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软法”。
与硬法相对应,软法是指那些非正式的、不具有法定约束力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通常指的是一些非正式的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惯例、商业惯例、国际商事合同条款以及国际组织制定的一些准则和标准等。
这些“软法”并非来自于正式的国际公约或国际法院的判例,但在实际的商事交往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和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性,常常会遇到适用法律的选择和确定问题。
而“软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软法”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参考依据。
在仲裁庭审理案件时,当事人或仲裁庭可以参考相关的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惯例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准则,来解释合同条款或者填补法律空白,尤其是当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则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时,“软法”的适用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和可预测性。
“软法”还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的“软法”规则来解决争议,尤其是对于一些常见的商事合同条款或者交易惯例,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软法”规则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并解决纠纷,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虽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其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软法”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正式法律规则,其适用过程可能缺乏确切性和可预测性。
有些“软法”规则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这会给仲裁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带来一定的困扰。
“软法”可能受到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影响,其适用可能存在差异和争议。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和仲裁庭可能针对“软法”的适用产生分歧,导致纠纷解决的困难。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为了更好地适用“软法”,当事人和仲裁庭需要做出努力。
当事人在起草合同和约定条款时,应该充分考虑并明确适用的“软法”规则,避免在实际交易中出现法律适用的争议。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调查和分析各类“软法”规则的适用性和适用范围,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一、“软法”的概念和特点“软法”一词最早源自于国际公法领域,主要指的是一些编纂了国际关系准则的宣言、决议、宪章、宣言和行为守则等非正式规范。
随着国际商事活动的日益频繁和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加,一些国际商事法律规则和标准也逐渐形成,成为国际商事“软法”的一部分。
这些“软法”通常由国际组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或学术机构等制定,其特点是非强制性和通常缺乏法律约束力,但在国际商事实践中却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影响力。
国际商事“软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多样性和分散性。
由于国际商事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各种行业和地区都可能形成自己的“软法”,因此“软法”呈现出多样化和分散化的特点。
二是灵活性和更新性。
相对于正式的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国际商事“软法”更具有灵活性和及时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更新和完善。
三是专业性和行业特定性。
国际商事“软法”通常由专业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行业特定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商事活动的特点和需要。
四是适应性和实践性。
国际商事“软法”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和推动商事合作,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实践性,因此在商事纠纷解决和合同履行方面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商事“软法”在国际仲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适用仍然需要与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庭的裁决相一致,仲裁庭在适用“软法”时需要注重与相关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客观。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需要更多的国际组织、行业组织、专业协会和学术机构等参与和推动国际商事“软法”的制定和完善,以满足实际商事活动的需要,促进国际商事合作,推动商事纠纷解决,使国际商事“软法”更好地服务于国际商事法律适用的需要。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一种非司法方式,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以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是高效、专业和独立性,其法律适用是解决争议的核心问题之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除了各国的国内法外,还存在着一种软法,即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和国际惯例。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是指由仲裁组织或国际商事界自发形成、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种规则和惯例。
这些规则和惯例并非法律规范,但具有合同约束力。
常见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包括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规则),伦敦国际商事仲裁院规则(LCIA规则)等。
这些规则通常包含了仲裁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的开始和终结、证据的提交和鉴定等。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软法可以补充和解释具体的国内法规定。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或不足以解决争议。
此时,仲裁庭可以根据软法的规则和惯例,进行适当的解释和补充,以便更好地解决争议。
软法还可以代替国内法成为适用法律。
仲裁协议中可以约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作为适用法律,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
这样可以使得仲裁庭更加专业和独立,避免了国内法所带来的种种限制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
软法的适用有时缺乏明确性。
软法的规则和惯例往往较为模糊,容易引起争议。
在具体的争议解决中,仲裁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适用,这可能导致仲裁结果的不确定性。
软法的适用可能存在国家利益的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方当事人来自不同国家,代表不同的国家利益。
在适用软法时,仲裁庭可能需要权衡不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平衡,这可能导致一定的争议和不公正。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适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国际商事仲裁组织应当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以便降低不确定性。
国家之间应当加强合作,形成一些共同的软法标准和原则,以便统一和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1. 引言1.1 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提供更快速、更经济和更便捷的解决争端的方式,减少了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在一年左右就可以出来,而且在仲裁庭的裁决下,在《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执行,给当事人带来了更可靠的法律保护。
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还可以促进跨国商贸活动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的加强,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贸易的繁荣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在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将会更加凸显,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1.2 软法的定义和作用软法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一种非正式的法律规则和标准。
与硬法相比,软法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商事仲裁中却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实际运作的价值。
软法是通过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员、仲裁庭或者商事争议参与方达成的一种共识,它们可能来自于国际商事惯例、行业标准、专门组织的规则和指南,或者经过特定争议双方协商达成的协议等。
软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填补法律空白、规范商事行为、解决争议和维护商事关系稳定等方面。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可以帮助当事方更好地理解彼此的权利和义务,为争议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指引和解释。
软法的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商事活动,保障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事合作和交流。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其合理适用将有助于加强商事仲裁的效果和效率。
2. 正文2.1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
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跨境性和多元化的特点,因此需要一套灵活适用、能够弥补国际法律空白的规则来指导和规范仲裁裁决。
而软法正是符合这一需求的一种法律规则体系。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适用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软法的灵活性使其适用于各种不同背景和国家的商事争议。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事务的涉及范围广泛,软法能够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更好地适应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和商事惯例。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法律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来自不同的国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成为解决争议的关键。
首先,应当明确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般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当事人自治原则、合同适用法原则、国际商事惯例原则和公共政策原则。
当事人自治原则指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合同适用法原则指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定适用的法律;国际商事惯例原则指仲裁庭可以参考国际商事惯例进行判断;公共政策原则指仲裁庭应当排除违背公共政策的法律。
其次,应当考虑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特点及其对法律适用的影响。
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通常包括合同效力、合同解释、违约责任、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在确定法律适用时需综合考虑各方利益和公平原则。
仲裁庭在处理实体问题时,应当注重国际商事的通行做法和国际商事惯例,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原则,维护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最后,应当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标准和解释可能存在差异,这给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带来一定的挑战。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通过国际公约和协定等途径,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环节。
在确定法律适用时,应遵循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并综合考虑实体问题的特点和影响,加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这样才能保证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公正性,促进国际商事的发展与繁荣。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仲裁 议是 国际商事 仲裁 的基 石 , 法 律适 用作 为 其
21 第 2 00年 期 总第 1 8 8 期
黑 龙 江 对 外 经 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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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纵横 ] 法
效力问题 的解决更 具 合理性 和准 确性 。从 《 约公 约》 纽 、
国内 立 法 以 及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实 践 来 看 , 仲 裁 协 议 法 律 对
是要确定 仲裁 条 而
款 是 解 决 当事 人 之 间 产 生 于 主 合 同 的 争 议 , 有 自 己 独 应
的 属人 法 主要 指 当 事 人 的本 国法 , 来 有 些 国 家 采 用 以 后 当 事 人 的 本 国法 为 主 , 以当 事 人 的住 所 地 法 为 辅 的 做 法 。
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 化 , 一些 国家 又有 例外 规定 : 1 依 () 属人法无行 为能力而 依所在 地 法有 行为 能力 者 , 为有 视 行为能力。( ) 2 对不 动产 的行 为能 力适 用不 动产 所 在地
适 用问题也广泛地采纳 了“ 分割论” 的方法。
( ) 裁协议主体行 为能力准据法的适 用 二 仲
立适用 的法律 。若当事人未明确指定 支配 仲裁协 议 的法 律 , 能推定仲裁条 款应 当适 用 的法律 就 是主 合 同所 适 不
试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是 有 利 于 仲 裁 裁 决 的 承认 与执 行 。 以仲 裁 地 作 为 连 结 因 素 确 定 仲 裁 协 议 的适 用 法 律 还 有 以 下 理 由 : 第一 , 裁 地 是 国 仲 际 商 事 仲裁 协 议 的履 行 地 。 仲 裁 协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将 争 议 提 交 仲 裁 解 决 的义 务 和要 求 对 方 当 事 人 把 争 议 交 付 仲裁 的权 利 都 是 在 仲裁 地 得 以具 体 实 现 的 。 二 , 裁 地 与 其 他 连 结 第 仲 因素 , 当 事 人 国 籍 、 所 、 议 缔 结 地 等 相 比 , 国 际 商 事 如 住 协 与 仲 裁 协 议 的联 系 最 为 密 切 。仲 裁 机 构 、 裁庭 、 仲 仲裁 当事 人 的 主要 仲裁 活动 都 是 在 仲 裁地 完成 的 。 三 , 裁 活 动 须 受 第 仲
关键词 : 裁协议 ; 仲 法律 适 用 ; 思 自治 ; 裁 地 法 意 仲
中 图分 类号 : 9 . D9 7 4文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9 2 3 ( 0 6 0 - 0 9 - 0 A 10 - 2 4 2 0 )3 0 3 2
一
、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协 议 法 律 适 用 概 述
绝 承 认 或 执 行 仲 裁 裁 决 的理 由 之 一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协 议 适
用 当事 人 选 择 的 法 律 也 已 被 各 国立 法 承 认 和接 受 , 19 如 99 年 3月 4日制 定 的《 典 仲 裁 法 》 4 瑞 第 8条 规定 “ 仲裁 协议 如
具 有 国际 因素 , 受 制 于 双 方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法 律 。 将 ”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范围内已经成为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商务活动的跨境性质以及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与争议的性质密切相关。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通常适用合同法,特别是涉及国际销售的争议往往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而对于知识产权或投资争议,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将成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因此,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需要根据争议的具体性质选择适用的法律规范。
其次,在法律适用问题上,自治原则被广泛认可和应用。
自治原则是指仲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选择适用法,或者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选择适用规则。
仲裁庭在这种情况下将依据当事人的选择来进行法律适用。
而在争议中没有约定法律适用的情况下,仲裁庭则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相关的国际公认的法律原则进行适用。
自治原则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然而,尽管自治原则被广泛应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仍然带有一定的复杂性。
首先,当事人的国籍和住所并不总能直接决定适用法律。
国际贸易中的供应链和商业关系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因此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国家法律规范。
其次,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存在差异,尤其是在法律原则、证据规则和法律程序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会对仲裁结果产生影响,因此需要仲裁庭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公正,尽量避免歧视或不平等的待遇。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国际商事仲裁院的角色也不可忽视。
国际商事仲裁院在解决具体案件时,除了参照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认的法律原则外,还可以参考其它类似案例的裁决结果。
这些裁决结果可以作为先例和指导,确保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此外,与国际商事仲裁相关的还有法律适用的证明问题。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往往需要提供有关当事人国籍、住所以及与争议相关的事实证明。
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第十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程序和实体争议的法律适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其特点为:第一,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不仅包括选择适用于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而且包含着确定适用于仲裁程序的特定程序法的法律适用问题;其次,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所具有的民间性、自治性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原则的特点,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能够逸出特定国家内国法的范畴,而扩展至不属于任何国家内国法的“非国内法规则”;再次,国际商事仲裁还能够不依据任何严格的法律规范,而仅以公平合理原则裁断纠纷,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1.仲裁当事人资格的法律适用2.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法律适用3.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目前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的方式,要紧包括如下几种:(1)适用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
(2)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适用裁决作出地法或推定适用仲裁地法。
(3)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且仲裁地未确定时,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决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4、我国的仲裁协议法律适用在解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该适用我国《合同法》第126条和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的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第一,仲裁地国仲裁法中的强制性规则必须毫无例外地适用于仲裁程序;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仲裁法的首要准则,当事人能够通过协议确定以何国仲裁法规范仲裁程序的进行;再次,在当事人没有此类协议时,仲裁程序一样应该适用仲裁地国的仲裁法。
仲裁庭和相关法院都可能需要对仲裁程序所适用的仲裁法进行确定,两者均应该依据上述原则。
此外,仲裁程序不依从任何特定国家国内仲裁法的“非国内化”理论,差不多得到一定的仲裁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认可,然而除了适用于国家作为一方主体的“跨国仲裁”外,该理论的实际适用性较差。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摘要】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即非硬性规则,在裁决中不具有强制力,但在解决争议时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适用条件、在不同国家间的差异以及面临的挑战等方面,阐述了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重要性。
结论指出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前景广阔,应加强其应用以促进仲裁效率和公正性。
通过研究软法在仲裁庭裁决中的法律适用,进一步强调了软法的合理运用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商事领域,软法在维护各方利益的也为不同国家间的商事合作提供了一种灵活和有效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软法、法律适用、软法的作用、仲裁庭裁决、适用条件、国家间差异、挑战、重要性、前景、应用加强。
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不断增加,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作用日益凸显。
但是软法的法律适用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和挑战。
如何确定软法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保证软法的权威和有效性,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对于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
1.2 研究意义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仲裁庭在审理跨国商事纠纷时所遵循的规则和原则。
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运用不仅可以促进仲裁庭裁决的效率和灵活性,还可以增加仲裁庭的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还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软法的适用条件和在不同国家间的适用差异,我们可以为国际商事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提供借鉴,推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研究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科研价值。
1.3 研究目的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对于当今全球化经济环境下的商事争端解决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这一问题,具体研究目的如下:通过深入探讨“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作用,分析其在解决商事争端中的实际价值和影响,探讨其在仲裁庭裁决中的作用和法律适用情况。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涉外商事纠纷亦层出不穷。
这对于解决涉外商事争议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一种解决方法是商事仲裁。
本文将探讨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软法”是指非正式性质的国际商事法规或准则,如国际商事惯例或指南等。
虽然“软法”没有形式上的强制力,但其规则和原则常常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参考标准。
如今,“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使用已经非常普遍。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常常会根据“软法”来判断有关争议案件的原则和规则。
例如,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中,仲裁员可能会参考国际贸易惯例或商业实践等“软法”原则来确定条款的含义或演绎出缺失或不准确的条款。
在涉及多重国家的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将会选择适用什么法律以决定争议的判决。
传统上,仲裁员通常会选择适用既定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公约,如国际私法公约或联合国仲裁规则等。
但是,“软法”在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使用也在不断扩大。
比如,在跨境投资纠纷仲裁中,仲裁员常常会参考国际投资协定和其他非正式的透明准则等“软法”来适用法律。
这种做法涉及到国家主权和自治原则,因此引发了争议和反对意见。
现在,“软法”在涉外商事纠纷中被认为是正式立法的有力补充。
由于商事仲裁是为解决争议而生的,因此“软法”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惯例和指南,其规则和原则的使用可以使仲裁员挑战或调整具体立法或判例的结果。
此外,“软法”还可以为法律穆斯林提供一个框架,以便他们根据习惯信仰来解决争议。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应该已成为不容忽视的法律实践。
随着国际贸易和跨境投资的不断增加,这种扩大和渗透的趋势不可避免。
良好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需要在传统的法律框架下灵活运用“软法”,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仲裁的需要。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跨国商事纠纷中,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庭对其争议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国家法院审理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程序灵活、高效快速、便利经济的特点,因此在国际商事领域中得到广泛应用。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各国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这给仲裁庭裁决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
为缓解这一问题,国际商事仲裁中普遍采用“软法”的适用原则。
所谓“软法”,是指指导仲裁庭在解决纠纷时参考的非强制性法律规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一般会首先适用当事人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仲裁规则。
这些协议和规则通常包含了适用法律的选择,即当事人可以自行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如英国法律、美国法律等。
当事人通过选择适用法律,一方面可以保证适用的法律对其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遭受无法接受的不利法律的约束。
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适用法律,或在选择时存在争议,仲裁庭在裁决时需要依据一些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国际公认的“软法”进行适用。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ICC Rules)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这些“软法”一般具有国际商事交易的通用性和中立性,可以提供有价值的指导,帮助仲裁庭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中还存在一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法律条款,也可以作为仲裁庭适用的“软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商会国际贸易领域的《国际贸易通则》(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 600)适用于跨国信用证交易等。
需要注意的是,“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并不意味着仲裁庭可以自由曲解和改变当事人的合意。
仲裁庭仍需要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尊重国家的立法意图,以及根据“软法”规则或者国际法律条款进行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差异的方法。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一、“软法”概念“软法”是指那些没有正式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的规范性文件。
它是由国际组织、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制定的一种规则,主要是为了解决某些领域内的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普适性。
1. 基于共识“软法”是基于行业或特定领域内的共识而形成的法律规则,因此更具有实际性和适用性。
它能够使得各方在仲裁中能够达成更快的商定,避免长时间的听证和审理过程,降低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提高仲裁的效率。
2. 灵活自由“软法”相对于正式法规更加灵活自由,因为它不需要通过政治程序或者立法程序来制定,适合在不同的国家和文化环境中使用,既能保证国际商事中的抗辩和公平竞争,也能使各方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商业合作更加顺畅。
3. 实践性“软法”更重视实践问题的解决,而非理论推断,它具有弹性、适应性、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如果遇到具体的司法问题,仲裁机构可以灵活地解决。
同时,“软法”的权威性能够保证其在仲裁中起到法律效果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到的案件涉及多个国家、多种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因此法律适用需求很高。
而“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更具有优势,因为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软法”能够使商事争议的解决变得更加便利、灵活,各国和各地区的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有选择地使用各种“软法”。
下面是“软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具体运用。
1. 《国际贸易合同解释规则》(UNIDROIT)《国际贸易合同解释规则》(UNIDROIT)是一套非正式的解释规则,旨在协助当事人解决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该规则于1994年出台,被认为是“软法”的典型代表。
该规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被广泛使用,可以作为指导仲裁机构如何解释争议合同的依据。
2. 《国际商业仲裁规则》《国际商业仲裁规则》是由国际贸易商会(ICC)于1929年制定,并不断修订和更新的规则。
该规则对于商事仲裁的组织方式、程序、证据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非常实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在法律适用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引。
一、“软法”概念及其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地位“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性质的国际规则或标准,它以非立法形式存在于国际社会中。
与“硬法”相对应,“软法”并不具有直接强制力,但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却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多种国别法律和国际商事惯例,而这些往往缺乏一致的或明确的规定,此时“软法”就会成为填补法律空白的重要工具。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就是国际商事合同中的“软法”,虽然并非强制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但已成为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重要标准。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往往会参考CISG来判断各国合同法的规范,以便对纠纷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决。
“软法”的适用可以弥补各国法律的差异,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困难,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到的“软法”还包括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条款等,都是当事人和仲裁员处理跨国商事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和工具。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到的“软法”适用问题涉及几个方面:一是“软法”的适用条件,二是“软法”与国际公序的关系,三是不同“软法”之间的冲突解决。
1. “软法”的适用条件对于“软法”的适用条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软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即“软法”是否符合适用于该纠纷案件的条件。
其次是“软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即在解决合同纠纷时,是否可以适用相应的“软法”规定。
再次是“软法”与国际公序的关系,即“软法”是否与国际公序相一致,是否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侵害。
最后是“软法”的选择与适用,即当涉及到多种“软法”时应如何选择和适用。
2. “软法”与国际公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适用与国际公序的关系至关重要。
国际公序是国际仲裁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在“软法”的适用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商事争议的增多。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和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采用。
然而,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仲裁的结果及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或何种规则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有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接受性。
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无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需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通常涉及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在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冲突,或当事国法律无法提供明确解决方案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其承认与执行则依赖于《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极大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实用性。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事人恶意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风险以及对仲裁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高要求等,都是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的问题。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理解能力,还要求对国际法律规则有精准的把握。
通过恰当的法律适用,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进而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本文共约6350字。
以下正文: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贸往来不断加强。
各类经贸争端发生的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对解决经贸争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化、便捷化和利于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越性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诸项制度中,选择适当的法律又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最终决定争端的合理解决和当事人的权力的实现。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是指依据某一特定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David St.John Sutton曾经指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的法律的支配。
”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构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因此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前,明确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当各方出现贸易争议时,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在法律适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软法指的是由非国际法创造者制定的、对国际商事仲裁有指导意义的规则和原则,并具有一定的国际共识和普遍适用性,但没有实际的法律强制力。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可以分为国际软法和非国际软法。
国际软法是由国际组织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制定的规则和原则,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高度的权威性。
其中最重要的国际软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模型法》(UNCITRAL Model Law)和《国际商会国际商事仲裁规则》(ICC Rules),它们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中。
UNCITRAL模型法是制定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重要参考依据,虽然它本身只是一个指导文件,但它具有高度的权威性,许多国家在制定或修订国内商事仲裁法时都参考了该模型法。
ICC规则是由国际商会制定的,被认为是国际商事仲裁中最重要、最有影响力的规则之一,它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各个环节和原则,为仲裁裁决提供了准备和执行的基础。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软法的法律适用具有以下特点和作用。
软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应用,以便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软法的法律适用可以填补国际商事仲裁法律的空白,解决尚未涉及的问题,提供给仲裁庭进行裁决的指导。
软法的法律适用可以增加仲裁裁决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可信度。
软法的法律适用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软法的非法律强制力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不愿意遵守,从而降低软法的实际效力。
软法的适用可能因各国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差异而产生歧义和争议,导致对软法的解释和应用存在分歧。
由于软法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较为缓慢和繁琐,它可能无法及时反映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软法在法律适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软法的指导,可以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公正性和可预测性,从而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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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论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论文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如果当事人已明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一般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者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等,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
此外,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
本文共约6350字。
以下正文: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贸往来不断加强。
各类经贸争端发生的绝对数量在不断上升,对解决经贸争端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专业化、便捷化和利于国际承认与执行的优越性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诸项制度中,选择适当的法律又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所遵守的规则、仲裁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及其承认和执行。
最终决定争端的合理解决和当事人的权力的实现。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是指依据某一特定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David St .John Sutton 曾经指出:“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是指支配与仲裁协议有关的实体问题应当适用的法律。
此项法律适用与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解除等问题,以及与执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上述类似问题。
此外,某一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也受仲裁协议的适用的法律的支配。
”一个具体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通常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和仲裁实体法的适用问题。
一、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是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达成将现在或将来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契约。
构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国际因素,即该仲裁协议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法域,因此涉及到不同的国家或法域的法律,从而产生了法律适用问题。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因此要在确定仲裁协议有效性之前,明确应适用哪一国家法律决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只有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才能正确地认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国际上处理国际契约关系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尊重当事人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已为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确认。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给予当事人选择的自由,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更应当尊重当事人契约自由的权利。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争议解决的可预见性、稳定性的心理预期,有利于商事活动的发展。
当事人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选择,应当是针对仲裁协议而作出的。
但由当事人特别对仲裁协议适用某一国法律作出选择的情形在实践中并不多见。
因此,对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暗含的法律适用的意愿,应特别地予以注意,以保障对当事人真意的尊重。
在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中,如果明确仲裁适用的仲裁规则,或指明在某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则应当考虑对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
(二)适用仲裁地法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未作明示选择时,仲裁庭往往实际上拥有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的裁量权,而仲裁地法通常成为仲裁庭的选择。
适用仲裁地法的最大优点是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以仲裁地作为连结因素确定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还有以下理由:第一,仲裁地是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履行地。
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义务和要求对方当事人把争议交付仲裁的权利都是在仲裁地得以具体实现的。
第二,仲裁地与其他连结因素,如当事人国籍、住所、协议缔结地等相比,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联系最为密切。
仲裁机构、仲裁庭、仲裁当事人的主要仲裁活动都是在仲裁地完成的。
第三,仲裁活动须受制于仲裁地国法。
世界上多数国家把本国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活动纳入自己的主权管辖范围。
如果本国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活动是建立在依本国法律为无效的仲裁协议的基础上的,那么,仲裁地国是不会承认其效力的。
当事人未作明示选择,适用裁决地法的主张体现在《纽约公约》和《示范法》的相关规定中。
《纽约公约》第5 条第 1 款(一)项就将违背“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的情形,作为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示范法》第36 条规定,拒绝承认或执行的理由可以为“根据做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上述协议是无效的”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地方法院在《仲裁法》实施之初,对仲裁协议应适用的准据法问题并未予以足够的重视,导致在实践中对仲裁协议效力问题的判断均以中国仲裁法中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的规定为依据。
(三)适用与仲裁协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又未约定仲裁地时,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纽约公约》没有作出规定,也无统一的规则可循。
在此种情况下,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关于合同的冲突规范,对属于合同性质的仲裁协议,应当适用与仲裁协议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四)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在当事人未明示选择所适用的法律,且不能确定仲裁地的情况下,存在如何确定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的解决,国际上尚无统一规则可循。
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在此种情况下,适用依冲突规则指引的法律。
1961 年《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6 条第 2 款作了规定:“缔约国的法院在作出关于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或有效的决定时应从各方面审查这一协议的有效性。
关于当事人的能力,根据适用于他们的法律,至于其他问题,则应:1、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2、如未就此点确定时,根据裁决地的国家的法律;3、如无当事人的仲裁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而在向法院提出是,还不能确定将在哪一国作出裁决,就根据受理争议的法院的冲突规则所决定的法律” 。
在实践层面适用一般法律原则和国际贸易惯例也是确定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重要方法。
对于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我国法律未作规定。
我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如果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未作选择时,应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即国际商事仲栽协议的效力首先应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未作约定的适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我国《仲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要求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个方面内容,对于仲裁协议应该包含的内容,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
二、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适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问题的正确处理,从宏观是事关一国的仲裁立法如何定位的问题;从微观上是关系到争议公正、高效、顺利地解决的关键所在。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殊性决定了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有别于诉讼程序中单纯依靠空间连接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从而排他性地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及仲裁庭将面临如何适用程序法的问题。
对于这一问题,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做法:(一)适用仲裁地法依照传统理论,仲裁程序受仲裁地法支配。
首先因为仲裁进行地所属国能对在其领域内进行的仲裁滋以有效的管辖;其次,可以使裁决取得该国的国籍,进而可以作为外国仲裁裁决。
然而各国的法律差异很大,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国内仲裁,当事人及其商事交易可能都与仲裁地无关,仲裁地国在这7种争议中没有任何政策利益,因此,排他性地适用仲裁地法是不合理的。
(二)由当事人选择仲裁程序法意思自治原则以其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而得到认可。
各国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先后颁布和实施新的仲裁法律或对原有的仲裁法进行修改,反映在仲裁程序方面,大量的国内法、国际性文件赋予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程序方面的自由,进一步放宽对仲裁的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得到普遍承认。
是否赋予当事人以充分的自主权已经成为衡量一国仲裁立法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虽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程序法律适用方面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主权是一柄双刃剑,既可以满足国际经济流转中当事人对灵活、经济、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的需求,又可能被当事人,尤其是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滥用,而仲裁机构对这种不善意利用自主权的情况却无法采取强有力的对策。
所以,仲裁活动的进行、仲裁员作出裁决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仍然无法摆脱某一特定国内法的控制与支持。
所以,虽然几乎所有国家8的仲裁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同时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对在其境内的仲裁施加一定控制,所不同的只是控制范围的大小而已。
因而。
至少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绝对自由是基本不存在的,仲裁的进行不能不关注仲裁地法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其中的强制性规定。
可见“仲裁程序适用仲裁地法”仍是当今仲裁法适用领域的主流做法。
虽然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原则上都承认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主权,但其法律同时又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范围,或以强制性规则限定当事人所不能自由选择的事项。
近几年来,一些国家非但没有放弃对在本国境内进行的仲裁施以管理,反而明确规定在其领域内进行的仲裁都应适用本国仲裁法。
三、国际商事仲裁实体法律问题的使用国际商事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指仲裁庭据以作出裁决的支配仲裁案件争议的实体法律,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定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由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民间性与自治性,仲裁实体法的确定与法院确定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有着许多不同的地方。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实体法,仲裁庭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未作法律选择时,仲裁庭可适用仲裁地国的冲突规则、仲裁员本国的冲突规则或仲裁员认为适当的其他冲突规则,来确定仲裁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员还可不援引任何冲突规则,而直接适用他认为适当的实体法规则。
(一)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实体法这是处理国际仲裁实体法律适用的首要法则。
《华盛顿公约》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都采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尽管如此,但各国对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时间、方式和限制的规定还是有所不同。
1、选择仲裁实体法的时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发生争议以后能否选择仲裁实体法,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后不能选择仲裁实体法。
如果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仍可选择仲裁实体法,那就意味着当事人在这时可使其争议所依从的法律不同于订立合同时支配合同的法律,则对当事人依合同进行的诸多括动将可能作出不同的解释,其活动也将会因解释不同而具有完全不同的效力;另一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另外选择仲裁实体法。
因为,虽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未作法律选择,但是当事人之问的合同关系依然存在法律上的依据,那就是本应支配合同关系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