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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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Journal of Anhui Vocational College of Police OfficersNo.3,2020 General No.108,Vol.192020年第3期第19卷(总第108期)CISG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王景玉(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00)【摘要】CISG与国际商事仲裁分别因为具有独立性与国际性,具有民间性、自愿性、适用便捷灵活的优势颇得青睐。

然而其在法律适用中由于解释不同而产生适用偏差。

鉴于CISG条款有博弈妥协的成分与设立时的不足,研究其法律适用,明晰争议事项,有利于国际交往环境进一步向好。

一方面明晰公约的法律选择,即从适用顺位与自动适用、意思自治与强制适用分析法律程序层面上整体确定适用CISG的情形;另一方面依托CISG具体条文相关争议概念的界定与保留条款、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与克服本地化倾向角度讨论实体法层面具体情形的法律适用性。

【关键词】CISG;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价值取向;实体与程序【中图分类号J 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20)03-0044-04一、公约适用的问题与研究的价值取向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简称,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 1980年在维也纳举行的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

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作为国际公约,文本天然存在语言问题,各国的翻译与解释存在偏差。

此外,公约的达成是妥协的结果,各国难免在非明确定义的原则性等问题的解释上有本国化倾向。

如CISG第十四条与第五十五条对明示默示确定合同价格的表述有差异,各国仲裁庭适用中对法律构成要件的认定难免有一定差异。

[1]加之国内法都颁布有司法解释对法律条文进行明确细化,遑论适用主体范围更广泛的国际公约。

而国际仲裁相较于法律以不公开性为原则,公布的仅为一小部分,其相关仲裁裁决的收集相对不易,对各国相互参考研究并向统一性迈进造成一定障碍。

2023年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

2023年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

国际商事仲裁培训试题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50分)1.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A. 高效、灵活B. 当事人自愿性C. 独立性D. 保密性2.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A.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员B. 由一方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另一方当事人认可C. 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D. 由仲裁机构直接指定仲裁员3.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有哪些?A. 证人证言B. 鉴定意见C. 书面证据材料D. 视听资料4.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A.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B. 适用当事人所在地的法律原则C. 适用仲裁地法律原则D. 多种法律原则相结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5.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方式有哪些?A. 通过法院强制执行B. 通过仲裁机构强制执行C. 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执行D. 无法执行或无法有效执行6.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保密原则是指什么?A. 仅指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不被泄露B. 包括仲裁庭的决策过程和裁决结果保密C. 不涉及任何保密事项,所有信息均可公开披露D. 与诉讼不同,仅指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信息不泄露给无关人员7.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临时措施是指什么?A. 在仲裁程序开始前,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B. 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根据需要自行采取的临时措施C. 在仲裁程序结束后,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后采取的临时措施D. 与国际商事诉讼中的临时措施相同,但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才能采取8. 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A.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获得公正、公平的仲裁裁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程序规则、提交证据、尊重裁决结果等。

B. 当事人的权利包括选择仲裁员、提出申请、进行陈述等。

义务包括遵守仲裁庭的裁决、承担仲裁费用等。

C.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徐伟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博士生湖北武汉 430074)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现代商人法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①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基本上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相类似。

然而,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跟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仍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的场合,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其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它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被普遍接受的原则之一。

在合同的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这项原则同时也被广泛地用来指导国际商事仲裁员确定可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

国际公约如1961年的《关于国际商①戚燕方著:《仲裁实体法初析——兼论非国内规则的适用》,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18~24页。

事仲裁的欧洲公约》(简称1961年《欧洲公约》)、1965年的《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1965年《华盛顿公约》),机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普遍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_图文.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_图文.

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的同时 , 条①规定 , 在适用中国法律 , 亦应适用 , , 公约的规定②该案仲裁庭看来是基于一元论的前提 , 。

作出了上述判断认为当事人选择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参加的公约就应该作为中国法 , 律的部分予以适用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中国参加的公约包括。

三、两个特殊的问题一在涉及香港和澳门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的适用香港和澳门分别于规定 , 年和年回归中国 , 但是中国政府没有对。

在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地位作出任何声明或递交任何相关的文书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 , , 根据第条的 , 各领土单位对所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而缔约国没有按照该条第款的规定作出声明则。

本人据此认为 , 应当适用于香港和澳门地区的。

营业地在香港或澳门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是应当适用的 , 缔约国当事人之间的货物销售合同除非当事人明确排除适用 , 在中国涉外商事仲裁中售合同争议常明示表示适用中国内地当事人与香港地区当事人就其之间的货物销。

虽然 , 中国内地当事人和香港地区当事人同为的意愿 , , 营业地在中国的当事人裁前作出了约定意思自治的原则 , , , 但是只要当事人双方有适用 , 不管是提起仲还是提起仲裁申请后作出了意思表示仲裁庭一般都本着当事人。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适用解决争议 , 不仅如此 , 在已经确的定销售合同的准据法为中国法律或中国香港地区法律法律缺少相关明确规定或依据的情形下 , 但中国法律或中国香港地区。

仲裁庭也不排除参照或补充适用有关条款处理有关争议二。

在这方面 , 已有较多的仲裁案例关于仲裁庭是否有义务适用。

仲裁管辖权是当事人通过订立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员裁断争议的权力性质与法院法官行使的审判权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权力。

该权力的前者是当事人书面斌予的一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第条规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今加的与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是什么,有什么法律规定?也许很多⼈都还不清楚,接下来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些知识供⼤家参考⼀下,⼀起来看看下⾯的内容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腌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耍来论述这⼀向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担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补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专。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傅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1.当事⼈缔约能⼒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先取决于当事⼈是否具有缔约能⼒。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研究作者:汪云贵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23期摘要:仲裁作为众多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有着悠久的历史。

本文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意在确定用哪一种法律来判断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用什么样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选择什么样的实体法能够更好确定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但是我国的仲裁法,特别是涉外仲裁或者国际仲裁制度,构成非常复杂,仲裁裁决常常得不到承认或者执行。

本文论证了我国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现阶段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有益经验,以次对我国有所启示。

关键词: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适用法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范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什么样的法律有利于确定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协议的效力;什么样的法律能够很好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怎样的仲裁实体法更有利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都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所涉及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范围主要有三个方面。

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协议事实上就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下,自愿选择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的意思表示。

在这个阶段,仲裁还没有真正进入到仲裁的阶段,仲裁只是被作为一种解决争端的方式而选择。

此时的法律适用问题也显得非常重要。

因为常常在这个阶段,仲裁整个过程所以适用的的法律应当是被选定的或者说当事人是有意思表示选择有利于争议被解决的法律解决彼此之间的争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有学者认为当一个仲裁进入到仲裁程序的时候,仲裁才真正开始。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事实上也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是指适用于仲裁活动和行为本身的法律,即制约和规范仲裁程序的法律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深圳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郭晓文*内容提要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本文对如何确定仲裁协议应适用的法律以及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原则进行了研究。

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选择是涉及仲裁的各种法律适用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含义,曾有著名学者解释道:“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无效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的支配。

”1这一解释无疑是全面的。

但应注意的是,决定仲裁协议有效性所适用的法律,并不仅限于这里所述的仲裁协议本身适用的法律,还会涉及决定仲裁协议当事人行为能力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决定仲裁协议约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所适用的法律。

对此,1958年《纽约公约》有明确规定。

2*法学博士,研究员,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任。

1 Russel on Arbitration, 21st edition, by David St. John Sutton, John Kendall and Judith Gill, Sweet & Maxwell, 1997, p. 72.2 1958年《纽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a)项。

研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还应注意以不同形式出现的仲裁协议的不同情况。

传统上仲裁协议可分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提交仲裁协议,后者一般都是在争议发生后订立的。

两者在法律适用上所面对的不同问题在于,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可能受合同准据法适用的影响;而提交仲裁协议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不存在这一问题。

从实践的角度看,绝大多数仲裁协议都是以合同仲裁条款形式出现的。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应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应用导语: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有效解决国际商务纠纷的方式,在法律框架和实际应用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和应用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三个层面:国际条约、国内法和仲裁规则。

国际条约方面,最具代表性的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简称《公约》)。

该公约对仲裁程序、仲裁庭组成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普适的法律框架。

国内法层面,各国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仲裁规则层面,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制定自己的仲裁规则,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际应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务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

首先,仲裁具有高度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庭成员、仲裁语言和仲裁地点等。

其次,仲裁程序相对简便高效,避免了诉讼程序中繁琐的法律程序。

再次,仲裁裁决具有强制力,各国根据《公约》的规定视其为最终裁决,执行效果较好。

最后,仲裁还能有效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保持商业关系的稳定。

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领域广泛。

主要包括国际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纠纷。

国际贸易方面,常见的争议包括合同违约、货物质量纠纷等。

投资方面,例如跨国投资引起的争议,包括投资纠纷、国家政策变化等。

知识产权方面,知识产权转让、侵权纠纷等也常以仲裁方式解决。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已经成为国际商务领域不可或缺的争端解决机制。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各国的国内法对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存在差异,可能导致执行难题。

此外,仲裁费用较高,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可能造成一定压力。

此外,仲裁过程中的保密性也可能对公众监督产生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推动在国际商事仲裁方面的法律和制度改革。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社会相融合,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但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对本国法的规避的合理性有待探求,本文即以此为出发点,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义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来。

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

杜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重要性。

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时,这种影响更明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但它本身也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由于其国际性,往往因为当事人可能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各不相同,依不同的法律判断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并因此而发生法律冲突。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即非硬性规则,在裁决中不具有强制力,但在解决争议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适用条件、在不同国家间的差异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阐述了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

结论指出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前景广阔,应加强其应用以促进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软法在仲裁庭裁决中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强调了软法的合理运用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商事领域,软法在维护各方利益的也为不同国家间的商事合作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软法、法律适用、软法的作用、仲裁庭裁决、适用条件、国家间差异、挑战、重要性、前景、应用加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软法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如何确定软法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保证软法的权威和有效性,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仲裁庭在审理跨国商事纠纷时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不仅可以促进仲裁庭裁决的效率和灵活性,还可以增加仲裁庭的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还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软法的适用条件和在不同国家间的适用差异,我们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提供借鉴,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科研价值。

1.3 研究目的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对于当今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商事争端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具体研究目的如下:通过深入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分析其在解决商事争端中的实际价值和影响,探讨其在仲裁庭裁决中的作用和法律适用情况。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思考
辖 权和 裁 决最 终 能得 到 强制 执行 的前 提 条件 。由于 各 国法律 不 裁 规则》 。 同, 很可 能 对仲 裁协 议 的效 力做 出截 然不 同的结 论, 而影 响 当 从 事 人 的最 终权 利 和 义务 。所 以仲裁 协议 的法 律 适用 便成 为 一个 十分重 要 的 问题 。
讼 法》 还是 《 裁法》 没有 对 国际商 事仲 裁协议 的法律 适用 问题 仲 都
同时 , 这一 方 法也 已被 各 国立法 承认 和 接受 , 19 《 典仲 裁 做 出专 门规 定 。实 践 中, 由于 相关 法律 规 定 的缺 位 导致 做法 不 如 99瑞 法 》 4 条 规 定“ 仲 裁协 议具 有 国际 因素 , 受 制于 双方 当事 第 8 如 将
出判 定 问题 。 草 的《 中国 国际私法 示 范法》 1 1 的规 定就 是一个 良好 尝试 , 第 5条
( ) 用依 一般 冲 突规 则援 引的 准据 法 三 适
在 当事人 未明示 选择 所适 用的法 律 , 仲裁 地 未确定 的情 况 且
为今后 立法 提供 了参照 , 时也符 合 《 同 纽约 公约 》 定 。 规
( ) 国 国际 商事仲 裁协议 法律适 用 制度 重构 的设 想 二 我
首 先, 明确 以“ 意思 自治” 原则 为先 导 , 当事人 未 明确约 定 若
择。 基于 国 际私法 “ 所 支配行 为 ” 场 理论 , 们可 以理解 仲裁 地法 则 考虑适 用仲 裁 地法 。 前两 者 都缺 失 , 我 若 则可 以考虑 适用 一般 法 同时 笔者 认 为 , 国将 来立法 时可 以吸 收 我 受到热 捧 的 原 因。这 一主 张在 《 约 公约》 《 范法》 纽 、示 以及 《 欧洲 律 原则 和商 人 习惯法 :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第二种仲裁协议是针对将来会出现的争议,它的形式往往就是在主合约的其中一条条文。在 独立原则( principle of sepa- rability)的说法下,仲裁条文被说成是协议中的协议( contract within contract)。
第二种情况,在订约自由下,双方当事人可以明示规定仲裁协议适用什么法律去解释,但这 非常罕见,这使得在实体法或适用法与仲裁程序法不一样的情况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应该是跟 谁?对不同国家而言,答案可以是完全不一样的。这些答案在各个不同国家的法律下都会有不同 的解释。
②那么在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庭之间谁做决定呢?国际上通行的都是仲裁庭决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但是在 中国,有可能是法院作出决定,有可能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也有可能是仲裁委员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关于法院的介入,中国的做法跟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也是不一样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事后救济,法院不提 前介入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中国是事先介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是,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之前,要先找 到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是在澳大利亚接受的法律教育、持有澳大利亚律师资格、在上海工作、持有马来西亚护照的华裔律师。 被申请人指定的仲裁员是在美国接受法律教育、持有美国律师资格、在香港工作、持有奥地利护照的律师。 首席仲裁员是一位新加坡的法学教授。
这里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比较多: 第一,这个仲裁条款是否有效。arbitration at Singapore,中国仲裁法要求有确定的仲裁机构,这个条款没有机构,依照 中国法就是无效的。是用中国法还是用新加坡法确定仲裁条款效力就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如果加入了国际公约,那么公约效力优先。中国是《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的缔约国,这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表述是否排除了CISG的适用而仅仅适用我国《合同法》? 第三,我方的很多证据是双方谈判以及试图达成和解过程中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属于受privilege 保护的材料?对于中国 律师来说我们没有privilege这一概念,且这些证据也没有明确注明是privilege,对此仲裁庭应根据什么法律判断也是一个法律 适用问题。 第四,本案中我方有一位美国籍律师,能否代表中国当事人在新加坡出庭?适用哪个国家的律师管理规范? 第五,对于client-attorney privilege的职业道德究竟是适用中国律师职业道德还是美国律师职业道德亦或是新加坡律师职 业道德?

国际私法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机构》

国际私法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别和常设机构》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SCC) • 成立于1917年,总部设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 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其中一名须 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 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该仲裁院主要解决工业、贸易和运 输领域的国际争议,尤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 标准的临时仲裁
• 仲裁程序的每一环节基本上都由双方当事人控制。包括仲裁员的 指定方法及其管辖范围或权力、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规则。
• 仲裁地点可以是明确约定的某一具体地点,也可以以仲裁员的住 所地或惯常居所地。 • 仲裁程序规则可以是某一国家的仲裁规定或某一仲裁机构的仲裁 规则,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确定。
• 常设仲裁机构的作用主要是从事仲裁的管理与组织工作,为双方 当事人和仲裁庭提供可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便于仲裁的条件。 • 通过机构仲裁方式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比较普遍的做法。
第二节 友好仲裁与依法仲裁
•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裁决为标准,可将仲裁划分 为友好仲裁和依格适用法律规则,而是从友好和解人的 角度或立场,根据其认为公平、公道的标准考虑如何处理争议。 •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并受仲裁地国法的强制性 规定的制约。 • 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8条第三款规定,仲裁庭只有在 当事各方明示授权的情况下,才应按照公允及善良原则或作为友好 仲裁员作出决定。 • 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 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该法律对仲裁的首要要求是“符 合法律规定”,即中国内地对友好仲裁的效力未予认同。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上,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
二、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关于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国际公约及各国的国内 法通常都是以否定的方式加以规范,即规定法院可以拒绝 承认和执行一项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和条件。 除各国在国内法中作出规定外, 1958 年《纽约公约》对 此做了统一规定。 《示范法》的规定与 1958 年《纽约公约》基本一致。
1 、中国承认的公约裁决的范围 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作了两项保留,即互惠保留和商 事保留。 互惠保留——我国只承认和执行在该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另 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裁裁决。而对于在非缔约国领土 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不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 商事保留——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 性的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所谓“契约 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 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不 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2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申请的审查 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查,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1 款规定的范围,法院不能逾越权限进行审查。 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60 条第 2 款的规定, 主动审查以下两项内容,第 1 、涉外仲裁裁决是否违反 中国的公共利益;第 2 ,依照中国的法律,裁决的事项 是否属于我国法律允许的可仲裁的事项。 3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62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 219 条、 259 条对涉外仲裁裁决在中 国国内的执行作了规定。具体的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执行措施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编规定的执行程序进 行。
三,直接确定实体规则 向传统的依冲突法规则确定解决争议的实体法的方法提出 挑战,并具有明显的优势: 1,简化了仲裁中实体法确定的方法 2,拓展了仲裁实体法的范围 但也存在需要解决的问题: 1,仲裁庭确定实体法方面的自由裁量权需要合理约束 2,仲裁庭确定实体法方面需要客观、统一的标准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

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适用的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当今世界, 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不外乎诉讼与仲裁两种方法。

鉴于各国实体法非出一源, 以何国特定的实体法 (即准据法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直接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 因此, 无论是国际民事诉讼还是国际商事仲裁, 均将实体法的适用作为核心问题。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中实体法的适用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制度,经过国际私法七百多年的嬗变, 这一制度已基本定型。

然而,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实体法的适用, 各国立法与实践迥然不同。

一些国家在本国国际私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也有些国家在仲裁法中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而更多的国家则未在立法中专门规定仲裁的准据法。

这就向人们提出这样一个法律问题:在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是采用同样的原则,抑或各自采用不同的原则 ? 各国国际私法的规定除了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外,是否当然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近十年来, 国内学者撰写的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论文不下数十篇, 各类涉及国际商事仲裁的著作、教材中通常设立专章, 详细论述法律适用问题, 有关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专著也已问世 ,但国内已有的著述只是单纯地论述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未能分析、比较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异同。

尽管如此, 数量如此之多的这些著述本身就说明了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绝非一回事,倘若两者相同,这些论文、专著的学术价值何从体现 ? 笔者曾就这个问题与多位国内著名的国际私法、仲裁法专家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CMAC的资深仲裁员进行探讨, 在理论上达成了共识: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有别于国际民事诉讼。

然而, 这一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深究下去,将引发实践中颇为棘手的一系列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 145条、《合同法》第 126条有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定是否必须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合同法》第 126条第 2款、《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 15条关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律适用中国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 ? 在触及这些敏感问题时,理论界较为激进,不少人持否定态度,而仲裁实务部门的同志大多犹豫不决,或持保留态度,但提出的法律依据难以令人信服。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一、概述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合同争议也随之增多。

为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1980年维也纳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运而生。

作为一部重要的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CISG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和适用,为中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解决合同争议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情况,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影响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处理涉及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争议时,经常需要面对适用何种法律规则的问题。

CISG作为一部专门针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公约,其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CISG的适用有助于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减少因不同法律体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CISG的适用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国际社会对中国仲裁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也面临一些挑战。

由于CISG仅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对于其他类型的国际商事合同争议,其适用性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CISG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可能与中国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

由于CISG是一部国际公约,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影响。

在探讨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优点和挑战。

一方面,应积极推动CISG的适用,以统一国际商事合同法律规则,提高仲裁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应注意到CISG 的适用可能存在的限制和困难,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则,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商事交易环境。

同时,对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而言,也需要加强对CISG的研究和宣传,提高仲裁员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以确保CISG在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得到正确、有效的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适用法规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框架与适用法规
选任方式
仲裁员的选任通常根据当事人间的协议或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当事人可以指定仲裁员 ,也可以由仲裁机构代为指定。为确保公正性,一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还会要求仲裁员进 行披露和回避。
职责范围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案件并作出裁决。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员需遵守法律原则、商业 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同时,仲裁员还需履行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裁决结果。
仲裁与诉讼的选择
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仲 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在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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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为跨国商业纠纷提供了一种高效、 公正的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进 行。
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律制度的 完善和发展,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可 预测的法律环境。
国际惯例
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 惯例和习惯做法,被广泛 接受并应用于仲裁实践中 。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保密性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 人协议确定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 裁机构等。
仲裁程序和裁决结果不公开,保护当 事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
独立性原则
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 ,仲裁员独立于当事人,保证仲裁的 公正性和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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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加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国际 商事仲裁的发展。可通过签订多边或双边协议、建立区域性或全球性仲裁合作 机制等方式,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互信和互认。
• 培养专业人才:为满足国际商事仲裁不断发展的需要,各国应积极培养具备国 际化视野和专业技能的仲裁人才。可通过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开展国际合作 项目、提供实践机会等方式,提高仲裁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商事争议的增多。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和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采用。

然而,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仲裁的结果及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或何种规则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有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接受性。

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无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需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通常涉及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在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冲突,或当事国法律无法提供明确解决方案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其承认与执行则依赖于《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极大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实用性。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事人恶意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风险以及对仲裁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高要求等,都是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的问题。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理解能力,还要求对国际法律规则有精准的把握。

通过恰当的法律适用,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进而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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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
法律适用
(C h a p t e r T h i r t y–t w o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l a w f o r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
A r b i t r a t i o n)
本章基本内容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1.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1)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
(3)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法律和仲裁地未确定时,依一般合同的冲突规则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2.当事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一般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如果当事人为自然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其属人法或仲裁协议缔结地法;如果当事人为法人,其行为能力主要适用该法人成立时所依据的法律。

一、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3.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
关于国家及其机构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问题,不同国家的态度有很大的差别。

有的国家,如瑞士、英国、德国、法国等,对国家缔结仲裁协议不加限制;有些国家则明文禁止或限制国家与他国国民缔结仲裁协议。

对于国家缔结仲裁协议的能力的准据法,国际商会的实践是排除适用国家或其机构的本国法,国家及机构不得援引本国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其同意提交仲裁的事实提出异议。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一)仲裁程序法的范围和独立性
1.仲裁程序法的范围
仲裁程序法在不少学术著作中被称为“仲裁法”,意指支配仲裁的法律。

有些学者为将其与仲裁中可适用于争议的实体法明确区分起见,又将其称为仲裁程序法。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严格意义上的仲裁程序法即仲裁法,与仲裁程序规则是有区别的。

程序规则通常是指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而仲裁法不仅是简单地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内部程序,还确立了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例如,管辖权决定的程序、仲裁过程中证据或财产保全的程序以及裁决撤销程序和撤销理由等。

仲裁法一般是指国内的仲裁法体系,而仲裁规则除了包括国内仲裁法体系中所规定的仲裁规则和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

仲裁依照当事人选定的机构仲裁规则或当事人自行拟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一般都必须依从仲裁法(通常是仲裁地法)的某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仲裁裁决可能被判定无效。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仲裁法是有关国家制定的可用以控制仲裁和在当事人无约定时可对仲裁起到
协助和支持作用的法律。

仲裁法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确定;用以确定实体法的冲突规则;仲裁是必须适用实体法规则,还是可以依公允善良原则解决争议或进行友好仲裁;以及法院对仲裁的某些监督或干预,主要涉及到仲裁员的任命、对仲裁程序的异议、裁决理由的说明和对仲裁裁决的异议等问题。

仲裁庭在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时,在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体系。

例如,位于瑞士的仲裁庭可能适用美国纽约州或某一非洲国家的法律,判明争议的是非曲直,而仲裁程序却不受该国法律的支配,支配仲裁程序的法律是仲裁庭所在地的瑞士法。

2.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程序法
(二)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1.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
2.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时仲裁程序法的确定
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仲裁程序法时:(1)推定当事人未明示的默示选择;(2)适用仲裁地法。

3.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则及其影响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
1.意思自治原则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3.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限制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自治主要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
(1)公共政策或善良风俗的限制;(2)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限制。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二)当事人未作选择时实体法的确定
1.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2)适用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
(3)适用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家的冲突规则
(4)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
(5)重叠适用与争议有关的冲突规则
(6)适用一般冲突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不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
(1)直接适用内国法的实体规则
(2)适用非内国的实体规则
适用非内国的实体规则,主要包括:适用国际法,这主要涉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同;适用一般法律原则;适用一种将国际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与国内法结合起来的并存法;适用体现在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和标准格式合
同中的国际商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三)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一般作法
1.对仲裁程序问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因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只适用仲裁地的程序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对于仲裁的实体问题,一般采取下列作法:
(1)根据当事人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法律。

尊重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选择,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普遍承认的采用的解决国际经济贸易和其他商事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

我国涉外仲裁也不例外。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但是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和明示的。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本合同受××国家法律约束”,“本合同根据××国家法律解释”或“本合同各条款适用××国家法律”等。

在这里,“法律”一词的含义应是该国的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除非当事人已明确规定适用法律包括适用的实体法和适用的程序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当事人除了可以通过约定来自由选择适用法律外,也可以通过约定适用法律的冲突法规则的方式来选择适用法律。

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本合同的适用法律为设备安装运转地法律”或“本合同适用法律的冲突规则遵从1955年6月15日《国际货物买卖法律适用海牙公约》”等。

根据约定的冲突法规则,仲裁庭能够推导和适用它所指引的实体法规范。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2)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大多数当事人不愿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以免因不熟悉对方国家的法律而对自己不利,所以,不少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这就需要仲裁庭来决定。

仲裁庭通常决定按照仲裁地的冲突法规则来选择适用的法律。

中国涉外仲裁的仲裁地都在中国,所以中国的冲突法规则被仲裁庭引用于适用法律的选择,是屡见不鲜的。

实际上,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中国的冲突法规则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冲突法规则大同小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原则,主要应考虑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营业地或住所地及公司登记地和仲裁进行地等各种因素。

根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适用的法律主要有三种,即合同的缔约地法、履行地法和仲裁所在地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3)适用国际条约和参考国际惯例的原则。

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参加了某一国际公约或多边条约,或双方所在国订有双边条约或协定,则双方所在国的国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均应履行这些公约、条约或者协定。

在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事活动中,在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所适用的法律,或虽已明确规定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但该国法律对争议的某一问题未作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径行按照国际惯例处理案件。

三、国际商事仲裁中
实体法的适用
(4)对于某些特殊的争议,适用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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