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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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解读|新三板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法律要点剖析

摘要:2017年的两个多月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对新三板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交易信息披露过程及监管过程中的其他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企业提供帮助。

自2014年3月,证监会、各地证监局以及全国股转公司均加强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监管力度。其中,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中,半数以上与信息披露违规相关,其中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更是其中被终点关注的情形。2017年以来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的26次监管措施中,就有5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违规监管措施。更有去年11月大连证监局因时空客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对其开出了40万元罚单,对时空客董事长处30万元罚款以及5年市场进入的处罚。可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后,对于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仍是企业需要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需要重视关注的问题,但关联交易种类繁多,相关规定较为抽象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许多难点。

一、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定义及意义

关联方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定义为: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经常会因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公司向关联方无偿提供资源等情形导致公司利润被输出,使公司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所以,当公司想要在证券市场公开交易股票获得投资时,为保护购买了公司

股票的小股东权益,监管部门便要求公众公司要对自身的关联交易进行信息披露,使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能够受到监管部门和投资者的监督,防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输出,损害股东权益。

二、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

1.“日常性关联交易”与“偶发性关联交易”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披细则》”)第三章临时报告的第三节“关联交易”一节中,将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分为“日常性关联交易”和除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即“偶发性关联交易”。

2.临时报告披露

对于日常性关联交易,《信披细则》中要求挂牌公司“应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实际执行中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依据公司章程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偶发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应当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中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权限进行约定,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将“实际执行中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交由有权机构审议并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而对于在年度报告中预计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之外的偶发性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才能够实施,同样也需要以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披露。

3.定期报告披露

除了对发生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披露,《信披细则》中还要求挂牌公司“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列表披露执行情况。”也就是在公司预计范围内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应在年度、半年度的定期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进行披露。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流程

新三板挂牌公司对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披露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步:

1.关联方的认定

判断挂牌公司的一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就要先确认交易对方是否是公司的关联方,因此关联方的认定是关联交易认定的前提。在公司申请挂牌之时,主办券商、审计师和律师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报告期内的关联方进行了认定和披露,挂牌公司在挂牌后只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报告期之后新出现的关联方进行识别即可。认定关联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公司法》第216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二章、《信披细则》第32条,还可以参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2014年)第10.1.2—6条的规定进行认定。挂牌公司应制定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关联方的范围,该制度也是挂牌公司认定关联方的重要依据。

2.关联交易制度的制定

从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监管模式可以看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与挂牌公司的制度规定、法人治理也是息息相关的,因此挂牌公司首先应在制定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时应按照《信披细则》的规定,划分审议不同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股东大会应审议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偶发性关联交易,以及超

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且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可赋予董事会审议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且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的日常性关联交易;规定股东大会审议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金额标准。

挂牌公司在制度制定时,除应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规定上述事项,还应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规定股东大会职权、董事会职权之处对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职权范围也进行规定,与关联交易制度保持一致。

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信披细则》中规定,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挂牌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即每一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审批和披露时间应是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完成。

4.超过本年度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及金额及披露

挂牌公司在实际执行日常性关联交易中,可能会有实际交易金额超过本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的情况。此时应根据超过预计的具体金额,根据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属于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审议的职权范围,再由有权机构对超过本年度预计的关联交易总金额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披露。

5.偶发性关联交易的审议及披露

这部分是挂牌公司在日常管理中最容易忽略也最难判断是否构成偶发性关联交易,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并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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