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意-思⾃治原则是民法的基础,民法就应该体现当事⼈的意-思,⽽国家不应该过多的⼲涉,最好做到尊重和维护当事⼈的⾃由。
那么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意-思⾃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含义民法上的意-思⾃治原则,⼜称私法⾃治原则,指私⼈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之⾃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的意-思,⾃由创设。
意-思⾃治原则强调尊重个⼈意-思⾃由,当事⼈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的真实意志来决定⾃⼰的⾏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涉。
意-思⾃治是⼀种法哲学的理论,即⼈的意志可以依其⾃⾝的法则去创设⾃⼰的权利义务,当事⼈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且是其发⽣根据。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为是与事实⾏为相对应的⼀个概念,事实⾏为属⾮意-思表⽰⾏为,⽽法律⾏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定的意-思表⽰发⽣民事法律后果的⾏为,“法律⾏为者,乃以发⽣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为要素之⼀种法律事实也。
”可见民事法律⾏为以当事⼈有意-思表⽰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从民事检察监督的⾓度出发,意-思⾃治原则在民事领域包含两层含义:处分民事权利的⾃由和处分诉讼权利的⾃由。
当然,有时候,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是⼀个问题的两个⽅⾯。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关于意-思⾃治的限制,散见于整个私法领域,然⽽,即使是浩如烟海的民事法律条⽂,依然逃脱不了总则的抽象和概括,因为“总则是把被提取和抽象的⼀般性内容汇总在⼀起”、“总则中的规定必须具有⼀般性的特征”就对意-思⾃治的限制程度⽽⾔,以权利⾏使部分的规则对意-思⾃治的限制表现最为明显。
正如杰尔苏所定义的“善良和公正的技艺”的法律,绝对不能忽视对于权利的⾏使的注意。
所谓权利的⾏使,“乃权利之主体或有⾏使权者,就权利之客体,实现其内容之正当⾏为也”。
这句话的精髓在于“正当”⼆字。
正义的实现要求对绝对的⾃由给予⼀定程度的限制,权利的⾏使也必然要带上限制的⾊彩。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与鉴定原则
。
技术鉴定法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检 验、分析和判断,提供科学、准
确的鉴定意见。
证据鉴定的注意事项
保持独立性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独立地位,不受任何一方的控 制和影响,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遵守程序规定
在证据鉴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确保鉴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证据的收集应客观、公正,避免主观 偏见和倾向性,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 可信度。
全面性原则
证据的收集应尽可能全面,涵盖与案 件相关的各个方面,以便仲裁庭能够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证据收集的方法与技巧
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了解案 件事实和争议焦点,获取口头证 据。
现场勘验
对于涉及物证或现场情况的案件 ,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记录现场 情况并提取相关证据。
充分披露信息
鉴定人员应充分披露可能影响鉴定结果的相关信 息,以便当事人全面了解鉴定过程和结果。
04
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收集与鉴 定的挑战与对策
Chapter
跨国文化差异对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影响
证据认知差异
01
不同国家文化背景导致对证据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不同,可能影
响证据的收集与鉴定。
语言障碍
02
跨国仲裁涉及多种语言,语言理解和翻译问题可能影响证据的
合理、公正的证据收集与 鉴定原则有助于保障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公正性体现
证据收集与鉴定的公正性 直接影响仲裁结果的公正 性,是仲裁制度公正性的 重要体现。
02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收集
Chapter
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
国际私法 第十六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一)
国际上市仲裁的类别——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依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和友好仲裁。 1.依法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员或仲裁庭必须按照法律对争议实质问题 作出裁决。 2.友好仲裁,也称友谊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 平和善意原则或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裁决。 3.是否进行友好仲裁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与愿望。 同时,是否能进行友好仲裁还得受“仲裁地法”或有关国际公约的制约。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严格的约束力,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2)具有排除有关国家法院的管辖权的效力。 (3)是有关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 (4)是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练习题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A.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只具有民间团体的性质 B.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完全来自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建立在双方当事 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基础上 C.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一般都不公开进行 D.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的自治性大大超过国际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治 性 E.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一般实行一裁终局制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1.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伦敦国际商会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 2.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 3.其对于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商事争议都予以受理,而不管 有关争议发生在哪个国家,跟英国是否有联系。
中国受理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下设的一个全国性的民间常设仲裁机构。 成立于1956年,总部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北京总会及其他分会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总会和分会使用相同的《仲 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在整体上享有一个仲裁管辖权。 2.据2014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 列争议案件: 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国内争议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界限
国 商 仲 当 人 思 治 贝 界 际 事 裁 事 意 自原l 限 J 的
刘俊 霞
摘 要 当事人 意 思 自治原 则 一直 被 作 为 国 际 商事 仲 裁 的 基 本原 则 , 当事人 的 意 愿在 整 个 仲 裁 过 程 中都 应 受
到充 分 的 尊 重 。但 是 没有 任 何 一个 原 则 是 绝 对 的 ,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也 有 界 限 , 受 到 国际 和 国 内强 行 法 的 限 要 制 。 虽然 仲 裁 员 的裁 量 权 对 于 仲 裁 程 序 的 顺利 进 行 非 常 重 要 , 仲 裁 员 的裁 量权 不 能 成 为 当事 人 实 现 意 思 自治 的 但
事 人 自己 最 有 权 决 定 何 种 仲 裁 程 序 最 能 满 足 其 利
益 , 最 符合 案 件 的情 况 。在 这 种 相对 灵 活 的争 议 也
解 决 机 制 中 , 事 人 希 望 仲 裁 裁 决 尽 可 能 少 的 受 到 当
司 法 审 查 或 仲 裁 员 的 影 响 , 事 人 看 重 仲 裁 的便 利 当 性 和终局 性甚 于一个 “ 确 ” 结果 。 正 的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精 髓 在 于 允 许 当 事 人 按
综合 考虑 案件 的具体 情况 、 当事 人 的 预 期 、 裁 庭 成 仲
裁 进 行 地 国 的法 律 不 一 致 时 , 事 人 的 约 定 也 仍 有 当
效 力 。 因 此 , 学 者 评 价 该 条 将 当 事 人 意 思 自治 作 有
员 的人数 , 而 决 定 仲 裁 程 序 如 何 进 行 , 达 到公 从 以
障碍 , 当事 人 的意 愿 高 于 仲 裁 员 的 裁 量 权 。在 国 际商 事 仲 裁 中应 寻 求 强行 法 、 当事 人 意 思 自治和 仲 裁 员裁 量 权 三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我们知道当今社会经济已然全球化,世界早已成为⼀个整体,当发⽣⼀些国际性的商业纠纷,申请仲裁时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就这个问题,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希望对你有⽤,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吧。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原则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交往中双⽅当事⼈通过协议⾃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某⼀临时仲裁庭或某⼀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决,并约定⾃觉履⾏该项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的⼀种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问题,是仲裁庭在裁决争议时所遇到的重要且复杂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程序是否公正、合法,⽽且关系到双⽅当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仲裁裁决的可执⾏性,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商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向为当事⼈和仲裁员所关注。
本⽂拟从仲裁协议、仲裁程序和实体问题的法律适⽤三个⽅⾯来论述这⼀问题。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仲裁协议是双⽅当事⼈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或将来可能发⽣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种协议,它是国际商事仲裁得以发⽣的根本依据。
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它是指双⽅当事⼈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的约定将可能发⽣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是仲裁协议最常见和最重要的表现形式。
(2)仲裁合同。
它是指在争议发⽣前或争议发⽣后有关当事⼈双⽅经过平等协商,共同签署的⼀个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专门性协议,⼜叫仲裁协议书。
仲裁庭在审理双⽅当事⼈交付仲裁的争议时:⾸先要确定双⽅当事⼈订⽴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如果仲裁协议⽆效,则仲裁根本⽆从发⽣,仲裁庭⽆权对争议进⾏裁决,即便作出裁决,其仲裁裁决也会被有关国家拒绝予以承认和执⾏。
仲裁协议的法律适⽤,实际上就是仲裁庭应适⽤何国法律来确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我们按照国际私法上合同准据法的⼀般理论,从当事⼈的缔约能⼒、仲裁协议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三个⽅⾯来进⾏分析。
仲裁与意思自治
仲裁与意思自治作者:高媛媛李凌蒙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1期摘要意思自治是在司法领域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则,它的重要地位和重要意义同样也体现在仲裁制度中,从协议的签订到仲裁过程的施行,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其始终,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成为仲裁优于诉讼的一个特点。
本文即从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具体体现出发,分析出意思自治的重要作用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并加以完善。
关键词仲裁诉讼意思自治作者简介:高媛媛、李凌蒙,西南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010-02一、引言对于“意思自治”这一原则的起源,大多数学者认为是由法国学者杜摩兰在16世纪的时候提出来的,发展至今,这一原则已不断完善和丰富,在法律中尤其是在民法中的地位也日益显著。
但是,各国学者对其定义还是有所不同的,如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行为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豍梁慧星教授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豎由此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仲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即仲裁员或公断人审理,由其依据法律或者依公平自愿原则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
与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仲裁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论从其仲裁协议还是从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员以及仲裁程序来看,都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双方的自由,又不致影响社会秩序。
由此看来,意思自治原则是作为仲裁制度中一个最基本的原则而存在和发展的,并且在仲裁的全过程中起核心作用,是仲裁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成为仲裁区别于诉讼的显著标志。
论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收稿 日期 :0 5—0 20 9—2 2
作者简介 : 丁丽柏(95一 , 。 16 )女 壮族 。 广西靖西人 ,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副教授 , 硕士生导师 。 主要从事 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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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20 年第 l 卷第 1 06 2 期
托霄也都接受 了这一学说。在普通法国家第 一个采 法院不予受理 , 即一个有效 的仲裁协议 ( 或条款) 可
双方之前没有达成协议, 而一 用意思 自治原则 的判例出现在英 国,70年曼斯菲 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 16 尔德勋爵在罗宾逊诉布兰得( oi o .Bad 指 方申请仲裁, R b snV l ) n n 仲裁委员会也不予受理。其次 , 当事人 出, 作为一种例外 , 当事人可 以选择缔约地 以外的法 的纠纷交 由哪个 仲裁委员会解 决, 这些都是 由当事
— —
、
意 思 自治 原则溯 源
对意思 自治之理解 , 同的学者对其有不 同认 不
然而, 同领域内的当事人 意思 自治 的观念 在合
识。有的学者认为意思 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 则始现 于 1 纪意 大利波 伦 亚大 学教授 萨利 塞 4世
行 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 自由和行为 自主 , 即民事主 (a c ) Sle 的著作中。到 l 世 纪, it 5 巴黎大学 教授罗朱 体在从事 民事活动时, 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 斯 ・ 以 库尔蒂乌斯( oh s ut s 明确指出 , 同之所 R cu ru ) C i 合 达 自己的意愿 , 根据 自己的意愿来设立 、 变更和终止 以适用行为地法 , 是因为 “ 当事人默示 同意适 用该 民事法律关 系。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 自治原则之核 法” 虽然它同现代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概念 , 心是合 同 自由原则 ,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 相差甚远 , 并且在当时未治原则: 意思 涉o J “ [德国学者将意思 自治称为“ 2 私法 自治” 他们认 ,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整地提出。
到17世纪逐渐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意思自治原则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迅速传播开。
自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它便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它的形成和确立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较晚,学说体系相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要年轻许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1)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lcia-八大原理的内容
lcia-八大原理的内容LCIA-八大原理是指国际商会仲裁院(LCIA)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所遵循的八项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高效和可信度。
下面将对LCIA-八大原理进行逐一介绍。
第一原理:独立和无偏见的仲裁员仲裁员应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他们应遵守仲裁协议和法律的规定,以及专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
仲裁员还应确保在仲裁过程中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维护程序的公正性。
第二原理:自由裁定程序仲裁员应有权自由决定适用的法律、证据和程序。
他们应在当事人的意见和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裁决。
这一原则确保了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第三原理:公开和透明的程序仲裁程序应在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公开。
仲裁庭应向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机会进行辩论,并在裁决之前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第四原理:质证权利的平等当事人应享有平等的质证权利,包括传唤证人、要求提交证据和提问对方当事人等。
仲裁庭应确保各方在程序中平等地行使质证权利,以保证案件的公正性。
第五原理:快速和高效的程序仲裁程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出裁决。
仲裁员应尽最大努力确保程序的高效性,例如限制证人证言的时间和数量,并及时处理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争议能够迅速得到解决。
第六原理:合理成本仲裁庭应在裁决案件时考虑争议的复杂性和价值,以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他们应努力控制仲裁费用,并在必要时要求当事人支付合理和公正的费用。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仲裁程序的经济可行性。
第七原理:公正和有效的裁决仲裁庭应在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基础上做出公正和有效的裁决。
他们应确保裁决清晰、明确,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这一原则有助于确保裁决的可执行性和效力。
第八原理:终局性和最终性仲裁裁决应是终局的,即不再受到司法审查的干扰。
当事人应尊重和遵守仲裁裁决,以确保争议的最终解决。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仲裁制度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国际商事仲裁价值取向与意思自治原则
共 政策 的方 式进 行 。如 当事 人之 间 的某协 议授 权仲 裁庭在 进行
在现 代, 几乎所 有 国家的 法律 , 将“ 思 自治原 则” 为确 定契 仲 裁时 , 取违 反仲裁 进行 地 国的强行 性规 范( 都 意 作 采 或者公共 政策) 的 约准 据法 的基本 原则 。 仲裁 制度 而 言, 思 自治原 则是其 首要 行 为 , 该协 议在 该 国是不 可执 行 的, 对 意 则 至少触 犯 了此类规 则或公 特 征 , 不仅贯 穿于 仲裁 程序 事项 方面 的各 种制 度 , 且在本 质 共 政策 的条 款是 不可 执 行 的 。如 某 些条款 旨在 授权 仲裁庭 协议 它 并 上决 定着仲 裁程 序事 项方 面 的各 种制 度 。意 思 自治原 则导源 于 适 用法或 仲裁地 法不 可 由仲 裁 员采取 的行为 , 则此类 条款 也是不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 2 2 l)3 8 2 10 - 9 (00 0 - 5 0 0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
、
意思 自治 原则 的起 源 、 念 及限 制。 概 I 生
遵 守 的程序 上 的利 益 以及承 认 和赋 予其 效 力的法律 制度 的利益 之 间达 成平 衡 , 将 是起草 示 范法 时更 为复杂 的 问题 之一 。 这 ”第
意 思 自治原 则 的重要 地位 和 作用 在 国际商 事仲裁 体系 中得
崇的 原则和信 条 。契 约本 身就 是 当事 人对 于 自身权 利与 义务 的 到淋 漓尽 致 的表现 , 仲 裁 中意 思 自治 原则 进行具 体归纳 , 将 我们
设定和 安排 , 以契约 为准 则就是 以当事 人的 自由意志 为准则 , 而 会发 现 , 思 自治 原则 随处 可见 。 意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首次提出,这一主张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1年里斯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表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司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起到了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作用,体现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二)自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特点便是自治性,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满足贸易双方的交易需求;(三)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对相关民商事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己有利的活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用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僵化的连结点,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二)灵活性,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与传统的“硬性规范”更灵活,也是传统冲出规范软化趋势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之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适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合同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条款
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条款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上,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规和仲裁条款。
本文将探讨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常见的仲裁条款。
一、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原则、独立中性原则、自愿保密原则等。
公正公平原则是仲裁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偏不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独立中性原则是指仲裁员在任职期间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自愿原则则要求参与仲裁的各方在签署合同时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承诺遵守相关仲裁裁决。
二、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见条款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条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仲裁协议或独立仲裁协议中约定。
1.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仲裁程序进行的地方。
根据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习惯,仲裁地点通常选择在仲裁员或仲裁庭所在的城市或国家。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可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2.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负责指定仲裁员、监督仲裁程序并最终颁发仲裁裁决。
常见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一个有声望和专业的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和步骤。
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仲裁程序可以灵活调整。
常见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会等。
4.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是指仲裁过程中各方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费用等。
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明确各方分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5.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它具有与国家法院裁决等效的效力。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具备执行力。
总之,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lcia-八大原理的内容
lcia-八大原理的内容LCIA-八大原理是指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LCIA)所遵循的八项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高效和可预测性。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八大原理。
第一原理:独立和中立仲裁庭的成员应当独立于当事人,并且在处理案件时应保持中立。
这意味着仲裁员不受任何外部利益的影响,可以公正地评估证据和法律观点,以做出公正的裁决。
第二原理:自由的意愿仲裁是一种基于当事人自愿的争议解决方法。
这意味着仲裁庭只有在当事人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解决争议。
当事人应自愿选择仲裁,并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程序的规则。
第三原理:程序公正仲裁庭应保证各方在仲裁过程中受到公正对待。
这包括在任命仲裁员、确定程序规则和处理证据等方面,仲裁庭应保持公正。
仲裁员应当尊重各方的权利,并确保他们有充分的机会发表意见和辩论。
第四原理:迅速和高效仲裁庭应尽快解决争议,确保仲裁程序高效进行。
这意味着仲裁员应及时处理案件,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仲裁庭还应协助当事人加快程序进程,避免不必要的延误。
第五原理:经济和费用合理仲裁庭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控制仲裁费用。
这包括仲裁员的费用、租赁场地的费用以及其他与仲裁程序相关的费用。
仲裁员应合理评估费用,并确保费用与争议的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六原理:公开和透明仲裁程序应当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以确保透明度。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仲裁庭的听证会和裁决书可以对公众开放。
公开和透明有助于维护争议解决的公信力。
第七原理:合规和合法仲裁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和仲裁协议的规定。
仲裁员应了解适用的法律,并在裁决中正确应用。
仲裁庭还应确保仲裁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第八原理:最终和绑定仲裁裁决是最终和绑定的。
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各方应遵守并执行裁决。
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
LCIA-八大原理旨在确保仲裁过程的公正、高效和可预测性。
这些原则包括独立和中立、自由的意愿、程序公正、迅速和高效、经济和费用合理、公开和透明、合规和合法、最终和绑定。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的概念:是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制度。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1,司法讼诉的方法2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仲裁协商谈判斡旋调解.“国际商事”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来自百度百科,书上太难找,要是想翻书,就从第七页开始看起。
):仲裁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诉讼区别:仲裁是一种自愿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主要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谈不上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协议)相同之处: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他们都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因为按照各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是相同的,均可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中间vde,法院不对其实体内容进行司法审查。
仲裁与ADR(选择性解决争议的办法)相同之处:都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解决争议的程序上也都比较灵活,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区别: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
(调节:第三方介入后,争议双方不见面斡旋:争议双方见面)/ 仲裁既有诉讼解决争议的终局性,又有ADR方法解决争议的自愿性和灵活性。
它集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与法律上的强制性为一体,同时具有契约性和司法的性质。
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在全球化的经济大潮中,国际商事交易日益频繁,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商事争议的增多。
为有效解决这些争议,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和灵活的特点而被广泛采用。
然而,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影响着仲裁的结果及执行力。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通常遵循几个基本原则。
首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哪国法律或何种规则来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的精神,有助于增强仲裁结果的可接受性。
然而,这种自治权并非无限,不得违反相关国家的公共政策和强制性规定。
其次,如果当事人未作出法律选择,或其选择被认为无效时,需要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适用法律。
这通常涉及对合同履行地、合同缔结地、当事人住所地等因素的综合考量,以确定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
除了上述原则外,还可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公平原则。
在特定案件中,如涉及多个法域的法律冲突,或当事国法律无法提供明确解决方案时,仲裁庭可能会参考国际商事惯例,甚至根据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作出裁决。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一旦作出,其承认与执行则依赖于《纽约公约》。
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便利,极大增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力和实用性。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当事人恶意规避某一国家法律的风险以及对仲裁员法律适用能力的高要求等,都是实际操作中需谨慎处理的问题。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微妙的过程,它不仅要求仲裁员具备跨文化和跨法域的理解能力,还要求对国际法律规则有精准的把握。
通过恰当的法律适用,可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进而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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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
内容摘要: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因此它是当今国际社会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社会相融合,必然要接受、适应这种机制,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商事仲裁地位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是各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关键性的或涉外性的商事争议提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由该仲裁庭做出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商事仲裁在国际商事法律关系中有极大的影响力,除了它是一项商事惯例,并且使用时间长、适用范围广之外,主要原因就在于国际商事仲裁赋予当事人极大的、自由选择的权利,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来。
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
杜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重要性。
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时,这种影响更明显。
由于世界各国都制定了适合本国发展需要的法律,各国法律之间的差异不可避免,解决纠纷的法律方式各不相同,带来的法律后果也不一样。
采用什么法律解决纠纷成为问题的关键。
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无疑是一个最好的办法,因为谁都不会选择对自己不利的法律,都会接受自己选择法律所带来的后果。
所以意思自治对于当事人而言意义重大,不但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成为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在我国并不为广大群众所普遍接受,究其原因在于中国自古以来重农轻商,小农经济讲究自给自足,很少与外界发生纠纷,不需要这种解决问题的手段。
因此国际商事仲裁在中国历史上没有什么影响。
现在,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时期,如果不接受国际的通行做法,我们就有可能依然被排斥在国际市场之外,不能有效地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因此有必要深入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特别是它的核心——意思自治原则,以利于我们在国际商贸领域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仲裁规则的核心地位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构成了整个国际商事仲裁的核心。
(一)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的组织形式
仲裁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选择权,只要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只要仲裁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双方就可以随意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
这就有别于法院诉讼的方式:如果当事人到法院去诉讼,它必须满足诉讼的基本条件(起诉条件、起诉方式、是否是法院主管范围、是否符合法院管辖原则等等)。
由此不难看出:在诉讼中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权利,一旦提起诉讼,它必须按照法院的安排来进行,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而仲裁使当事人规避了这种情况,国家的公权力被排除于私权利之外,表现了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一种尊重。
(二)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地点
一般而言,常设仲裁机构都在其机构所在地进行仲裁活动,但很多国家的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地点作为仲裁地。
这比诉讼更灵活: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一般都规定了法院受理案件的原则,如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每一个管辖原则都有具体的规定,符合规定的,法院才会受理。
所以当事人必须了解这个国家的诉讼法
的规定,否则法院很有可能不受理案件或者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超乎当事人的想象。
在纷繁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要完全了解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的,因此诉讼并不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的最好的手段。
仲裁则可以更好的解决这一矛盾,当事人经过协商之后,可以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最能保护他们合法权利的国家法律,因为他们熟知该国的法律与规章制度,从而解决了诉讼所带来的种种不可预测的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选择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而不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选择了常设仲裁庭的,还可以在该仲裁庭的仲裁名册中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如果他们选择了临时仲裁庭的,则享有更广泛的选择权,他们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仲裁员审理他们之间的争议;可以协商选择首席仲裁员主持、审理案件。
而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是有限的,法院受理案件后由法院组成合议庭或指定独任制法官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审理案件。
当然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行使回避权,但是回避是要有理由的:要与本案有密切联系或者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时当事人才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对比之下仲裁赋予当事人的权利远远大于诉讼赋予当事人的权利,选择仲裁也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四)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仲裁的程序
在仲裁中,仲裁机构、当事人、其他参与人以及仲裁庭从事仲裁活动所遵循的程序,都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而在诉讼中,法院一旦受理案件,以后的所有程序(除了当事人和解外)由法院来控制,诉讼程序方面的选择权对当事人而言是有限的。
(五)当事人可以选择进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
这恐怕是商事仲裁最有魅力的地方。
不同的国家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法律的,国与国之间存在许多不同,制定的法律当然也不相同,不同的法律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一样。
依据什么样的法律才能给自己带来最大的利益恐怕是每一个诉讼当事人都在寻找的答案。
在注重程序正义、实体公正的现代社会,对公正的理解最好还是由当事人来判断,所以一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用来解决纠纷的法律,无疑是当事人认为对自己最公正的法律。
由此所产生的结果比诉讼能更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有利于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益。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民商事仲裁中的巨大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贯穿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与程序的全过程,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所以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中使用的频率特别高,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选择解决商事纠纷的实体法律。
在一般情况下,任何人所选择的法律都是其最熟知的法律,他非常清楚这一法律的适用会给他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所以当事人在进行商事活动时能预知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
有利于争议发生后能迅速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所选择的仲裁员是由各行各业的专家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人组成的,他们通晓该行业的相关技术、原理及法律法规,所以能迅速抓住问题的本质,合理合法地做出令人信服的裁决,迅速解决争议。
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商事流转、贸易自由的需要,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确定性和效率。
市场经济作为一般的经济运行形式承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地位,承认他们可以自主地做出经济决策、独立的承担决策的经济风险,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遵守国际经济交往中通常的规则和惯例。
意思自治原则正好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它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赋予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有利于调动当事人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使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惯例和规则得到真正的适用。
而且解决纠纷的法律一旦确定,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直接促进个别交易乃至整个国际交易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