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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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详细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解读合同法颁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

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

特别是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类合同纠纷呈现数量多、增速快、类型多、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已经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巨大的压力和新的挑战。

”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

讨论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该司法解释自2000年初开始起草,经过四级法院论证,征求学界、实务界的意见,数次讨论方出台本解释。

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使司法解释条款确保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总结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经验,吸收以往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成果,避免了条文抽象、笼统、原则,力求严谨、明确、具体可行。

5月1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被誉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解释包括六个部分共30条,涉及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五大内容。

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合同成立只要具备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就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但书除外。

对于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可以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在合同欠缺其他条款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进行补救:(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来源:作者:日期:09-06-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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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X]5号(201X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X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全部内容有哪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

合同法解释二就相关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参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事务是很多市场主体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合同事务产生的纠纷也是数不胜数。

合同法解释二就相关纠纷解决提供相应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 年2 月9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 年5 月13 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合同法 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 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明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个司法解释,其中《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做出了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行分析和解读。

二、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于XXXX年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该司法解释共XX条,涵盖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的具体规定。

司法解释的发布对于加强合同法的实施,推动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1. 合同签订合同签订是合同法中的重要环节,司法解释对于合同签订的有效性和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合同签订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合同形式要求以及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等方面的规定。

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中的核心内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特别强调了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则。

3. 合同变更和解除在实际交易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时常发生,《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为合同变更和解除提供了具体的规定。

其中,明确了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4. 合同违约责任当合同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于违约责任的确定和计算进行了具体规定。

此外,还对违约金、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做出了详细解释,为实际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四、司法解释的意义和影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发布对于完善合同法的适用和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

同时,司法解释也为相关法律人士提供了权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统一司法裁判标准,促进司法实践的稳定和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We improve ourselves by victories over ourselves. There must be contests, and we must w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__]5号(20__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__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__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2

合同法司法解释2

合同法司法解释2本合同法司法解释2(以下简称“本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

本解释旨在对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以便于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合同的定义。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特定事项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应当具备自愿、平等、有偿、合法、真实的特征,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条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进行充分协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办法。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应当经过对方同意并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确认。

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程序下解除合同,如有争议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五条合同的效力。

合同经过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并经过法定程序的确认后生效。

合同一经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解释。

对于合同中的条款如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的整体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习惯和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第七条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方的责任和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第八条合同的争议解决。

对于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本解释的适用。

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签订和履行。

以上为合同法司法解释2的相关内容,如有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本人联系。

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

合同法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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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解读】合同条款根据其对合同成立影响力的大小可以分为必备条款和非必备条款,合同欠缺了必备条款,会影响合同的成立,而当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时,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事人可以就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项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如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释二”明确合同成立的三大必备条款,即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条款、标的条款和数量条款,只要合同具备了前述三大条款,原则上即为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合同欠缺非必备条款(即合同存在漏洞)的情况下,应按如下规则予以补充:(1)由当事人协议补充,这是填补合同漏洞的首选,凸显当事人的意思自治;(2)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根据前两项规则仍不能确定合同条款的,按照《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法律推定原则处理,即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主要针对合同的解除、不履行、违约责任以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了规范和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共分为29条,下面将对其中几个重要的条款进行具体解读。

第一、第二条规定了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并约定相关责任。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另一方应当尽到通知义务,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至第六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的问题。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履行义务委托给第三方,但需另一方事先同意。

解释二还规定了履行期限的问题,对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默认为3个月,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以期限为准。

第七至第九条规定了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及其处理办法。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当发生不可抗力时,合同的履行可以暂时中止或者部分免除责任,但实现不可抗力处理后,应当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

第十至第十五条则是围绕违约责任展开的。

合同法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三种方式:履行债务、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范围,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不得低于损失的合理赔偿等。

第十六至第十九条规定了其他的损害赔偿问题。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造成对方的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释二还明确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

最后,第二十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转移问题。

当事人一方转让合同权利或者债务时,违约责任也会同时转移。

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违约责任的转移范围和转移效力。

总的来说,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合同的解除、不履行、违约责任和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对于完善我国合同法体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如何认定《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5日,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下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把自己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私宅租给贸易公司做职工宿舍.“合同一直很顺利地履行到了去年8月”,徐女士称此后贸易公司开始拖欠房租,并于去年11月提出退房要求。

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徐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但贸易公司需支付所欠房租和违约金等费用。

“这份合同从开始就是无效的。

”在法庭上,贸易公司的代理律师翻开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表示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明文规定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我们公司租用私宅的行为并没有经过政府批准,这份合同当然是无效的,那么解除合同时就不应该补交房租或支付违约金。

"某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那么贸易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吗?合同是不是因为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导致当然无效呢?(武侯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公司举作证据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在去年8月1日被废止,但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在此时间之前,因此受条例约束。

“根据相关法律理论,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分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这一条款显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本案主审法官对四川新闻网记者解释说,我国民法学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均认可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仍然有效。

法院据此支持了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判令贸易公司腾退房屋、补交房屋租金并支付违约金。

)一、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的无效,依据本条规定,徐女士与贸易公司签订合同由于违反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便产生无效的结果,如果简单的依据此规定就认定合同的无效有违《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立法宗旨,也直接关系到市场交易的稳定、有序、安全和高效。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

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全文合同法解释二(下称“解释二”)于2015年12月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自同日起施行,共有7条,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解释和规范。

下面是解释二的全文:第一条:买卖合同中的“约定双方对相关交易事项有全部权利”的具体内容包括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

买方享有省略订立合同条款的权利,其行为不得侵犯卖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借款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示的贷款利率”应为合法约定,若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公示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贷款利率进行计息。

公示的贷款利率调整时,自公示日起生效。

第三条:担保合同中,担保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担保。

若为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主债权与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债权之间不存在限制法人行为能力的情形,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不动产租赁合同中,当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义务,致使承租人利益受到侵害,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已支付的租金和追偿损害赔偿。

第五条:金融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不得与担保人协商排除金融机构的担保责任。

若借款人与金融机构约定由他人提供担保,则该约定无效,金融机构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合同中的“按事前约定或者约定利益”的具体意义是,通过与约定事项有关的委托、让与方式或者事后支付、赔偿等方式实现债权。

第七条:法律未对特定合同形成强制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特点和交易常态确定适用的法律规则。

总结:合同法解释二是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具体解释和规范。

通过解释二,对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不动产租赁合同、金融借款合同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在具体事项和权益保护上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规定。

同时,解释二还强调合同中的履行方式,如支付价格、交付方式、履行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这些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的公平与诚信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引言合同法司法解释是指在合同法领域内,由最高法院对合同法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界定的一种法律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对于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合同解释的原则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的解释应遵循以下原则:1. 协议一致原则合同的解释应基于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当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明确或矛盾之处时,应根据当事人的意图予以解释。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当合同条款存在不确定性或模糊性时,应以保护受益人利益为前提进行解释。

3. 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原则在消费者合同中,应当倾向于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在解释模糊或不确定的合同条款时,应考虑到消费者相对于企业的弱势地位,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合同附条件的法律后果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当合同的履行附条件时,合同对附条件的不规定后果进行了规定。

具体如下:1. 附条件的解释当合同履行附条件时,条件的内容应明确,不得存在模糊性或歧义。

当合同中的条件存在不明确的情况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

2. 缺乏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合同中若明确约定了附条件但未进行明确规定的,应根据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进行解释,缺乏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应由一般合同规定的法律后果来确定。

3. 违反附条件的法律后果当合同的条件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视情况而定。

当条件的不履行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反条件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合同转让的法律后果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合同转让的相关法律后果如下:1. 合同转让的约束力合同转让应基于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和协商一致原则,被转让方应具备与原合同当事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原合同当事人的解除权原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转让后仍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承担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法律适用范围第一条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实施以前已经作出终审裁决的案件进行再审,不适用合同法.二、诉讼时效第六条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二年。

第七条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八条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一年"、第七十五条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三、合同效力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条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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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悬赏⼴告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是关于悬赏⼴告的解释。

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合同法司法解释(⼆)悬赏⼴告《民法典》⾃2021年1⽉1⽇起施⾏。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悬赏⼈以公开⽅式声明对完成⼀定⾏为的⼈⽀付报酬,完成特定⾏为的⼈请求悬赏⼈⽀付报酬的,⼈民法院依法予以⽀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悬赏⼴告是指以⼴告的⽅式公开表⽰对于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

因此,⼴告⼈对于完成该⾏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告主要有两层意义:⼀是指悬赏⼴告的意思表⽰,即悬赏⼴告⼈意思表⽰的外化;另⼀是指此意思表⽰与指定⾏为的完成结合⽽成⽴的法律⾏为,也即是悬赏⼴告⼈以⼴告的⽅法声明对完成⼀定⾏为的⼈给予报酬的意思表⽰,基于该意思表⽰,悬赏⼈对完成指定⾏为的⼈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

悬赏⼴告具有以下特点:⼀是有偿性,所谓悬赏,顾名思义,悬赏⼴告就是指⽤出钱或者奖赏的办法公开征求别⼈的帮助以完成⾃⼰难以完成的事情,按⼴告发布⼈的要求他⼈完成其指定⾏为,⼴告发布⼈就必须⽀付约定的报酬,这样才能保证⼴告者和⾏为⼈两者间的利益平衡;⼆是⾏为⼈的不特定性,悬赏⼴告是公开向不特定的⼈做出的,只要⾏为⼈完成了其所规定的⾏为,⼴告发布⼈的⽬的即得以实现,⾏为⼈就应该享有获得报酬的请求权;三是注重结果性,⼴告发布⼈发出悬赏⼴告,是为了追求⼀定结果的实现,⾄于⾏为⼈如何完成该⾏为,他是不关⼼的,相反,⾏为⼈只要没有完成指定⾏为,不管付出了多⼤的代价,都得不到报酬请求权,⼴告发布⼈也没有⽀付报酬的义务。

以上就是“合同法司法解释(⼆)悬赏⼴告”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

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目录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三、合同的履行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五、违约责任六、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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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合同纠纷是一直是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中最大一类的纠纷,也是企业最常见的一类纠纷。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 2009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或本解释),现律师做如下解读:
一、宽泛界定“合同的订立”
比起《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本解释以下情况也被认定为合同已订立:
1、只要有确定的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2、没有书面甚至口头约定,仅依靠行为也可以推定双方是否有订约的意愿。

3、追认到达生效;
4、以行为默许也可认定为追认。

【相关条款】
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二、“悬赏报酬”被明确支持
悬赏索取报酬,因为有悖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否有权要求悬赏人支付约定报酬争议颇大,《合同法》解释二则明确: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有权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悬赏人不支付的,可以诉诸法律。

【相关条款】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
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再次明确约定不明时的判断原则
1、关于合同签订地:“约定”优先和“最后”为准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手印的效力:视同签字或盖章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格式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成立与无效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

4、“交易习惯”的认定:明知和经常
第七条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一)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
(二)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5、有意推脱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允许相对人自己办理
第八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债权的实现顺序:时间优先、重债优先
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
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7、提存的明确规定:解决债权人不接受履行的难题
第二十五条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四、加大对恶意债务人的打击力度
1、一物多卖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2、境外债务人可以直接当被告
第十七条债权人以境外当事人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3、逃废债务、损害债权将被严厉追究
第十八条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

五、情势变迁原则的司法适用
“情势变迁”原是民商法上的一种概念,指的是:在合同(或契约)依法订立并且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履行完毕以前,当初作为合同订立之基础或前提的有关事实和情势,由于不能归责于当
事人的原因,发生了无法预见的根本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合同一切条款原有的法律约束力,要求全盘履行原有的约定内容,势必显失公平。

因此,允许当事人要求或请求对合同中原有的约定内容,加以相应的变更,而不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过去这一原则仅在国际贸易中适用,我国理论界讨论多年,终于进入司法实践。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六、违约金的调整方式和尺度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
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
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七、本解释的溯及力
只要终审还没有结束的,都可以使用本解释
第三十条合同法施行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的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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