其他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人流密集
的地方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2、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扰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违反本规定的
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
市容的物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4、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
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宣传品。违反本规定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5、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6、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7、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漏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9、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
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0、擅自在电线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1、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
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4、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5、在人行道上或公共场地乱停、乱放交通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6、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7、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车辆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8、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
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施工场地的泥浆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可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20、对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
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000以下的罚款。21、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车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
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22、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25、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26、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
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30000元的罚款。27、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
境污染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8、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
筑垃圾的,由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