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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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云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学生姓名:胡丽敏
学号:XXXXXX
班级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XXX
关键词:法律程序合法性实质性
目录
摘要: (3)
第一章:法律程序 (4)
1.1法律程序三要件 (4)
1.2.我国法律程序的现状 (4)
1.3探究法律程序的实质 (5)
第二章: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5)
2.1程序合法性的要素 (5)
2.2我国程序合法性的特点 (6)
2.3法律程序合法性的目的 (7)
第三章:刑事案件中的程序合法性 (7)
3.1侦查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8)
3.2审查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10)
3.3审判阶段的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 (11)
参考文献 (12)
摘要
法律程序,就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我们需要控制、公开、透明,平等和公平以及其他程序来测试和改进现有的程序规范。程序合成物是对权力意志的限制。公民通过传达和论证某种共识的程序行为,毕竟是存在程序规则制度和遵守的先决条件。刑事案件的大致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人民检察院的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的审判阶段,三阶段的程序的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坚持法律程序实现最大化的合法性,保证案件的实质性。很多人对中国的程序化改革基本上持论消极,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一些现实的困难或者是消极的思想停滞或者放弃追求中国法制的程序化。分权制衡、司法独立等制度的存在就是程序克服权力意志的关键点,这就暗示了对程序本身进行评价的问题乃至发生程序危机的可能。坚持正当过程的程序主义上,从而推论出程序必然会造成决定过程中的道德论证被淡化。加强道德论辩,相反应反其道行之;应增进的也非实质性,反而是形式性与正当过程。
本文通过对过去两年影响较大的陈满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案以及钱仁凤案的反思,以及中国日渐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不断推进的法制改革,来简单探讨在自媒体高度发达,价值观日渐爆发碰撞的背景下,传统的法律程序对于公众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但面对事实我们不得不承认,形式的滥用和程序要件的弊端,恰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真正需要控制、公开、透明,平等和公平以及其他程序来测试和改进现有的程序规范。
一、法律程序
(一)法律程序三要件
法律程序,顾名思义就是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就有一下三个特点: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而言之,法律程序是法定的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程序性。
(二)我国法律程序的现状
但是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儒家思想,它重视的是人的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方式,所以中国的传统文化等社会条件不利于法律程序概念的形成和发展。《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深远,一石激起千层浪,各方言论争执,就算二十多年后的今天谈及此文也是余波荡漾。
但是今天我们应该清楚的意识到,无论立场与判断有何区别,程序公平是否应该是中国法律制度改革的突破,的确是一个值得探究的真正问题。有人会质疑法律程序理论中存在一个道德论据的空白,它可能导致对权力的过度期望或权力的意志对程序有偏见。
有人会对法律程序在中国的现实意义以及实际可行性持怀疑态度。比如苏力教授在一篇论文中直接写到“有时尽管从法律程序上是合法的,但结果却不合理或不尽合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在与各种组织机构打交道都不时会遇到这种情况:每个机构的每个办事员都似乎按照规定行事并且似乎无可指摘,但结果对你不利而且不合理。……专门化的加强为法律功能的实现设置了大量程序上的障碍”,非常直接地断言法律程序会妨碍法律功能的发挥。
还有冯象博士,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程序越是精巧繁复,贪官污吏越有可乘之机。……在中国,由于司法的正义的渊源在法律之外,法官必须采取相反的策略,模糊程序的界限,才能保证司法的效能。故‘重实体、轻程序’不但是政治文化和心理传统、也是法律得以顺利运作、分配正义,法官得以维持民众信心,争取最低限度的独立的现实手段。……这是一种灵巧的工具主义法治。……工具主义的法治,比起形式平等的法治来,更需要人情常理的衡平而坚持超越法律的实质正义。否则法律原则的妥协、程序规定的克服就无章可循。……所以这‘情理法并重’的正义和古代的女神一样,是不戴蒙眼布的:没有任何程序可以挡住她的视线”。
(三)、探究法律程序的实质
到这里我们是否应该回过头细究程序概念的定义。如果真是公开、透明、平等对话、合理论证的规范性法律程序,又怎么可能会为渎职提供更多的机会呢?回到我们最初的话题,那些被改判的冤假错案,倘若当初在执法的时候遵循或者有足够完善的程序可遵循,也许也就不会到今时今日才得以平反!很多笔者对中国的程序化改革基本上持论消极,是很正常的,但是我们决不能因为一些现实的困难或者是消极的思想停滞或者放弃追求中国法制的程序化。
近两年随着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和各方学者以及法学界的不断努力,在我们国家“程序化”已经成为国家机关号召的一部分,关于程序的重要性也已经达成跨学科的共识,但对程序本身的合法性以及程序合法性对案件实质性的影响,却是一个深远的且具有实际意义的研究课题。
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
(一)程序合法性的要素
我们一直认同程序应被看作一个具有独立价值的要素,而不仅仅作为实体法的辅助手段或附庸的观点。只有将独立的程序价值同程序的独立价值相结合,才能是程序在传统道德和世界观的多样性中发挥一体化和正统主义的作用,才能更好的促进案件实质性的呈现。
独立的程序价值应坚持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工时也要保障法律系统运作的有效、公正以及自洽的八项价值中立的判断标准,即公开性、一般性、尽量不溯及既往、非矛盾性、明晰性性、稳定性、现实可能性、法律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