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
浅析我国新修《国家赔偿法》的立法进步
从此使 国家赔偿法远离 了“ 国家不赔偿 国 国 家赔 偿 立 法 , 当时 立 法 者 经 验 不 足 , 会 法 制 文 明 程 度 不 款要求依法确认 的程序 。 受 社 高, 圈家 经 济 实 力 相 对 薄 弱 等 因素 影 响 , 得 19 使 9 5年 1 1日 法 ” 月 的尴 尬 。 这次《 国家 赔 偿 法 》 程 序 的 完 善 , 了 畅通 赔 偿 渠 道 外 , 对 除 还 实施 的 《 中华 人 民共 和 斟 国家 赔 偿 法 》 以 下 简 称 原 《 家 赔 偿 ( 国 体 现 在 可 操作 性 的增 强 。原 《 家赔 偿 法 》 管 是 对 行政 赔 偿 还 国 小 法》 , )住运仃 的_多午里 , 卜 尽管在保 障人仅 、 约束公仪 、 化解社 会 矛盾 、 维护社会安全 等 一 面都发挥 了积极作 用 , 但从整体来 看 , 足 对 刑 事 赔 偿 程序 的 规 定 , 显 得 过 于 粗 疏 、 则 , 缺 乏 不 同 邵 原 既 实施 效果 不 佳 , 多方 面 规 定 存 在 缺 陷 , 至 被 人 们 讥 讽 为 “ 许 甚 国 阶段 的法 定 时 效 , 缺 乏 促 进 公 平 , 现 民 意 的制 度 设 计 , 使 又 体 致 家不 赔 法 ” 为 了使 国 家赔 偿 法 更 好 地 体 现 《 法 》 权 精 神 , 。 宪 人 更 赔偿程序难以操作 。 对此 , 家赔偿法》 第一 : 新《 , 细化 了赔偿操 “ 充 分 地 展 现其 内在 民主 、 制 、 明 特征 。2 1 法 文 0 0年 4月 十 ~届 全 作 的 具体 要 求 。如 新 国家 赔 偿 法 增 加 规 定 了 :赔 偿 请 求 人 当面 ・ 国 人 大 第 十 四 次 常 委 会 议 对 该 法 进 行 了 较 为 伞 而 而 深 刻 地 修 递 交 申请 书 的 ,赔 偿 义 务 机 关 应 当当 场 出 具 加 盖本 行 政 机 关 专 改 , 改 后 的 家 赔偿 法 ( 下 简称 为新 《 家赔 偿 法》 , 修 以 国 )从整 体 用 印 章 , 注 明 收讫 日期 的 面凭 证 。 申请 材 料 不 全 的 , 偿 义 并 赔 E 看, 来 彰 了以 下 五 大 立法 进 步 。 务 机 关应 当 当场 或 者 五 日内一 次 性 告 知 赔 偿请 求 人需 要 补 正 的 全 部 内容 。 这 样 使 赔 偿 期 限 的起 点 更 明 确 。 二 : 现 了 国家 赔 ” 第 体 偿 的 公平 、 正 。 《 公 新 国家 赔 偿 法 》 增 的 第 十 条规 定 :赔偿 义 新 j “ 、 赔 偿 相 关 程 序 更 完 善 务机关作 出赔偿决定 , 当充分 听取赔偿请求人意见 , 应 并可 以与 就赔偿方式 、 赔偿项 目及数额依法进行协商。 从而 ” 顺利 肩 动 国家 赔 偿 程 序 是 保 障 公 民 、 人 及其 他组 织 , 法 赔偿请求 人, 法 依 第 具 获 取 罔 家赔 偿 权 的先 决 条 件 , 果 公 民 、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申请 国 使 赔偿 结 果 对 双 方 当事 人更 公 平 。 ■ : 体 了不 同 赔偿 阶段 的 如 法 在原 《 国家赔偿法》 2 月给以赔偿” “个 家 赔 偿 , 最 初 的赔 偿 程 序 都 进 入 不 了 , 保 障公 民 , 人 及 其 法定时效 。新国家赔偿法 , 连 那 法 赔 自做 出 决定 之 日起 他 组 织 获赔 权 只能 是 一 空话 。 是 原 《 可 国家 赔偿 法 》 南 于 当 时 的 基 础 上增 加 了 , 偿 义 务 机关 决 定 赔偿 的 , , 决定不赔偿 的, 当 自作 应 立 法 旨在 重 点 规 范 和约 束政 府 和 政 府 工 作 人 员 的公 务 行 为 , 而 十 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 达赔偿决定书。 十 使 次 于考 虑 公 务 侵 权 行 为 给 公 民 造 成 伤 害 以 及 伤 害 的 赔 偿 。 因而 出决 定 之 日起 , 日内 书面 告 知 赔 偿 请 求 人 。至 此 , 国家 赔 偿
论国家态度之转变——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视角
赔 偿责任适用的并不是违法归责原则, 而是结果归责原则。 因
而, 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归责总原则, 在刑事赔偿中
违 法归责原则容易产生法律 冲突。 从旧法 的内容上看, 如 果将违法归责原则作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总原则, 将会造成
词的界定表明, 只有违法 的行为造 成公民、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是 相互 冲 突 的。
工作人 员 行使 职 权 , 有本 法规 定 的 侵犯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他 组织 缺 乏 对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受 到 的 损 失 是 否 由国家 承 担 的 合 法权 益 的情 形 ,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 有依 照 本 法 取得 国家赔 考量。 这就造成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 障, 国家赔偿的
不再强调是否 “ 违法” , 这一修正产生了巨大效 用, 也体现了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进步, 折射出国家态度的转变。
【 关键词 】 国家态度 转变 国家 赔偿原则 《 国家 赔偿法》 亮点
国家 赔 偿 的归 责原 则 是 《 国 家 赔偿 法 》的核 心 , 其 实 质 是
违法归责原则的价值 缺失。 旧法 的违法归责原则不是 以权
员行为是否违法。国家赔偿制度是对 国家承担侵权责任的法 律制约, 其目的在于保障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 益。 就其价值 层
因此, 国家态度对于 申请国家赔偿的申请人来说至关重要。
十 一届全 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 了《 关 面的意义而言, 国家赔偿制度是对 “ 绝对主权 ” 理论的驳斥, 于修改 ( 国家赔偿 法) 的决定》。 修订后的 《 国家赔偿 法》( 在 意在确立 民主法治国家语境下, 人权保障与权利本位 的价值定 本文中简称新 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 位 。 违法归责原则着重强调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 但 是
国家赔偿法总结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其所有的以国家名义而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的行动..国家赔偿的特征:①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②国家赔偿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③国家赔偿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实施..国家赔偿法:是指涉及国家赔偿责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和特别法中关于国家赔偿的各种法律规范;以及在国家赔偿方面的司法判例..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理论根据:①人民主权学说②法律拟制说③公平负担理论..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典诞生于1994年..世界上首次通过国家的宪法对于国家的赔偿责任作出规定的是德国的魏玛宪法..法国是西方国家中最早确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我国历史上首次将国家赔偿写入了宪法文本是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西方国家国家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有:①以法国为代表的以公务过错理论为主;危险责任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体系..②以德、日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主观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③以英美等过实行的以过错责任公务过错为归责原则的体系..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其分别是危险责任说、公共负担平等说..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据何种根据时期负责..赔偿归责原则包括:①过错归责原则..指行为人因存在过错;从而应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英美德日..公务过错归责原则在法国..②无过错归责原则..只要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③违法归责原则..瑞士..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损害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法国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危险责任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行政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其他组织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的特征: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即国家是赔偿责任的承担者;但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行政赔偿的产生以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违法拘留;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劳动教养;违法强制治疗与强制戒毒;违法强制遣送;违法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非法拘禁;以其他方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与死亡..;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名誉权与荣誉权..侵犯财产权利的行为:违法罚款;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违法责令停产停业..违法没收财物..其他违法行使处罚权行为的情形:违法查封财产..违法扣押财产..违法冻结财产..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有: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时;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依法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行政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确认原则是:谁侵权;谁赔偿..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包括:①实施行政侵害的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③委托的行政机关..④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复议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指行政赔偿请求人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进行处理程序;或者不服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决定而向人们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由人们法院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行政赔偿处理方式:协议式、决定式..行政赔偿处理审查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行政相对人已经受到的损害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依法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针对行政相对人赔偿的具体方式和标准..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全面地审查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行政赔偿程序的种类:单独赔偿程序和一并赔偿程序..单独处理程序包括行政处理程序和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因为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给其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国家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作用:违法兼结果责任原则..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赔偿: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证据保全;违法财产保全;违法采取保全措施..违法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的司法赔偿:①采取排除妨害诉讼强制措施②违法采取排除防害诉讼强制措施..错误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种类:1、因公民自己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①因公民自己作虚伪陈述;或者故意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因公民自残、自伤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2、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法律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况..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①错误拘留的赔偿义务机关;②错误逮捕的赔偿义务机关..③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④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义务机关⑤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赔偿义务机关..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司法赔偿程序:是在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参与下;国家对于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依法予以赔偿的程序;总体来看;我国的司法赔偿由三个程序组成;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辅以程序、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请求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收到国家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执行和监狱管理职权的损害;依法有权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司法赔偿的人..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国家赔偿中接受请求人的赔偿请求并对赔偿事由进行审查和做出赔偿决定;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的国家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必须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和处理请求人赔偿请求的程序..司法赔偿复议程序:是指行使侦查、检察、监狱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机关职务侵权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司法赔偿作出决定的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司法赔偿的决定程序是指司法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对人民法院的赔偿处理不服;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的程序..赔偿申请人对人民法院违法行为不予确认不服的;可以有权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问题:①赔偿申请人可以像他们中任何一个机关提出赔偿申请..②应当由先收到赔偿申请的机关作为赔偿案件办理机关..国家追偿制度: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国家赔偿责任之后;依法责令实施侵权行为的机构或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之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的条件:①行政赔偿机关机关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刑事赔偿:指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有责任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刑事追偿的条件:①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②刑事追偿的案件属于法定的可以追偿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刑事追偿的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行政追偿的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基本相同:立案、调查核实证据、陈述与申辩、作出决定与送单、申诉刑事、执行..行政机关工作在行使追偿权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目前;在行政追偿中;被追偿人不服追偿决定的;可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国家赔偿方式的种类: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国家赔偿标准的原则:惩罚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抚慰性原则中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身体伤害的;应支付医疗费和赔偿误工收入..造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生活费..国家赔偿费用的来源——各级财政的预算..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期限为收到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的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行政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实施的行政拘留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收到行政拘留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
★★★变化三、“躲猫猫死” 以后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案例】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
2天后,村民李春兴因故意杀人被抓,之后被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李春兴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915天的李春兴提出国家赔偿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赔偿决定书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类似表述将成为历史,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最新版)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页眉可删)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赔偿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
第四条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赔偿义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赔偿请求人按照赔偿义务机关的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
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
国家赔偿法解读
新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从单一走向多元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与原《国家赔偿法》第2条相比较,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可以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
在公法领域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国家以何种根据来承担责任,即为国家赔偿法上的“归责”问题。
而依据何种原则使国家为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即为“归责原则”。
学者们对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的共识,基本将之定位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基石。
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是根本性的制度,它决定着国家是否赔偿和在什么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反映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和赔偿政策,还直接影响国家赔偿的范围、赔偿程序等制度设计。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采用了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或只要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的就应当赔偿。
这一归责原则根据国家机关行为客观上的合法性判断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便于操作,避免了过错原则在主观认定方面的困难,区分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
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些问题:对于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适用同一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条件,成为受害人难以获得国家赔偿的主要原因之一等。
有鉴于此,本次国家赔偿法修改,确立了多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其一,违法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
国家赔偿法相关知识点总结一、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1. 侵权责任原则国家赔偿法基于侵权责任原则,即国家行为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原则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原则,确立了国家在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
2. 公平合理原则国家赔偿法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赔偿应当在法律范围内合理、公正地进行。
在判定国家赔偿责任和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决。
3. 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国家赔偿法强调补偿与惩戒相结合原则,旨在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弥补受害人的损害,并对国家行为的错误行为进行惩戒,促使国家依法行政,规避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国家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单位,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公共权力和承担行政公共职责的组织和个人。
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的错误行为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三、国家赔偿的适用条件1.行政赔偿条件(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执行任务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2)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3)该行为是导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4)该行为是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为之一。
2.刑事赔偿条件(1)被侵权人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2)侵权行为与刑事案件有因果关系;(3)被侵权人要求国家赔偿。
四、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国家赔偿的救济方式包括道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金、扶助等。
1. 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应当及时通过媒体公开道歉,恢复受害人的名誉。
2. 赔礼道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大侵害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表达诚挚的歉意。
3. 恢复名誉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名誉侵害时,应当通过相关权威机构进行名誉恢复。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
国家赔偿法新旧对比一、明确渠道,方便了申请人及时获赔一直以来,赔偿请求人最为关心的问题是赢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赔偿金,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金。
旧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赔偿金的支付问题也就没有了法律的保障。
一些地方的赔偿义务机关从本单位预算经费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这样做,在预算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申请人就很难拿到赔偿金。
而新法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完善了赔偿费用的支付机制,保障了申请人能及时获取赔偿金的权利。
二、简化环节,取消了确认程序旧法规定公民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先对请求事项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实践中此项规定明显成为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的重要障碍,因为许多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或拖延确认,使赔偿请求人的合法请求得不到答复。
新法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该规定取消了确认程序,畅通了渠道,简化了环节,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门槛,保障了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同时,新法还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以及二审发还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取消了旧法中刑事赔偿中法院、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避免了请求人在实际获赔中遭遇“踢皮球”。
三、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旧法采用的是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新标准包括哪些内容
国家赔偿新标准包括哪些内容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那么,这其中涉及到了一些法律知识,遇到冤假错案国家的赔偿问题。
一般碰到冤假错案,都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小编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仔细讲解国家赔偿新标准的问题。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冤假错案时有发生,那么,这其中涉及到了一些法律知识,遇到冤假错案国家的赔偿问题。
一般碰到冤假错案,都会对受害人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
为了解决大家的疑惑,小编会在接下来的文章中仔细讲解国家赔偿新标准的问题。
▲国家赔偿新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2018年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一、行政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22•【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1993年10月22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草案)》的说明。
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部重要的法律。
宪法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制定国家赔偿法,对于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都将会发挥重要的作用。
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制定行政诉讼法后,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赔偿制度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即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有关国家赔偿的规定,于1992年10月起草了国家赔偿法(试拟稿),印发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并进一步调查研究和修改,拟订了国家赔偿法(草案)。
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本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范围的具体规定是:(一)行政赔偿。
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目前实际存在的问题,草案适当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5、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6、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7、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
国家赔偿法知识点【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给予赔偿的活动。
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赔偿是对前述机关及其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的责任。
国家赔偿是对违法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及其特征】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损害承担的责任。
特征是:1、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2、赔偿范围有限。
3、赔偿方式合标准特定化。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赔偿程序多元化。
受害人要求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还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受害人提出司法赔偿请求,需先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然后再向其上级机关提出,最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但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国家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补偿是合法行为引起的。
性质不同,国家赔偿是普通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国家补偿是例外的特定民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职权行为的责难。
此外适用范围、标准、方式也有所不同。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二者的责任主体、责任性质均不同。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以民事主体身份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侵权。
国家机关对此承担的责任也是民事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的概念】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赔偿的法律规范;是一定范围内法律规范的总和;是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法律。
【国家赔偿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国家赔偿责任主体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具备的主体条件,即国家对那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几大亮点
是一 元体 系 , 即坚持单一 的过错 归 责理论 , 在过错 归 责原 则之 中包括 其他 的归责 原则 ; 二是二 元体 系 , 认 为侵权 责任 应 以过失责 任与危 险责 任作为 归责原则 的核心 ; 三是 三元体 系 , 这种体 系 的主张者认 为归 责 原则应 基于 主观 意思而 归责 的“ 意 责任 ” 基 于 客 故 , 观信赖 而归 责 的 “ 失 责 任 ” 纯 粹 基 于危 险而 归 过 和
我 国 的《 国家 赔 偿 法 》 19 于 94年 5月 1 日颁 2
布 ,9 5年 1 1 E正 式 实 施 , 行 初 始 被 盛 誉 为 19 月 t 颁
少有 以下几 大亮点 。
一
“ 中国法治建 设 的里程碑 ” 成为 国家尊 重 和保 障人 , 权 的重要标 志 。然 而 十 五 年来 , 法 却一 直 在 争议 该 声 中踯躅前 行 。其 缺 陷主要表 现在 以下几个 大 的方 面 : 是在立 法宗 旨上 , 一 由于归责 原则 过于简单 及免
前有很 大完善 , 志着我 国宪政 制度 的 巨大进 步 以及 对人权 保 障的提升 。 标
关 键词 : 国家赔偿 法 ; 解读 ; 亮点 中图分类 号 : D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0 3 9 (0 0)4— 0 2— 6 92 0 9~ 12 2 1 0 0 5 0
《 国家赔偿法 》 修订后 的几大 亮点
吕 萍
( 道警 官 高等 专科 学校 , 铁 河南 郑 州 405 ) 50 3
摘 要: 历经十五年争议的《 国家赔偿法》 于修订颁布 , 终 新法在归责原则 、 执法机关的举证责任、 刑事 拘 留导致赔偿 的责任 确 定、 民的精神 损 害赔偿 、 公 民主 与平 等精神 、 赔偿 程 序 的合 理规 范等 六个 方 面较之 从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诞生以来于2010年4月29日完成了首次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维护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简单介绍了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进步;问题;建议国家赔偿法是新中国制度文明建设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是一部百姓救济法,更是一部规制公共权力和促进履行法定职责之法。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在救济因公职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为此,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4月29日终获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如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所涉及,反映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们的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一)赔偿程序更具操作性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修订时该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改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
解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
l , 国人大代表共有 2 5 0月 全 0 3人 次提 出了 6 件修 改国家赔偿法的 l 议案和 1 4件建议。终于在万众期盼下,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 次会议初次审议 了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草案), 》 这 似乎让人们看到了一丝 曙光 。 ( ) 一 赔偿范 围有 所扩 大 首先 , 草案将 精神赔偿纳入其 中。在原来的国家赔偿法中, 赔偿 方式只规定了三种: 支付赔偿金、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而对于民事诉 讼 中所保障的精神损害却只字未提, 这也成为了《 国家赔偿法》 致命的
于人与人之间而非人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关系, 一个完美 的社会 是为人
民 的公 共 意 志 ( 公意 ) 控 制 的 。 所
在最新公布的《 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草案中, 我们看到, 精神赔偿 已
经纳入到行政赔偿制度 中去, 这一点我们是倍感欣慰, 倍受鼓舞 的。 在 该修正案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 形之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 S cey S
20 . 0 93(下 )
{占 I 缸会 ; J
解 读《 国家 赔 法7正案》 l 务 草案
邓 娟 刘 路
摘 要 我 国的 国家赔偿 制度 由两部 分组 成 , 即行政 赔偿和 司法 赔偿 .本文 主要 研 究 的是行政 赔偿 制度 , 过截 取横 向 并通 行政 赔偿 行政 赔偿 法修 正案
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等, 也能为行政赔偿制度提供更多的法理支撑。 事实上在今天这个行政权力不 断膨胀和扩张的年代 , 行政公权介入 、 影 响甚至是侵害私权利 是较为普遍的, 而行政赔偿制度则应运 而生,
成 为私 权 与 公 权 博 弈较 量 的重 要 保 障 。 二 、 保守中前进的《 在 国家 赔 偿 法 修 正 案》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的新变化
当 自收 到 申 请 之 日起 两 个 月 内依 照 本 书 面 形 式 , 在 规 定 时 法 第 四 章 的 规 定 给 予 赔 偿 ;逾 期 不 予 问 内送 达 ,并告 知 理
赔 偿 或 者 赔 偿 请 求 人 对 赔 偿 数 额 有 异 由 。
议 的 ,赔 偿 请 求人 可 以 自期 间 届 满 之
CS。LN AEAO S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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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 法行 政赔偿的新变化
一 文 / 邵 国 兴
行 政赔偿 是行政 机关及 其工作 人 的 修 订 对 质 监 部 门 员在 行 使职 权 过程 中违 法侵 犯 公 民 、 的 影 响 不 大 。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的合法 权益 并造成损
一
权, 很少侵 犯行 政相对 人 的人身权 利 ,
而 且 一 般 情 况 下 也 不 会 征 收 相 对 人 的
赔偿程序的变化
1 .新 法 在 第十 二 条增 加 了 两款 ,
交 申请 书 , 且 特 别 强 调 “ 而 申请 人 不 是
本人 时” 应 当 “ 明与受 害人 的关 , 说
害 ,国家对 此承 担的赔偿 责任 。今年
4 2 月 9日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第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 了 ( 华 人 民 ( 中
行政赔偿请 求人的变化
新 法 第六 条 第
共和 国国家 赔偿法 ( 以下简 称 ( ( 赔偿 三 款 : 受 害 的 法 人 法》 )的修 改 ,并于 2 1 0 0年 1 2月 1日
书 等 ,并且要 建立 行政 赔偿 档 案。
2 .新 法 将 旧 法 的 第十 三 条修 改 为 第十 三 条 和 第 十 四 条 , 并 进 行 了较 大 改 动 。 法 第 十 三 条:赔 偿 义 务 机 关应 旧
国家赔偿法85692
国家赔偿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
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亮点与缺憾
组织合 法权益 的情形 , 造成损 害 的 , 害人有依 照本 受
届全 国人 大 常委 会 第 十 四次 会 议 通 过 了关 于 修 改
《 国家赔 偿法 》 的决定 。修改后 的《 国家赔 偿法 》 于 将 21 0 0年 1 2月 1日起 施行 。这 次修 改 , 方 面 反 映 一
V0 9 No 6 L3 .
论 国家 赔偿 法 的修 改 亮点 与 缺憾
陈 海
( 内蒙 古师 范大 学 马 克思 主 义 学院 ,内 蒙古 呼 和 浩特 0 02 ) 10 2
[ 摘
要] 国家 赔偿 法 经过 修 改 完善 , 本 解 决 了原 国 家赔偿 法存 在 的赔偿 门 槛 高 、 准低 、 围 窄 、 序 乱 基 标 范 程
1 5年来 , 于保 障公 民基 本权利 、 督制 衡公 权力 , 对 监 妥 善解决社会 矛盾 、 维护社会 稳定 , 到 了不容忽视 起 的作 用 。然 而该法在 实施过 程 中也暴 露 出“ 门槛高 、
标 准低 、 围窄 、 范 程序 乱” 等诸 多问题 。 自2 0 0 5年开 始 , 国人大 常委会 开始着手对 这部 法律进行 修改 , 全 历 时 5年 、 经过 4次 审议 ,0 O年 4月 2 日, 21 9 十一
一
、
国 家 赔 偿 法 修 改 的 亮 点
与原《 国家赔偿 法 》 比, 相 此次 《 国家 赔偿 法 》 修
改 的 亮 点 主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 ) 一 国家赔 偿 归 责原 则 多元 化 , 宽 了 国家赔 拓 偿 的范围
致 。第二 , 这样 修改 更 好地 体 现 了 国家赔 偿 的性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三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最新国家赔偿法全文包括总则、行政赔偿、刑事赔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其他规定、负责共六章三十五条。
【国家赔偿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新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准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实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损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害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惩罚的;(二)违法对财产实行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担当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恳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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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5亮点: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通畅
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201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呈现出五大亮点。
亮点一:申请赔偿渠道更通畅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复议机关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请求人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从而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通畅。
亮点二:国家机关并非“违法”才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
新法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即只要最终无罪,赔偿请求人就可以通过赔偿程序申请赔偿。
亮点三: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旧法对举证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时均要由自己承担举证责任,造成公民个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
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
新法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如类似“躲猫猫死”、“喝开水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将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这一规定将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的行为。
亮点四:从程序上约束公权力
旧法中国家赔偿程序性规定内容偏少,这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
新法中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等规定,这些程序性规定,能够积极推动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的实现。
亮点五:精神损害纳入赔偿
旧法中赔偿标准低,没有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新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法制日报
新修正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
又进一步明确,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
与此同时,一些读者关注国家赔偿案件的赔偿程序。
对此,有关专家表示,国家赔偿可分为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
两者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前者可以单独向行政机关提出,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一并提出。
后者则是非诉的,即最终裁判并非诉讼途径,受害人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再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依然不服,则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终局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