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自治原则论文

合集下载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国婚姻和涉外离婚案件逐渐增多,这为涉外离婚领域的法律规制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等多元化因素,需要寻求一种能够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解决途径。

在这一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被提出并被广泛接受,成为涉外离婚案件中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

本文将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具体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制涉外离婚案件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允许当事人自主协商解决离婚事宜,而不是一概适用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包括尊重当事人意愿、重视当事人协商解决、尊重当事人的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等。

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涉外离婚案件涉及的离婚协议、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

在涉外离婚案件中,由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各自有着不同的离婚规定和离婚程序,因此必须考虑到当事人自身的文化背景和法律意愿,尊重其选择并尽可能维护其利益。

二、涉外离婚案件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具体实践2. 选择法律适用:根据涉外离婚案件中的具体情况,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以解决离婚事宜。

针对不同的问题,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尽管意思自治原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应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化冲突: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为文化背景和宗教信仰的差异而产生分歧,导致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意见。

这就需要法院在尊重意思自治原则的前提下,通过沟通协调等方式解决文化冲突,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2. 法律适用:涉外离婚案件中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当事人在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时可能存在困难,尤其是在法律制度差异较大的情况下。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尤其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法律的目的角度、法律的效力角度及法律的适用角度探讨了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了该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体系;作用一、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的是自愿和自主原则,即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变更应基于当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民法体系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并分析其优势和局限性。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1.法律的目的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

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权利,而个人权利的实现需要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契约的自由和契约自主,使当事人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2.法律的效力角度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保障法律的效力。

在民法体系中,法律的效力需要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来实现。

只有当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才能够产生法律效果。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自愿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作出意思表示,从而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

3.法律的适用角度意思自治原则对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是一种国家行为,而国家行为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适用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使法律的适用更具个性化和灵活性,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优势和局限性1.优势2.局限性四、结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能够体现和保护法律的目的,保障法律的效力和适用。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适用该原则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特殊情况,确保其正确实施,以达到效果最优化的目的。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1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发出表示,表意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或一系列法律后果)应该发出并产生效力。

9意思自治之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的将各自内心真实意思充分表达于外部,及意思表示完整而真实。

当事人各种内在或外在原因,使得“意思”与“表示”不相一致时,则可能导致主体平等地位之丧失与交易安全之破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1)诈欺诈欺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亦即有意引起或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诈欺人决策之目的。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之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客观上诈欺人须有欺骗他人之行为,诈欺行为有背于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之程度,因诈欺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且此表意人因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主观上诈欺人有诈欺之故意,诈欺人有意思能力。

具备以上六点,便构成诈欺。

诈欺本质上说,是加害人在思想意识或精神领域对被诈欺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

这种精神和意志上的限制在一定的程度上就构成了对被诈欺人意思自治的侵犯,是民事主体意思自治不能的一种具体表现。

(2)胁迫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是表意人因他人之胁迫而内心产生恐怖之念而为的意思表示。

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人预示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人看来,胁迫人有能力使这种不利情况发生,而且如果被胁迫人不发出对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示,胁迫人也一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生。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作用论文意思自治也称为私法自治,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1]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跨越了民法的生产领域和交换领域,贯穿于整个民法之中,体现民法的最基本精神。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理的观点逐步在我国确立,但是也应当看到,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思维模式的固化,两千年封建文化思想造成的自由主义缺失以及经济上垄断主义造成的不平等现象,使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存在着否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基本原理的主张,即使是我国民法通说观点,对于民事法律事实中事实行为的论述,也认为是脱离意思自治原则的。

笔者认为这些认识是错误的。

尽管在民法的各个部分(身份法和财产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强度不同,但是不能否认意思自治是民法基本原理的观点,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意思,其表示方式有明示与暗示两种,不能因为未明示而否定主体意思的存在,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划分,要遵循同一律原则。

笔者尝试从民事法律事实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中的基本原理。

一、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历史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和私有制社会商品经济的勃兴具有内在的必然联系,或者说,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

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集中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哲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的自由主义思想。

从哲学上讲,意思自治首先是建立于人“生而自由”的信念基础之上。

从经济学上讲,意思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客观要求。

与此同时,根据自由经济理论,独立主体之间的自由竞争自发性地保护了私人所有权和社会经济之间的平衡。

建立在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上的供求关系的规律,不仅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相适应,而且使生产与需求相适应。

此外,自由主义者们还认为,整体利益表现为个别利益的总和。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被用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自主决定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保持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这意味着合同应当是经过自愿和自主决定的,没有任何外部的强制和干预。

这种原则根植于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价值观念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意愿表达上存在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可能对市场信息或权益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合同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受到限制。

这种不对等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一方因为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受到损害。

其次,合同的标准化也对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了挑战。

现代经济中,许多合同都是以标准化合同的形式出现。

这些合同由合同模板或通用条款构成,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对具体条款进行独立谈判和修改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愿可能被限制,不再具备真正的意思自治。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可能影响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在合同过程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势,使得对方在表达意愿时处于弱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中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合同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保护和促进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关键。

法律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充足的权益信息,以保证双方能够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达成意愿一致。

其次,加强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必要的。

法律可以禁止或限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菜一样。

在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就像食客,他们可以自己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比如说,我和一个外国朋友做生意签合同,我们俩都是音乐发烧友,都特别喜欢法国那种浪漫的氛围,就像法国的音乐一样迷人,于是我们一致决定在合同里适用法国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们的自由啊,多酷!2. 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呀,就像是你自己装修房子。

你想怎么装就怎么装,只要不违反规定。

合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

像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做时尚服饰的,另一个是做高端珠宝的。

这两个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有创意的设计师,因为都经常和意大利的时尚产业打交道,觉得意大利的法律就像意大利的时尚风格一样精致且富有条理,所以他们自主选择适用意大利的法律。

这多自由,多让人兴奋呀!3. 哟,你要是了解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肯定会觉得超有意思!这就好比你旅行的时候,可以自己选择路线一样。

在合同中,当事人就有这样的选择权。

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妇要请婚庆公司,他们俩对希腊的爱情神话特别着迷,觉得希腊的文化充满了浪漫和神秘,就像他们对自己婚礼的期待一样。

所以在和婚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充满憧憬的旅行者,选择适用希腊的法律。

这简直是把自己的梦想融入到合同里了,棒极了!4. 哇塞,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简直是一种超棒的权利呢!这就如同你在一群朋友中选择和谁一起玩一样。

在签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法律的适用。

拿两个科技公司来说吧,他们都对美国的高科技创新环境非常钦佩,觉得美国的法律就像他们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一样先进且具有前瞻性。

于是,在他们的合作合同里,就像两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样,选择了适用美国的法律。

这多有成就感啊!5. 嘿呀,你可别小瞧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跟你挑衣服穿一样,你肯定选自己喜欢的款式。

合同双方也是如此。

意思自治原则理问题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理问题论文

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问题研究摘要:现代冲突法理论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们把准据法问题看作国家间的冲突。

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看上去似乎都在对某个案件在适用准据法方面进行斗争。

从这个观点上看,冲突方法的目标是为了解决问题,把许多现实状况分派给有合适的规范制定者。

对于这个观点,意思自治理论有个疑问:如果允许个人选择他们之间的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似乎个体就能决定国家之争的结果,但这真的有可能实现么?本文试图对于这个难题给出一个理论上的解决方法。

言外之意,冲突理论必须重新调整。

其目标不应是为了解决国家间的冲突,而是应满足于个人,及其所需与所想。

关键词:意思自治;准据法;个人本位中图分类号:d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189-02在过去几十年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上已经占据了稳固且不断上升的地位。

这是根据美国法院采用《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第187条款的文献中的表述所强调的,它允许当事人有选择准据法的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虽然在口头上被认可,但在冲突理论的大军面前,总是显得像一个异议者。

那么也许有人会问,为什么意思自治在现代冲突原理中只是处于边缘地位?为什么在实践中用得最多的原理在理论中却很少讨论?这些问题都有待解释。

一、证明意思自治原则正当性过程中遇到的理论问题在理论层面上,意思自治从未轻易被认可。

《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的作者joseph h.beale 强烈反对这个原则,因为他认为允许当事人选择准据法会给予个人“立法权”。

法律选择的自由会在实践中创造一个“由任意选择而走到一起订立合同的两个人组成的立法主体”。

最后,《第一次重述》没有包括认可这种自由的规定。

然而,《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态度急转,认为beale的观点是过时的。

书中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正当的,因为正是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法院的冲突规范来决定准据法。

但这里又有个问题没有被解答:为什么法院的冲突规范要把这种权利给当事人?这不是当事人置于法律之上么?另一个理论是意思自治只不过意味着允许当事人把一国的法律规则并入其协议。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是一场自由恋爱,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比如说,我是个小老板,要和国外的供应商签合同。

我觉得我老家的法律我最熟悉,也最能保障我的权益,那我就可以和对方商量,把我老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的自由啊,多棒!要是没有这个原则,就像被强迫着和不喜欢的人结婚,那得多难受啊。

2. 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呢!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择想吃的菜。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之间签合同也是这样。

我朋友的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们都是科技公司。

我朋友觉得硅谷那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特别清晰,对他们这种搞创新的公司很有利,就提出用那边的法律来适用他们的合同。

对方公司考虑后也同意了。

这就像两个口味相似的人一拍即合,多和谐。

要是不能自己选,就像进了餐馆只能吃固定套餐,多无趣啊。

3. 咱来说说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吧。

这原则就像给合同双方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最适合他们的法律之门。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国内的艺术家要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国外的一个画廊展览。

艺术家担心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他对法国的艺术相关法律研究得比较多,觉得法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完善。

于是他就和画廊商量用法国法律来规范这个授权合同。

这就像艺术家挑选最适合自己作品展示的画廊一样,精心又明智。

如果没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不是把自己的宝贝作品交给命运随意摆弄吗?可不行啊!4. 你有想过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像什么吗?我觉得它就像旅行的时候你可以自己选择路线。

合同双方就像是旅行者。

举个例子,有两家跨国旅游公司合作,一家来自日本,一家来自泰国。

他们要签一个关于联合开发新旅游线路的合同。

泰国的公司觉得泰国的商业法律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规定很灵活,对双方都有好处,就向日本公司提议用泰国法律来适用合同。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1)意思自治原则始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莫林(Charles dumolin)正式提出的“党的意志决定论”,并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四项原则中的第一项是意志自治。

学者们对其发展进行了精辟的探讨:“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起源于16世纪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并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兴起和确立。

”(2)概念来源自由主义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志自治思想的来源。

私法自治的概念来自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

所谓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即“一个人不因其任意意志而受到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的强迫的国家”。

简言之,与行使公共权力相比,有被动的不受干涉的自由,与处理个人事务相比,有主动的自决自由。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2]。

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这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中。

(3)理论假设作为现代民法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以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判断为基础。

学者们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现代民法体系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业主。

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因为法学家和立法者做出“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互换其地位,在一项交易中充当卖方,在另一项交易上充当买方。

尽管一方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使合同对自己更有利,但这一微不足道的优势将被主体之间持续的立场交换所抵消。

正是基于这两个判决,民事主体被认为能够根据其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民事法律在立法和执行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就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适用范围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中所包含的自治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治,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治,而并不是那种毫无限制的完全的自治。

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其他若干的人组成一个群体而进行生活,而社会又不是毫无秩序的,其必须受一定的秩序约束,而作为个体的人若想要在社会中生活,其必须服从社会中秩序的约束,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和自己利益不相一致的人或事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意思自治的概念理解为:所谓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行为,处理和安排自己的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干涉与侵犯,而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则包含了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而言,其源头来自于罗马法;而兴起于19世纪成文法运动时期,发达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变革于国家干预主义时代。

所谓的意思自治,从更严谨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应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该学说最早由法国名叫查理。

杜摩林的法学家提出,由于该学说主张意思自治,迎合了当时“天赋人权”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潮,并且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的历史需要,故通过罗马法焕发活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到资本主义垄断的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逐渐取代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与诘难,并且逐渐势微,意思自治原则从这一时期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离婚领域中的适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涉外离婚频率显著增加。

在涉外离婚中,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性。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种合同解释原则,其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将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作为合同解释的首要依据。

在涉外离婚领域,由于涉及多方及多种法律体系的冲突,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自主权和公平性。

涉外离婚常常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冲突。

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应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者按照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处理。

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明确表达其选择的法律适用地,从而使其真实意图得以充分尊重和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并促进法律适用准确和公正。

涉外离婚往往伴随着语言和文化差异。

在国际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使用不同的语言进行沟通和交流,这可能导致意思表达不清、误解和歧义的产生。

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一种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解释合同内容的方法。

通过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减少误解和纠纷的发生,从而实现公平和互惠的结果。

涉外离婚涉及到不同司法管辖区的法庭。

由于不同法庭的法律观念和理解方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可能会对离婚合同的内容进行不同的解释。

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为当事人提供一种保护自身权益和合同价值的机制。

通过将合同解释权交还给当事人,并尊重其真实意图,避免不同法庭之间的法律冲突和不公正的结果。

涉外离婚案件中常常存在复杂的事实和证据问题。

由于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和证据收集标准的差异,可能会给案件的审理和解决带来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意思自治原则有助于准确理解和解释当事人的意愿和合同约定,从而帮助法院作出公正和合理的裁决。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

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浅谈“私法根本价值所在”之意思自治原则引言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

在漫长的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先前由于受森严的封建身份等级制度和宗教势力之影响,意思自治只是一种商品流通过程中理想化的观念。

此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却是迟至近世民法才得以确立。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是其经济理论的根据,18世纪至19世纪的理性哲学是其哲学基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是其经济基础。

1 意思自治原则在立……一、意思自治原则之概述对意思自治之理解,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之核心是合同自由原则。

其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对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德国学者将意思自治称为“私法自治”他们认为意思自治乃法律制度赋予并确保每个人都具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行为特别是合同来调整相互之间关系的可能性。

4第一种认识主要是从行为主体之意思出发,强调表意人表意的充分,完整无瑕疵;第二种理解与第三种理解有共通之处,既已一定范围内自由之限制,但其又有区别。

区别在于,第二种认识强调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之完全自由。

第三种认识只是将这种自由视为一种合意之可能性。

意思自治原则在现行法律上的根据,首先是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再次,在民通与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对于意思自治原则也从不同之角度进行为规定,进而形成了民法的这一基本理念与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与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并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基础(一)概述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始于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正式提出的“当事人意志决定论”,而后又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典型例证即是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其推演出的四项原则之首即为意思自治。

学者对其发展历程有着精辟的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发端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发展时期,兴起并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二)理念来源自由主义思想和市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思自治的理念来源。

私法自治的理念来源于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思想。

所谓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简言之,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有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有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可以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2]。

这一理念的核心正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动,因此集中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当中。

(三)理论假定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近代民法的产物,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的基本判断之上的。

学者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手工业者或者小业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做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之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某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而另一个交易中充当买受人。

虽然某一方可能一时使得契约对自己更有利,但是这种并不显著的优势随着主体不断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3]正是基于这两个判断,民事主体被认为可以根据自由意思,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

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相关推荐浅谈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论文论文摘要:无论是传统私法,还是现代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一直是各国私法制度尤其是合同法赖以建立的最重要的一块基石,被奉为神圣的、不可动摇的法律准则。

作为私法鲜活精灵的意思自治对促进现代民法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发挥了重大作用。

其产生有着哲学方面、经济方面以及社会方面的基础。

它与其他民法原则一起,使整个民法原则之体系内部达到了一种权利制衡之理想状态,共同支撑与构建民法理论之庞杂体系。

论文关键词:意思自治私法理论基础自治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推动现代民法制度的建立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我国目前对意思自治的基础来源有着不完整的认识,本文意在通过意思自治含义的描述来分析意思自治理论的哲学、经济和社会基础。

强调在我国当下,应避免法实证主义法律效力来自权力的认识,发展但也要抑制过度发展意思自治,从而真正实现人的自由和对人自身价值的升华。

一、意思自治的产生首先从意思自治的含义看。

意思自治产生于西方市民社会现实景况之中,产生于西方的社会观念基础上,它起始于罗马法中的诺称契约,法国契约自由思想体现了它的成长,而它最终的成熟则是在德国法,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是其成熟的最好的体现,被大陆法各国民法典所采用。

根据学界学者的统一观点,私法精神的核心便是意思自治。

民法的一系列原则以及具体制度都是建立在私法的意思自治理念的基础之上的。

正是基于意思自治理念才使民法得以确立了权利法、人法的性质,于是乎民法就被打上“人文主义”的烙印。

例如,民法的任意性规范的立法构成以及民法的开放性体系特征。

私法数千年而不绝的传统也因此而绵延不绝。

那么什么是意思自治?根据西方的“意思自治”学说的观点,“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依其意志进行自由的选择,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根据自己的意志所作出的选择负责。

18世纪在欧洲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20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第一篇: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

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

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
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公共政策
“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的保留是国际私法上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所谓公共秩序保留是指一国法院处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援引应适用某一外国法,但该外国法的适用将会违背法院地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便以此为理由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二)意思自治原则限制的原因分析
关键词:意思自治 限制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就民事关系而言,自由民事同时也就意味着应当是正当的民事、合法的民事和有序的民事。在合同关系中,无论是为了维持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还是为了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真正实现其合理期待,都要求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合法。实行有限制的“意思自治”,可以保障双方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作为社会关系,合同所引起的各项交易,不仅涉及当事人双方的得失,也会进而影响社会的荣衰和他人的利害。
(二)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
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1.选择条件的限制
在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自治原则”解决法律冲突的合同领域,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是否是不受限制的,或者说是否必须选择某种特定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某种联系的法律。 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做法不,一般地说有以下两种做法:
第一、法律规定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或交易有特定联系。通常只允许当事人选择缔约地法、履行地法、物之所在地法、当事人国籍国法和当事人住所地法。如1966 年《波兰国际私法》第25条第1 款规定:“契约债权,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所选择的法律与该法律关系要有一定联系。”
二、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及原因
(一)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就世界范围而言,随着国家对经济生活干预的加强,这种限制已发展得十分系统而完善了。单从经济发展史来说,当自由资本主义经济进入垄断阶段后,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说逐渐被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所取代,市场经济形态的更替和经济学说的推陈出新,使得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诘难与批评,各国都在立法中对其进行了限制。
从历史来看,无论在学说上还是在实践上,对意思自治的弘扬和对意思自治的限制总是相伴而生的、同时并存的。早在提出“意思自治”学说之时,杜摩林就指出,那些具有强制性的习惯,是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排除其适用的。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从法律的角度讲,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说明我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首用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接受了合同自体法的观点。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仅体现我国立法承认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的重要地位,还需要在实务中不断发展。
(2)充分发展阶段(1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第二、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任何法律,而不要求与合同存在联系。传统的英国冲突法理论和判例都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毫无关系的法律,这一原则在英国枢密院审理的“维他食品公司诉马纳斯轮船公司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2.强制性规则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强制性规则又被称为“直接适用的法律”,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减损或排除的规则,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1980 年《欧洲共同体关于合同债务法律适用的公约》中给“强制性规则”下的定义是:“不得由合同予以排除的国家的法律规则。”强制性规则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一项立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法中有关消费者合同、雇佣合同的强制性规定;一是专门的强制性立法,如不少国家的反倾销法、反垄断法等。从各国法律实践的情况看,每个国家都是出于自己的特殊国情而赋予某些法律以强制适用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则根据其性质可分为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和冲突法意义上的强制性规则两类。
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另一个原因是任何社会主体的行为都必须受制于国家权力;国家权力存在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但是为了实现保障个人的自由的目的,国家权力有时候必须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适当限制。因此,对政府来说,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所有的政府都只不过是“有限的政府”。国家权力干涉个人自由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必须是一种不得已而采取的行动,而决不能任意扩大到道德等领域。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及实施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此外《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合同法》第四条虽没有明确使用合同自由的字样,但却不折不扣的载负着合同自由的精神,是关于合同自由最为明确的规定。而第八条强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更是提高了合同自由在合同法中的地位。
毫无疑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仍在继续发展着,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因为,国际私法就其本质而言毕竟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当事人实现自己的正当意愿和合理期待。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