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自带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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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使用患者自带药品管理规定
目前我院存在少数患者自带药品的情况,医院无法确保患者自带药品安全,患者使用自带药品存在很多风险,易造成患者的人身危害。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及药监局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请各科室须严格遵照执行。
1.原则上不得使用患者自带药品,如因患者病情特殊,本院无法提供该药品满足患者治疗时,可考虑使用患者自带药品。
2.患者自带药品如病情需要确需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使用,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患者应说明自带药品的合法来源,并提供该药的购买发票;
(2)患者应提供该药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3)患者应向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病情需要使用的药品及使用原因及用法用量等,还应提供先前使用该药后发生过的不良后果等应用经验;
(4)医生向患者告知,告知内容包括:药品适应症、用法用量、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
(5)医患双方需要签《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并将《自带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于患者病历存档。
3.存在以下问题的自带药品一律不得使用:
(1)不能说明自带药品合法来源和提供购买发票的;
(2)不能提供药品的合格证书的;
(3)所带药品标签不清或无药品说明书的;
(4)需特殊保管的药品如:冷藏,避光等,不能提供符合规范存放条件的;
(5)过期或一个月内到效期的;
(6)国产药品无国药准字号的;
(7)进口药品未标明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的;
(8)适应症与诊断不相符的;(9)可疑、来路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