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
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代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意思自治原则是民事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即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其法律关系,但该约定应当遵守法律,并符合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
在当代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则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商事主体的自主性、灵活性与效率性。
本文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在商事交易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内涵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合同双方的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确定合同内容,并可以自主选择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的方式等。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的重要性,合同双方应诚实守信,不得滥用合同自由。
在商事交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利益和需求,自行协商约定相关条款,从而达到灵活高效的交易目的。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
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价格、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合同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但是,合同的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合同双方的约定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
三、意思自治原则对商事交易的重要意义1. 促进商事主体的自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商事主体在交易中的自主权和决策权。
商事主体可以基于各自利益和需求,自由选择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样一来,商事主体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也鼓励商事主体在竞争中进行创新,推动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2. 增强商事交易的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自由约定合同条款,使得商事交易更具灵活性。
商事主体可以依据市场需求和变化,调整合同条款,以适应不同的交易环境。
例如,在国际贸易中,合同双方可以根据海外市场的特点,随时调整合同的价格和交货期限,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需求。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论我国冲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论我国冲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同的法律,也就是说国际合同受当事人意愿选择法律支配。
这是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所具有的一般含义。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冲突法、国际私法【中图分类号】d997一、意思自治的含义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二、中国的意思自治的发展历程(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同的法律,也就是说国际合同受当事人自己选择的法律支配。
这是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所具有的一般含义。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6条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冲突法上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以及《合同法》第12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没有在侵权法律适用中规定意思自治原则。
2000 年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率先在侵权领域引入当事人意思自治,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典》(草案)》第九编第八章第81条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这些规定虽然表明了我国学者和负责起草的立法部门对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接纳和认可,但我国在侵权法律适用中明确规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正式立法则主要是指《法律适用法》中的相关条款。
综上所述,《法律适用法》已于2010年10月28 日通过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该法结束了中国没有统一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被认为是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里程碑,它不仅对中国自身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那些与中国有密切民事交往的其他国家也将产生深远影响。
该法在很多方面对中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制度进行了创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大适用就是其创新的表现之一。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广泛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意思自治在保障个人自由的同时,也促使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协调。
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冲突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根据自己的理性,判断选择适用准据法;另一方面是实体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有权自主实施法律行为,他人不得干预。
意思自治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自治空间,在这种自治空间内,公民可以通过法律行为自由地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实现自己的私法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自治内容:第一,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自由。
当事人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
当事人有权选择其行为的内容和相对人。
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的方式、有权选择补救方式。
第二,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
允许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关系时,通过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确立了先下机关干预与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的合理界限。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
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国家就不得对其进行干预。
行政机关也不得限制和干预民事主体依据民事基本法律享有的财产自由和人身自由。
3、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无论是在理论上或是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都是很有价值的。
从理论上来说,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权利本位,是契约自由原则的本质体现,自由意志得到了充分的发挥,从而是司法主体能够在平等自由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地追求利益,并促进交易安全和降低交易成本。
从实践中看,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来选择法律,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是对传统硬性冲突规则进行软化处理的主要方式,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
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默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论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及现实意义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做出意思表示时,有权自主决定其意思的内容、范围、方式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内容。
2.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范围。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范围。
3.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表示的方式。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表示的方式。
4. 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其意思,无论是在自愿状态下还是受到强制约束的情况下,主体都应该有权利自主地决定其意思的实现。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现实意义十分广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市场的参与者能够更加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得到了提高。
同时,也能够帮助民法系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缓解法律的适用难题。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使得法律在适用时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解决法律适用难题。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财产权、人身权等。
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高民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缓解法律适用难题以及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民法草案》第九编有关条款之评析
没 有 约 定 的 . 用 物之 所 在 地 法 律 。 适
第 四十二条
信托 . 适用信托财产委托人在设 定信
托的书面文件 中明示选择 的法律 : 委托人在信托文件 中 没有选择法律 的. 或者被选择的法律没有规定信托制度 的。 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 的法律 , 在通常情况下为 : 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 . 信托管理地法律 , 受托人 的经常居
采用唯一 选择和单方 当事人选择原则违背 了意思 自治原则的本质 在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 中应列入意思
自治 原 则 。 意 思 自治 的方 式 、 对 选择 时 间 、 围 以及 约 定 的优 先性 等 作 出 明确 规 定 : 消唯 一 选择 和 单 方 当 范 取
事人选择 原则: 规定无选择 时的法律 适用问题 关键词 : 思 自治原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意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草案》 第九编
第 五 十二 条
出票 地 法 律
汇 票 、 票 出票 时 的记 载 事 项 , 用 本 适
支 票 出票 时 的记 载 事 项 . 用 出 票 地 法 律 ; 当 事 适 经 人 协 议 , 可 以适 用 付 款 地 法 律 。 也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中的意思 自治原则进行深入 的探讨 ,
并 试 图提 出 一 些 立 法建 议 。
买受人控制动产时 的动产所在地法律 。 买受人控制动产
前 的动 产 所 有 权 . 适用 当 时动 产 所 在 地 法律 。 第 四十一条 共有物 权 . 用 当事人 约定的法律 ; 适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 理 . 用代理行 为 适
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法草案》 《 第九
编 虽 然 大 大 扩 展 了 意 思 自治 的适 用 范 围 . 草 案 在 意 思 但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中⼼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问题
择方式因其透明性强、 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为各国
立法所普遍接受。实践中,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
适 用外 国法的场合并 不多 , 承认默 示选 择的 方式 , 如果 法
官很可能会推定适用中国法, 从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 导 致判决不公正。因此, 在现阶段采用明示的意思 自治是
庭、 继承、 物权等传统冲突法禁止意思 自 治的领域。在侵 权领域 , 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引入意思 自 治原则的是 1 9 8 9
《 民法通则》 允许当事人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法律选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 ”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 《 法律适用法》 是我国冲突 择的仅为第 1 5 4 条第一款 :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 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展到了婚姻、 将 物权关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 且债权关系 突破了《 民法通则》 合同之债的范围, 涉及了侵权、 无因管
《 法律适用法》 规定侵权行为的协设选择必须在侵权
行为发生之后, 对其余十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协议选择未
作时间限制。从立法技巧来看 , 立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
合 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第 8 4 2 0 号条例》以下简称 6/07 (
为《 罗马条例 Ⅱ》更是进一步将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广 )
泛扩展适用于包括侵权在内的非合同之债领域 , 其序言 第 3 条规定 :为尊重当事人意思 自 1 “ 治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 , 应允许 当事人就非合 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做 出选
事人 不公正 的结 果。 因此 , 扩大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在
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适用)第 5 条( 、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 0 律适用 ) 3 。第 条是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性规定, 其余 1 条是关于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4 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中的当事人意思自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不受他人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治: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2. 法律选择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选择适用
的法律,这对于涉外合同和涉及国际组织的合同尤为重要。
当事人的选择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3. 意思表示自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表达必须真实、自愿和一致,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必须履行承诺。
4. 瑕疵自治: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例如意
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误解等,则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首先,在合同领域,我
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其次,在法律选择领域,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最后,在瑕疵自治领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考察主要国家的冲突法立法可以发现,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为侵权法律选择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侵权法律适用上的地位只能是补充性的,在适用方式上存在着有限意思自治和无限意思自治两种模式。
意思自治原则呈现出的这些特点,都可以从经济分析角度找到立法上的缘由。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侵权冲突法;法律适用;经济分析在涉外侵权领域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一个趋势。
2010年10月28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在立法上明确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
目前,已有学者对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作了研究,论及缘由的却不多见。
如果能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立法缘由,这必将为正确预测侵权领域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提供一个崭新的视角。
一、侵权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在《巴黎习惯法述评》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y of will)。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
[1]该学说的影响,意思自治原则被运用于合同领域,到今天,意思自治原则已经成为合同冲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
侵权,作为一种非契约性质的法律关系,在其冲突法上引入意思自治原则,一直以来都备受学者争议。
(一)意思自治原则对传统侵权冲突法的突破13世纪的法则区别说以来,作为“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原则的具体化,“侵权行为地法”为欧洲各国普遍采用,后传至其他国家,成为传统侵权冲突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适用法》在侵权冲突法领域坚持了这一原则,第44条首先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加之新型国际侵权的出现,“侵权行为地法”逐渐暴露出机械呆板的不足与缺陷。
与此同时,侵权法本质的私法属性开始为学者所探讨,意思自治开始寻求在侵权冲突法领域的适用。
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兼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
侵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兼评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陈虹【摘要】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将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引入侵权领域是当今国际私法发展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引入有限意思自治原则,该条内在含义的理解、与其他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之间的关系以及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可行性都将影响该原则的具体运用.【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00)001【总页数】6页(P71-75,129)【关键词】意思自治;侵权;法律适用;法条分析【作者】陈虹【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97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出现在合同法律适用领域。
十五世纪,巴黎大学教授罗朱斯·库尔蒂乌斯明确指出,合同之所以适用行为地法,是因为“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该法。
”这就为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观念,即现代的自治法观念开辟了道路。
[1]十六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在库尔蒂乌斯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既然适用缔约地法是当事人意图适用该法,当事人也可以意图适用其他法律”,从而使合同法律适用领域有了历史性的发展。
现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立合同准据法的基本原则。
在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其适用领域的拓宽显得格外重要,在物权、婚姻、家庭、继承等领域都出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身影。
其中,在侵权领域的发展尤为引人注目。
2010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侵权法律适用中引入了意思自治,成为该法的亮点之一。
一、侵权行为准据法的发展1.概况关于侵权行为准据法,传统上一般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法院地法;或者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基本准据法,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但随着二战后侵权案件发生频率的不断上升,侵权类型不断增加,传统上的硬性连接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传统的侵权行为准据法原则正被一种新的原则所取代,这就是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不是由固定的模式来决定,而是根据侵权行为发生时的社会环境加以判断。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2021年10月(第10期,总第294期)Oct.,2021(No.10,General No.294)收稿日期:2021-08-13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时代我国国际私法典编纂中管辖权问题研究》(21AFX02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学科建设统筹项目(XKHJ202106);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1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2110607)作者简介:刘仁山(1967-),湖北潜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黄钰(1995-),女,山西临汾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限制刘仁山,黄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意思自治原则”因其私法自治精神以及高效便利性,已成为国际私法领域,尤其是涉外合同领域一项重要原则。
该原则的适用既涉及国家立法权的分配,又与私人契约自由息息相关。
尽管该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总体呈现出扩张态势,但并非无边无际地任意发展,而是始终存在着一定的限制问题。
全面剖析“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问题,首先需要从外部限制方面将该原则的适用规范在一定“门槛”之内;其次需要从内部限制方面明确具体适用时的各项条件。
当前“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出现了扩张过度却限制不足的明显漏洞。
结合我国当前立法与司法实践,系统分析该原则适用的外部限制与内部限制,厘清内外部限制适用逻辑、灵活设定限制标准、弥补相关立法空白,既是解决我国涉外审判实践中诸多问题的必然要求,更是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法律选择;外部限制;内部限制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1)10-0111-07因“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民商事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所以对该原则的讨论,宜着重于当事人实现选法自由的限度问题,以期更充分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提高涉外审判的效率。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是一场自由恋爱,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
比如说,我是个小老板,要和国外的供应商签合同。
我觉得我老家的法律我最熟悉,也最能保障我的权益,那我就可以和对方商量,把我老家的法律作为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的自由啊,多棒!要是没有这个原则,就像被强迫着和不喜欢的人结婚,那得多难受啊。
2. 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呢!这就好比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择想吃的菜。
在商业世界里,公司之间签合同也是这样。
我朋友的公司和另一个公司合作,他们都是科技公司。
我朋友觉得硅谷那边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条款特别清晰,对他们这种搞创新的公司很有利,就提出用那边的法律来适用他们的合同。
对方公司考虑后也同意了。
这就像两个口味相似的人一拍即合,多和谐。
要是不能自己选,就像进了餐馆只能吃固定套餐,多无趣啊。
3. 咱来说说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吧。
这原则就像给合同双方一把万能钥匙,可以打开最适合他们的法律之门。
我曾经看到过这样一个事儿,有个国内的艺术家要把自己的作品授权给国外的一个画廊展览。
艺术家担心作品的版权保护等问题,他对法国的艺术相关法律研究得比较多,觉得法国法律在这方面很完善。
于是他就和画廊商量用法国法律来规范这个授权合同。
这就像艺术家挑选最适合自己作品展示的画廊一样,精心又明智。
如果没有这种自由选择的权利,那不是把自己的宝贝作品交给命运随意摆弄吗?可不行啊!4. 你有想过合同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像什么吗?我觉得它就像旅行的时候你可以自己选择路线。
合同双方就像是旅行者。
举个例子,有两家跨国旅游公司合作,一家来自日本,一家来自泰国。
他们要签一个关于联合开发新旅游线路的合同。
泰国的公司觉得泰国的商业法律在旅游合作方面的规定很灵活,对双方都有好处,就向日本公司提议用泰国法律来适用合同。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概念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是指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志选择适用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起源于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首次提出,这一主张对后世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与该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71年里斯在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中对最密切联系原则做出了较为完整的表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德国国际私法学家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二、特点意思自治原则是契约自由和司法自治精神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灵活性,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起到了软化传统冲突规范的作用,体现出冲突规范的灵活性;(二)自治性,意思自治原则的最大特点便是自治性,赋予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有利于促进国际间贸易往来,满足贸易双方的交易需求;(三)可预见性,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选择了适用的法律,则对相关民商事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有一定的认识,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预见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当事人在了解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进行对己有利的活动。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点表现为:(一)科学性,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去寻找最适当的准据法,改变了传统冲突法中连结因素的单一性,用富于弹性的连结点取代单一僵化的连结点,使得处理案件更为科学;(二)灵活性,它的重心在于对具体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寻找最密切联系地的法律,较之与传统的“硬性规范”更灵活,也是传统冲出规范软化趋势的体现,它主张由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由裁量选择法律予以适用,赋予法官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三)适用范围的广泛性,除将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之外,在解决国籍及住所的积极冲突、营业所的确定、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扶养关系等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国际海事关系等方面都适用这一原则。
三、适用范围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
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摘要】本文针对展开探讨。
在正文部分中,我们首先解释了意思自治的概念,然后探讨了其在民法中的重要性。
接着我们详细讨论了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应用,以及其存在的限制。
在我们总结了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并展望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帮助读者深入了解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重要性和应用,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关键词】意思自治、民法、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限制、地位、研究方向1. 引言1.1 介绍【论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是指当事人自主意志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理念之一,为建立现代法律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意思自治的本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强调法律应当尊重个体的意愿,促使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法治精神,保障了个体的自由和尊严。
在实践中,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体现在多个方面。
意思自治原则决定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自主选择权,即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交易内容、价格、标的等条款。
意思自治原则在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得到了广泛适用,例如赠与、债权转让等行为。
意思自治原则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如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公序良俗等规定。
意思自治在民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个体自由和平等提供了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展望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深化对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解,加强对其在实践中的适用,为构建更加健全的法律体系提供更多借鉴和支持。
1.2 研究背景在民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对于合同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扰。
对于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进行深入研究,既有理论上的重要性,又有实践上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法立法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民事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化,意思自治在民法中的地位逐渐受到了学术界和法律实务界的重视。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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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
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由于明示选择其透明性强,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已为各国所普遍肯定。
有的国家也采用默示方式,即允许法院根据合同条款及其具体案情推定。
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契约依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或可以从案件的具体情况中作出明确的推定的。
”此外,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也在这方面作出了类似规定。
由《法律适用法》第3条之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可知,我国也对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的明示方式予以明确规定。
应当注意到,该法条规定为当事人“可以”而非“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选择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与此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但均援引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应当视为当事人已经就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作出选择。
”可知,我国亦允许当事人以默示的方式作出选择准据法之意思表示。
(三)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准据法的时间。
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之意思表示的表示行为作出的时间,我国法律适用法未作出具体规定。
纵观全球,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临时协议选择或进行变更选择,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自由。
例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16条规定,对法律的选择可在任何时候作出或修改,但不应使第三人的权利受到影响。
而对于其他领域如侵权,美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得于损害事件发生后的任何时候约定适用法院地法。
对于上述规定,笔者并不完全赞同。
法律之所以规定意思自治原则,是从权利本文之法治思想出发基于对当事人民事领域主体地位的尊重及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为,其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快速及时公正有效解决纠纷。
若是当事人能够随时做出或者变更其对准据法的选择,则难免会出现权利滥用的现象,尤其是当该纠纷已经正式进入相关救济程序后,不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从而违背立法者的本意。
笔者认为,在该涉外民事纠纷进入正式的相关解决机制的正式程序之前,可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及范围内做出选择准据法的
意思表示。
以仲裁、诉讼为例,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做出对准据法的选择,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的保护。
二、涉外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之比较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权利和义务诸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外国有联系,具体包括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生效,废止,纠纷解决等内容,其中意思自治原则包括一般民法意思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民事意思自治原则)以及专门指向准据法选择的意思自治原则(即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两者区别如下:
(一)意思自治的范围不同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生效,废止,纠纷解决等,其适用于私法领域允许意思自治的所有领域。
而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仅仅指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该法律关系所依据的准据法。
(二)是否直接处分实体权利
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中,直接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其直接结果是对准据法的认定,必须经过该法律的查明,识别以及运用才能对实体权利作出处分。
(三)意思自治的自由程度不同
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
民事主体在不违反社会公德、不
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下,可自主决定如何处分自己的权利。
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式进行,其受到适用领域、选择范围、表示方式、强制规定及公共利益保留等的限制。
三、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由上述可知,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权利即自由,然而,正如卢梭所说:“人是生而自由的,但是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
”自由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受到法律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的行使亦不例外。
(一)意思自治领域的限制
目前,虽然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第41条)外,在委托代理、信托、夫妻财产关系、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当事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对一般侵权责任、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等领域,均准许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
但是,应当看到,法律亦对其在何种情况下,那些事项可以意思自治作出了具体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此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得适用。
(二)意思自治指向的内容的限制
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且该法仅指实体法,即系数公式所指向的准据法,不包括法律适用法。
这就避免了因为法律的转
致、反致等情形以及因区际法律冲突引起的违反当事人合意从而不利于纠纷解决及当事人权利的维护。
(三)意思自治选择法律范围的限制
有的国家限制较为严格,认为意思自治是相对的、有限制的,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应当与合同有某种实际的联系,美国便采取这种做法;有的国家则不加限制,认为意思自治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当事人有选择任何一国法律的自由,甚至可以选择与所订立合同毫不相关的法律,英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便采取这种做法。
我国法律适用法对不同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做了不同程度的限制。
在合同领域,赋予当事人充分的选择自由,可选择任何一国法律,甚至可以选择与所订立合同毫不相关的法律。
例如《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基于其法律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并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选择法律的范围,如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同时,对于赋予当事人适用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形下,准据法的适用问题,我国法律适用法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在当事人没有选择或者没有按时选择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
意义。
此外,依据《法律适用法》第4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可知当我国法律对于某事项有强制性规定时,应当直接适用该强制规定。
同时,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的权利时,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利益。
四、总结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原则以总则的形式予以确认,赋予其法律适用法基本原则的地位。
在合同、婚姻、继承、侵权、知识产权等不同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对于推进以权利本位为主的法治建设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以及及时高效公平公正的解决涉外民事纠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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