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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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

法治论坛FA ZHI LUN TAN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合同制度中的运用问题◎刘俊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属于私法的最高理念,同样它也是合同制度的灵魂和核心。

纵观历史发展,意思自治原则所带来的影响和作用加速了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历史必然性。

在新经济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并不代表其地位受到影响,而是对该原则的未来发展进行完善和优化。

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当遵循相关的发展规律,在合同制度中明确意思自治原则的观点和内容。

本文试对意思自治工作的实践运用进行分析,以期找到科学理论依据,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国际私法上用于处理调节合同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其实质就是民事主体结合自身的想法和观点来履行合法的权利义务。

该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十六世纪由法国著名法学家杜摩兰正式提出,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在合同制度中民事主体能够适用较为合理的法律,来弥补法律的不健全、不统一。

近年来,商品经济发展迅速,使得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导致商品交换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所以,罗马法渐渐地从繁琐的商品交换形式中脱离出来,而且成为近现代西方国家合同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

在我国,合同制度同样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

最早的时候,书契、判书和傅别等都是古代比较常见的书面形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合同制度不断完善具体。

总的来讲,西方近现代的合同制不管是在指导思想方面,还是在规定内容方面都有着一定的变化。

在这个演变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始终作为其核心灵魂。

一、意思自治在合同制度中的地位站在理论准备角度分析,最早在西欧资产阶级出现时,意思自治的思想和观念就逐渐扩散传播。

文艺复兴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主张人文主义,对神学思想不断抨击。

在此基础上演化为“天赋人权”的政治主张。

特别是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洛克、狄德罗等人对此做出重要发展叫亚当斯密主张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解放天性和自由,认为国家的职责在于保护自由竞争而不是对自由竞争进行干预,最为理想的经济政策就是保持自由。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浅析摘要: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准则是意思自治原则。

这意思自治原则最早是由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提出来的,伴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人们心中人权观念意识的重视与保护,其意思自治也在不断地发展在私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以及中国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结合中国实际,浅析意思自治原则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意思自治;制约;发展完善16世纪法国人杜摩兰最早在国际私法中提出意思自治原则,这一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经有400多年。

意思自治原则理论被是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意思自治原则的出现并非偶然,当时的社会还是以自然经济为主,人们之间的交流较少,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商品经济开始萌发并迅速发展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就有促进作用,从某种角度来说意思自治是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

其次,在19世纪《法国民法典》的出现把意思自治订立为私法的原则,为后来意思自治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原则奠定了基础。

之后伴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意思自治在国际私法中发展的越来越顺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1.意思自治原则制约的必然性自由没有绝对的自由,意思自治也是如此。

由于某些利益的影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仅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果放任自由选择,不进行干预必然会出现与国家利益相冲途的情况。

其次,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公平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进行适度的制约。

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更需要得到法律的关照,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一些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会利用自身条件以及自身优势让弱势一方处于不利的处境,这就违背了社会公正的要求。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对于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2.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制约首先是法律性质上的限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的有关国家的强行法以及有关国家的任意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而不是冲突法;其次是当事人主观意念上的限制: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再次是选择主体上的限制:为了确保处于劣势人的利益,所选用的法律不再是处于优势人们选的法律。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本文以法律适用法中关于赋予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相关条款及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原理,参照外国之规定,从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与一般民事意思自治原则的异同以及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限制等方面,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论述。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适用;限制;准据法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自我发展的权力,它的核心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见。

意思自治体现了权利本位,使法律关系当事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地处分自己的权利。

在涉外民事法律领域,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选择的准据法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有助于法院迅速确定解决纠纷的准据法,更快地解决纠纷。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以下称《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它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在总则中,提升其为法律适用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选择,从而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有了统领性的法律规则。

一、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最早确立于合同领域,但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以及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来看,新近的国际私法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已大大跃出合同领域延伸到侵权、婚姻家庭、继承等传统冲突法严禁意思自治的领域。

当然,由于一些民事法律关系自身的特性,出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考虑,在婚姻,产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其意思自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式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分为明示或默示两种。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合同领域的一项最突出原则,主要在冲突规范领域体现,利用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关系,比较集中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

本文从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以及限制问题阐述,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体现;法律适用;限制一、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的发展过程16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国际私法学上的天才杜摩兰首次提出意思自治原则;同一时代,法国达让特莱则强烈反对意思自治原则;到19世纪国际私法学说,很多学说理论家已经开始承认意思自治,如英国教授戴西、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以及意大利政治家孟西尼定义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表达的共同意思就是重视和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也就是说,到19世纪,意思自治原则才真正的被接受,得以重视。

如今国际间的冲突发生的越来越多,意思自治原则也逐渐成为解决和避免法律冲突的有效途径。

二、讨论意思自治原则在冲突法中的体现(一)在先决问题中先决问题是解决主要问题的前提,一般来说法院地法排除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性质而定;在我国私法实践中,法官可以视情况对先决问题性质做出安排,因而当事人不可以提出自己认为适用的法律规范。

例如,在涉外婚姻关系中有关法律的适用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22条,在这里结婚手续作为解决主要问题的先决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排除了意思自治的适用;然而在第24条中,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主要问题,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作出选择,肯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因而,意思自治的体现不明确。

(二)在识别中识别又叫定性、归类,是联系意思自治原则的途径。

其中,是否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取决于案件被定性为什么问题。

比如被定性为合同或知识产权两者就有很大差异: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41条,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他们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因而在合同案件中,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样有利于当事人预见行为的后果,并且尊重当事人事先约定好的条约,能加快案件的解决。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 意思自治原则(1)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1)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学者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从民法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

有的学者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出发,认为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私法主体有权依自己意志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而适用。

也有的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具有双重含义,即不仅意味着当事人有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而且意味着当事人有不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的自由。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上意思⾃治原则相信有很多⼈了解意思、了解⾃治,但并不了解意思⾃治是什么,我国的法律中对意思⾃治原则有相应的解释吗,国际私法中对意思⾃治原则做出什么解释了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较好奇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国际私法中意思⾃治原则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对意思⾃治原则的⼀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运用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1. 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当事人在建立合同关系时,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该原则要求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使其有权利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就是说在跨境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的选择条款来约定适用的法律。

2.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国际私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它体现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即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利于解决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与交流的发展。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适用实践1. 当事人的自由选择在我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自由选择上。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包括适用的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以及法律解释。

2. 法律适用的限制尽管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但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一些适用强制性法律的情形,如合同中不得排除适用我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等。

3. 法律适用的确认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约定的适用法律并不总是能够得到认可,有些国家的法院甚至会对当事人的选择进行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规则进行适用和解释。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和完善性1. 局限性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差异,当事人的选择可能会被另一国的法院或仲裁庭否定。

另一些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也会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造成一定的限制。

2. 完善性针对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局限性,可以通过加强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

具体来说,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以便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中,也可以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方法和标准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

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一、本文概述国际私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特的分支,主要关注在跨越国界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协调和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这一复杂的法律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分析其在跨境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及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文章将首先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基本概念和起源,阐明其作为跨境法律关系中一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意义。

随后,文章将深入探讨该原则在不同法律体系和国际公约中的体现,以及其在跨国合同、继承、家庭法和程序法等多个领域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案例和学术观点的深入剖析,文章将揭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挑战和争议,如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和弱者保护等问题。

文章还将探讨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包括其在全球化和数字化背景下可能的变化和影响。

文章将总结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价值和意义,强调其在促进跨境法律合作、保障个体权益和推动国际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讨论,我们期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挑战和机遇。

二、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意思自治原则,又称自愿原则,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它起源于欧洲的国际私法实践,并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和全球化趋势的加强,逐渐成为了国际私法体系中的核心原则之一。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允许他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体现主要体现在合同领域,如国际合同中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也适用于其他领域,如国际商事仲裁、国际知识产权法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存在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

它体现了对个体权利的尊重和保护,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它有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顺利进行,提高国际商事活动的效率和公平性。

它有助于减少法律冲突和争议,维护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准据法。

这一理论萌芽于罗马法,十六世纪时由法国学者杜摩兰正式提出,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呼唤着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受到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的推动意思自治原则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十八十九世纪时得以正式确立,进入20世纪,这一原则得到广泛应用。

本文主要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过程、基本内涵,在我国的适用进行浅析,并提出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

关键词:意思自治原则、发展过程、基本内涵、法律适用。

一、发展过程。

私法中的许多原则、理论、概念都源自于罗马法,意思自治原则也是由此孕育而来,16世纪,在经历了各位学者的研究后,法国学者杜摩兰进行了沉淀升华,正式提出了这一理论,他对这一学说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其合同的准据法,即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约定彼此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以及当争议事项出现时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即双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此时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直接了当的写明争议出现时解决争议所应当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列明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那么当争议事项出现时则应进行推断。

但杜摩兰的思想对于当时的成产力水平而言过于先进,受到时代认知的局限,他的思想在当时难以被人们接受,因此这一思想在当时并没有得到多数学者的支持。

十八十九世纪时,近代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政治方面,资产阶级政权相继确立,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治基础;经济方面,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从而推动了意思自治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进入20世纪,经济不断发展,科技更加进步,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密切,跨国交易也变得越来越频繁,在法律使用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愈发明显,对跨国贸易的进行造成了不小的阻碍,而这一原则恰好可以让双方当事人进行真实的意思表示,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从而使交易变得更加安全,同时也为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令各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基础论
2、合理性:当事人在行使意思自治权时,必须合理、公正,不能损害他人 或社会的利益。
3、风险自负:当事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后 果。
让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实践案例来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假设甲公司与 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交货时间和地点,但未明确约定付款 方式。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以自由协商确定付款方式。
然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首先,当事人选 择的法律必须符合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和强行法规。其次,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 能违反善良风俗和公共秩序。此外,一些国家可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进行 限制,例如,只允许在特定范围内选择法律。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来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限制是必要的。首先, 如果允许当事人随意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法律选择的滥用,从而损害其他人的 利益。其次,如果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可能会导致国际法律秩序的混乱, 不利于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3、个人自由的保障: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权利,使个体能够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行为,从而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践指南
虽然意思自治原则在理论上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原则时需 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行 为都将无效。
为了更好地理解意思自治原则的实际应用,我们以一则案例为例。假设中国 公民甲与法国公民乙签订了一份购买葡萄酒的合同,合同中约定适用法国法律。 后甲发现乙提供的葡萄酒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在解决该纠纷时,意思自治 原则为甲提供了选择适用法国法律或中国法律的自由。甲最终选择了适用中国法 律追究乙的责任。这一案例说明,意思自治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大的法律选择 空间,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

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上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合 同的法律适 用 领 域 , 体 现在 : 它 国际 合 同双方 当
事人可 以合意选择某个国家 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 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 ,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 并非是凭空产生 的, 而是 国家赋予的 j 。当事 ( 附) 人只能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 围内 自由地选择法律 的适 用 。

定, 提高各方的交易效率 ; 其次, 所选择的法律是双 方平等协商的结果 , 能中立 和公正来对待各方 ; 最 后, 当争议发生的时候 , 法院可 以迅速决定应该适 用的法律 , 节省解决争议的时间。
意思 自治 原则 经 过 了几 个世 纪 的发展 , 才成 为
了国际 私法上 的重要 原则 。1 纪 法 国 的杜 摩 兰 6世
意 思 自治原则 是 国 际私 法 中 的基 本 原 则 。在 国 际
相 同, 在商业交往中适用何地法律便成为了重要的 问题。意思 自治原则便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 当 事人的合意能迅速 、 清楚地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问
题 。随着 资本 主义 商 品经 济 的逐渐 发展 , 产 阶级 资 对有 效率 的市 场 需 求 , 加 上 自 由观 念 的深 人 人 再 心 , 思 自治原 则 的优 越 性愈 加 明显 : 意 首先 , 双方 当 事人 选择 的法 律 明 确 , 利 于 保 持 法 律 关 系 的稳 有
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此后 , 各国学者逐渐接受 了这一 原则 。 在 实践 中 , 意思 自治 原则 也 逐 渐 被 各 国采 用 。 l 世纪 , 国的司法领域通过 两个判 例确立 了这 9 英 原则 。在 P nsl n r na Sem aia o e i a a dO i tl ta N v t n ur e gi c . . hn 一案中 , oV Sad 法官认 为合 同必须适 用订立 地法 律是 因 为 当事 人 意思 和 服从 国家统 治 的需 要 。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继承适 用死者 居所 地法 , 除非死 者在遗 嘱 中明示地选 择 了其 本 国法 ……” 按这 个规 定 , 者在遗 嘱 中 明 死 示 选择 的本 国法优 先适 用于继 承 。德 国 18 96年《 于改 革 国际私法 的立法 》 规定 了对 不 动 产 允许 被 关 也 继承人 选择德 国法规定 的方式予 以处 置 。《 瑞士联邦 国际私法 》 9 条 规定 , 第 0 立遗 嘱 的外 国人 可 以选 择
其本国法律来调整继承关系 , 9 条关于继承协议问题的规定 , 第 5 适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律 , 但是立遗嘱人在协议中选择其本 国法律 的, 则适用立遗嘱人 的本国法律 。18 年《 98 死者遗产继承法律 适用公约》 也允许在继承准据法方面实行意思 自 , 治 由被继承人加以指定 , 所选择的法律适用于全部遗 产, 但可以选择的法律限于该当事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 国法或惯常居所地国法 , 而且这种选择必须是
意思 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国际合同中有权选择支配该合 同的法律 , 也就是说 国际合同受 当事人 自己选择的法律支配。这是国际私法中意思 自治原则所具有 的一般含义 。但值得指出的是 , 意思 自治 原则在 l 世纪 由杜摩林正式提出以来的 40 6 0 多年间, 其理论与实践均经历了复杂的变化 。本文拟从意 思 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展和意思 自 治原则的限制以及该原则在我国的运用与完善等几个方面, 国 对
际私 法 中的意思 自治 原则 进行一番 考察 , 旨在 从理论 与 实践两 方 面对 意思 自治 原则 的全 貌作 出一 个新 的阐 释 。


意思 自治原则 的扩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 自治原则确立于合 同领域, 并发展成了国际合 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 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 自治原则 , 但意思 自治原则事实上早 已扩展 到 了婚姻家庭 、 遗产继承、 侵权等领域 。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合同双方有权利可以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法规制度作为一个他们学习之间合同的准据法的准则。

意志自治原则是16世纪杜拉莫首次提出的。

在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多种因素的驱动下,意志自治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本文通过意思自治的历史及其在国际私法领域的适用,指出了国际私法的局限性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并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国际私法发展适用领域限制完善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提出及发展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有自主选择权的选择某一个国家的法律进行判决,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习惯法来确定应当在案件的所有情况下适用。

这样一个交易市场行为有固定且必须经历的仪式。

作为“当事人亲自到场,这需要五个证人作证,当场和规模的一个部门。

”经历所有固定仪式,才能进行有效。

这时的契约重中的形式发展要求被人们开始重视,而合意往往被人们可以忽视。

在这个过程中,虽然使用同一种语言讲话,但更多的是固定的一组词,不是在内心的真实感受,合意更多的是存在于各种形式发展之中。

此时,意思自治的观念还并未得到完全可以表现出来。

后来,罗马不断壮大,万民法为了适应罗马帝国的庞大运转不断的发展完善,继续契约自由的快速发展也遵循国家变化规律的脚步法律。

罗马法的契约关系经历进行三次不同形式后,最后形成了诺成契约。

该承诺,以促进合同的形成有很多其他因素。

政治教育方面,当时罗马人民共和国国家综合国力实力强大,罗马统治者不断提高对外扩张,这导致罗马在亚、欧、非三国都有一个属于我们自己的领地。

这意味着,不仅对罗马帝国罗马公民的规则,但也有许多外国人的规则。

在经济方面,罗马帝国,它代表与国外的经济交往的不断扩大日益密切,但繁琐的交易限制开发和罗马帝国的扩张在很大程度上。

从上文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依靠市民契约法来促进罗马帝国的发展已经捉襟见肘了,要维持这么庞大的帝国健康运转,必要要尽快的找到合适的方法,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罗马统治者开始摸索出来最高裁判官的审判实践这一方法来解决市民法不足的问题。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作者:万雅芳来源:《青年时代》2019年第21期摘要: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契约自由精神的黄金条款,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

本文从基础角度,采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理论和现实适用的探讨。

全文共分为4个部分,从意思自治理论基础出发,探索其来源至正式发展成为一项普遍原则的过程,并通过分析冲突规范制度与其之间的相互联系,了解了意思自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

同时,本文重点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分析其在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适用,发现无论是从适用领域还是适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已经越来越得到普遍尊重。

关键词:意思自治;法律选择;冲突规范;准据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适用制度(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石和灵魂,其实质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权利。

从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层面上理解,有学者认为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协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笔者认为意思自治可以理解为,在调整公民个人关系的私法领域,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真实意志实施私法行为,国家和他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而意思自治延伸至国际私法领域主要体现在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上,并同时会受到冲突规范制度影响。

(二)意思自治原则与冲突规范制度1.意思自治原则与识别国际私法中的识别也被称为定性,韩德培教授认为:“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做出‘定性’或者‘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同一个争议事实依照不同的法律体系会定性成不同性质的案件,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程度也不同。

以我国《法律适用法》为例,一个案件若最终被识别为合同性质,将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寻找解决准据法,但若被识别为侵权性质,根据《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首先,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并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根据国际私法的通则,当事人在民商事关系中享有广泛的意思表达自由,包括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选择仲裁机构、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这种意思表达自由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在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应予以充分保护。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选择应当予以优先适用。

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制度应当成为解决纠纷的首要适用法律。

这是因为当事人选择特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往往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降低交易成本、确保合同约定得以实施。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明确进行选择,或者选择违反法律公序良俗的法律制度时,才需要考虑适用其他法律制度。

再次,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还需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

当事人的选择虽然应当受到尊重,但也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要求。

例如,当事人的选择必须符合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不能违反国际公序良俗或违背国际公法原则。

此外,当事人的选择也不应当违反合同基本原则,如契约精神、公平交易原则等。

最后,意思自治原则在适用时也要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的选择往往是有限制的,必须限于与纠纷事实相关的领域。

当事人的选择不应当超出法律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否则应当寻求其他解决办法。

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虽然重要,但并非绝对适用的。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或之前的法院判例等其他因素,在适用法律制度时作出调整。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可能受到国际司法协助、国际合同法规范等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综上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是充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优先适用当事人的选择,并考虑相关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范围。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意思自治原则并非绝对适用的,其适用也可能受到其他国际法律原则的限制。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摘要】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有权合意选择合同的准据法,该原则在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兰提出之后便广受国际社会的关注,目前已经成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重要原则。

随着时代的发展,历经起伏跌宕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发展领域中不断丰富其内涵,其适用领域也不断外延,逐渐由传统的合同领域外延至物权、遗产继承等各个领域。

本文通过对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产生基础、历史源流进行研究,并分析该原则在合同准据法与其他私法领域的试用以及我国私法领域中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最后为我国在私法领域中试用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纠纷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国际私法;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频繁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以及由国际贸易引发的涉外民商纠纷,如何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成为影响国际关系和谐与稳定的重要因素。

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尊重人意愿的特性,因而被当做是消除国际法律纠纷的重要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中有着十分突出的地位,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适用范围迅速外延至物权、婚姻、遗产法等诸多领域。

随着我国对外开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在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与国际社会的发展日益接近,最具代表性的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充分肯定意思自治原则在私法领域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概述(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含义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学术界对其的理解也呈现出百家争鸣的态势。

国外部分学者认为它是一种“私法自治”,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双方交互关系的可能性,并且作为私法自治中的核心,它在现行法中主要体现为法律行为自由原则。

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意思自治是在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用自己的行为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自行设立、变更以及终止法律关系。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完善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完善

论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完善作者:刘欣怡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08期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今世界大多数国家合同准据法适用最广泛的一项准则。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文章主要说明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中的限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重点分析意思自治原则的不足与完善。

关键词:意思自治限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8-0050-02一、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理论最早由法国学家查理·杜摩兰提出。

16世纪杜摩兰正式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说”。

荷兰著名法学家胡伯最先接受了意思自治理论,他指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都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即法院根据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出的法律来确定其权利义务以解决争议。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一)意思自治原则限制之必要性意思自由并不是绝对自由,基于较大利益的考虑,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还须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基于对国家利益、公共秩序的考量,必须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予以限制。

如果任由当事人选择法律,必然会出现在这种私人利益的基础上选择出的法律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况,对此予以限制是出于国家主权、人民利益的需要;其次,基于对弱者利益的保护,追求实质正义,必须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予以限制。

保护弱者是国际私法之必然要求[2],在涉外消费、劳动等特殊合同中,强势的一方往往会利用客观条件和自身优势使得弱势一方处于不利境地,这就与社会公正的要求相背离,因此对当事人意思自治进行限制是必然的。

(二)我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其一,强制法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从杜摩兰提出这一原则时起,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当事人只能在任意性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选择,而不得违背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浅关于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principle of autonomy)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在跨境民事关系中,个人的意思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该原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对于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权、隐私权和合同自由权具有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首次出现在国际私法中的主要法律文书之一─《国际民事程序法律原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中。

该原则的基本内涵是,法院应当承认和执行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关系、法律适用等事项,并根据其意愿来推断和解释法律适用的一些规则。

换言之,法律行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关注个体的自主性。

意思自治原则既适用于国际合同法,也适用于国际民事诉讼法。

在国际合同法中,它反映了合同自由原则,即合同一方的意愿是合同的基础,并应当受到法院的保护。

在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它体现了当事人的自主权,即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地点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观念是个体自主权。

这一原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愿应当被尊重和保护。

这意味着在解决国际民事纠纷时,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和意见,并根据其意愿确定相关的法律适用、争议解决方式等。

意思自治原则的准则性使得法院在处理国际民事纠纷时往往会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愿。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合同应当以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为基础。

也就是说,合同必须是当事人真实和自愿的意愿表达,而不能受到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的干扰。

第二,当事人的自主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不应当无视当事人的自主权,而是应当尊重其选择和决策,除非这种选择违反公序良俗。

第三,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来解释法律规则。

这意味着法院在评判法律适用等事项时,应当优先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

第四,法院应当尊重国内法的规定。

国内法律的适用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问题,法院在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时,应当尊重国内法对于境内外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及其价值分析自古以来,国际私法一直是国际法的核心分支之一、国际私法的最基本任务是解决跨境交流中的私法纠纷,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人员流动的加剧,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不再适应这一现实。

为了应对新的挑战,国际私法界开始探索新的原则和规则,其中包括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

着意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传统国际私法理念中,着意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契约关系。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交往的增加,传统理念逐渐变得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发展补充。

在新的国际私法环境下,着意自治原则不仅适用于契约关系,而且还适用于非契约关系。

例如,在国际商事争议中,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的法律,而不仅仅受到当地法律的管辖。

这种发展体现了国际私法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此外,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还包括对选择法律的限制。

以往,当事人可以自由地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权带来了一些问题,例如违反公序良俗、偷税漏税等。

因此,新的发展趋势是对选择法律的一定限制,以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种限制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律的方式来实现。

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利益选择适用的法律,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这可以有效地促进国际交往和经济合作。

其次,新的发展可以提高国际私法的效率和可预见性。

传统的国际私法规则常常过于复杂和繁琐,导致司法程序的延误和不确定性。

通过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当事人可以在事前明确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和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还可以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统一、随着国际交往的加剧,国际私法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通过新的发展,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适应全球化的需求,并为国际社会提供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

然而,着意自治原则的新发展也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私法的新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的共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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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私法自治是私法的基本理念,它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其反映在国际私法上主要是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其参与的国际民商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性的私法关系,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也应当是国际私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从法哲学角度出发可作如下理解,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

从私法自治的角度来看,意思自治的含义为: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法主体自愿达成的决议优先于私法之适用,即私人协议可变通私法。

简言之,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间的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国际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于合同领域,并发展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中的首要原则。

一般国际私法学的著述都只在国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讨论意思自治原则,但意思自治原则事实上早已扩展到了遗产继承、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

尽管在国际私法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扩张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范围的趋势,但该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则极其有限。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确立
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工作起步较晚,但在最近的十多年里,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在吸收世界上其它国家的立法成果,总结我国自己的已有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大胆探索创新,已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框架和体系。

意思自治原则也随着我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从不认可到认可,从司法的不重视到日益尊重的百年发展历程。

尽管它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不足,但是在我国的对外民商事交往中却日益彰显出了其重要作用。

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确立的较早,而在我国的明确确立,在1953年中国台湾对北洋政府1918年仿照日本《1898日本法例》颁布的《法律适用条例》的修订中提出来的。

其第6条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一实实在在的原则:法律行为发生债之关系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定其应该适用的法律。

新中国成立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国际私法学术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学者们也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教材、在论文中肯定和完善了意思自治原则。

在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第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这是首次明文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适用。

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5条第1款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993年的《海商法》的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999年生效的《合同法》第126条和《用航空法》第18条也有所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审理了大量的国际民商事案件。

1989年广东海事法院审理的远东中国面粉厂诉利比亚美姿船务公司及香港船务公司案,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了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开创了广东海事法院运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先河。

现如今,我国解决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已经非常普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适用也越来越普遍了。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根据我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要适用于以下领域:第一,涉外合同领域。

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已成为我国涉外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的原则。

在我国的实践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为:(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合同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成立时间、合同内容的解释、合同的履行、违约的责任,以及合同的变更、中止、转让、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但关于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履行的方式、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效力,以及合同诉讼司法程序的争议,则不属于当事人选择的合同准据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应分别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履行地法、标的物转让时的所在地法和法院地法律。

(2)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采用明示的方式。

(3)选择法律的时间,仅限于订立合同时起,到开庭审理前的这一阶段。

(4)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绝对适用我国法律,而不允许当
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

(5)当事人只能选择实体法。

(6)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适用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协议管辖原则是目前国际社会普遍承认和采用的一项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原则,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这一原则作了规定,允许有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协议选择有关国家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我国法律也允许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新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在此法出台以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立法主要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规定也不全面,许多民事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都是空白的。

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简约的条文,言简意赅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也有助于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恰当的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该法创造性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主要连接点,以开放的态度平等的对待国内外法律,注重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突出的地位。

完成了我国冲突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涉外委托代理、涉外知识产权、涉外侵权等领域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完善了我国冲突规则系统,使得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纠纷的解决更加顺利。

三、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尽管在许多领域都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并得到了很好的重视,但是在具体规定上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继续完善。

1、在合同领域有关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方式,明示的方式是所有国家都
承认的方式,对于默示选择的方式看法却不一样。

在我国只是承认明示的方式,而对于默示的方式却予以否认。

默示方式也是当事人表达意愿的一种方式,尽管它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但是我们应该有限制的给予承认,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还有关合同双方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面,订立合同
时和订立合同后协议选择法律都应该得到允许。

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关于变更双方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问题,只是在司法解释中提到了,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如果合同变更行为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或者使合同归于无效,应该给以明确规定才是更合理的。

(2)在侵权领域,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此规定的不足之处存在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时间方面,该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如果当事人在侵权之前就存在合同关系,也应该允许就侵权的准据法让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做出选择。

有关侵权的禁止行为和变更行为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有这些都说明,我国的国际私法在立法方面仍然存在有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特别是在意思自治的适用的领域里,需要我们下大功夫深入地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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