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是这一原则的“侧翼”,处于辅佐和补充的地位,是法律为当事人选法自由的正当实现而提供的保障。两者有机结合,不仅井然有序,而且相得益彰,从而为适当而合理地调整跨国合同关系,确定合同准据法提供准绳。(四)自由与限制是一对矛盾的范畴,它们之间既是对立的也是统一的。从任何意义上,我们都不难发现自由与限制之间相反相成的关系。在哲学上,人们研究自由与必然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作为主体的人对客观事物的认识与驾驭程度的限制。在政治学上,人们研究主体利益与社会秩序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秩序的限制。在社会学上,人们研究主体与主体之间相互平等制约的关系,认为自由要受到其他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限制。可以说,任何一种自由本身都包含着某种限制。没有限制便无所谓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行不通的,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在前引康德的论述中,也已揭示了基于平等的天赋权利,每个人的自由与自由之间所存在的相互制约关系。他还说:“如果在某种程度上,行使自由的本身就是自由的妨碍,那么,根据普遍的法则,这是错误的;反对这种做法的强迫或强制,则是正确的,因为这是对自由的妨碍的制止,并且与那种根据普遍法则而存在的自由相一致。于是,根据矛盾的逻辑原则,所有的权利都伴随着一种不言而喻的资格或权限,对实际上可能侵犯权利的任何人施加强制。”(22)黑格尔也曾尖锐地指出:“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23)从法律的角度讲,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限制是对自由的制约,又是对自由的保障,它要求个人在行使自由权利时要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规定:“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不损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个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定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正如孟德斯鸠所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24)为所欲为并不是自由,而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际,在这个边际所指明的范围之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如果超出这个范围,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契约自由问题上,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由自由竞争向垄断过渡时期的《德国民法典》(19年0年)把契约自由表达为“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契约关系中,当事人的自由权利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并以不违反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条件,一旦发生争执的时候,法院以公平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尺度重新衡量当事人各方的意愿,并据此作出裁决。同《拿破仑法典》比较起来,《德国民法典》从社会本位的角度对契约自由设置了诸多限制,但是,应当承认,这样规定更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它恰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同《拿破仑法典》一样,《德国民法典》关于契约自由原则的规定也是建立在对罗马契约自由思想的继受基础之上的。(25)这表明,对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契约自由本身也是同出一源的,并且都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平衡自由与限制二者之间的关系。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而限制自由最终是为了保障自由。“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所以,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人的自由和依照他自己的意志来行动的自由,是以他具有理性为基础的,理性能教导他了解他用以支配自己行动的法律,并使他知道他对自己的自由意志听从到什么程度。”(26)因此,如果说自由是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那么法律也同时界定了自由的科学内涵,这种内涵意味着自由的存在与行使是离不开限制的。因此,作为私法自治在国际私法上的反映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由法律赋予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合同履
行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讨论,探索它们的内涵、作用以及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的自由决定权。在合同的订立阶段,
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自主地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这种自由让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任意违背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在行使
自由决定权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这就引出了相对诚信原则的概念。
相对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合同精神,不得以扭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违背合同约定。相对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中的平等和公平,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失灵。
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原则。意思自治为相对
诚信提供了空间,而相对诚信则限制了意思自治的范围。在实际运用中,双方必须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基础上,保持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
然而,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或局限。例如,在某些合同中,法律会对合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协商。此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会影响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的实际运用。
为了确保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于恶意违约、故意欺诈等行为,法律会予以惩罚,同时对于违约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Creating and Expanding the Text that Matches the Title)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契约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达成合同。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和诚实信用。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此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或者设定强制性的条款。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此外,合同的自由也不能违反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和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现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群体的合同设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总之,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这一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否则,适用缔约地法。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
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
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在这个时间点内,只要合同当事人自愿协议选择的法律,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允许的。
国际私法参考论文
《国际私法》参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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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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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简答题
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原因:一是各国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国家间经贸关系的发展,这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经济基础;二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法律条件,这部分包括①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②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③在一定条件下,内国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是产生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直接原因。
2、简述国际司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一是间接解决方法,也称冲突法解决方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并不直接规定某种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方法;二是直接解决方法,又称实体法解决方法,是指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民事实体规范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
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条件:(1)主要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先决问题的解决;(2)先决问题对主要
问题来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一个案件中可作为一项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该先决问题自身有冲突规则可供原因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
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单边冲突规范: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出某国际民事关系应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叫做单边冲突规范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自由意志,自主确定合同条款和内容。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那么该合同条款就应该得到执行。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以下几点: 1. 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应该具备完全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2. 诚信原则。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尽可能地将合同条款写明白,确保对方了解和理解其含义。
3. 合法合规原则。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提高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自愿原则以及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三:⾃愿原则以及对意思⾃治的限制
⾃愿原则,有的学者称为意思⾃治原则,也有⼈称为私法⾃治原则(“⾃愿原则”与“意思⾃治原
则”是否为同⼀概念学者有不同的观点,此处不讨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时,以⾃⼰
的真实意志充分表达⾃⼰的意愿,根据⾃⼰的意愿来设⽴、变更和终⽌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原则,按照⾃⼰的意思设⽴、变
更、终⽌民事法律关系。(区别《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遵循⾃愿、公平、平等有偿、诚
实信⽤原则。)
民法上的⾃愿原则,实质上承担起了“意思⾃治”民法核⼼价值的重任,⾼举“法⽆禁⽌皆可为”的
民法旗帜。⾃愿原则既是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民法其他原则以及民法价值体系和规则体系的
历史元点和逻辑起点。⾜见意思⾃治原则在民法中地位之重要。
⾃愿原则与平等原则紧密相连。⾃愿是以平等为前提的,只有民事主体地位的平等,不同民事
主体在意志上才可能独⽴,不受他⽅⽀配。⾃愿原则⼜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具体表现,如果
民事主体在进⾏民事活动时不能贯彻⾃愿原则,那么当事⼈之间的民事主体地位就很难谈得上
是平等的。
⼀、对意思⾃治应从以下⼏个⽅⾯理解
(1)从法律社会学层⾯理解,意思⾃治是指每⼀个社会成员依⾃⼰的理性判断管理⾃⼰的事
务,⾃主选择、⾃主参与、⾃主⾏为、⾃主负责;
(2)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层⾯理解,意思⾃治是指私法主体有权⾃主地实施私法⾏业,他⼈不
得⾮法⼲预;
(3)从冲突法层⾯理解,意思⾃治指当事⼈有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之准据法的权利。
⼆、设⽴⾃愿原则的⽬的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典的出现,标志着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意志自治原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
部分。凡是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等各类权利事宜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以“意志自治原则”为核心,为意志自治提供法律支持。
意志自治原则是指国家和社会公认“任何人有权行使所有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规定”。这一原则既反映了个人的自由、主权,也体
现了社会和国家的尊重和保护权利的原则。换句话说,意志自治原则要求任何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自由意志,不可以干预、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
意志自治原则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涉及个人权利、财产权利等部分,民法典必须以意志自治原则作为核心,明确要求个人具有行使权利的自由意志;
二是在涉及个人间或团体间合同关系的部分,明确规定双方彼此尊重、互惠互利的原则;
三是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规定当事人具有选择法院、选择律师、提出诉讼请求等自由,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四是根据民法典,要求任何人都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规范,如此,才能充分体现意志自治原则。
意志自治原则的实施,使个人的自由得到了更大的保护,社会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的维护。如果我们不尊重和遵守这一原则,必然会
造成自由的混乱,从而给社会、经济、文化及环境带来更多隐患。
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对民法典意志自治原则的执行,加强法律教育,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尊重他人意志自治的重要性,从而使我们的国家和社会更加和谐,更加繁荣。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
①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
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影响,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1、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
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 1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 2 )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 1 ) 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自-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摘要: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意思自治原则自国际商事合同中的适用尤为突出。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也吸纳了意思自治原则,尽管在我国该原则确立的时间很短,但发展迅猛。
关键字: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民商事合同协议一致
一、在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学者们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不同学者以不同的视野可以得出关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同的本质含义。以法律社会学的视野来看,意思自治原则是指能约束自己只能是自己为自个儿设立的行为准则,即自己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均为本方利益尽可能多为本方创设权利以及多让对方承担义务,然后双方妥协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分配达成一致。因此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根本是意思自治,并且也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发生根据。 [1]以民法的视野来看,私法自治强调意思自治原则,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其核心内容,即个人的意思自治是私人间的法律关系之实质,也对私人间的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在现行法上意识自治原则可总的、概括的表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具体而言则表现为契约自由和遗嘱自由。 [2]而本文则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即如果想要从本质上真正的把握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可从冲突法层面上把握,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国际商事合同中,就如何确立当事人双方各自享有多少权利以及各自承担多少义务的问题可采取协议解决,即协议选择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并且还需以书面形式最终确立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他们之间的国际商事合同有有纠纷,受案法院或仲裁机构就能够以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所确立的该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来推断出双方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表达的意思。[3]因此对于国际私法而言,意思自治是指对于国际民商事纠纷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问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一)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一、根源论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①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
法的影响,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到了1804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⑤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该法典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01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34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第1156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0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 展与展望
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挑战
01
电子商务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对传统合同法和商事
法提出新挑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需求。
02
数据保护和隐私权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和隐私遭受泄露的风险增加。当事人意思自治
原则需要关注如何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实现当事人自治之间取得平衡。
0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 的应用
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合同订立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的内容 、条款和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
人利益,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方式、 时间和地点等,只要不违反合同 约定和法律规定,即可按照自己
的意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协商解 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离婚诉讼中的意思自治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 定提出离婚请求,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等问题进行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 达成离婚协议,则可以按照协议内容办理离 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通过诉讼程
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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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民法;“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基本精神与基本价值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民事法律在立法和执行上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就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历史发展、适用范围及限制等方面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意思自治的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中所包含的自治应该理解为法律上的自治,即具有法律意义的自治,而并不是那种毫无限制的完全的自治。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和其他若干的人组成一个群体而进行生活,而社会又不是毫无秩序的,其必须受一定的秩序约束,而作为个体的人若想要在社会中生活,其必须服从社会中秩序的约束,对自己的相关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而对于和自己利益不相一致的人或事进行一定程度的容忍。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将意思自治的概念理解为:所谓意思自治,就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以内,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以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范围内,依照自己本人的意志为一定的行为,处理和安排自己的相关事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非法的干涉与侵犯,而自己权利的行使范围则包含了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及终止等事项。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
就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而言,其源头来自于罗马法;而兴起于19世纪成文法运动时期,发达于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变革于国家干预主义时代。所谓的意思自治,从更严谨的角度来讲,实际上应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该学说最早由法国名叫查理。杜摩林的法学家提出,由于该学说主张意思自治,迎合了当时“天赋人权”和“个人本位主义”的思潮,并且符合当时资本主义工商业迅速发展的历史需要,故通过罗马法焕发活力。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到资本主义垄断的时期,以凯恩斯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学说逐渐取代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古典自由经济学说”,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与诘难,并且逐渐势微,意思自治原则从这一时期开始发生了重大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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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适用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基本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就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①由于简单商品高度,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不过,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别的。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170;年~;228;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
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②简而言之,根据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从实践来说,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出现了诺成契约(;ContractsConsensus;)。这种契约形式相对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说,最根本的特征就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consent;)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根据,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接受一定的物品。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说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渊源。毕业论文
到了;1804;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⑤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明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该
法典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第;1101;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第;1134;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第;1156;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第;1158;条)可见,《拿破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题上,无论是契约的成立,还是契约的效力,无论是契约的解释,还是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有人说,《拿破仑法典》是以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本人就是一位罗马法爱好者,看来是有根据的。
私法自治观念,从罗马法起,经过《罗破仑法典》,最终成为民法之精髓。不过,私法自治所以能够在近两千年的漫长岁月中,虽经曲折而终于不朽,并且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成为西方国家民法体系的基石英钟,是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和社会历史原因的。毕业论文
首先,法思想是私法自治观念的源泉。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和最具影响的法律思潮。它的产生无疑与人类最初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力和认识角度有关。但是,它能够历经古代、中世纪
直至近代一直为许多人所推崇和信奉,甚至在仍有人主张“复兴”自然法,说明在对法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自然法有其合理性。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都是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自然法”概念的提出者。在古罗马,尽管情形与古希腊时期有很大的不同,但自然法的观念仍然是不容置疑的。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年~前;43;年)曾有一段关于自然法的经典性言论:“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正确性。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赋予的义务。对它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不是外界,而是我们的内心。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在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这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统治我们一切的神。因为,神是这个法的立法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这个法的人,就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正因为是这样,所以,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最严厉的神的惩罚。”⑥到了近代,即;17;、;18;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兴起,并成为启蒙思想家们的重要思想,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理性主义自然法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因素,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它反对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重新发掘人、人的价值和尊严。它认为,法不是植根于自然和神,而是植根于人本身,即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而人生来就有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保护等权利,这就是所谓“天赋人权”,它们本源于自然法。⑦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认
为: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根据。毫无疑问,自然法,尤其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关于尊重人的权利,人以自由为本性的思想,是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确立和弘扬“私法自治”观念的法哲学根源。毕业论文
其次,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则得以确立的经济条件。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所树立起来的一面鲜明的旗帜就是“天赋人权”。它凭借这面旗帜,号召人民起来推翻禁锢和压抑人民的自由、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的封建统治。;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响亮地宣告:“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这些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日益深入人心。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能不顾及自己在革命时期的许诺和人民大众的愿望和要求,不能不遵循社会进步的趋势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发展的,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私法领域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方面则采取“契约自由”原则。前述《拿破仑法典》已经提供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明。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首先在法国萌芽的。
最后,;18;世纪和;19;世纪的哲学思潮和经济理论对私法自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