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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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

按照西方的“意思自治”理论,所谓的“意思自治”是指在发生与合同有关的法律冲突的情况下,应适用双方当事人所协商选择的国家的法律,以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最初提出这一理论的学者是十六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杜穆兰(charles dumoulin),十八世纪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开始采用,到了二十世纪,这个学说事实上已为世界所公认,其内容已从选择适用发展到选择解决争执的方法和管辖权。

由“意思自治”理论引伸出的一条冲突规范,即“合同关系”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那国法律“,已为英美的判例,许多国家的立法,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承认和接受。

按照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审判实践和理论,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表示使用何国法律,可以按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所默示的意思来确定双方当事人选择何国法律的意图,这既是”意思自治“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容。

可见,意思自治理论最初是用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的理论,正因此,有些学者又把意思自治原则称为契约自治原则。

「1」通过数百年的发展,事实上意思自治理论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种普遍的原则。

不但在传统的合同法中有体现,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都有体现。

本文将对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遗嘱继承中的体现-遗嘱自由原则按照继承法理论,所谓的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制度中的遗嘱自由原则就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要求。

「2」遗嘱自由是被继承人所具有的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

遗嘱继承原则最早产生于古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过去根据十二铜表法,遗嘱人可以通过遗赠处置全部财产,因为法律规定,‘个人无论怎样处置其财产,法律都可认可’”「3」。

现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继承立法所认可,如法国民法典第967条就规定:“任何人均得或以指定的继承人的名义,或以遗赠的名义,或以其他适用于自己意志的名义,以遗嘱处分其财产。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自主决策并自负其风险的原则。

它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主法治的重要体现。

该原则内涵丰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有自由意愿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约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和利益分配。

这体现了自由选择、自主决策的原则,增强了个体的自主性和主动性。

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来选择合作伙伴、约定条款和实施方式,实现个体的自由与独立,发挥主体的能动性。

其次,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体现民主法治的原则,而不是单方面的政府行为。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将权力下放给当事人,使其在自由的基础上参与决策,使法律关系更加公平合理。

它使法律体系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需求,更好地保障民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第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的配置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高效运行。

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则使自由合约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基本规范,为市场主体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和市场状况自由地约定合同条款,实现交易双方的利益最大化,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此外,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还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该原则,当事人在约定民事关系时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可以理性合理地约定合同条款、财产权益和争议解决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完善的法律保护。

例如,在购买商品时,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退换货、维修和赔偿的条件,当事人可以更有自信地参与市场交易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需要警惕的问题。

首先,自由意愿的约定并不意味着自由面对权力。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刘俊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最高理念,同样它也是合同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纵观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加速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地位受到影响,而是对该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完善和优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相关的发展规律,在合同制度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观点和内容。

本文试对意思自治工作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科学理论依据,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私法上用于处理调节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就是民事主体结合自身的想法和观点来履行合法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十六世纪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正式提出,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合同制度中民事主体能够适用较为合理的法律,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不统一。

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商品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以,罗马法渐渐地从繁琐的商品交换形式中脱离出来,而且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在我国,合同制度同样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时候,书契、判书和傅别等都是古代比较常见的书面形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具体。

总的来讲,西方近现代的合同制不管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规定内容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变化。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始终作为其核心灵魂。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站在理论准备角度分析,最早在西欧资产阶级出现时,意思自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渐扩散传播。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张人文主义,对神学思想不断抨击。

在此基础上演化为“天赋人权”的政治主张。

特别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洛克、狄德罗等人对此做出重要发展叫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解放天性和自由,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不是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最为理想的经济政策就是保持自由。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浅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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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民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 高度抽象的、 是 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意思 自治 原 则是 民法 基本 原 则 中最主 要也 是 最有代 表 性 的原则 。 是该 原 则只 强调 形式 上人人 平 等 的 自由, 但 忽视 了实质 上人 与人 之
该 做 的 事 情 , 不被 强迫 去 做 他 不 应 该 做 的 事情 。 自 由是做 法 律 所 许 而 ” 可 的一 切 事 情 的权 利 。 果 一 个 公 民 能 去 做 法 律 所 禁 止 的 事 情 , 就 如 他
间 的差 异所 产生 的 非平 等 事 实, 结果 使得 法律 对这 一原 则做 出诸 多限 制。 文论 述 了私 法 自治原 则 的含 义和 重要 意 义及 其 本
价 值 , 是 因为该 原 则 的重要 性 , 以它 不能被 滥 用 , 用 范 围也 非 无 限, 正 所 适 我们 需要 对 它做 出限 制 。
第 四, 权利行使部分对 意思 自治的限制。可以说, 在民法总则 中
对私法 自治限制的最 为明显的就在 于权利 行使 方面的规定。正义的 实现要求给 以绝对 的 自治一定的限制, 特别是在法律的本位 由权利本
位 走 向 社会 本 位 的今 天 。
具体来说 , 意思 自治原则是指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之内 的行为 自由, 并可根据 自己的意志产生 、 变更、 消灭 民事法律关系 。 第
果 皆 由 法律 明 文规 定 , 无 私 法 自治之 适 用 。 并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2、合理性:当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权时,必须合理、公正,不能损害他人 或社会的利益。
3、风险自负: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假设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但未明确约定付款 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和强行法规。其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 能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进行 限制,例如,只允许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是必要的。首先,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人的 利益。其次,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个人自由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使个体能够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指南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 为都将无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我们以一则案例为例。假设中国 公民甲与法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购买葡萄酒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后甲发现乙提供的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解决该纠纷时,意思自治 原则为甲提供了选择适用法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自由。甲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国法 律追究乙的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选择 空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是一场自由恋爱,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比如说,我是个小老板,要和国外的供应商签合同。

我觉得我老家的法律我最熟悉,也最能保障我的权益,那我就可以和对方商量,把我老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的自由啊,多棒!要是没有这个原则,就像被强迫着和不喜欢的人结婚,那得多难受啊。

2. 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呢!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择想吃的菜。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之间签合同也是这样。

我朋友的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们都是科技公司。

我朋友觉得硅谷那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特别清晰,对他们这种搞创新的公司很有利,就提出用那边的法律来适用他们的合同。

对方公司考虑后也同意了。

这就像两个口味相似的人一拍即合,多和谐。

要是不能自己选,就像进了餐馆只能吃固定套餐,多无趣啊。

3. 咱来说说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吧。

这原则就像给合同双方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最适合他们的法律之门。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国内的艺术家要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国外的一个画廊展览。

艺术家担心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他对法国的艺术相关法律研究得比较多,觉得法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完善。

于是他就和画廊商量用法国法律来规范这个授权合同。

这就像艺术家挑选最适合自己作品展示的画廊一样,精心又明智。

如果没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不是把自己的宝贝作品交给命运随意摆弄吗?可不行啊!4. 你有想过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像什么吗?我觉得它就像旅行的时候你可以自己选择路线。

合同双方就像是旅行者。

举个例子,有两家跨国旅游公司合作,一家来自日本,一家来自泰国。

他们要签一个关于联合开发新旅游线路的合同。

泰国的公司觉得泰国的商业法律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规定很灵活,对双方都有好处,就向日本公司提议用泰国法律来适用合同。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1)意思自治原则始于16世纪法国法学家查尔斯·杜莫林(Charles dumolin)正式提出的“党的意志决定论”,并在18世纪和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

一个典型的例子是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

四项原则中的第一项是意志自治。

学者们对其发展进行了精辟的探讨:“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起源于16世纪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并在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兴起和确立。

”(2)概念来源自由主义和公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志自治思想的来源。

私法自治的概念来自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

所谓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即“一个人不因其任意意志而受到另一个人或其他人的强迫的国家”。

简言之,与行使公共权力相比,有被动的不受干涉的自由,与处理个人事务相比,有主动的自决自由。

民法是公民社会的法律。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而不受外部因素的干扰[2]。

这一概念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根据自己的判断行事,这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中。

(3)理论假设作为现代民法的产物,意思自治原则以当时社会生活的基本判断为基础。

学者们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现代民法体系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农民、手工业者或以家庭为单位的小业主。

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因为法学家和立法者做出“所有民事主体平等”的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互换其地位,在一项交易中充当卖方,在另一项交易上充当买方。

尽管一方可能会在一段时间内使合同对自己更有利,但这一微不足道的优势将被主体之间持续的立场交换所抵消。

正是基于这两个判决,民事主体被认为能够根据其自由意志通过平等协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首次提出,这一主张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1年里斯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表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司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起到了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作用,体现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二)自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特点便是自治性,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满足贸易双方的交易需求;(三)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对相关民商事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己有利的活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用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僵化的连结点,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二)灵活性,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与传统的“硬性规范”更灵活,也是传统冲出规范软化趋势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之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适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

论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及必要限制【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法规范中确认的平等民事主体能够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本文通过对自由原则的现实作用的分析,浅析此原则在实现中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意思自治;现实作用;必要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现实作用意思自治原则,广义上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基础上,公民、法人等任何民事主体在市场交易和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自愿协商的原则,都有权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独立自主地选择、决定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建立和变更民事法律关系,并同时尊重对方的意愿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或任何第三方。

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一项基础性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作用也是具象化体现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的多领域的。

从个体立场分析,意思自治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和消费效能最大化,反映理性人的自然属性。

在社会交互关系中,存在于商品交换两端的个体存在一定的自由度,使得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

在生产、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投入最低成本、追求最高利润、获得最大效能。

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方面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契约自由,行为人在具有法定的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在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地签订合同,在具体实现上可以分为“定约自由”和“成约自由”。

定约自由是指行为人拥有自主的决定是否开始一项合约签订的自由,不因为外界压力而受到缔约或不缔约的限制。

成约自由是指行为人能够就缔约对象、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存在一定的独立选择权。

成约自由的具体含义在于对合同标的、履行方式、附随义务、变更条件和终止条件进行商议而保证自己的利益轨迹正常。

《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论意思自治

论意思自治

论意思自治一、引言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思想”,是民法最为重要的价值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贯彻于民事活动的全过程,它通过内在机制来实现人的自我决定、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使私的生活关系中的个人能够自主发展生活关系,完善人格。

其内在机制表现为法律行为,并通过法律行为达成主体性的塑造,为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提供条件。

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障市民社会意思自由的私法之源,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犹如珠联璧合,形成法律行为制度的双重结构,共同维护和延续着意思自治的民法圣火。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词源考察从构词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可分解为意思+自治+原则。

笔者先分析”原则”。

在拉丁语(principium)中,其语义是”开始、起源、基础”。

⑴拉丁语的”principium”一词还有”原理、要素”等义;⑵在法律英语中,其包括如下含义:第一,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是其他法律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第二,确定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确的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的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

⑶据此,不论在汉语中还是在外文中,原则一词的核心内涵是规则的基础、根本性标准或根本性准则,同时也是人们的行为准则。

笔者再分析”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现代英文中一般翻译为”will”,”意思自治”中的”意思”,在拉丁语中表述为”sententia”。

就汉语构词法来说,”意思自治”的表述方式不符合汉语的表达习惯,似乎意思是主语,这与”私法自治”、”私权自治”的表达方式存在类似的问题。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意思”,为意思表示中的意思,是行为人所要追求的、发生私法上法律效果的内心意图。

笔者最后分析”自治”一词,从辞源上讲,”自治”是多义词。

在汉文化谱系的相关语境中,”自”表述第一人称,表示”自己”,”本身”的意思。

”治”蕴含治理、管理、惩处等义项。

据此,”意思自治”中的”自治”,是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从而自己为自己立法的意思。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度中,优先保护当事人意思自主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给予充分保护。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身份,不论贫富,不论地位,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法益。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落实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让个体具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1. 保护个人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了个人能够以自主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个人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2. 增进法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视为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和适用。

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保护并尊重其意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法律更具可接受性。

当事人的意愿作为法律的基础,更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高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法律的可塑性,使其更加贴近实际。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这能够减少因法律不公正而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婚姻法等领域。

当事人在这些法律领域内行使自己的权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适用对象。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案例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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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21.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2分)(2)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

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

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2分) (3)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1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

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

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4分)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分)(4)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1分)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3分)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参考答案: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交流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开始发生。

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

|雹^H EBEINONGJI摘要:随着交通工具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

同时,对外贸易的频繁也在不断地“更新”社会民商事活动的纠纷和冲突,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解决冲突和纠纷的一个方便、有效的办法。

国际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协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冲突的解决。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尤其是在合同领域。

研究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与发展趋势,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适用河北经贸大学亢涛1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概述1.1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资本主义的蓬勃发展使经济规模不断地扩大,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业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交往中国际合同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了国际合同中。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指双当事人具有合意选择合同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

不同学者对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不同的观点。

在《“拿破仑法典”以来私法的普通变迁》中提出,意思自治是普通自由的一个因素,可以说是法律自由,是人们行使主观意志的行为。

著名法学家拉伯尔提出,合同由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支配,可以防止出现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料的审判结果,并且在合同谈判过程中将该合同置于法律支配之下可以避免不能预测的法律导致的不能预测的判决的出现。

有些学者指出,当事人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法律,当事人的自治属于自己授权。

而笔者认为,协议当中的条目与内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制定合同的准据法也可通过双方当事人谈判o但关于意思自治原则一些学者则认为应该予以限制。

例如,法国学者巴迪福认为在国际合同中虽然当事人双方应该有较大的自由,但适用合同的准据法当事人如果可以自由选择,那么与合同中存在着具体联系的国家法律就会存在规避的嫌疑,也就是说,他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应被合理引用,并且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也必须与合同存在客观真实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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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默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还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就是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包括缔约自治、履约自治、内容自治、形式自治和违约补救自治。

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是基于这样一种观念,即,每一个社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

综上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第一是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最早出现于19 世纪初期的拉丁美洲,当时玻利维亚首先对此作了规定,此后秘鲁、墨西哥、瑞士、意大利相继作了规定。

德国1986 年《关于改革国际私法的立法》规定了对不动产允许被继承人选择德国法规定的方式予以处置。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90 条规定,立遗嘱的外国人可以选择其本国法律来调整继承关系,第95 条关于继承协议问题的规定,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律,但是立遗嘱人在协议中选择其本国法律的,则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律。

1988 年《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也允许在继承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自治,由被继承人加以指定,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遗产,但可以选择的法律限于该当事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或惯常居所地国法,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明示的。

然后是婚姻家庭领域。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扩展到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夫妻财产关系。

杜摩林早在16 世纪就指出夫妻财产制的准据法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他认为夫妻财产制可归属于合同一类。

目前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采取了这一作法。

1939 年《泰国国际私法》便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

”也即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在婚前约定的准据法。

1988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更为全面,先是第52 条规定了婚姻财产适用配偶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然后又指出,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地国家的法律、结婚后准备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配偶一方的本国法律,接着在第53 条,又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时间及所选择法律的有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主张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国际公约也已出现,如1978 年《海牙夫妻财产制法律适用公约》即把“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指定的国内法支配”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同时又对夫妻双方法律选择范围作了限定,包括: (1) 指定时为配偶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2) 指定时为配偶一方有其惯常居住地国家的法律; (3) 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

第三是侵权领域,在某些案件中,由受害人来选择他自己认为最有利的法律,比由法官决定适用何国法律更能体现正义和公平。

在侵权领域,这已不仅是一种学术主张,而是逐渐为各国立法和司法接受的方式,同时“也是当代国际私法的一个新发展”。

侵权行为领域出现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原因,在于侵权行为作出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也有些法院支持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例如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在1979 年1 月8 日对莱茵河污染案的判决中支持了当事人所选择的荷兰法的适用。

在立法方面,把意思自治原则首先引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的是《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该法第132 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第110 条还规定,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知识产权之诉,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尽管当事人协议所选择的仅限于法院地法,但这种做法,无论对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还是司法实践,无疑都是一种突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扩及的领域还有物权、信托、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等领域,并有继续扩展的趋势。

09级法学3班胡志强20093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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