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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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是当前社会关注的话题之一。

本文围绕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立法完善的必要性、建议和前景展望展开论述。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国家赔偿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赔偿标准不明确、赔偿程序繁琐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法律条文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到位。

立法完善是当务之急。

建议在赔偿标准、程序、监督方面进行完善,加强对国家赔偿的法律监督力度。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国家赔偿法的完善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迈出更为坚实的一步,进一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展望未来,我国国家赔偿法将不断完善,为建设法治社会和谐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问题意义、现状分析、问题原因、必要性、建议、前景展望、总结、未来展望。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国家赔偿法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受到广泛关注,对于完善法律规范、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不断完善国家赔偿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1.2 问题意义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提高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法治能力,确保政府行为合法、规范,有效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完善国家赔偿法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通过合理确定赔偿额度和简化赔偿程序,可以更好地保障公民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缓解社会矛盾。

完善国家赔偿法还可以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减少行政不当行为,为国家治理提供有力保障。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建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

2010年第6期(总第8l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T--aB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l O(Sum N o.81)论中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与完善陈秀娟(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建厦门361006)摘要: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在行政权力下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法律,其重要性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自然也不例外。

然而。

我国国家赔偿法从生效至今,其地位却从千呼万唤变成了令众人失望。

界定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针对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状况,提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意见以及国家补偿制度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弥补作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归责原则;赔偿程序;赔偿范围中图分类号:D F3l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20—04一、国家赔偿法含义界定国家赔偿制度初步确立于19世纪70年代,现今许多国家在不同范围内开展了国家赔偿实践,也制定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时代潮流。

根据中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二款之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结合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分析,可得出中国国家赔偿法是指: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山。

二、中国国家赔偿之现状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开始实施以来,全国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国家赔偿委员会和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许多基层法院也设立了理赔小组。

这说明我国已经建立起一支国家赔偿审判的专业队伍,国家赔偿案件逐年增多,近几年更是增长趋势明显,赔偿金额也随之攀升。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

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中的缺陷与完善国家赔偿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它的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加强国家治理。

但是在实施中,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方案。

缺陷一:国家赔偿适用范围不够广泛目前的国家赔偿法仅适用于一些特定情况下的赔偿,如被司法机关错误判决、错误执行、人员侵犯干,赔偿金数额也有一定限制,这限制了国家赔偿法的广泛适用。

因此,对于其他一些不属于这些特定情况下的我国公民和组织权益被侵害时,其无法从国家赔偿法中受到保护,难以获得法律救济。

如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纠纷,因其并非特定侵权行为,因此难以得到国家赔偿法的保障。

完善方案:应当扩大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更多的公民和组织被侵害的情况。

对于那些受到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非特定侵权行为损害的人群,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可以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文件,建立相关赔偿标准和赔偿机制来实现。

缺陷二:赔偿标准不够明确、公正目前,国家赔偿标准的制定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

其一,法律对赔偿金数额的规定限制较大。

其二,法律对有关赔偿标准的明确性和公正性的规定不足。

因此,在实践中,一些公民和组织的受到损失的实际得到的赔偿金数额过低,仅能弥补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惩罚损失者。

完善方案:应当完善赔偿标准规定,科学制定赔偿标准和赔偿金数额。

为了保证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数额应当与受损失的本质、受损失的程度、赔偿人的能力等相关参数。

同时,国家赔偿机制应当制定精细的赔偿审核程序,杜绝一线发的错误赔偿现象,保证公民的受法治保护。

缺陷三:国家赔偿机制不够完善国家赔偿机制虽然在国家权益和公民权益的侵害案件处理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由于国家赔偿案件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污染企业流于赔偿,处罚不罚损害责任大而轻的现像大量存在。

其二,制定工会的赔偿标准和赔偿额度不足,人员侵权行为事件赔偿机制制定不清晰,致使人们不能充分进行申请所得。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看法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看法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看法作者:姜赟来源:《决策探索》2012年第20期新《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具有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治下的人道主义。

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第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转化,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新法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转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

第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这样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第三,拓宽了国家赔偿的范围,纳入了精神赔偿。

新法完善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赔偿,旧法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新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其精神损害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应引起法律界的注意第一,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

新法第17条第1款对刑事赔偿的规定之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 这意味着:如果不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或没有超过规定的刑事拘留期限,未被批捕而释放的被拘之人,无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但“错拘不赔”恰恰给公权力滥用带来了可能性。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一、前言国家赔偿法是我国重要的行政法律,旨在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受到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造成损失时提供救济。

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识,而目前的情况是,由于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新问题的出现,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因此,本文旨在对我国国家赔偿法进行现状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

二、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从纪律处分到安全事故,国家赔偿法的适用领域非常有限。

虽然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行政机关错误行为的赔偿标准,但在实践中,一些机关错误的行为仍然不能得到补救,如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

2. 国家赔偿申请难度大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繁琐,申请人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行为的错误和造成的损失,这使得一些被侵权人很难得到国家赔偿的救济,尤其是一些社会弱势群体。

3. 赔偿标准不够合理当前的国家赔偿标准对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损失补偿不够合理,常常被认为是“板子式”赔偿,不能充分反映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情况。

此外,对于职务侵权行为的处理,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标准也显得不够科学。

4.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国家赔偿法已经对很多方面进行了规定,但该法还缺少许多重要条款,如赔偿限额、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程序及路径、赔偿的财源等。

三、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现状分析表明,国家赔偿法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正。

1. 对法律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国家赔偿法应增加适用范围,包括对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行政机关的其他错误行为进行补偿,以更好地保护公民利益。

2. 减少申请赔偿的难度国家赔偿的申请程序应该变得更加简单,能够适合广大受害人,减少证据要求,提高证明的比例,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掩盖证据的提供。

3. 合理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标准应该更加科学且具体,能够完全反映损失的实际情况。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不足及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制度方面的不足及完善摘要:实施15年之久的《国家赔偿法》,经过四次审议,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其的修改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完善了现行即94年国家赔偿法中对刑事赔偿制度的规定,相比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存不足,有待不断改进,本文立足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探讨刑事赔偿的相关问题。

关键字:国家赔偿刑事赔偿历时曲折的修改,经过四次审议到“三读”通过新国家赔偿法,新法以当前的司法实践和政治、经济环境为背景,与时俱进,对原94年国家赔偿法进行了适时有效合理的修改,简化了赔偿程序,扩大了赔偿范围,增加了赔偿项目,加大了合法权益的保障力度,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有待进一步立法完善。

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在刑事赔偿方面的不足之处(一)归责原则问题我国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在总则部分、刑事赔偿程序和刑事追偿程序进行了相关的修改,使违法归责原则向结果归责原则转变,但在刑事赔偿部分规定了不少以违法归责为前提的事项,诸如,国家赔偿法第17条在对于侵犯人身自由权刑事赔偿范围的第5款的规定,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该条款是典型的违法归责原则。

如果以违法归责原则,当事人只有在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对其造成人身自由权侵害的情况才能提出国家赔偿,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鉴定是否构成违法并非易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以合法使用武器、警械进行执法为由而不对权益受损方进行国家赔偿,这样将缩小赔偿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国家赔偿法操作,同时也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立法精神相违背[1]。

(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刑事诉讼中,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不仅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物质损失,更可能会给受害人造成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或者使其遭受人格利益的损失。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

浅析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与缺陷摘要: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于2010年12月1日实施,和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简称“旧法”)相比,新法其进步性主要表现在:承认了多元归责原则、“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平衡举证责任、增加了国家赔偿的范围、加入了程序性条件。

从司法实践上看来,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后,“人权保障法”功能显现,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家赔偿中认定难、“不赔偿”比例高、赔偿打白条的诸多难题,但新法也依然有其缺陷之处:依法“错拘不赔”条款有待完善、“举证倒置”范围不够大、“精神赔偿”问题仍未解决、赔偿标准太低等问题,这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完善,使公民权利得到有效的救济。

关键词: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倒置;赔偿范围;精神赔偿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02一、新国家赔偿法的进步性新法的修订历时5年、经4次审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其进步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承认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多元化。

新法与旧法相比较,将旧法第2条中“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删掉了“违法”二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由单一的过错归责原则向违法和结果并行的多元归责则体系转化,违法归责原则在实践中的确便于操作,不过却会造成国家机关侵权行为虽然不存在明显违法情况,但是有明显的过错和产生了严重的损害后果时也被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1]。

这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修订后的多元归责更加合乎情理。

(二)“踢走”了申请国家赔偿门槛。

在旧法中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待确认符合赔偿法的规定后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但在司法实践中,要赔偿义务机关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是一个相当艰难的过程,所以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会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老百姓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张帆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归责原则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适应各类事项特征的若干个归责标准。

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一, 违法归责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适用于, 国家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军事行为, 刑事强制措施等。

第二, 过错归责原则。

这种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与违法归责标准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 适用于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相关的事实行为、军事行为等。

也就是说, 一方面用违法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违法的, 应当赔偿; 另一方面又用过错标准来规范国家机关的行为, 如果有过错行为的,也应当赔偿。

第三, 结果归责原则。

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 经查证核实他并没有犯罪, 将其释放。

在这种例子中, 公安机关拘留他是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条件规定的, 没有违法, 也没有过错。

但是该公民事实上并没有犯罪, 表面现象上的犯罪嫌疑, 也并不是他的过错。

在这种谁都没有错的情况下, 该公民人身权利被限制的损害是客观存在,国家因此应当赔偿。

3. 责任构成(1)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首先,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而不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备受关注。

本文从背景介绍和研究意义入手,探讨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立法完善的必要性。

在提出建议的通过案例分析加深了读者对问题的理解。

结论部分展望了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前景,并对全文进行了总结。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引起社会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关注,促进立法的完善,为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和推动社会公正做出积极贡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实施现状、立法完善、背景介绍、研究意义、存在的问题、必要性、建议、案例分析、发展前景、总结1. 引言1.1 背景介绍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和立法完善日益受到人们关注。

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和成熟。

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实践中,国家赔偿法的执行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本文将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和总结,探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完善建议。

通过案例分析,深入了解国家赔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情况。

最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前景进行展望,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改革提供参考。

1.2 研究意义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赔偿法作为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深入研究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可以为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效率提供有益参考。

加强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研究,可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提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研究国家赔偿法也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深入研究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及立法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精)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2011-1-4 11:5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于今年4月29日终于完成了修订工作。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本文从对修法意图的分析入手,简单介绍了我们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不足之处,以期待我们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治社会民主法制一、修法意图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显著的提高,尤其明显增强了权利意识。

因此,公民对法治政府建设及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对国家赔偿制度提出新要求,各方对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强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武增介绍说。

我们的政府也应适应社会的变革,及时调整我们的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政策、及时对不完善的法律加以修正,及时拟定新法,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的特征,法律永远是滞后于社会现实生活的,这种滞后可以理解,但过于滞后以使得很多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找不到相应的救济措施,公民的合法权利得不到相应的保障,在很多公民付出沉重代价的时候,社会也将付出一定的代价,政府也将承受很大的压力,我们的社会也将出现不和谐的因素。

因此,我们应及时的制定社会和公民所需要的法律以使得他们的权利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旧的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之初,人们对其寄予了很大的希望,也给予高度的评价,人们寄希望于这部法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并被视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但在这实施的15年来,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赔偿费用支付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都逐步暴露出来,公民真正获得相应赔偿以保障自己权利的案件为数不多,加之近几年来一系列典型的案件,更使得整个社会对国家赔偿法产生了质疑,也有很多的学者呼吁尽快加以修改,切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利,真正发挥其作用。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

浅谈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制之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颁布,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而遭受损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及对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权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

但由于《赔偿法》中刑事赔偿在立法体例上不完善或存在不足,以致于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使国家利益遭到损害,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现从哲学观点实体和程序等角度对现行刑事赔偿立法体例进行探究。

一、刑事赔偿的赔偿范围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行使检察(侦查)、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以下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即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依照再审程序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再审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概括地说,就是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997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并于1997年12月12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一)、(二)、(三)项具体规定了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财产权予以赔偿的情形:人民检察院撤销拘留决定书、撤销逮捕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复查纠正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二)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几点思考

伤害或者死 亡 的” 都要赔偿 , 新法增J 了这一 规定 , J u 这将 对遏制看 守所 的非正常 死亡事 件起 到积极 的作用 。
( ) 二 赔偿程 序 更加 顺 畅
旧的国家 赔偿法规 定 , 赔偿 请求人要 求刑事赔 偿 , 应先 向赔
偿 义务机关提 出 , 由赔 偿义务机关 对赔偿请求 中涉 及的行 为违法
之处, 体现 了我们 立法 水平的进 步和法 治社会 的进 一步发展 , 但也有 一些 不尽如人 意 的地 方 。本 文从对修 法意 图的 分析入 手, 简单 介绍 了我们 立 法的进步之 处 , 最后 指 出不足之 处 , 以期待我们 法律 的进一 步完善 。
关键 词 国家赔偿 法治社 会 民主法制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0 6 1 -2 10 .5 22 1 ) - 20 0 0 造成 的损害 后果 , 不符合 国家赔 偿的立法 目的 。 较之 原来 的违法 中图分类号 : 9 1 D2 修 法意 图
费用 支付等方 面存 在的 问题 都逐 步暴露 出来, 民真正获 得相应 法取 消 了刑 事赔偿 中的 确认程序 , 的国家赔 偿法 的规定 , 公 新 赔偿 赔偿 以保障 自己权 利的案件 为数 不多 , 加之 近几年 来一系列 典型 请求人 向赔偿 义务机关提 出赔偿请求 , 赔偿 义务机关应 当在两个 的案 件 , 更使得 整个社会 对国家 赔偿法产 生 了质疑 , 有很 多的 月 内作出赔偿 决定 。如 果没有 按照法 定期 限作出赔 偿决 定或者 也
障, 在很多公 民付 出沉重代价 的时候 , 社会也 将付 出一定 的代 价 , 政府 也将承 受很大 的压力 , 们的社会 也将 出现不 和谐 的因素 。 我 因此 , 们应及时 的制 定社会和公 民所 需要 的法律 以使得他们 的 我 权利 能够得到 有效 的保 障 。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新修订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摘要]备受关注的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诞生以来于2010年4月29日完成了首次修订工作,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有诸多进步之处,适应了当前形势的发展,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维护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文章简单介绍了立法的进步之处,最后指出在现行国家赔偿法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建议,以期法律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进步;问题;建议国家赔偿法是新中国制度文明建设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一项制度。

它不仅是一部百姓救济法,更是一部规制公共权力和促进履行法定职责之法。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诞生以来,这部法律在救济因公职行为对公民所造成的损害、限制公务人员手中的权力方面,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为此,2008年10月,《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被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0年4月29日终获通过,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进步之处现行国家赔偿法较之原国家赔偿法,理论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如赔偿程序如何更具操作性、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所涉及,反映了我们在赔偿理论上的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我们的法制进程的进一步发展。

(一)赔偿程序更具操作性原《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修订时该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赔偿决定。

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当事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

(二)改变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

论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与完善引言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为解决赔偿机制的问题、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然而,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新国家赔偿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围绕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完善策略。

1. 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及功能刑事赔偿程序的设立是为了解决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它有助于修复被害人的损失,起到一定的补偿作用。

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刑事赔偿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赔偿程序得到了明确规定,然而在具体实施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2. 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的不足2.1 刑事赔偿程序性质不清新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程序方面没有明确其性质,使得刑事赔偿程序与民事赔偿程序之间的界限模糊,导致具体操作中的困惑和混乱。

因此,应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使其与民事赔偿程序有明显的区别。

2.2 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过严根据新国家赔偿法,只有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或者法定代理人才能提起刑事赔偿申请,这种主体限制过严,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被害人可能无法提起申请。

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2.3 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问题新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程序的审查时效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审查过程可能会拖延很久,给被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应加强对刑事赔偿程序审查时效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及时进行。

2.4 刑事赔偿的金额核定问题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金额的核定缺乏明确的依据和标准,导致赔偿金额的确定缺乏统一性和公正性。

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刑事赔偿金额核定标准,确保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补偿。

3. 完善新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建议3.1 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应在新国家赔偿法中明确刑事赔偿程序的性质,强调其与民事赔偿程序的区别,确保相关法律规定的准确执行。

3.2 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在新国家赔偿法中,应适度放宽刑事赔偿申请的主体限制,允许更多的人群提起刑事赔偿申请,保障更广泛的合法权益。

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

谈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不足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国家赔偿法》至今已经颁布11年,经过10多年的实践,国家赔偿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其缺陷和不足也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所认知,如国家赔偿制度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有些地方,公民、法人该申请赔偿的不敢或不愿申请,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该赔偿的不愿赔偿,人民法院该判赔偿的就是不判,《国家赔偿法》的实际作用与当初颁布时的初衷相去甚远,造成这样尴尬的局面原因有很多。

因此,修改国家赔偿法就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修改计划,提高赔偿标准、扩大赔偿范围、完善赔偿程序、完善过错责任追究等问题将成为重点研究和修改的议题。

因此,为使受害人的权益在遭受国家侵权行为侵害之后得到公平的赔偿,修改《国家赔偿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也是当前中国国家和社会的最有魅力的课题之一,笔者在此想谈一下自己的一点看法,进而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起到建言献策的作用。

一、关于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以违法为归责原则。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条总的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在违法侵权时,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也不由国家负责赔偿。

违法归责原则在国家赔偿法的其他条文中也反复得到确认和具体化。

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关于行政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16条关于司法赔偿范围的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浅议新国家赔偿法的优缺点

浅议新国家赔偿法的优缺点

浅议新国家赔偿法的优缺点作者:何家宝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国家赔偿法),并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新法较之旧的国家赔偿法有诸多进步之处,体现了我们立法水平的进步和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但也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本文试从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方面浅议新法的优缺点。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赔偿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作者简介:何家宝,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科员。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63-02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生效以来,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限制公权力滥用方面确实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在其施行的过程中所暴漏出来的“赔偿门槛高、赔偿程序难、赔偿标准低、赔偿范围窄”等问题,严重制约着该法的社会效用。

新国家赔偿法针对旧法实施过程中反映的最为突出、最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有利于更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

新法之于旧法有如下优点。

一、简化赔偿程序,畅通赔偿请求渠道旧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中涉及的行为违法与否进行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而申请人向上级机关申诉往往又行不通,这种现象使确认程序成为个人申请赔偿必需跨过的一道的门槛,也使得获得国家赔偿在程序上繁冗,变相剥夺了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违背了宪法所确定的“公民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的宗旨。

新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

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及修改建议刘明盛修改国家赔偿法已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其修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就国家赔偿法如何修改的问题也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一、对国家赔偿法的现状分析1、程序实体一体化。

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既是程序法又实体法,程序实体混杂,作为程序法操作性不够强,作为实体法规定性不够细。

2、条款简单,靠司法解释支撑。

由于国家赔偿法内容简单,所以,实际适用过程中,只能靠大量的司法解释作支撑。

而司法解释也政出多门,常常出现相互冲突的现象。

3、多头赔偿。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规定和立法本意,应当统一由地方财政支付,而现实中,国家赔偿成了部门赔偿,比如共同赔偿问题,需要两个部门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构成多头赔偿现象。

4、违法确认各自为政,缺少最终裁决权。

申请国家赔偿大量的前置程序是进行违法确认,违法确认必须到侵权机关申请,由侵权机关自己作出是否违法的确认,违法与否其标准也由各部门自己制定,缺少统一的标准。

赔偿义务机关不予确认或不确认违法,没有明确救济途径。

赔偿义务机关自己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赔偿法没有明确人民法院对违法确认具有最终裁决权,靠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显然力度不够。

5、行政赔偿、刑事赔偿、非刑事赔偿程序区分太细,不便操作。

6、赔偿程序不够连贯。

一个赔偿案件从立案、受理、申诉、决定赔偿到执行,没有完整的程序,零零碎碎,不能做到环环相扣。

比如,赔偿义务机关明知应当赔偿,就是不予受理、不予确认、申诉之后不予答复、甚至什么手续也不给,而这些都是前置程序,没有这些手续就不能进入赔偿程序。

申请人到法院常常是两手空空要求赔偿,法院只能进行解释。

7、没有明确强制执行力。

虽然理论上讲,强制执行力不是问题,但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赋予赔偿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和法院依职权执行的权力,实际操作中有诸多不便。

因此,有相当部分的赔偿决定书难以执行。

二、存在的问题1、立案受理难。

由于赔偿法要求赔偿请求人首先要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也明知这是必经程序,为了达到不赔偿或者少赔偿的目的,千方百计地在立案的问题上“严格把关”,能不进入赔偿程序就不进入赔偿程序,找各种借口不予立案。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缺失及完善【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建立。

该法自实施以来,在限制国家权力滥用,保障人权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司法机关公正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和变迁,这部十多年前制订的法律,已经越来越落后于国家目前的社会状况,并日益暴露出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突出表现在:赔偿范围窄,赔偿金额低,赔偿程序欠合理等,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与完善可谓势在必行。

鉴于此,笔者从国家赔偿法实施困难的原因分析入手,试对国家赔偿法做一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缺失完善前言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是国家对人民塑造责任政府的庄严承诺。

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在立法理念上更加彰显了社会公正,它是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日益完善的标志,对于促进国家机关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国家管理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所以有官方媒体评价,国家赔偿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它更是社会发展的象征,凝聚着法学家们的思考与努力,也承载着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期盼。

然而,在肯定这部法律在制度层面所起到的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更应清醒地意识到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逐渐凸显的缺陷。

第一章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难以发挥真正作用的原因分析从十几年的实施情况看,我国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颁布的国家赔偿法着实在诸多层面令人担忧,甚至有人尖刻地说:“《国家赔偿法》已成为口惠而实不至,可望而不可及的摆设和花瓶。

”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之所以在实施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本身的不完善是直接原因,我国民众中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是根本原因,它的存在导致了国家赔偿制度赖以良好运行的法制文化环境的缺乏。

国家赔偿法本身的不完善,是其实施难的直接原因关于现行国家赔偿法的缺陷,笔者将在后两章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详细论述,在此不占篇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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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新《国家赔偿法》的成功与不足
张帆
1. 国家赔偿的理论基础
2. 由违法归责到多元化归责
归责原则
原《国家赔偿法》在总则第2条中明确规定: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这条总的原则明确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

因此, 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只有违法侵权的, 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并不违法, 即使给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也不由国家负担赔偿。

违法规则的缺陷
其一,强调是非判断,弱化纠纷解决。

在实践中,是非判断功能可能会导致以下三种结
是否还应当存在其他事实认定的标准?
(2)致害主体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国家赔偿并不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原则上也不包括军事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权的例外);其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机关,不应作为国家赔偿法中的侵权主体,因为它不属于国家机关。

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部分军事机关。

当然,如果法律、法规授权某些不是国家机关的组织行使国家职权,则该组织应当视为本法上的国家机关,并与国家机关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参见本法第七条第三款);
如果国家机关委托某些组织行使国家权力,因而造成他人损害,仍然属于本法的调整范围,受害人
应依照本法请求赔偿,而不能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向这些非国家机关的单位请求赔偿,而应依本法向委托机关请求赔偿(第七条第四款)。

(3)致害行为必须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或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1.积极行使公权力的行为
判断一个致害行为是否是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首先要看该行为是否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所谓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

如果损害事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造成的(如锅炉爆炸造成伤残或思维,办公楼的倒塌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等),就只能构成民事赔偿,而不能构成国家侵权赔偿责任。

“执行职务”的判断标准,法学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

主观说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为执行职务的
1
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工作人员主观上的意图,只要其行为的意图、目的是执行职务,就可以认定为执行职务;客观说认为,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重点考察工作人员的外部特征,如该行为系对执行职务有必要的行为或有助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执行职务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或目的则在所不问。

倾向于客观说。

2.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
所谓怠于行使职权,是指职务上应与执行而不执行的消极行为。

从另一个意义上说,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便是一种不作为。

此种不作为行为,以法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

国家工作人员依其职务,如果对第三人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迟缓履行的,就属于怠于行使职权。

如果因此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4)损害行为与职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认定的难题;
4. 行政赔偿的修订
1.将行政不作为纳入赔偿范围
第三条:(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原: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孙志刚”案件
“放纵”显然是一种行政不作为,明确将行政不作为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是本次修改的一个进步。

应当注意的是,行政机关如果实施以上行为,其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同时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才能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身体伤害主要是指重伤害、轻伤害和轻微伤害。

短暂的皮肉痛苦,不构成轻微伤。

1
2.依然保留了“兜底条款”
第三条:(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这里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保护公民人身权的行为,公安机关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批复:(1998)行他字第19号批复、(1999)行他字第11号批复、法释字(2001)23号批复,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含有未尽监管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3.与《物权法》相符合
第四条(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原: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征收财产包括摊派费用,但又不含有征用财产,特别是我国宪法修正案和物权法中,对征收、征用
1
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区分,因此本次修改做出了上述区分;
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征收财产与征用财产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法律后果不同,征收财产的结构是财产所有权从向对方转归国家;征用财产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二是补偿不同,征收财产一般按照被征收财产的本身的价值用金钱予以补偿,征用财产一般应按照使用费用已金钱的方式予以补偿,如果损害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允许协商赔偿
明确了赔偿案件可以协商解决;
目的:防止“私了”;
明确协商的范围是有限的,仅仅是针对赔偿方式、
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
至于是否应予赔偿,因为涉及到公权力的行使,不宜进行协商,应当由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严格依法作出判断;
协商民主制;
5.举证责任倒置
第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注意:仅限于被行政拘留或者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即在被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形。

缘由:被行政拘留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被羁押于特定场所,一旦他们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外
界并不知其客观原因,他们自身也没有举证能力,只有监管机构才有可能把事实说清楚。

对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只是受到伤害,还没有丧失行为能力的,则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仍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
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 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 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积极意义:与民事赔偿接轨、保障人权;
如何理解“造成严重后果”?
几点可能的不足之处
1.赔偿情形的“有限例举”
此处的赔偿范围主要是指引起赔偿的“行为范
围”,即哪些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而且也包括实施行为,如不作为。

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范围是列举式,即哪些事项和行为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哪些事项和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需要法律逐项列举和明确规定。

凡是法律没有明文列举规定出来的事项和行为,就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和行为。

当然,法律已经明确排除的事项和行为,也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事项和行为。

思考:《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8 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
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2.有限的权益保护
在人身权方面,仅仅包括公民人身自由、身体健康和生命权利的内容,而不包括公民所有人身权(例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等)被侵犯的情形; 在财产权方面,国家赔偿范围比人身权的范围要宽,因为包括了“兜底”条款。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复议机关的逾期决定
第八条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
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注意:对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情形如何处理,本条并未予以细化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只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如警告、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而没有对外赔偿责任。

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不能对复议机关的行为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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