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医〔2013〕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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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0.22•【字号】沪卫财务〔2019〕022号•【施行日期】201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0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出管理第三章预算编制及调整第四章项目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和优化科研管理服务,规范本市市级卫生健康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提高卫生健康领域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激励广大科研人员更好地完成科研目标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科研事业单位科研活动自主权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科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制定《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综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综合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科研工作、撰写论文,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及诊疗技术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科研经费的来源:上级垂直拨入的科研专项经费和医院切块拨付的科研事业费。

二、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为科研活动而发生的立项评审费、鉴定评审费、奖励评审费、检索(查新)费•、差旅费、资料费、材料制作费、论文发表(版面)费及审稿费等。

三、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办法:
1.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有资课题,医院将按照一定的比例给予经费匹配,具体匹配比例为:国家级课题1:2,省部级课题1:1.5,厅局级课题1:1。

2.对于列入上级计划的无资课题,医院将按照5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

对于不足于2500元的有资课题,按无资课题的标准,以资助到5000元/项为限。

3.对于未列入上级计划的自选课题,其相关费用原则上由个人承担。

但对于研究水平较高、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课题,医院将按照3000元/项的比例给予资助,但成果的单位归属权应为医院。

4.在中华级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医院将给予全额报销论文版面费,其他杂志上发表的论文版面费自理。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参照《***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卫发〔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经费实行医院统一管理、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合理规划、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经费来源类型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医院配套经费等。

1.纵向经费是指承担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计划安排的科研项目,由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拨给的科研经费;2.横向经费是指项目负责人获得非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的经费;3.医院配套经费是指按照我院规定给予的科研配套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第五条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基础设施改造、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

第六条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第七条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0%。

第八条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5%。

第九条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报销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一条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业技术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以及科普宣传等费用。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详细介绍一、目的为帮助各级医师及相关研究人员,尤其是以往获取科研经费较为困难、科研工作较为薄弱的科室,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为申请国家和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创造条件,按照医院科技工作精神,特设立本基金。

二、资助形式和原则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项目数和资助强度根据医院科研工作计划及预算而定。

项目起始日期为每年的9月1日,资助年限一般为1~2年。

资助金额为1~2万元。

每位申请者原则上只资助一次。

三、申请条件1、申请对象原则上为45周岁以下的本院正式医师或其他科研人员(不包括在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尚未承担科研项目。

2、申请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一定创新性,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可行,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并具有可考核指标,能够为进一步申请纵向课题奠定基础。

四、申请及项目评审和遴选程序1、符合申请条件者均可在申请期限内自由申报。

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科研启动基金申请书》,经科室审核,报送医院科研处。

2、科研处对申请者及申请书作形式审查。

3、科研处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序,确定资助项目。

五、项目管理1、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两次下达,经费使用由科研处审批。

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材料(试剂、动物)等购买,以及外协加工、文献、信息处理、出版物等业务开支,不用于人员、办公用品、与研究工作无密切关系的设备购买,以及差旅费等。

2、科研处对所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进行中期评估;凡是评估结果良好的,按计划下达后期经费;所有项目到期均应结题,并如实填写、提交该项目的结题报告。

3、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积极申请各类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科研处将依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应及时向科研处说明原因,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剩余经费由医院收回。

七、本办法由华山医院科研处负责解释。

同济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细则

同济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细则

同济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细则为支持我校引进人才合理使用学校下拨的科研启动经费,规范其编制专项经费立项申请,特制定本细则。

一、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支持。

二、科研启动经费预算必须由经费责任人负责编制。

三、科研启动经费须按年度编制预算,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

四、科研启动经费使用的具体要求如下:科研启动经费是指科研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须的相关支出。

可用于引进人才的梯队建设费、业务费、设备图书购置费、维修费、测试分析加工费及水电费等。

1、人员经费。

指为完成科研任务而聘用高等研究院专职科研人员(副研究员及以上研究岗位,与同济大学签订聘用合同)的支出。

人员经费应按实填报。

团队聘用专职科研人员用人成本资助区间:研究员20-30万元/年;副研究员10-20万元/年。

聘用专职科研人员所需人员经费需按年度预算并划拨高等研究院专项经费卡,专款专用。

2、业务费。

指为完成科研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劳务费、差旅费、其他交通费、出国费、印刷费、会议费、邮电费、外籍专家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

(1)劳务费是指为完成科研任务必须开支的主要用于项目审核、评估、论证验收、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相关支出(如:校内外专家评审和咨询费),以及用于所聘用的非在编的直接参加科研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如:项目聘用人员费用、研究生助研金等)。

劳务费应按实填报。

外聘短期工作人员为3000元-10000/人月,项目聘用派遣人员为3000-10000元/人月,研究生酬金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引进人才入职后3年内的研究生导师资助研究生助研经费可以在本额度中承担。

(2)差旅费是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参加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国内)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交通费特指在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过桥过路费、租车费、机动车燃料费等。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16•【字号】沪卫科教〔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上海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研课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行业临床研究专项的组织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二、项目类别与资助强度(一)面上项目资助方向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热点和重大问题临床研究为主,且须将临床队列建设列为研究的重要内容,并鼓励多单位和专病专科医联体协同,优先支持依托已建在建的专病队列库开展的研究项目。

临床队列建设水平也将列为项目结题的重要考核指标。

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0万元。

(二)青年项目以临床与疾病预防控制的应用研究课题为主,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青年医学科研人员。

鼓励自由探索,每个项目预算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申报要求(一)面上项目原则上主要资助中青年医务人员;青年项目主要资助35周岁以下(1990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医务人员。

(二)项目申请者须为实际主持和从事该项目研究工作的医学科研人员。

作为第一负责人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且在研者不得申报;获得市卫生健康委人才培养计划资助且在培养期内者不得申报;历年项目验收不合格者不得申报;科研学术不端查实且在处理期内者不得申报;在读研究生(在职研究生除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不得申报;已获得市卫生健康委或同级及以上机构经费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向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经费。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字号:+—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激励学校科技工作全面、协调发展,提高基础性研究水平,根据《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0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主管部门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纵向科技项目经费,其开支按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其中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经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20%,其他劳务费支出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等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5%。

4、营业税或增值税:经核定需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项目,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二)间接费用1、学校管理费为8%,一次性列支,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分配和使用。

2、院系基金3%,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3、院系能源使用费为2%,一次性列支。

学校按照实际提取的总数下拨到相应院系,由院系管理使用。

第四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按照学校以下规定执行:(一)直接费用:1、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据实列支。

2、劳务费:项目组参与人员(包括有工资性收入人员、研究生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开支据实列支。

3、业务招待费:开支比例不超过实际到款(不含外拨经费)的10%。

4、营业税或增值税:据实缴纳与列支。

5、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据实列支。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
科研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等。

第三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
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监督。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科研计划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企业投资、社会
捐赠等。

第五条政府财政拨款应按照年度科研计划和预算安排,及时足额拨付。

第三章经费使用
第六条科研经费应用于项目研究、实验材料、设备购置、人员培训、
学术交流等方面。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
合规性。

第八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不得挪用或滥用。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九条科研计划经费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负
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经费使用不当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整改,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上海市科研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示例性内容,具体条
款和规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本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办〔2015〕84号)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科研经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开展基础前沿类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支撑、技术创新引导、创新创业人才培育、创新环境建设等各类科研活动,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工作。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发挥市场配置各类创新要素的导向作用,优化资源配置。

聚焦国家战略,围绕上海科技发展规划,保障重要科研活动的实施。

严格按照科研活动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二)公开公平,择优资助。

完善公平竞争的项目遴选机制,通过公开择优、定向择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者。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明确责权,追踪问效。

明晰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评估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推行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部门职责:(一)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及使用监督,与市科委共同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工作。

(二)市科委主要负责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决算编报等日常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倒查,并探索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工作。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科研管理工作,实现科教兴院的战略思想,结合医院财务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预算管理(一)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省级专项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有自筹资金等其他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预算的编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当编列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根据工作进度编制分年度预算。

(三)获批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项目负责人在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经费预算的,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经费预算变更手续。

二、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一)省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二)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1.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以及运输、装卸、整理、仓储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等费用。

括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4.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差旅费/会议费/对外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对外合作交流费。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科技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院”和“人才强院”战略,加快我院核心竞争力及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技术水平,促进医院内涵建设发展,根据有关科技教育、人才培养、重点学科建设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院科技教育基金(以下简称科教基金),由院外科教基金和院内科教基金两部分组成。

院外科教基金来源:1. 上级财政年度科研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科研项目、重点学科、特色专科建设项目);2. 上级科技主管部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国家卫计委科教司、省卫计委科教处等)下达的科技及学科建设专项研究经费;3. 上级财政年度医学教育培训项目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含人才培养专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职工培训等);4. 上级医学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医学教育培训专项经费;5. 各大、中专院校拨付的临床实习经费;6. 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研究经费(含科研课题、药物临床研究试验、医疗器械研究试验、药物及器械疗效再评价研究等);7. 外单位委托的医学教育培项目经费;8. 其他科教项目经费。

院内科教基金(试行期间)暂按不超过上年度医院业务收入5%据实配套。

第三条院外科教基金主要用于各专项建设项目的支出。

院内科教基金主要用于上级科教基金资助项目的配套经费支出及医院科教项目的支助。

第四条科教基金应纳入医院财务管理,并制定各类科教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对上级资助的项目,各项目要编制经费使用计划(详见科技教育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项目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编制的计划,需经医院科教部、财务部、审计部审核,作为对资助项目经费补助和使用的依据。

在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内,重点学(专)科、特色专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科技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使用自主权;各级各类优秀中青年人才资助经费按照培养计划原则上由医院根据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统一安排使用。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十三五”以来,加大了科研经费的投入,强化了科研经费的管理。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规范经费的使用行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特制定“XX 医院科研经费管理规定”,请各课题组遵照执行。

一、科研经费管理原则1.纵向课题经费支出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

管理费按预算由医院收取,用于科研发展;纵向课题拨款凭科研协议书办理;纵向课题子课题入账凭科研协议书办理。

2.横向课题由医院代扣%税。

知识产权归对方的,医院收取%的管理费;知识产权双方共享的,医院收取%的管理费。

横向课题所用试剂材料应从横向课题费支出,严禁用医疗费用开支。

横向课题最多可以提取30%劳务费。

特殊类别课题需要多提取的,在科研协议中进行说明和约定。

3.院内科研基金实行滚动管理。

不按时交进度报告,停拨其余经费,冻结账户;不按时交结题报告,冻结账户。

上述课题负责人2年不得申请院内基金。

院内科研基金劳务费参照规定执行。

院内基金和配套经费不能用于出国费用。

4.科研、临床药理委托院内检验、放射等科室进行样品检测的费用按70%收费,凭支票到收费处交费。

科室凭收费单到财务处提取收费额的20%作为劳务。

二、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流程(一)财政预算资助项目和课题:财政预算资助项目和课题(含我院为协作单位的课题,统称为课题),经费管理执行严格的预算制度。

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相应的基金资助部门下发的课题任务书、预算书限定的开支范围和比例执行。

如果申请调整,课题负责人必须向科研处提交申请,说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后,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向上级部门申请,经上级部门批准后调整。

在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的基础上,对经费报销流程进行简化。

具体规定和要求如下:1、课题负责人有权审核的经费开支范围:试剂等实验材料,一次报销经费不足3万元,课题负责人有权按照预算的要求,支配课题经费的使用并负责对支出单据进行审核后到财务处报销,而不再上报科研处和院领导审批。

具体的流程如下:(1)经办人整理票据填写报销单;(2)项目负责人审核单据签章,附预算表;(3)经办人直接到财务处办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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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签字: 20 年 月 日
一、简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
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在科室
申 请
研究方向:

所属学科(尽量填到 3 级学科)
相关学科(尽量填到 3 级学科)
资助经费
资助期限
医 教 研 和 学 术 交 流 合 同 约 定 的 量 化 目 标
二、报告正文(参照以下提纲撰写,要求内容翔实、清晰,层次 分明,标题突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东方医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 精神,为规范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 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医院拨付给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 专项经费。科研启动专项经费系指引进人才来医院正式报到 后,医院拨付其用于开展科研工作的支持经费。 第三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资助额度,按医院与引进人 才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 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医院相关规定,并有利于推动引进 人才科研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人才培 养与国际交流合作、劳务费等。其中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 得低于资助额度的 50%,用于人才培养与国际交流合作的经 费不超过资助额度的 30%,资助额度不超过 100 万元的科研 启动经费,其劳务费不超过资助额度的 15%,资助额度超过 100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其劳务费不超过资助额度的 10%。 劳务费只能用于引进人才所培养的研究生、博士后或因科研 工作需要临时聘请人员的补助。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Hale Waihona Puke 2、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计划申请书上海市东方医院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2013 年 11 月 6 日
上海市东方医院党政办公室 2013 年 11 月 6 日印发
附件 1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请人简历 1.学历(从大学本科开始,按时间倒排序,包括学习起止年月、 院校、专业、学位、毕业论文题目等) 2.工作简历(按时间倒排序,包括起止年月、工作单位、部门、 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等) 3.科研工作简历(包括研究起止年月、项目名称、任务来源、 资助强度、第几承担人等) 4.发表的论文论著(按发表时间倒排序,严格按照参考文献格 式,列出所有作者,本人排序或通讯作者在作者后括号标注) 5.成果获奖情况(按获奖时间倒排序,包括成果名称、第几承 担者、是否获奖、获奖年月、级别等级、第几作者等) 6.留学、国际学术交流情况 (二)既往主要学术成绩、创新点及科学意义 (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实施方案(不少于 3000 字) 1.科学研究计划(包括研究方向、研究内容、研究思路或技术 路线、创新点、科学意义、预期成效等) 2.人才培养计划 3.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 (四)经费预算(根据《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和工作内容做出相对详细的预算) 三、学科人才办审核意见 四、分管副院长审批意见 五、院长审批意见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引进人才正式到岗 6 个月内,向学科人才办公室提 交《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引进人才科 研启动计划申请书》。学科人才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审 核,提出审核意见,学科人才办审核,科研部组织开题,报 分管院长、院长审批。
第五条 总额 100 万元以内的启动金,分二次划拨,首次拨 付 50%,中期考核后,拨付剩余 50%。总额大于 100 万元的启 动金,按聘任协议或合同年度下拨,年度考核合格后,划拨 下一年的启动金。 第六条 审批后,财务部根据审批意见,为启动经费单列账 户,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科人才办公室和科 研部负责解释。
附件 2
上海市东方医院(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
引进人才科研启动计划申请书
姓名 研究方向 依托科室 所属学科 手机 电子邮箱
(盖章) 办公电话
学科人才办制 二〇一三年十月
填表说明
一、本项目申报书请使用 A4 纸双面印刷,请采用普通纸质材料作为 封面。左侧装订成册。 二、资助经费和资助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本计划申请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按照要求,简明扼要逐条 分条款填写。 四、除简表的各项可根据需要自行扩展。第三、四、五单独一页。 五、本项目计划申请书一式 3 份,个人、科室、医院各持 1 份。
计划申请者承诺
我确认本计划书及附件内容真实、准确。如果获得资助,我将严 格按照本计划书确定的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组织开展研究工作, 合理安排研究经费,按时报送有关材料并接受检查。若在计划执行过 程中违反相关规定与本计划书的要求,本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计划申请者签字: 20 年 月 日
依托科室承诺
科室对该同志申报计划已经审查,若获批,将保证为申请者提供 本培养计划所需的条件,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计划目标和任务。
上海市东方医院文件
东医〔2013〕146 号
关于下发《上海市东方医院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科研启动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院各科室: 根据《上海市东方医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精
神,为规范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启动经 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 法。现将该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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