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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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法跨国商事纠纷的国际仲裁程序与裁决一、引言在国际经济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国商事纠纷的发生成为了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法逐渐成为了一种主要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跨国商事纠纷解决程序和裁决的相关内容。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事仲裁法是一个基于公平、公正、公开和有效的原则体系。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和高效的解决途径。

以下是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基本原则:1. 协商解决原则: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以保持合作关系,减少成本和时间消耗。

2. 自愿仲裁原则: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尊重仲裁协议的约定,并接受仲裁裁决。

3. 公正公正原则:仲裁程序应当公正公正,不偏不倚,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4. 追求效率原则:仲裁程序应高效且及时进行,以便当事人能够尽快恢复正常商业活动。

三、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通常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 仲裁请求阶段: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请求,并提供与纠纷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2. 仲裁庭组成阶段: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和当事人的请求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独立的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商事领域的经验。

3. 证据交换阶段:在仲裁庭组成后,双方当事人可以交换证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材料。

4. 仲裁听证阶段:仲裁庭会安排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辩护和质询证人等。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进一步的解释或证据。

5.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庭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和证据,做出一项仲裁裁决。

裁决是终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应当得到各国法院的支持和执行。

根据《联合国纽约公约》等相关国际条约的约定,各缔约国应当依法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

1. 仲裁裁决的生效: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被送达后即时生效。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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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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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国际商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临时仲裁庭 • 常设仲裁机构
–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 资争议国际中心 –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 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中工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 仲裁中心、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苏黎世商会仲裁 院
5.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 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6.根据仲裁规则所附的仲裁费用表的规定预 缴仲裁费。
(二)仲裁的受理
• 仲裁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
合法定条件,同意接受并进行仲裁的活动。
• 仲裁机构受理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 人发出仲裁通知,被申请人应在一定期限内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1、国际性 5、保密性
2、自愿性
3、民间性 4、专业性
6、中立性
7、准司法性 8、终局性
三、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异同比较
仲裁与调解(conciliation)
• 相同之处
– 都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或同意为基础而进行 的,
• 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
– 调解过程必须自始至终都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 意;而仲裁则只要双方合意达成仲裁协议,仲 裁庭就可以受理案件,进行仲裁;
第12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仲裁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 1.仲裁的概念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 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 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 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 式。 •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 仲裁.
5.法律适用 程序法,各国都一致适用仲裁地法。但是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仲裁协议另有规定 者,则根据双方的规定办事。 实体法,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 择,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这方面的 应用。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指定适用哪一 国法律,通常由仲裁庭确定适用的法律。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2006年修正案(中文版)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附2006年修正案(中文版)

第 5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第 17J 节 . 法院下令采取的临时措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贸易法委员会 国际商事仲裁
示范法
1985 年
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006 年通过的 修正案
联合国 2008 年,维也纳
说明 联合国文件用英文大写字母附加数字编号。提到这种编号, 即指联合国的某一个文件。
联合国出版物 销售编号:C.08.V.4 ISBN:978-92-1-730136-0
目录
第五章 . 仲裁程序的进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第 18 条 . 第 19 条 . 第 20 条 . 第 21 条 . 第 22 条 . 第 23 条 . 第 24 条 . 第 25 条 . 第 26 条 . 第 27 条 .
当事人平等待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程序规则的确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地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仲裁程序的开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语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申请书和答辩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开庭和书面审理程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一方当事人的不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仲裁庭指定的专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法院协助取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最新整理)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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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无效 ❖1.欠缺法定要件,如无书面文件 ❖2.仲裁协议所列的仲裁员不存在 ❖3.主合同无效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法院,被请求执 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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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 ❖(2)仲裁协议缔结地法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 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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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面仲裁协议和口头仲裁协议
❖ 仲裁协议的内容以任何形式记录下来的,即为书面形 式,无论该仲裁协议或合同是以口头方式、行为方式 还是其他方式订立的。(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 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纽约公约)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 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 形式。在仲裁申请书和仲裁答辩书的交换中,一方当 事人声称有仲裁协议而另一方当事人不做否认表示的, 视为存在书面仲裁协议。(贸仲规则)
(6) 本编所指之书面或书写形式包括其得以记录之任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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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 独立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应视 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的、独立存在的一个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转让、失效、无效、 未生效、被撤销以及成立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 款或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 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 仲裁的协议。(中国仲裁法)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一项确 定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 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 的协议形式。(联合国仲裁示范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 答辩和反请求 •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就仲裁申请书的要求及 答辩是被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所依据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对申请人所作的答复以及对自己 所依据的事实、 有利的辩解。 有利的辩解。 • 反请求是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提出的 独立的仲裁请求。 独立的仲裁请求。
2、《关于解决各国与他国的国民投资争端的公约 》
•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订立于1965年,加入者已 该公约又称《华盛顿公约》 订立于1965年 1965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和输入国均已 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 100个国家和地区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加入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作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为解决投资争端的专门性仲裁机构。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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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和仲裁庭 第四节 仲裁程序 第五节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 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 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
(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CONTENTS ON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学内容CHA PTER1GE NE RAL INTRO DU C TIO N OF INTE RNATI O NAL CO MM E RC I ALARB ITRA TIO N L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Key Issues●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rbitration●Relations and difference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Funct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model law in the unificationand coordina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Chines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search method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ection1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developed with the needs ofcommercial business.It is the voluntary method for thesettlement of dispute based onthe parties agreemen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s contractual in nature basically asa method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No arbitration agreement,no arbitration.Thismethod later incorporated in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State.The national court shallenforce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s well as the arbitral award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ocal law.In this regards,it also carries out the judicial nature.●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Arbitration incorporated advantages from bothADR and litigation.It is more flexible as ADR as to the parties autonomy.The arbitral award could be enforceable as the court judgment.Section2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It origins from the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mostly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equal legal status,that is the private parties.■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rbitration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3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Parties’autonomy:the parties may select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pplied rules,arbitrators, languages,place of arbitration and so on.■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arbitrators are different from national judges as to the field of implementation of law.The func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e similar.The only objective for the arbitrator is to render awards independently and impartially.■National courts’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Since the national courts implement law in public field,the arbitral awards are subject to the courts’supervision.The court may set aside national award or may refuse national and foreign awards at the request of the party according to national law.Section4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 ■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Section5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本章教学要点:1、仲裁是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的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给独立的第三者裁断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七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如各国的仲裁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无效的仲裁协议也是构成有关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有关裁决的理由之一。
★简述仲裁条款自治理论。
中国关于仲裁国际性的界定有个变迁的过程,而现今则采取多种连结因素界定仲裁国际性的复合标准。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争议标的物和设立、变更或终止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涉及港、澳、台的商事仲裁,也可归为“国际”仲裁。
关于“商事”的界定存有争议。美国认为包括海事和商事;法国认为只限于商事。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取广义解释,认为包括一切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中发生的种种争议。一般而言,多数国家对“商事”是尽可能作广义解释的。
★依中国于1986年12月2日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时所作商事保留声明,中国只对根据中国法律认定为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所谓“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关系”,具体是指由于合同、侵权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和国际民事诉讼的区别。
★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愿望与授权。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依双方是否为私人为标准,分为私人间仲裁和非私人间仲裁。私人间仲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是自然人或法人的仲裁。非私人间仲裁是一方当事人为私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国家的仲裁。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哎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话题,听起来可能有点高大上,但其实它跟我们生活息息相关,那就是“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这个名字听上去像是从某个法律教科书里抄来的,但别担心,咱们会把它讲得轻松点儿。

什么是商事仲裁呢?简单来说,就是当两个人在生意上闹矛盾,没法好好说话的时候,找一个第三方来帮忙解决问题。

就像两个人吵架了,找个朋友来当和事佬。

这朋友可是有点本事的,懂法律,还能公正地听取双方的意见。

你想啊,生意上难免会有摩擦。

比如说,A和B签了合同,结果A没按时交货,B 气得直咬牙。

B心里想:“这可怎么办啊,非得教训教训这个不靠谱的家伙!”但是,动手打人可不行,对吧?所以,B就可以选择去找仲裁。

这个时候,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就派上用场了。

它就像一本指导手册,告诉大家怎么公正、公平地解决争端。

这种法案的好处就是,双方都能接受结果,毕竟是请了个专业人士来做裁判嘛。

这种仲裁有个特别之处,就是它不需要像法庭那样复杂、耗时。

你想想,法庭要排队、要准备材料,简直就像去医院挂号,等得人都急了。

而仲裁呢?更灵活,双方可以选择合适的地点,甚至可以在线上开会,省时又省力。

真是让人感叹,科技真好!不过,仲裁也不是随便的,双方得提前约定好,一旦决定仲裁,就得遵守。

这就像打牌,大家都得同意规则,不然谁都没法玩下去。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朋友。

他开了一家小餐馆,生意还不错。

结果,厨房的供应商因为一些小事跟他闹上了。

开始是吵架,后来对方直接停货。

朋友愁得直挠头,不知道该怎么办。

后来,他想到了仲裁。

找到一个合适的仲裁员,结果一场风波就平息了。

仲裁员把双方的观点听完,给出了公正的意见,最后大家握手言和。

哎,这种情况真的很常见,尤其是商界,难免会有些小摩擦。

你知道吗,国际商事仲裁的另一个好处就是它的国际性。

如今的生意,不光是本地的事情,很多时候都是跨国界的合作。

你在中国,合作伙伴在美国。

假如真出了问题,想打官司,光是跑一趟国际法庭就得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中文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会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是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制定的一套关于商业仲裁的规则。

作为国际商业仲裁领域的重要准则,ICC仲裁规则旨在提供一个公平、高效、有序的仲裁程序,以解决国际商业争议。

随着全球贸易与投资的不断增加,商业争议的频繁出现成为不可避免的现象。

相对于诉讼方式,商业仲裁具有保密性高、程序灵活、决定权归当事人等优势,因此备受商业界青睐。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作为广受认可的国际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可靠且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涵盖了许多方面的规定,包括仲裁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员的任命和资格、证据的提交、庭审程序、裁决的制定和执行等。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选择适用的规则,并可以通过与仲裁庭达成协议进行必要的调整,以达成公平公正的仲裁结果。

本文将首先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情况和背景,然后详细探讨其适用范围和相关的具体规定。

最后,我们将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优势和发展前景进行分析和展望,以期为读者对该规则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

通过对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深入研究和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把握商业仲裁的核心原则和操作要点,从而在日后的商业争议解决过程中获得更好的效果。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引入和应用不仅有助于提高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助于促进国际商务交流与合作的健康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论述:1.2.1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历史背景在此部分,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包括其成立的背景和目的。

同时,还将探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国际商业纠纷解决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1.2.2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将详细介绍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独立、快速和经济的原则。

同时,还将讨论这些原则在实际仲裁案件中的具体应用和作用。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概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仲裁员和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第一节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是指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地将他们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裁决的活动。

特征如下:特征如下:1、强制性2、自愿性3、快速、简单、灵活性快速、简单、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类型(一)一般仲裁和友谊仲裁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一般仲裁又称依法仲裁,即依照法律进行仲裁。

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友谊仲裁又称事实仲裁,是指仲裁员有权根据自认为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公平合理的原则(而非法律),作出对各当事人皆有约束力裁决的仲裁(二)临时机构仲裁和常设机构仲裁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由临时设立机构受理的仲裁称临时机构仲裁。

临时机构是指由商事争议各方临时指定的人员组成的仲裁机构。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性的机构受理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长期存在,仲裁机构长期存在,它们拥有固定的地址和一定的组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织机构,并制定了仲裁程序规则。

三、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仲裁法(一)国际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月10日,共有一百1958年10日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了此公约,我国也加入了。

主要规定了对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仲裁裁决的承认或执行所应具备的条件及所应提交的证明文件、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等等。

第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十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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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的效力是指仲裁裁决对当事人有无终局效力的问题, 即当事人能否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规定,除非存在明显地或实质性地违反法 律的强制性规定外,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英国、沙特、比利时等允许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向法院上诉 德国等国、谷物与饲料协会规定当事人可向上一级仲裁机构 上诉。 英国、德国法律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裁决具有 终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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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法》分8章,共36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总则”中,规定其适用范围、关键性术语。 第2章是关于“仲裁协议”的规定。 第3章是对“仲裁庭组成”的规定。 第4章是关于“仲裁庭管辖”的规定。 第5章是关于“仲裁程序”的规定。 第6章是对“仲裁裁决的作成和仲裁程序的终止”的规定。 第7章是关于“对仲裁裁决上诉”的规定。 第8章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一)仲裁事项 民事、商事争议大多能被提交仲裁。 下列民事、商事纠纷不得提交仲裁: 当事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地位关系纠纷; 配偶关系、收养关系和监护关系等亲属关系有效性 纠纷; 工业产权和版权有效性纠纷; 涉及公共利益的破产案件、证券交易案件和反垄断 案件; 仲裁过程中涉及的财产保全程序和裁决后的执行程 序等。
订约各方还可以在条款中加入: “仲裁庭将由___位由中心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 (请确定一位或三位) “仲裁语言为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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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Tribunal shall consist of________ arbitrator(s) to be appointed by the Chairman of the SIAC. (State an odd number. Either state one, or state three.) The language of the arbitration shall be ________. This contract is governed by the laws of___________. (State the country or jurisdiction)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布雷默·武尔坎案
南印度公司从指定仲裁员到提交求偿的详 细理由令:停止继续 进行悬而未决的仲裁,宣布仲裁协议无效。英国 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该造船厂的判决,并发布 了停止进行仲裁的命令。其理由是:该案在如此 过分长的时间内没有裁决结果,它潜在着不公平 的极大风险,如换成诉讼的话,他早就因丧失失 效而被驳回了。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 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 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 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灵活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 (3)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法律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 序的统称。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审理 (二)取证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案例: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三)仲裁裁决的送达、解释和更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九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三、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内国仲裁裁决和外国仲裁裁决的 区分 • 内国裁决(domestic award)
• 外国裁决 (1)领域标准 (2)非内国裁决标准
(二)拒绝承认和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 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不当;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者已经被撤 消或者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者公共秩序.
• 国内仲裁(domestic arbitration):是一国内部的经
济仲裁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一国国内的贸易、经济和劳 动等争议,既包括商事仲裁,也包括非商事争议性质的
劳动仲裁,属于国内程序法研究的对象。
•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甲公司为一中国公司,乙公司为一新加坡公司,两公 司于1999年6月签订了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在湖南长沙设 立了双方合作经营的丙公司。该合同规定‚与本合同履行 有关的争议事项的解决应该在北京进行仲裁‛。2000年4 月,两公司由于在公司利润的分配上产生了争议,乙公司 将争议提交给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 裁。甲公司在第一次开庭前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 异议,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法院对由 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争议具有管 辖权。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19842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办事处1989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200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199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1959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三有效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四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五有缺陷的仲裁协议及其补救方法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仲裁协议arbitration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把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商事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1997)-中英文对照版

伊朗国际商事仲裁法(1997)-中英文对照版
Article 8: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claim pending before a court
b)“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is in the case where one of the parties, at the time of conclusion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not a nationalof Iran under the Iranian laws;
Iran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dopted on September 17, 1997)
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
Article 1: Definitions and rules of interpretation
f)Where a provision of this Law refers to an agreement that has been or will be concluded by the parties, it includes any arbitration provisions expressed in that agreement.
Article 2: Scope of application
1.This law applies to arbitration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relationships including, inter alias, sales of goods and services,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financial matters, consulting, investment, technical co-operations, representation, factoring, contract or ship and the like activities.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一场神秘而又重要的“规则游戏”》嘿,你知道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吗?我一开始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就感觉它像是一个超级神秘的魔法法典呢!我先给你讲讲我是怎么知道这个东西的吧。

我爸爸是个做生意的人,他老是会跟不同国家的人做买卖。

有一次,他和一个外国的叔叔在生意上有了点分歧。

那时候我就听到爸爸在打电话里说到“国际商事仲裁”这个词。

我就好奇地问爸爸:“爸爸,国际商事仲裁是啥呀?就像电视里的法官判案吗?”爸爸笑着跟我说:“有点像,但又不完全一样呢,儿子。

”后来我就自己去查呀,这一查就查到了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我发现它就像是一个大宝藏一样,里面藏着好多解决生意纠纷的秘密规则。

你想啊,如果把国际商业世界比作一个大大的游乐场,那各个国家的商人就是在游乐场里玩耍的小朋友。

可是小朋友之间有时候会抢玩具呀,就像商人们会有生意上的争执。

这时候怎么办呢?总不能就乱成一团吧。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就像是游乐场里的管理员手册,它告诉大家在遇到麻烦的时候,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我来给你说说这个示范法里都有些啥有趣的内容吧。

它里面有规定关于仲裁协议的事情呢。

这仲裁协议就像是两个小伙伴之间的一个小约定。

比如说,我和你打算一起做个小生意,卖自己做的小手工。

那我们就可以先写个小纸条,上面写着如果我们对这个小生意有了分歧,那我们就按照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里的规则来解决。

这个小纸条就是仲裁协议啦。

是不是很神奇呢?还有啊,它规定了仲裁庭是怎么组成的。

这仲裁庭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团队。

这个团队里的人得是公平公正的,就像超级英雄得是正义的一样。

这些人要懂得好多法律知识,还要能听懂不同国家的话,就像超级英雄得有各种超能力。

我就想啊,如果我长大了能成为这样仲裁庭里的一员,那得多酷啊。

我就可以像超级英雄一样,去帮助那些有纠纷的商人们解决问题啦。

我跟我的小伙伴们说起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的时候,他们一开始都很懵呢。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概述
它和国内仲裁主要有以下区别: 1.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为外国商号,公 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国内仲裁案件中的主体均 为国内法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地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国 内仲裁双方当事人不能选择外国仲裁机构; 3.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何种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发生争 议前在合同中明确,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由仲裁 庭根据仲裁地的冲突法决定合同的准据法,一般适用 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法律,国内仲裁只适用于本国法 律,无选择自由.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概述
二,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规范 1.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商事仲裁程序法律规范 2.国内法中关于仲裁程序的专门法 3.国内其他法律中善于涉外仲裁制度的规范
§1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概述
三,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形式 1.常设机构 2.临时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仲裁院 国际性 世界银行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 常设机构 地区性 全国性 行业性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四节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一,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二,《1958年纽约公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承认仲裁协议效力的义务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四)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二)各国仲裁机构 有声誉的 英国伦敦仲裁院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瑞士苏黎士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 国际贸易仲裁中心等 中国: 1.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第二节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 双方当事人之是的特别协议 二,仲裁协议内容 (一)仲裁的范围 (二)仲裁地点 (三)仲裁机构 (四)仲裁程序规则 (五)仲裁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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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中文版)————————————————————————————————作者:————————————————————————————————日期: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 doc. A/40/17, 附件I,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1)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但须服从在本国与其他任何一国或多国之间有效力的任何协定。

(2)本法之规定,除第八、九、三十五及三十六条外,只适用于仲裁地点在本国领土内的情况。

(3)仲裁如有下列情况即为国际仲裁:(A)仲裁协议的当事各方在缔结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或(B)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当事各方营业地点所在国以外:(a)仲裁协议中确定的或根据仲裁协议而确定的仲裁地点;(b)履行商事关系的大部分义务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或(C)当事各方明确地同意,仲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4)就第(3)款而言:(A)如当事一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营业地点为与仲裁协议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点;(B)如当事一方没有营业地点,以其惯常住所为准。

(5)本法不得影响规定某些争议不可交付仲裁或仅根据本法之外的规定才可以交付仲裁的本国其他任何法律。

第二条定义及解释规则在本法范围内:(A)“仲裁”是指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任何仲裁;(B)“仲裁庭”是指一名独任仲裁员或一组仲裁员;(C)“法院”是指一国司法系统的一个机构或机关;(D)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八条外,允许当事各方自由决定某一问题时,这种自由包括当事各方授权第三者包括机构作出此种决定的权利;(E)本法的规定提到当事各方已达成协议或可能达成协议的事实时,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援引当事各方的一项协议时,此种协议包括其所援引之任何仲裁规则;(F)本法的规定,除第二十五条(A)项和第三十二条(2)款(A)项外,提及请求时,也适用于反请求;提及答辩时,也适用于对这种反请求的答辩。

第三条收到书面通讯(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A)任何书面通讯,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投递到收件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或经合理查询仍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而以挂号信或能提供作过投递企图的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到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惯常住所或通信地址,即应视为已经收到;(B)通讯应被视为已于以上述方式投递之日收到。

(2)本条规定不适用于法院程序中的通讯。

第四条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一方如知道本法中当事各方可以背离的任何规定或仲裁协议规定的任何要求未得到遵守,但仍继续进行仲裁而没有不过分迟延地或在为此订有时限的情况下没有在此时限内对此种不遵守情事提出异议,则应视为已放弃其提出异议权利。

第五条法院干预的限度由本法管辖的事情,任何法院均不得干预,除非本法有此规定。

第六条法院或其他机构对仲裁予以协助和监督的某种职责第十一条第(3)和(4)款、第十三条第(3)款、第十四条、第16条第(3)款和第三十四条第(2)款所指的职责应由……(实施本示范法的每个国家具体指明履行这些职责的一个法院或一个以上的法院或其他有权力的机构)履行。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七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独协议的形式。

(2)仲裁协议应是书面的。

协议如载于当事各方签字的文件中,或载于往来的书信、电传、电报或提供协议记录的其他电讯手段中,或在申请书和答辩书的交换中当事一方声称有协议而当事他方不否认,即为书面协议。

在合同中援引载有仲裁条款的一项文件即构成仲裁协议,但该合同须是书面的而且这种援引足以使该仲裁条款构成该合同的一部分。

第八条仲裁协议和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性申诉(1)就仲裁协议的标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如当事一方在不迟于其就争议实体提出第一次申述时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交付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

(2)本条第(1)款所指诉讼已提起时,仍然可以开始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可作出裁决,同时等待法院对该问题的判决。

第九条仲裁协议和法院的临时措施在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期间,当事一方请求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和法院准予采取这种措施,均与仲裁协议不相抵触。

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十条仲裁员人数(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确定仲裁员的人数。

(2)如未作此确定,则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名。

第十一条仲裁员的委任(1)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否则不应以所属国籍为理由排除任何人担任仲裁员。

(2)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委任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遵从本条第(4)和第(5)款的规定。

(3)如未达成此种协议:(A)在仲裁员为三名的仲裁中,当事每一方均应委任一名仲裁员,这样委任的两名仲裁员应委任第三名仲裁员;如当事一方未在收到当事他方提出如此行事之要求的三十天内委任仲裁员,或两名仲裁员在被委任后三十天内未就第三名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B)在独任仲裁员的仲裁中,如当事各方未就仲裁员达成协议,则经当事一方请求,应由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委任。

(4)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委任程序,如果:(A)当事一方未按这种程序规定的要求行事,或(B)当事各方或两名仲裁员未根据这种程序达成预期的协议,或(C)第三者,包括机构,未履行根据此种程序所委托的任何职责,则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除非委任程序的协议订有确保能委任仲裁员的其他方法。

(5)就本条第(3)或第(4)款交由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的事情所作出的决定,不容上诉。

该法院或其他机构在委任仲裁员时应适当顾及当事各方协议的仲裁员所需具备的任何资格,并适当顾及尽可能确保委任独立和公正的仲裁员的种种因素,而且在委任独任仲裁员或第三名仲裁员时,还应考虑到委任一名所属国籍与当事各方均不相同的仲裁员的适宜性。

第十二条回避的理由(1)在被询几有关其可能被委任为仲裁员之事时,其应该披露可能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任何情况。

仲裁员从被委任之时起直至在整个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应不迟延地向当事各方披露任何此类情况,除非其已将此情况告知当事各方。

(2)仅因存在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或独立性引起正当的怀疑的情况或他不具备当事各方商定的资格时,才可以对仲裁员提出回避。

当事一方只有根据其作出委任之后知悉的理由才可以对其所委任的或参加委任的仲裁员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提出回避的程序(1)当事各方有权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程序达成协议,但须服从本条第(3)款的规定。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拟对仲裁员提出回避的当事一方,应在他得知仲裁庭组成或得知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的任何情况后十五天内向仲裁庭提出书面陈述,说明提出回避的理由。

除非其要求回避的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他方同意所提出的异议,否则仲裁庭应就回避事宜作出决定。

(3)如根据当事各方协议的任何程序或本条第(2)款的程序提出的回避不成立,提出回避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驳回其所提出的回避的决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请求第6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该回避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该请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包括被提出回避的仲裁员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四条未行事或不能行事(1)如果仲裁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原因未能不过分迟延地行事,其委任即告终止,如果其辞职或当事各方对终止其委任达成协议的话。

但如对上述任何原因仍有争议,当事任何一方均可请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或其他机构就终止委任一事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

(2)如果按照本条或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一名仲裁员辞职或当事一方同意终止对一名仲裁员的委任,并不意味着承认本条或第十二条第(2)款所指任何理由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委任替代仲裁员因根据第13条或第14条的规定或因仲裁员由于任何其他原因而辞职或因当事各方协议解除仲裁员的委任或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终止仲裁员的委任时,应按照原来适用于委任被替换的仲裁员的规则委任替代仲裁员。

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十六条仲裁庭对其管辖权作出裁定的权力(1)仲裁庭可以对其管辖权包括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或效力的任何异议,作出裁定。

为此目的,构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立于合同其它条款的一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无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2)有关仲裁庭无权管辖的抗辩不得在提出答辩书之后提出。

当事一方已委任或参与委任仲裁员的事实,不妨碍其提出此种抗辩。

有关仲裁庭超越其权力范围的抗辩,应在仲裁程序中被指越权之情事出现后立即提出。

在这两种情况下,仲裁庭如认为有正当理由,均可准许推迟提出抗辩。

(3)仲裁庭可以根据案情将本条第(2)款所指抗辩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或在实体裁决中裁定。

如果仲裁庭作为一个初步问题裁定它有管辖权,当事任何一方均可在收到裁定通知后三十天内要求第六条规定的法院对这一问题作出决定,该决定不容上诉;在等待对这种要求作出决定的同时,仲裁庭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仲裁庭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经当事一方请求,可以裁定当事任何一方就争议的标的采取仲裁庭可能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临时性保全措施。

仲裁庭可以要求当事任何一方提供有关此种措施的妥适担保。

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十八条对当事各方平等相待当事各方应得到平等相待,并应被给予充分的机会陈述其案情。

第十九条程序规则的确定(1)在不违背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庭进行仲裁所应遵循的程序达成协议。

(2)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可以在本法规定的限制下,按照它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仲裁。

授予仲裁庭的权力包括确定任何证据的可采性、相关性、实质性和重要性的权力。

第二十条仲裁地点(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地点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地点应由仲裁庭确定,但应考虑到案件的情况,包括当事各方的方便。

(2)虽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仲裁庭可以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地点会晤,以便在其成员间进行磋商,听取证人、专家或当事各方的意见或检查货物、其他财产或文件。

第二十一条仲裁程序的开始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特定争议的仲裁程序,于被申请人收到将该争议提交仲裁的请求之日开始。

第二十二条语文(1)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达成协议。

如未达成此种协议,仲裁庭应确定仲裁程序中要使用的一种或数种语文。

除非其中另有规定,这种协议或确定应适用于当事一方的任何书面陈述、仲裁庭的任何开庭、裁决、决定或其他通讯。

(2)仲裁庭可以命令任何文件证据应附具当事各方协议的或仲裁庭确定的一种或数种语文的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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