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证明商标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建材行业发展,引导绿色建筑选用绿色建材,规范绿色建筑选用产品、环保建材和健康建材证明商标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以下简称证明商标)是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用于证明建材产品符合绿色建筑功能需求及绿色建材要求的特定标志,受法律保护。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拥有证明商标的管理权和专用权。

第三条证明商标颜色为绿色,外圈为两个环,内部为象征绿色、生态和环保的图案。为明确证明商标的内涵和注册单位,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在图案相应部位添加相关文字,具体如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设立证明商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和职责是:

(一)组建和管理证明商标运营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二)审定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程序文件;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运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程序文件;

(二)组建证明商标管理办公室并指导与监督其日常工作;

(三)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由建筑、建材行业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评审绿色建筑选用产品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二)评审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申请;

(三)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证明商标的日常工作由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办公室设在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上级主管单位)第一检验认证院。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技术要求;

(二)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申请受理、评审组织和监督管理;

(三)受理、审核及处理证明商标相关的申诉、举报;

(四)维护证明商标官方网站();

(五)承办证明商标的相关活动;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评价流程

第八条证明商标准用许可应按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公布的相应的技术要求进行申请。申请证明商标准用许可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与申请相符的生产能力;

(三)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体系;

(四)申请的建材产品符合技术要求的规定;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

(六)单位产品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要

求。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一)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申报书;

(二)法人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商标注册证;

(四)生产能力证明文件,包括厂区平面图、生产设备与检测设备台账等;

(五)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六)产品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周期内有效的、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

(七)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的自我声明;

(八)近一年内申报产品生产能源消耗账单;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为鼓励新型建材的发展,当申请产品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产品标准时,可提供三年以内的省级(含)以上新产品鉴定证明,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视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技术要求并依此对该产品进行检测,并可对申请条件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管理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应包括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检查。通过形式审查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和专家审查缴费通知书;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缴纳专家审查费后,管理办公室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查。审查专家应不少于5人,并遵循回避原则。审查专家组必要时可提出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要求。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

第十三条 专家审查(含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通过的申请企业,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签订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缴纳商标使用管理费;

(三)申领证明商标设计文件和准用证书。

专家审查(含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未通过的,企业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后可申请复评。复评不再收取专家审查费,但如涉及生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相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证明商标准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新申请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 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企业如发生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或注册商标变更等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管理办公室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应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一)企业生产原料、配方、装备或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

影响产品性能的;

(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第四章 证明商标使用

第十六条 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企业,可在许可产品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加贴、印刷或模压证明商标,也可在许可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证明商标使用时不得更改图形、颜色、文字(含字体)及相对比例。

第十七条 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企业应建立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其使用,并对使用情况如实记录以备查。

第十八条 证明商标不得在许可范围外使用,准用证书到期后如未续展需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 当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产品的标准发生更新时,企业应在标准实施后12个月内提交按新标准执行的、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否则将暂停相关产品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第二十条当某类产品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后发生群体性质量事件或与国家、地方此后颁布的相关政策不符时,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视情况有权暂停、变更或撤销该类产品的证明商标使用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办公室应对获得证明商标准用许可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12个月实施一次年度监督。拒绝年度监督的企业视为主动放弃证明商标使用权。年度监督时企业需提交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如下:

(一)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二)产品标准规定的型式检验周期内的、国家级第三方检验机

构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抽样检验);

(三)上一年度证明商标使用情况说明;

(四)上一年度许可产品的生产与工程应用情况说明;

(五)近一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和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的自我声

明;

(六)近一年内许可产品的生产能源消耗账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