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电子卷宗及相关信息移转工作的操作规范(试行)为充分应用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发、整合、利用审判信息资源,保证人民法院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保证市高级法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在移转上诉、终审复核案件及最高院调取卷宗时实现系统电子链接,制定本规范。
概念和要求第一条一级网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系统,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局域网系统中搭建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之间案件信息共享与交换传输平台,以实现网上报送案件、共享和交换案件信息、及时掌握案件审理情况等功能。
第二条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数据库中设置与最高人民法院案件管理系统相连接的案件信息共享区,供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法院共同使用。
市高级法院应当在案件信息共享区电子卷宗查看的界面上提供复制、下载单页文档图片的功能。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与市高级法院共享包括市高级法院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复核的案件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调阅的电子卷宗和相关信息。
上诉案件卷宗移转第四条市高级法院各相关审判庭报送上诉、终审复核等案件的,应当将所有案件材料生成电子信息档案,同时通过一级网报送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法院、案号、案由、卷宗数等案件基本信息和word文档格式的上诉状、原审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各相关审判庭对于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请求后,将案件正卷全部纸质卷宗整理好送至档案处进行扫描生成案件电子信息档案即电子卷宗,该电子卷宗由各相关审判庭进行拷贝并在档案处留存一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4.08.16•【字号】京高法发[2004]262号•【施行日期】2004.08.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款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2004年8月16日京高法发[2004]262号)为规范执行案款的管理,确保执行案款的收取、管理和划付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各级法院应当开设执行案款专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专户内的执行款项。
第二条执行案款的管理实行执行部门与财务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执行员原则上不得收取被执行人交纳的现金或票据,不得向当事人转交、支付现金或票据。
第四条财务部门实行执行案款记账与票据管理分离的原则,负责记账的财务人员不得管理执行案款的收、支票据。
第五条自执行案款到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收款时间和数额告知相关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自划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执行员应当将划出时间和数额告知被执行人。
第六条执行案款的划付由执行员报庭长或院长审批。
第七条财务部门对每个执行案件执行案款的收付分科目进行登记,对每个执行案件的执行案款往来情况应登记科目明细账。
执行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全部执行案款的收付情况设立台账,在台账账簿上每案均设专页,对每个执行案件实行明细记账;系列执行案件的收款情况应记至各案件的科目之下,在划付后注明款项在各执行案件中的分配情况并作冲减。
第八条基层法院对所辖人民法庭的执行案款实行统一管理。
人民法庭收取的执行案款应当存入所属基层法院的执行案款专户,由基层法院统一实施财务管理。
二、执行案款的收取第九条执行过程中搜查、收取、扣划、拍卖和变卖的款项以及执行担保款项应当直接划进本院开立的执行案款专户。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京高法发[2014]238号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正文:---------------------------------------------------------------------------------------------------------------------------------------------------- 北京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规范(试行)(2014年5月28日京高法发〔2014〕2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案件评查工作对审判质量的监督、保障的职能作用,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案件评查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对已经办理完毕的案件进行实体和程序检查、监督和考核的工作。
第三条案件评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实现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市三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为负责案件评查的职能部门,向本院案件评查委员会以及审判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法院案件评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协调等事宜。
第五条本市三级法院均应成立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各审判、执行、信访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监察室、人事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评查委员会。
案件评查委员会根据审判管理办公室提交的审判质量评查工作报告,研究、决定对具体案件的评查定错、确定优秀裁判文书;负责听取法官对定错案件的申辩。
第六条案件评查工作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常规评查:重点评查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确定的工作重点,对特定已结案件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重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专项评查是指为总结审判实践经验,规范同类案件的审理或根据本院工作的需要、上级法院或领导机关的要求,对某一类已结案件的办案质量或办案环节进行专门的检查评定。
专项评查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
常规评查是指对各类已结案件的质量定期进行的检查评定;常规评查案件的抽查比例一般不应低于同期结案总数的1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102号)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提高执行督办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结合北京市法院的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高级法院依法对反映全市各级法院执行不力、执行不当、执行错误及执行作风等问题的执行案件进行督办。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级法院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后七日内立案督办:(一)党委、人大、政协以及最高法院等机关交办的;(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高级法院特邀监督员提交的;(三)执行案件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或者涉及重大、复杂问题或群体性利益的;(四)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三、执行督办案件应当由执行机构指派专人办理,在交办件要求的期限内办结。
四、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执行督办案件后三日内发出督办函。
督办函应当写明督办案件的来源、反映的主要问题、督办事项、督办意见和报告期限等,由督办部门领导签发后加盖印章,并附相关材料交相关法院办理。
遇有特殊情况,高级法院可要求相关法院立即进行汇报,或派员到相关法院进行督办。
五、相关法院应当在督办函要求的期限内办结督办事项,如不能办结的,应当在期限内书面上报审查意见或阶段性情况。
对疑难复杂的督办事项,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书面报告应当由分管院长签发,并加盖院印。
所形成的材料应当归入执行案件卷宗。
六、高级法院应当加强与相关法院的沟通,必要时可以听取相关法院的情况汇报,并予以指导,相关情况应制作笔录。
七、高级法院应当主动了解督办函落实情况,并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催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高级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司法行为、统一执法尺度、推进司法公开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高级法院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市委、最高法院工作部署,履行审判业务指导职责而制定,以高级法院名义或以各部门名义公布,对审判、执行工作中某一类案件、某一类事项做出的指导性意见。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包括“通知”“意见”“办法”“解答”“指南”“实施细则”“会议纪要”等种类。
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就审判、执行工作相关请示做出的答复,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由做出答复的部门将答复内容及时转化为前款规定种类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高级法院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各级法院应当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参照执行。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按照“一件一档”的原则建立文件档案,全面记录文件制定过程。
文件档案应在文件发布后及时归档。
第六条高级法院研究室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备案职能。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根据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规划。
第八条高级法院各部门应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列明起草目的、文件标题、拟规范内容及拟发布时间。
起草计划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研究室备案。
第九条研究室拟定高级法院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研究室按照计划督促各部门做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十条对于审判工作急需、未列入年度起草计划的规范性文件,应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高级法院院长批准。
第三章起草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法院实际,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并适宜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其所规范的内容,由承担相关职能的部门负责起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和统筹起草工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
件清理汇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13.09.24
•【字号】京高法发[2013]316号
•【施行日期】2013.09.24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
汇编结果的通知
(2013年9月24日京高法发〔2013〕316号)
全市各法院、高级法院各部门:
按照高级法院院领导指示精神,高级法院开展了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清理汇编工作。
在半年的清理汇编工作中,经过资料收集、甄别筛选、汇总整理等阶段,对高级法院历史以来发布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摸底,明确了当前仍然有效的审判执行工作规范性文件。
现将经过此次清理汇编工作确定的有效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文件正文已在北京法院局域网研究室网页下信息资料库规范性文件栏目中发布,欢迎查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商事审判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6.23•【字号】京高法发[2014]260号•【施行日期】2014.06.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高法发〔2014〕260号)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一性两化”的基本工作思路和慕平院长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会上提出的“对现场执行活动要有规范的操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市高级法院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中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
为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提高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关于执法记录仪的适用范围对于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现场执行活动,执行人员均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
《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记录内容是对执行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内容的基本要求,其他需要记录的内容,执行人员也应当根据案件执行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记录。
其中,“执行案件数据管理系统中的重要节点”将会在执行案件管理系统执行过程视频的内容类型中予以列明。
二、关于执法记录仪的配备要求各法院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配备执法记录仪,原则上应当为每名执行人员配备一台,并于2014年7月31日前配齐。
三、关于《使用管理办法》的试行《使用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试行,市高级法院将选择部分法院进行试点,具体试点法院另行通知。
试行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第一条执行实施流程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发生妨害执行的情形外,均应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三条强化执行实施权的内部分权和制约,坚持分段集约执行与执行人员包案执行相结合,实行繁简分流。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均应在电脑上予以记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五条执行实施流程应当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但执行案件出现依法中止执行、暂缓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等情形的除外。
二、执行准备第六条执行机构收到本院立案机构移转的执行实施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一)收案登记;(二)分配案件;(三)初步审查;(四)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五)对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第七条执行案件的分配遵循随机原则.出现同一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等特殊情况的,由负责分案的人员报请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定分配.第八条经审查,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实施案件,应当退回立案机构处理.第九条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按照下列执行标的类型的不同确定指定履行期间:(一)涉及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0日;(二)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7日;(三)同一执行依据对同一被执行人确定的债务,既涉及金钱债权执行,又涉及非金钱债权执行的,指定的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5日。
第十条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地址不实导致法律文书被退回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公告送达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若干意见(1999年11月29日京高法发[1999]4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促进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现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规定》第2条明确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的“其他法律文书”,不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和关于罚金、没收财产的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另行规定。
2.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有下列情况的,可以作为复杂、疑难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1)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2)被执行的财产附着多重法律关系,法庭难以处理的;(3)由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法庭今后开展工作的。
3.《规定》第5条中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裁定不予执行,处理案外人异议,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中止或终结执行,对妨害执行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上级法院在监督下级法院执行案件中作出决定、裁定等。
4.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下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情况和结果的,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通知要求作出处理,在2个月内向上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
5.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有关政策适用上把握不准,需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应当提出本院具体意见,形成书面材料并经主管院长审批后上报。
二、关于执行管辖6.人民法院之间在执行案件中发生争议,需要进行协调的,按下列办法进行:(1)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分别由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2)不属同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的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3)本市法院与外地法院发生争议需要协调或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协调的,由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协调。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京高法发[2014]159号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办法(2014年4月8日京高法发〔2014〕1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中的案件信息管理,推进案件信息管理规范化建设,确保案件信息的准确、完整、规范、及时、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充分发挥反映审判执行工作情况,开展案件信息咨询,提供案件信息决策,进行案件信息监督的作用,提高法官执法办案水平,方便当事人诉讼,促进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全面提升,推动北京市法院工作科学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管理应坚持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案件信息与标准第五条案件信息是指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进行诉讼活动所形成的各类信息的总称。
第六条北京市法院案件信息由个案信息和综合信息构成。
个案信息包括单个案件从立案、审判到执行等诉讼过程的全部案件信息项、裁判文书、卷宗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综合信息包括各类案件的统计汇总信息、裁判文书库、审判分析、决策咨询及其他相关信息等。
第三章信息采集与质量控制第七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完整准确、逐级负责的原则采集案件信息。
第八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利用基于网络的信息采集平台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认真做好案件信息采集及相关组织工作。
第九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采集质量保障制度,确保案件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一致。
第十条北京市各级法院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校验及更正审批制度,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北京市法院执行听证程序规则
北京市法院执行试行)107912623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执行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增强执行程序的规范性、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提出的申请或者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并依法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司法活动。
第二条执行程序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进行听证:(一)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者追加被执行主体的;(二)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的;(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一)、(二)、(三)项所列情形,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进行听证,迳行采用书面或者询问的形式进行审查。
第三条各方听证参加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不得公开的以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听证应当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合议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听证应当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
除涉外案件以外,听证一般应在两个月内完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执行庭(办)庭长(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章听证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第七条人民法院进行听证,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为三人,审判长为主持人。
执行案件的承办人不得作为合议庭的成员。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件人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第九条听证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权;(二)申请回避权;(三)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四)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案卷材料的权利;(五)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
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
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3.19•【字号】京高法发[2010]99号•【施行日期】2010.03.1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的若干规定(试行)(2010年3月19日京高法发[2010]99号)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案件的报结工作,确保结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自动执行;(二)强制执行;(三)执行完毕;(四)和解;(五)不予执行;(六)终结执行;(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八)提级执行;(九)指定执行;(十)其它。
第二条执行实施案件以“自动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三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强制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由执行法院通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的。
第四条执行实施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报结,是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但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结案方式的。
第五条执行实施案件以“和解”方式报结,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或者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且已履行一期以上的。
当事人达成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协议书应当入卷;当事人达成口头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入卷。
第六条执行实施案件以“不予执行”方式报结,是指案件立案后,被执行人对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经人民法院执行审查机构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实施机构裁定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三)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四)执行实施机构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2013)【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于2010年印发全市法院执行后,在统一执行工作司法尺度、为执行法官提供办案指南、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鉴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施行,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执行工作的法律、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相继出台和实施,执行工作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研究和解决的新问题,积累了新的经验,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需要,市高级法院对《规范》进行了一次全面修订,已于2013年12月16日经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规范》原有条文612条,修订后共有条文702条。
其中,增补183条,删除93条,修改216条。
此次修订的内容,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之后受理的执行案件和2014年1月1日之前已受理但未办结的执行案件,按照修订后的《规范》办理。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规范》属于北京市法院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性规范,不具有对当事人直接适用的效力,不得在执行中直接予以援引,但可根据其指引查找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予以援引。
全市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执行人员认真学习修订后的《规范》,并在执行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市高级法院将适时对各法院贯彻《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度执行工作考评范围。
在贯彻《规范》的过程中,遇有问题要认真进行研究总结,形成初步意见后及时报市高级法院执行局。
特此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第一章执行管辖第二章执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章执行的申请与受理第四章财产保全第五章执行担保第六章执行和解第七章暂缓执行第八章中止执行第九章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的计付第十章强制措施第十一章刑事处罚第十二章执行费用第十三章执行回转第十四章委托执行第十五章执行文书及其送达第十六章执行公开第二编执行实施案件办理规范第一章执行准备与启动第二章财产调查第三章财产控制第四章财产变价第五章案款分配、参与分配及案款发还第六章执行实施案件结案第七章对存款的执行第八章对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执行第九章对证券和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执行第十章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执行第十一章对机动车辆的执行第十二章对被执行人的债权或收入的执行第十三章对其他财产的执行第十四章非金钱债权的执行第十五章刑事财产部分的执行第三编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规范第一章执行行为异议第二章案外人异议第三章其他异议第四章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第五章不予执行第六章执行复议第七章执行督促第八章执行听证第四编执行工作管理、协调与监督规范第一章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第二章执行款物管理第三章执行案卷管理第四章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第五章执行争议的协调第六章执行工作的监督第五编附则第一编执行工作一般规范第一章执行管辖第一条【执行管辖的一般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从8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法院执⾏⼯作规范》从8⽉1⽇起施⾏
《北京市法院执⾏⼯作规范》是北京市⾼级⼈民法院执⾏局抽调专⼈,对涉及法院执⾏⼯作⽅⾯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相关⽂件进⾏整理编纂的,历时⼀年时间完成,共计612条。
该规范涵盖了从审查⽴案到具体执⾏,从查询财产到评估拍卖,从案款发放到审批报结,从异议、复议到督办执⾏,从着⼿⽴卷到整理归档等执⾏⼯作的各个⽅⾯。
据北京市⾼级⼈民法院执⾏局局长张美欣介绍,这在全国法院系统还是⾸例,北京市法院执⾏⼈员将⼈⼿⼀册,以统⼀和规范执⾏⼯作。
为让社会形成合⼒解决执⾏难,北京⾼院与市公安局、市⼯商局、市建委、⼈民银⾏等部门协商建⽴了执⾏⼯作联动机制,建⽴执⾏信息共享,以及时迅速查到被执⾏⼈⾏踪及财产状况,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
在新闻发布会上,北京⾼院还⾸次统⼀对外披露了21名拒执⼈名单,其中⾃然⼈9名、企业单位12家。
个⼈赖账的最⾼⾦额为300余万元,⽽企业拒不执⾏的账单最⾼达到了1000余万元。
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试行)
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第4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最高法院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现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确定北京市法院审判、执行信息公开范围包括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以及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范围如下: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一)审判机构信息1. 法院联系方式1.1 三级法院、人民法庭地址1.2 法院公共邮箱1.3 法院咨询电话1.4 法院交通图示2. 审判业务部门2.1 部门名称2.2 部门职能分工2.3 部门领导姓名3. 管辖范围3.1 管辖区域3.2 上级法院3.3 下辖法院3.4 法庭管辖案件涉及区域3.5 法庭管辖案件类型4. 立案部门4.1 立案大厅地址4.2 立案大厅咨询电话4.3 辖区立案点分布4.4 辖区立案点立案范围4.5 辖区立案点地址4.6 交通图示5. 投诉渠道5.1 投诉部门5.2 投诉方式(二)审判人员信息1. 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1.1 姓名1.2 职务1.3 法官等级2. 审判人员2.1 姓名2.2 职务2.3 法官等级(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1. 审判流程的公开范围2. 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3.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4. 审判流程公开信息的查询方法5. 裁判文书公开信息的查询方法6. 执行信息公开信息的查询方法(四)诉讼指南信息1. 立案条件2. 申请再审条件及要求3. 申诉条件及要求4. 诉讼流程5. 诉讼文书样式6. 诉讼费用标准7. 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8. 诉讼风险提示9. 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10. 举证须知11. 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五)审判指导文件信息1. 民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2. 商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3. 知识产权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4. 刑事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5. 行政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6. 执行业务规范性文件7. 国家赔偿业务规范性文件8. 参考性案例(六)名册信息1. 人民陪审员名册2. 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3. 评估入选机构名册4. 拍卖入选机构名册5. 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七)执行指南信息1. 执行案件立案标准2. 执行案件启动程序3. 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4. 执行费缓减免的条件和程序5. 执行风险提示(八)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 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2.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3. 限制出境被执行人名单信息4. 限制招投标被执行人名单信息5. 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九)公告信息1. 开庭公告2. 听证公告3.鉴定公告4. 拍卖公告5. 悬赏公告(十)诉讼工具1. 法规查询2. 诉讼费用计算工具二、向案件当事人公开的信息(一)立案环节1. 立案信息1.1 立案案号1.2 立案案由1.3 立案日期1.4 案件名称2. 诉前财产保全信息2.1 申请信息2.1.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2.1.2 申请时间2.1.3 申请事项2.2 保全信息2.2.1 保全期间2.2.2 强制措施方式2.2.3 续保申请时间2.3 解除保全信息2.3.1 解除时间2.3.2 解除标的物(二)审理环节1. 承办人员信息1.1 承办法官、书记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1.2 承办法官、书记员办公电话1.3 承办法官、书记员、合议庭组成人员变更2. 庭审信息2.1 开庭信息2.1.1开庭时间、地点、法庭房间2.1.2 开庭时间、地点、法庭房间变更2.2 庭审活动同步录音或录像3. 诉讼程序信息3.1 诉讼程序3.2 审理期限3.3 程序变更信息3.3.1 变更时间3.3.2 变更后诉讼程序3.3.3 变更后审理期限4. 起诉书、传票等送达信息4.1 送达时间4.2 送达对象4.3 送达方式4.4 送达结果5 管辖权处理信息5.1 管辖异议申请人姓名或名称5.2 管辖异议处理结果5.3 管辖异议上诉结果6. 财产保全信息6.1 申请信息6.1.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6.1.2 申请时间6.1.3 申请事项6.2 处理信息6.2.1 保全期间6.2.2 强制措施方式6.2.3 续保申请时间6.3 解除保全信息6.3.1 解除时间6.3.2 解除标的物7. 先予执行情况7.1 申请人姓名或名称7.2 申请时间7.3 处理结果(三)执行环节1. 执行立案信息1.1 立案案号1.2 立案日期1.3 案件名称2. 执行人员信息2.1 执行法官姓名2.2 联系方式3. 执行程序变更信息3.1 变更时间3.2 变更后程序4. 执行措施信息4.1 执行措施4.2 执行日期4.3 处理结果5. 执行财产处置信息5.1 处置时间5.2 处置方式5.3 处置结果6. 执行裁决信息6.1 执行裁决时间6.2 执行裁决结果7. 执行款项分配信息7.1 执行款到帐日期7.2 执行款到账金额7.3 发款日期7.4 发款方式7.5 发款金额7.6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信息8. 暂缓、中止、终结执行信息8.1 暂缓执行8.1.1 暂缓执行日期8.1.2 暂缓执行理由8.1.3 恢复执行日期8.2 中止执行8.2.1 中止日期8.2.2 中止理由8.2.3 恢复执行日期8.3 终结执行信息8.3.1 终结日期8.3.2 终结理由9. 重大执行案件信息9.1 重大执行案件听证的视频信息9.2 重大执行案件实施过程的视频信息(四)审限环节1. 扣除审限情况1.1 扣除审限事由1.2 扣除审限开始时间1.3 恢复审理时间2. 审限中止情况2.1 审限中止事由2.2 审限中止开始时间2.3 恢复审理时间3. 审限延长情况3.1 审限延长事由3.2 审限延长开始时间3.3 审限延长期间(五)结案环节1. 结案时间2. 结案方式3. 文书送达信息3.1 送达时间3.2 送达对象3.3 送达方式3.4 送达结果4. 上诉信息4.1 上诉方4.2 上诉时间4.3 上诉移送法院4.4 上诉费用缴纳时间4.5 上诉卷宗接收时间5. 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实际到位情况。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用户手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目录一、总体情况.............................................1.1.系统建设的背景 ....................................1.2.系统建设的原则 ....................................实用性原则....................................先进性原则....................................安全性原则....................................规范性原则....................................可扩展性原则..................................可管理性原则..................................1.3.项目范围 ..........................................组织范围......................................业务范围......................................1.4.系统建设的步骤 ....................................二、系统功能.............................................2.1.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2.2.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 ......信息查询需求..................................执行状态监管功能..............................执行辅助业务管理的功能........................2.3.系统技术要求的响应及实现...........................操作界面友好、便捷............................系统日志记录功能..............................用户权限管理要求..............................安全管理......................................2.4.系统接口及扩展性的功能实现.........................系统功能的可扩展性............................外部联动接口的设计............................三、计划安排.............................................3.1.进度计划 ..........................................3.2.试运行安排 ........................................组织结构及职责................................试运行期间,各用户角色工作内容................试运行中的工作措施............................一、总体情况1.1.系统建设的背景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普遍存在,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当务之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收藏为适应审判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的审判流程管理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流程公开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北京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是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判流程,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宣判、审限、结案、移送、归档等环节运行进行组织、引导、监督、制约的过程。
第三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全员、全程、全面的统筹管理原则;(二)坚持公开、公正、高效的规范有序原则;(三)坚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协调运作原则;(四)坚持过程透明、结果公开的考核评比原则。
第四条收藏市高级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信息技术处负责全市法院审判流程管理的信息化支撑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收藏各级法院的审判管理办公室是本院审判流程的专门管理部门;案件承办单位按职责划分及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各项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藏审判流程管理依托北京法院信息化工作平台(信息球),通过信息公开、网上监督、网上评价、网上考核等方式和手段,实现审判流程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二章管理节点第一节立案第七条收藏立案庭依法对本院各类案件统一实行审查立案。
第八条收藏立案庭收到起诉书(状)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上诉(抗诉)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抗)诉材料及案卷材料后的五日内立案。
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在收到发回重审或指令再审裁定及案卷材料后的次日内立案。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1.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规范》(银行存款的执行部分)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查询】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对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或查阅的有关资料,包括被执行人开户、存款情况以及会计凭证、账簿、有关对账单等资料(含电脑储存资料),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如实提供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抄录、复制、照相,但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条【冻结的手续】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冻结裁定书和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冻结的期限及续封程序】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第四条【解除冻结的手续】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第五条【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完成冻结手续后,金融机构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的,可以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但不得自行解冻。
第六条【扣划裁定的效力】对未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对已冻结的资金,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扣划,无需出具解除冻结手续,但应当在裁定中载明先前冻结的事实。
第七条【扣划的手续】人民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法院扣划裁定书和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还应当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1.29•【文号】法发[2006]32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发〔200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建设好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制定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为建立运行高效、管理到位、数据权威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组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承担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研究开发、运行维护、综合运用等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库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方式供社会查询。
第三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执行案件信息的采集、使用与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全面利用本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未经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未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高级人民法院不得擅自将本系统中本辖区的执行案件综合信息数据提供其它单位或个人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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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执行
【发布部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12.2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构建促使债务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国家执行威慑机制,保障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本市的正常运行,促进各级法院合法、高效、有序地使用和管理该系统,明晰各类人员在系统运行中的职责权限,确保执行案件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地录入该系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负责全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
系统的监督和管理、执行资讯的审核,并对全市各级法院使用该系统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负责本院执行案件信息数据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对本院使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对内用于人民法院对执行案件进行管理,对外用于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并以适当的方式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查询。
各级法院应当充分利用该系统加强对本院执行工作的考核、执行案件的监督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四条各级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院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中遇到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方面的问题。
各级法院执行机构承担人员培训、数据采集、日常管理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法院应当为执行机构使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人员保障,配备运行快捷的计算机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建立系统专用的互联网操作室。
各级法院相关部门应为系统的硬件管理和网络维护提供支持。
第二章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仅供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人员及经授权的其他有关人员使用。
其他机构和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系统。
第七条各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本院权。
高级法院院长、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机构负责人享有辖区权。
法院其他人员是否分配本院权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