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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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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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第十四讲-国际商事仲裁法
▪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
根据法律要求,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通常应
包括以下几项:
▪ 1、仲裁意愿
▪ 2、仲裁的事项
▪ 3、仲裁地点
▪ 4、仲裁机构
▪ 5、仲裁规则
▪ 6、适用法律
▪ 7、裁决的法律效力
1、仲裁意愿
▪ 仲裁意愿即当事人一致同意将争议提 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愿意接受 特定仲裁机构的审理,接受仲裁机构作出 的合法有效的仲裁裁决的约束,并承诺自 觉履行裁决的义务。
生后由当事人临时指定仲裁人员组成一次性的仲裁庭,按照当事人约
定的方式和规则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这种仲裁方式的运用,需要当
事人在临时仲裁的协议中对仲裁的方方面面进行约定,即需要订明如
何指定仲裁员,组庭人数,适用何种仲裁规则或自行规定仲裁规则,
以及仲裁费用的分担等。
5、仲裁规则
▪
仲裁规则是仲裁审理的程序规则,是仲裁机
构审理案件的程序依据。其中包括了仲裁申请、
仲裁员指定、仲裁庭组成、仲裁答辩与反诉、仲
裁审理、仲裁裁决及仲裁费用等各方面的内容,
同时为当事人和仲裁机构遵守。
▪
一般说来,仲裁协议指定了某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就认为是接受了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约束。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即规定,选择该仲裁机构,则认为 同意按照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
有鉴于此,当事人一般仍应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以此来确
认并强调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及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各个仲裁机构都有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规则都规 定了各类仲裁应遵守的程序。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何申请、 答辩、反请求,仲裁员如何指定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如何 进行,裁决如何作出,仲裁费用如何收取等。其根本作用 就是规定当事人、仲裁员和仲裁机构、人员在仲裁中的权 利与义务的行为与方向。
国际商事仲裁法课件
定 »仅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
不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明 »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不视为仲裁协议约定不明确来自当事人可选择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协议
• 案例2:中国甲公司和美国乙公司订立一项钢材买卖 合同,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在中国 通过仲裁解决。后因美方供货迟延,甲乙产生纠纷, 通过协商未达成任何协议,问:中国甲公司能否向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与案件有个人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 向仲裁委员会披露并请求回避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怀疑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 立性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
–回避请求应在第一次开庭之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如回避事由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审 理之后,则可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 可选择一家申请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四、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仲裁规则
仲裁庭的组成
–由3人组成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
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 主任指定 –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主要内容
• 仲裁地点 • 仲裁机构 • 仲裁程序规则
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 • 仲裁裁决的效力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和规则
种类
• 临时仲裁机构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 当事人依法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审理当 事人之间的有关争议,并在审理终结作出裁决后即 行解散的仲裁机构。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纽约公约》规定:缔约方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承认 和执行。
1.当事人一方向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主管机关提供了证明,证明裁 决有下列情形之一:
▪
(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依对其适用的法律有某种无
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该协议依当事人约定的准据法或当事人
无约定时依裁决地国家的法律无效。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 书面形式
2.实质要件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仲裁事项 ▪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2.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3.对法院的效力 4.对仲裁裁决而言
(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税款纠纷。江苏公司诉至上海海事法院。北德银行以有仲 裁协议为由对该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终身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理由是:税款纠纷不属于 仲裁事项。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 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 必须遵守的程序。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定义及其类型
1、定义:
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它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 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2、类型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类型: ▪ (1)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 某一条款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 裁。 ▪ (2)订立的协议书。 ▪ (3)函电或通讯记录中包含的仲裁意思表示
(2)独任仲裁庭
如果是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 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单独 审理。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国际私法第 十 五 章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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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仲裁员和仲裁庭的规定 。 经贸 仲裁委员 会备有仲裁员 名 册 , 仲裁员 没有国籍 的限制 , 都是熟悉国际经济贸易 、 科学技术和法 律方面的中外专家 。 仲裁庭由 3 名 仲裁员 组成 ,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 选定 1 名 仲裁员或者委托经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第三 名仲裁员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经 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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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关于证据的规定 。 当 事人有提供证 据的义务 , 仲裁庭对当 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定 , 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 、 搜集证据 , 或者向 专家咨询 , 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是否采用由仲裁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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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关于仲裁与调解的规定 。 应双方当 事人的 要求 , 或征得双方当 事人的同意 , 可以 由仲裁庭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成功 , 双方当 事 人应签订书面和 解协议 ; 仲裁庭依据该协议的内 容做出裁决书结案 。如果调 解不成功 , 仲裁庭则 按照仲裁程序 , 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 。
2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则是随着国 际贸 易 的 发展由商人们自发地创立起 来的 。 早在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 商人们不仅形 成了处理商事交易的商务惯例 , 而且在各主要集 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商事争议的行商法院 ( Piepow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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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有两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亦称为涉外 仲裁机构 ), 即 : 中 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 1956 年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成立的 , 当时定 名 为 “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国际商事仲裁
商事保留声明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 于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 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 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 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 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 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 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但不包括外国 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瑕疵
有瑕疵并非必然否认仲裁协议效力 谁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委员会? 法院? 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法院报告制度 使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五、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国际商事合同无效或失效、变更、转让、 终止不会引起仲裁条款必然无效 仲裁条款(救济)独立于主合同(实体) 中国仲裁法第19条也有规定
第14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况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国际仲裁裁决执行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况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五、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
需要 由被 申请 执行 人证 明的 理由
理由
主要情况
仲裁协议无效 违反正当程序
仲裁员超越权限
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依其准据法,仲裁 协议无效的所有情况 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申辩
仲裁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没有提到或不包括 的争议或事项
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 议不符,或当事人没有约定此种协议时, 不符合仲裁地国的法律 裁决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 依仲裁地法裁决还没有生效,裁决起源地 撤销或停止执行 国法院有效地撤销了裁决,或有效地命令 停止执行该裁决 法院 可自 行采 纳的 理由 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 依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的法律,裁 决 决中的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违反公共秩序 其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实践中常引用的理 由是仲裁庭不公正和仲裁裁决没有附具理 由
第二十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2)基本职能:详细体现在 (1)接受当事人提出旳仲裁申请,对仲裁管辖
权问题进行初步处理; (2)帮助仲裁庭旳组庭工作; (3)撤消对仲裁人旳指定和指定替代仲裁人。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当事人选择在某一特定机构仲裁,就意味着合用该仲裁 机构旳仲裁规则,而该仲裁规则对仲裁涉及详细问题, 如仲裁地点、仲裁庭旳构成、仲裁程序旳进行、仲裁合 用旳法律、仲裁使用旳语文,以至于仲裁收费原则等, 都有专门要求。
第一节概述
一、概念和性质:
2、性质: 取决于仲裁旳性质。 主要体现: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明显契约性 施米托夫以为,仲裁实质上是处理争议旳一种
协议制度。
第一节 概述
二、国际商事仲裁旳法律特征: (1)是一种自愿处理争议旳措施; (2)具有较大旳灵活性; (3)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旳法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概念和类型 1、概念: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表
达乐意把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 发生旳争议交付仲裁处理旳一种书面协 议,它是仲裁机构或仲裁人受理争议案 件旳根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类型: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是仲裁条款,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有关协议步, 在该协议中签订旳,约定将其可能发出旳协议争 议提交仲裁处理旳条款。
(二)仲裁协议旳独立性
英国海曼诉达文斯一案
本案初审法官驳回被告祈求。法官以为:“假如 协议历来就不存在,那么作为协议一部分旳仲裁
协议也不存在。因为大协议中包括着小协议。”
上诉法院认定,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它所根据旳协 议而存在,没有违约旳一方当事人是否能够继续 推行协议旳问题应该由仲裁人而不是法院决定。
国际商事仲裁
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的仲裁 规则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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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仲裁协议的效力
1、仲裁协议所载事项对双方当事人和仲裁者都有 约束力; 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有关仲裁机构受 理争议的依据; 4、仲裁协议是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前 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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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最主要的国际常设商事仲裁机构,它是由1922年
成立的美国商事仲裁会和1925年成立的美国基金会于 1926年成立的,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组织。 总部设在纽约,但分支机构遍布美国24个城市。目前,美 国商事仲裁协会有专职工作人员500多人,是世界上最大 的民间商事仲裁机构。 宗旨是通过各种方式,用调解与仲裁的手段解决各种纠纷。 在目前处理民商事纠纷时,一般适用2000年修改并生效 的美国《仲裁协会国际仲裁规则》,除此之外,仲裁协会 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 会仲裁规则》进行商事仲裁。 美国商事仲裁协会受案范围较宽,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商 事仲裁的争议,一律受理。 美国仲裁协会备有仲裁员名册,共登记了600多名商事仲 裁员,均是在各行业中享有一定声誉并具有专业技能和知 识的人士。仲裁协会内部有专门负责教育和培训商事仲裁 员的部门,定期对商事仲裁员进行商事仲裁知识和技巧的 14 培训工作。
(四)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的附设机构,是一
个旨在促进工商、航运事业的民间组织。 成立之初,斯德哥尔摩商会商事仲裁院主要处理国内商事 仲裁案件。由于瑞典作为中立国的特殊地位。从1970年以 后,美苏等国的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商事仲裁条款逐渐选择 了该仲裁院进行商事仲裁,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还在解 决东西方贸易争议等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已逐渐成为国 际商事仲裁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商事仲裁机构。 主要宗旨是根据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协助解决国内和国 际的商事争议;根据仲裁院采用的简易仲裁规则、保险仲 裁规则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和仲裁规则中的 程序规定,协助解决商事争议;提供有关依规则解决争议 的咨询,以及提供有关商事仲裁和调解的信息。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国际商事仲裁
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 “法律争端”。争端得经双方书面同意 提交给中心。而当双方表示同意后,则 不得单方面撤销其同意。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商会仲裁院于1923年成立,是附属 于国际商会的一个全球性国际常设仲裁 机构,总部设在法国巴黎。
三、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果
(一)对于当事人 丧失就约定的争议事项向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对于仲裁机构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机构只能受理约定的争议事项 (三)对于法院 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司法管辖的效力 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的依据。如果协议无效,得 不到法院的强制执行。
(3)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 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4) 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 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 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 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 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 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问题: (1) 原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2)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 被告B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应得到支 持,为什么? (4) 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不具备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仲裁协议 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 (一)形式要件:须书面形式 (二)实质要件:仲裁协议必须包括 1、仲裁意愿; 2、仲裁机构; 3、提交仲裁的事项
提交仲裁的事项
仲裁协议首先应该明确规定把什么样的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称仲裁人或仲裁员)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具有如下几项特征: (一)强制性 (二)自愿性 (三)快速、简单、私密和灵活性
1.《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 2.《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3.《美洲国家间关于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域外效力的公约》 4.《关于仲裁条款的议定书》 5.《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6.《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 7.《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8.《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依据不同的标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是否依法进行划分,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为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从国际商事仲裁纠纷是否有常设仲裁机构负责组织管理角度,国际商事仲裁可被分成常设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 (一)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统一法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概念和形式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以下简称“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当事人愿意将他们之间的商事争议交付仲裁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根据不同标准,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不同的形式。 根据是否有书面形式划分 仲裁协议可被分成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根据是否包含在原国际商事合同中划分 仲裁协议可体现为仲裁条款或单独仲裁协议两种形式。
问:X的主张是否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为什么?
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
(2)对仲裁事项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 ①根据《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如果仲裁协议对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补 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②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在两个或两 个以上的仲裁机构仲裁的,该约定是明确的。争议发 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法院对当事人的争议不能行使管辖权。 ③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仲裁地点,未约定仲 裁机构,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仲裁的, 仲裁协议有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约定或裁或诉的也无效)
3.仲裁协议 (1)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 ①认定的机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 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另一方请 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②如果仲裁机构先于法院接受申请并已就管辖权异 议做出决定,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的申请。 ③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 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④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做出 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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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及完善摘要: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国际交往越来越便利,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不可抵挡的历史潮流。
然而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伴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增强和国际贸易额迅猛增长的还有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数量。
目前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的主要途径有两种,即国际民商事诉讼和国际民商事仲裁。
而仲裁以其高效性、灵活性等特点,在解决国际民商事纠纷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最为普遍的方法。
不论是在仲裁中还是民事诉讼中,证据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存在争议时,证据是找到正确答案的唯一方法。
然而证据自身不能主动说明案件真实情况,需要人们根据证据包含的信息还原案情。
科学、合理的证据制度对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维护当事人权益以及公正判决的做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做了详细规定。
美国甚至有《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这样的专门立法。
这种现状不利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平、高效进行,进而阻碍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因此,研究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国际商事仲裁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完善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概论(一)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概念和种类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事先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产生的或可能产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评断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国际或涉外经济贸易仲裁和国际或涉外海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规范证据的种类、效力、收集、开示、审查和评价等证明活动的一系列准则的总和。
按照不同标准,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做出不同的分类。
第一,按照调整内容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调整证据能力的规,一类是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等等;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主要有关联性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等。
第二,按照调整对象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评判证据程序规则和评判证据范围规则。
评判证据程序的规则要求对证据的判断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而评判证据范围的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判断材料是否属于证据范围,能否被仲裁庭采纳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证据规则。
第三,按照仲裁程序中的不同阶段,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举证规则、质证规则和认证规则。
本文将按照这一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动态发展角度,采用与民商事诉讼证据规则比较的方法,对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商事仲裁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必然会产生一些具有诸如稳定性、原则性的性质,这反映了时代与社会对仲裁中证据规则的普遍价值观念的法律表达,是国际商事仲裁证据规则的基本精神与灵魂寄托,彰显了人们对于调整仲裁中的证据规则所应达到的目标。
本文认为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也应当具有以下两个原则: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商事仲裁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发达的古罗马,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最早提出意思自治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
很快这一主张就受到了商人们的欢迎,在当时的社会上得到广泛的适用。
由于该主张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权,因此后来的学者称这一学说为“意思自治”学说。
我们可以通俗地对意思自治进行这样地理解:“社会人凭借自己的理性来指导自己的理性行为,从而实现个人社会事务的理性管理”意思自治学说源于契约理论,由于契约是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因此“契约一旦依法缔结,就能够对当事人形成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各方必须遵守不能违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在很多国家,在合同法领域,合同的准据法的适用与确定都规定了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来确定。
但是,随着国际私法了理论的发展和完善,这一原则早已经突破了合同法的范围,扩展到了婚姻家庭、物权、继承、甚至是程序规则等方面,可以说,这种趋势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在更广更大的范围内开始延伸与加强。
程序问题按照国际私法的传统理论来说一般适用法院地国法。
国际商事仲裁的证据规则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程序法范畴。
但是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商人们需找替代法院诉讼的解决方式,究其产生原因,相对法院诉讼而言,具有灵活性、快速经济等特点,体现的是当事人的充分意思自治和自主选择权,这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和很多国家的国内立法中均有体现,例如“当事人各方在不违背本法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地选择仲裁需要遵守的程序达成协议。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制定该示范法,宗旨在于世界各国以此为蓝本来制定国内法,协调各国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以达到趋于一致的目的。
实践中,确实也有不少国家汲取了其中优秀的部分来制定仲裁法律。
2.“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规定认定案件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无法辨别时,由举证不力的一方对这种状态承担不利于他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追根溯源来自于古罗马的法学家做出的经典阐述:第一,“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于其主张不提供证据证明,那就应该把裁决利益归于另一方当事人;”第二,“一方当事人有义务对其主张提供证据来证明,而对方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主张的义务”。
从以上这两个原则中,我们可以分析出举证责任的分担的具体含义:第一,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一种行为责任,即要求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来避免败诉风险。
第二,举证责任的分担是一种后果负担,这是一种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在认定不清或无法认定的时候,由举证不力的一方对这种状态承担不利于他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第一,在积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一般就其主张的权利和法律关系存在提供证据,被告答辩拒绝原告主张的,应当就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某法律关系的不存在进行举证。
第二,在消极的确认之诉中,原告就主张的权利义务不存在提供相应证据。
反之,被告则对产生权利义务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三,原告主张变更既有的法律关系为新的法律关系,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法律关系是如何变更的,此时被告不需要就法律关系的无变更进行举证。
事实上,“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举证责任的分担原则。
在国际商事仲裁证据制度中,上述原则也是仲裁举证责任分担的一项基本原则,因为在仲裁中,举证责任是一切仲裁证明程序的基础,包含了证据规则中的前期取证和举证规则,对程序中的质证和认证规则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几乎所有的国际仲裁规则均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观点所依赖的事实。
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申请人可以在他的申请书后附上证据清单,清单上列明他能够提供的所有可以证明该申请要求的文件、物品以及其他证据,”“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请求或者答辩依据的事实”,还规定了“原告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此时裁判者可以依照现有的证据做出独立判断。
”可见,无论是在诉讼抑或是仲裁中,在举证责任方面,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并无大的区别。
二、国际商事仲裁举证规则从历史来看,仲裁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对证据收集和提供规则灵活性的需求。
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和规则基本上只包含很少的具体取证规则,并且在这些取证规则中几乎没有强制性的规则。
不论是2010 年《IBA 取证规则》还是1999 年《IBA 取证规则》都不是直接适用的规则,而是选择性规则。
这就为仲裁的灵活性和仲裁员的自由裁量留下了宽广的空间。
取证规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籍、法学知识培训背景和仲裁员的经验。
尽管如此,国际商事仲裁仍存在一些为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如“谁主张,谁举证”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等。
这些基本规则,学界已达成共识,笔者对此不予赘述。
本文将对具有国际商事仲裁特征的证据规则,以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比较的方式,进行详细阐述。
(一)专家证人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中有两种指定专家的方式,一种是由当事人自己选定,另一种是仲裁庭指定。
2010 年《IBA 取证规则》第 5 条第 1 款规定:“当事人可以依赖一位当事人指定专家就特定问题作证”。
2004 年《瑞士国际仲裁规则》第27 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与各方当事人协商,可以委任一名或多名专家就其将要决定的具体事项作出书面报告”。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5 条第 1 款规定:“为协助其审定证据,经商议当事人,仲裁庭可以指定一名或数名专家。
专家应就仲裁庭所需决定的特定问题,向仲裁庭提出书面报告”。
然而,专家证人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
其备受非议的就是当事人专家的偏向性。
当事人专家的偏向性的形成有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在选定专家时就有自身的倾向性,他们往往选择所持观点对自己有利的专家,而不是选择最好的专家,这就是所谓的“拣选证人”(expert shopping)现象。
另一个原因就是,当事人专家是由当事人支付报酬的,这种报酬往往很客观。
在英美国家,有很多专家都成了职业专家证人,并以为诉讼当事人担任专家证人的业务为其主要收入来源。
俗话说的好,“有钱能使磨推鬼”。
一旦有金钱关系,事情就变得复杂了。
由当事人指定专家很难保证当事人专家没有倾向性。
(二)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公证机关或其它单位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虽然仲裁庭在取证方面被赋予了较大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是没有强制力的,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各国立法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向法院或者仲裁庭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如1996 年《英国仲裁法》第38 条第 6 款规定,“为程序进行之目的,仲裁庭可以指令任一方当事人对其所保管或控制下的证据进行保全”。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第23 条(1)也规定,“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案卷移交仲裁庭以后,经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定实施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或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措施是国际商事仲裁中间措施(Interim Measures)的主要内容之一。
在仲裁进行过程中,仲裁庭或者法院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发布裁定以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以其他方式在仲裁结束之前保持现状,这样的裁定即为中间措施。
各国的法律规定和仲裁规则存在差别,因此中间措施又称临时保全措施(Interim Measures of Protection)、临时或保全措施等。
该措施旨在确保仲裁庭能够根据客观证据进行公正审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开示证据开示(discovery)是美国、英国等普通法国家特有的诉讼程序设置,也是普通法国家诉讼程序与民法法系国家诉讼程序的基本区别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