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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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某涉外婚姻纠纷案
张某与李某在中国登记结婚,后张某到美国工作并定居。两人因离婚涉及财 产分割产生纠纷,张某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双方 可以选择适用美国法或中国法解决争议,最终双方选择适用美国法解决纠纷。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具有 广泛的适用性。无论是合同、婚姻家庭还是其他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都可以在 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选择适用法律。
这一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当尊重彼此的意思表示和权 利义务的约定,并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选择来确定适用的法律。需要注意的是, 意思自治并不是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对 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或者补充其他法律规定。
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目录
0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 和内涵
02 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03
案例一:某涉外合同 纠纷案
04
案例二:某涉外婚姻 纠纷案
05
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和弥补
06 参考内容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的思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逐渐成为国际私法领 域的热点。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 原则的体现、概念和内涵,分析其在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并探讨意思自 治原则的限制和弥补措施。
3、增加公平性判断。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情况下,如果该选择可能导 致不公平结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公平性判断,以避免出现不公平的结 果。
参考内容
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首先, 本次演示将概述该原则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涵;其次,将介绍意思自治原则在 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现状和争议点;再次,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况;最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展趋势 和适用方向进行展望。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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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作者:戴芊卉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1年第06期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作为国际私法意义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和发展历程,并且从自然法角度、契约自由角度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客观现实等方面分析了支撑该原则发展壮大的理论的基础,帮助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意思自治原则。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理论基础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拥有悠久的历史,它萌芽于古罗马时期,发展壮大于19世纪,如今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中解决法律冲突的一项重要方法和原则。
不仅如此,它还突破了合同领域,向一些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如侵权、婚姻继承等方向发展。
作为一项古老原则,能够经历漫长时间的考验,而不断发展,并呈现旺盛的生命力,这一定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
本文试从多个方面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首先我们要了解该原则的本质含义。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本质含义国际私法语境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般包括三个方面:(1)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准据法;(2)当事人双方共同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是进行仲裁也可以进行诉讼;(3)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管辖案件的法院。
一般情况下,我们通常所说的意思自治原则只包含第一方面的内容。
该原则最早适用在合同领域,因此狭义的意思自治原则也可以表述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有权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支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受案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为合同准据法,以确定期间的权利义务。
” 该法律选择原则,是国际合同领域法律适用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萌芽于古罗马时期。
罗马奴隶制社会的私有财产和商品交换已经十分发达,罗马法甚至认为“协议就是法律” 。
因而在这种环境下孕育出了诺成契约制度,即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意一致则契约成立,当事人做出相反意思表示则契约消灭。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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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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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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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陈力*Ⅰ. 引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是指涉外民事争议中的平等主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被公认的意思自治的创始者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 h a r l e s Dumoulin,1500-1566),在其《地方法则和习惯总结》一书中,他提出了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则加以解决,19世纪后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张,最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法甚至是物权领域。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其中较为完整的早期立法规定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在相关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被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随后的一系列相关立法(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也适用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经历了长期的立法准备与酝酿,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单行国际私法立法,是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旧法相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且在适用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首先,《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其次,依据《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领域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41条)以外,还包括:委托代理(第16条)、信托(第17条)、仲裁协议(第18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4条)、协议离婚(第26条)、动产物权(第37、38* 후단대학교 법학원 교수62条)、侵权责任(第44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47条)、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第49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第50条)。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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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https://img.taocdn.com/s3/m/6cf39668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43a5646.png)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https://img.taocdn.com/s3/m/6da15d9e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20.png)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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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风险自负: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假设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但未明确约定付款 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和强行法规。其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 能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进行 限制,例如,只允许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是必要的。首先,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人的 利益。其次,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个人自由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使个体能够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指南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 为都将无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我们以一则案例为例。假设中国 公民甲与法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购买葡萄酒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后甲发现乙提供的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解决该纠纷时,意思自治 原则为甲提供了选择适用法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自由。甲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国法 律追究乙的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选择 空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国际私法简答题 (2)
![国际私法简答题 (2)](https://img.taocdn.com/s3/m/ba8f9ed4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df.png)
1、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 1 )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 1 ) 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 2 ) 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
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5e13fc5f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d4.png)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自古以来,国际私法一直是国际法的核心分支之一、国际私法的最基本任务是解决跨境交流中的私法纠纷,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加剧,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再适应这一现实。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国际私法界开始探索新的原则和规则,其中包括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着意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中,着意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契约关系。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传统理念逐渐变得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发展补充。
在新的国际私法环境下,着意自治原则不仅适用于契约关系,而且还适用于非契约关系。
例如,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而不仅仅受到当地法律的管辖。
这种发展体现了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此外,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还包括对选择法律的限制。
以往,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权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公序良俗、偷税漏税等。
因此,新的发展趋势是对选择法律的一定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的方式来实现。
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可以有效地促进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
其次,新的发展可以提高国际私法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常常过于复杂和繁琐,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误和不确定性。
通过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当事人可以在事前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统一、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剧,国际私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通过新的发展,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需求,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
然而,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私法的新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支持。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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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越来越密切,其呈现出来的社会关系也就越为复杂,国际私法的重要性也就越来越显现出来。
当事人通过意思自治可以自主表述意思,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此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问题一直饱受争论,由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不断发展,早已成为解决法律适用这一复杂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国家之间解决涉外民事纠纷也就相对便捷了。
本文由三个部分构成:引言、论文正文和结语。
其中正文部分叙述了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其价值、作用以及所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作用;利益;一、引言随着国际私法理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应用的范围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诸如侵权、婚姻继承、知识产权等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
这非常有利于我们加快解决非合同领域纠纷的速度,节省时间和成本,并且还可以有效确保当事人的权利。
意思自治原则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适用范围也逐渐扩大,更多的国家接受和使用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国际法律的趋同化发展进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促进我国法律与世界法律趋同化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理论杜摩兰是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但他的观点并未完全继承巴托鲁斯,而是对法则区别说进行了创造性地发展,相对于巴托鲁斯的观点,杜摩兰更加强调“人法”,注重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杜摩兰所提出的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的意愿为连接点,符合当下的利益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更为便捷,利于国家与国家之间解决一些民事纠纷,也越来越被更多国家所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发展与完善,推进了国际私法发展的进程,使国际私法更加独立自成体系。
随着经济的发展,其所带来的社会关系也就愈发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所适用的法律理论和立法都需要与时俱进,而意思自治原则与“契约自由”精神都具有相同之处,都要求充分体现出当事人的意思自主,更加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因此各个国家也就能够更好的在国际民事关系的处理上达成一致意见,使得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趋同化发展,促进各国经济的开放与发展。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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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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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本国法律来调整继承关系 , 9 条关于继承协议问题的规定 , 第 5 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律 , 但是立遗嘱人在协议中选择其本 国法律 的, 则适用立遗嘱人 的本国法律 。18 年《 98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 适用公约》 也允许在继承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 自 , 治 由被继承人加以指定 , 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遗 产, 但可以选择的法律限于该当事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 国法或惯常居所地国法 , 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
意思 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 同的法律 , 也就是说 国际合同受 当事人 自己选择的法律支配。这是国际私法中意思 自治原则所具有 的一般含义 。但值得指出的是 , 意思 自治 原则在 l 世纪 由杜摩林正式提出以来的 40 6 0 多年间, 其理论与实践均经历了复杂的变化 。本文拟从意 思 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展和意思 自 治原则的限制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与完善等几个方面, 国 对
际私 法 中的意思 自治 原则 进行一番 考察 , 旨在 从理论 与 实践两 方 面对 意思 自治 原则 的全 貌作 出一 个新 的阐 释 。
一
、
意思 自治原则 的扩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 自治原则确立于合 同领域, 并发展成了国际合 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 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 自治原则 , 但意思 自治原则事实上早 已扩展 到 了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侵权等领域 。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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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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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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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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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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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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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但这种起源只是间接的而非直接的,换言之,罗马法孕育了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和精神,但并未提出意思自治的概念,并未将意思自治抽象为私法原则。
事实上,意思自治说产生时更准确的说法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说”(T he Theory of autonomyof the arties), 正式提出这一学说的是十六世纪的法国学家查理•杜摩林。
杜摩林认为,对合同应适用双方当事人都愿意让该合同受其支配的那种习惯;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则应推断其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
当事人可以以明示的方式选择契约的准据法,即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达成选择适用某国法律解决其纠纷的协议;也可以是默示的选择,即在当事人未订立法律条款或达成法律的意思进行推断。
无论是明示的选择还是默示的选择,其遵循的主旨都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作出自由选择,当事人的自我意志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约束契约的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作出的选择负责。
可见,意思自治原则是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最初是为解决适用习惯法的冲突而设置的,为法国工商业的发展开辟道路。
(2)充分发展阶段(18、19世纪)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
经济上,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意思自治的形式提供了丰沃的土壤。
政治上,19世纪欧洲大陆的资本阶级革命风起云涌,资产阶级政权相继建立,几乎统治了整个欧洲,它的建立也为意思自治理念的形成奠定了政治上的前提。
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倡导平等、自由、人权、博爱,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的学说。
这些理论和主张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发展被广泛传播,尤其是社会契约论,已成为当时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3)完善阶段(20世纪至今)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都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适用表现出积极的态度。
并且,越是晚的国际私法立法,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场合便越多。
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是目前最有影响的一部国际私法典,而该法典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也最为广泛。
而且,正是这部法典,受到了各国冲突法学界的普遍关注,并被誉为是包含了目前最优的确定法律选择的原则。
综观各国立法及判例,目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经在下列领域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夫妻财产关系、继承、物权、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信托以及司法管辖、国际商事仲载,等等。
3、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就其内容而言,意思自治的核心是当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实现的主要法律形式。
民事立法对意思自治的规定体现在许多方面:(1)可以提供选择的机会,增加自由选择的效能。
即用共同规则的形式,预先为民事者设定可供选择的行为模式,以规范民事者的自由民事行为;(2)为民事者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人为的不正当障碍,以保证民事行为的自由开展;(3)把自由上升为受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客体,使之成为“从事一切对别人没有害处的活动的权利”;(4)在具体民事活动中,法律保护民事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伙伴、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形式、可以自由地选择合作内容等。
同时意思自治还表现在民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如在所有权领域,则表现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处分其财产;在契约领域,则表现为契约内容、契约形式、契约对象等方面之充分选择自由;在婚姻家庭继承领域,则表现为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在民事责任领域,则表现为自己责任,即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责任由自己独立承担。
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还是体现在合同领域,表现为合同自由。
意思自治原则从萌芽到发端,从兴起到发展,每个阶段都有其历史原因,曾经的辉煌与曾经的冷落都是历史使之然,都只印证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应有地位。
4、意思自治原则的价值意义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意思自治无论是在传统私法中还是现代入私法中,都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说的直接法律价值在于:一是有利于当事人形成权利义务的预期,当事人可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二是有利于契约争议的迅速解决,节约交易成本。
从更深远一层说,意思自治理念肩负着呼唤人类自由本性,打破封建等级制度枷锁的历史重任,顺应了近代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它蕴涵的个人本位、权利至上的价值取向,要求以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力存在的目的只不过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在当时无疑具有巨大的社会意义的,它有助于解放封建宗教神学桎梏的人性,更新伦理法律观念,对建立近现代民主国家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及实施现状1、意思自治原则运用及实施的理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合同法领域引起的争议也最大。
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分歧中有一种就是关于什么是首要原则的争论,即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对立。
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造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完全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相比之下,客观论的渊源较早,后被主观论取而代之。
但是近来,客观论修正后卷土重来,人们又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论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合同自体法理论即其中一种。
合同自体法(the proper of the contract)的名称最早由英国学者提出来,关于具体内容,学术界并未取得一致。
韦斯特来克指出,合同自体法是支配合同内在有效性和效力的法律,是与合同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戴赛和莫里斯的著作称,合同自体法是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当事人没有明示时,根据合同的条款、性质和案件的总体情况推断当事人会意图适用什么法律,如果当事人意图不明确,不能通过情况推断的,合同受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支配。
威希尔和诺斯教授也基本上持这种主张。
这种确定方法也受到了多数学者的支持。
该种方法的优势在于,它既肯定了意思自治原则,又补充了意思自治的不足: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作出规定。
后来《美国第二次冲突法》、1951年《比荷卢国际私法条约》、1980年欧共体《合同债务法律适用公约》、1986年海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公约》也采用了该种方法。
2、各主要法系国家中意思自治原则地运用及实施现状在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法律冲突时适用意识自治原则,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多数国家均采用的方法,但具体理念有一定差异,现以合同为例做以分析。
传统的英国国际私法理论主张无限制的意思自治。
该理论允许当事人选择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作为其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这个法律可以与合同毫无联系。
但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行为及所选法律的范围同样有条件限制: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有关公共秩序及国家重大政策的强行法律规范的适用。
此外,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不存在规避公共政策的意图。
因而,所谓无限制的意思自治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无限制”。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十分强调合同与准据法之间的内在联系,要求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这被称作有限意思自治。
如,波兰1926年的国际私法规定,当事人合同准据法的选择只限于当事人国籍所属国、住所地、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
美国《冲突法重述(第二次)》第187条第2款也指出:允许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选择准据法,但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依据,这种合理的依据主要表现为当事人或合同与所选的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即合同或在那里缔结,或合同谈判在那里进行,或合同在那里履行,或合同的标的位于该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在该地。
否则,选择被法院认为无效。
3、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便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合同法》分别从第三、第四、第八条,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同自由做了阐述,对意思自治作了展示。
其中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为合同自由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因为意思自治是平等的必然延伸;只有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各自独立,互不隶属,才谈得上意思自治,否则建立在特权和歧视之上的意思自治也只是徒具形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