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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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及限制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的准据法应由合同当事人双方自由协商加以选择的一项原则。

所谓合同准据法就是指一个同时与几个国家的法律有关的合同,当其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个被选择适用的用以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就是合同的准据法。

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普遍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根据资产阶级“契约自由”的理论提出来的,首先提出这一主张的是法国学者杜摩兰。

他主张在契约中应适用当事人意欲适用的法律(习惯)。

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承认个人有自由约定的权利,但不得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

1865年《意大利民法典》更将其提到首要地位,该法第25条规定:“因合同而发生的债,双方当事人有共同国籍者,适用他们的本国法。

否则,适用缔约地法。

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当事人另有意思表示,依从当事人的选择。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有哪些限制性规定呢?对此,笔者略陈己见。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中的适用范围意思自治原则的合理性在于,它能体现个人的真实意思,符合“自愿”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也符合商人的追逐贸易自由的要求;既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使合同关系更具确立性和稳定性;也有利于争议双方的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因此,意思自治原则是涉外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

该原则在涉外合同中适用范围有:第一,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

所谓的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就是指当事人在什么时候选择法律的问题,它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的当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

目前,多数国家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重新选择一个法律而改变原来的选择。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的时间有:一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选择合同准据法,包括合同订立后争议发生前,以及合同争议发生后;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对订立时所选择的法律,通过协议将其变更。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司法实践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

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的制度主要是体现在以下三项原则上:(一)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我国在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的首要原则。

主要包括《合同法》第126条、《民法通则》第145条、《海商法》第269条以及《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的规定。

这一原则与世界主流是一致的。

但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多年司法实践来看,在运用这一原则时,我们还应注意以下问题,这也是我国适用这一原则的特色,具体如下:∙关于法律选择的方式,对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我国要求双方协商必须是一致的和明示的,拒绝承认默示选择法律的方式。

∙选择的时间,对于这个问题,我国法律同样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我国允许当事人双方从订立合同时起,直至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当事人可以随时协议选择所应适用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港澳地区的法律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所选国家或法域法律的现行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是否必须与合同存在一定的联系的问题,实践中我国一般要求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实际联系的国家或法域的实体法。

∙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下列问题不适用意思自治的原则: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外合作勘探自然资源合同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但对最后一种合同,如果经中国银行同意,也可以适用外国的法律。

∙关于涉及合同当事人的缔结能力问题,根据《意见》规定,涉外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问题,原则上适用其本国法,但如果行为地在我国,而依我国法律认定当事人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其有行为能力。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参考)论意思自治原则

论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的。

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但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

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以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作了规定,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规律适用的规定与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基本一致,其内容主要有: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侵权行为实施地和损害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7条作了规定: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待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标题:1、简答我国合同法的特点一、引言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简要介绍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二、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 强调意思自治我国合同法强调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条款和履行方式。

这一特点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有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2. 保护交易安全我国合同法注重保护交易安全,通过明确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要件、履行要件等,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违约责任、解除权等救济措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障,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3. 鼓励交易效率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效率,通过简化合同形式、缩短合同履行期限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认定标准,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从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4.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我国合同法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通过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撤销权等制度,防止当事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限制和解释规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5. 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我国合同法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通过规定各种类型的合同制度,满足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市场需求。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常见类型的合同制度,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为涉外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三、结语我国合同法具有强调意思自治、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等特点。

这些特点体现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整地提出。

到17世纪逐渐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意思自治原则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迅速传播开。

自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它便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它的形成和确立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较晚,学说体系相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要年轻许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Creating and Expanding the Text that Matches the Title)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可以自行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契约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使得合同当事人可以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意愿和需求来达成合同。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条件,并在法律法规的允许下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因此,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和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自愿的,没有任何强迫或欺诈行为。

此外,合同的签订必须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即当事人应当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并遵守合同条款的约定。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受到一些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可能对合同内容进行限制或者设定强制性的条款。

例如,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环境保护要求等。

此外,合同的自由也不能违反公
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讨论和签订书面合同等方式实现意思自治原则。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合同法对消费者、劳动者等特定群体的合同设定了法律保护措施。

总之,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契约自由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并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中,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这两个原则展开讨论,探索它们的内涵、作用以及相互关系。

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的自由决定权。

在合同的订立阶段,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和需求自主地协商合同的具体内容,包括价格、交货时间、服务标准等。

这种自由让市场交易更加灵活高效,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

然而,意思自治并不意味着合同双方可以任意违背法律规定。

合同双方在行使自由决定权的同时,还必须遵守法律的约束,不能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

这就引出了相对诚信原则的概念。

相对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应当相互信任,遵守合同义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保持合同精神,不得以扭曲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违背合同约定。

相对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中的平等和公平,减少因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市场失灵。

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是两个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原则。

意思自治为相对诚信提供了空间,而相对诚信则限制了意思自治的范围。

在实际运用中,双方必须在充分行使自主权的基础上,保持相互信任,遵守合同约定,以实现合同目的。

然而,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并非绝对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限制或局限。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法律会对合同内容做出严格的规定,当事人无法完全依据自己的意愿来协商。

此外,对于某些特殊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也会影响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的实际运用。

为了确保意思自治和相对诚信原则的有效实施,法律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对于恶意违约、故意欺诈等行为,法律会予以惩罚,同时对于违约方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进行救济。

总结起来,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与相对诚信原则是保障合同双方利益平衡、促进交易良性发展的重要法律原则。

意思自治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而相对诚信则要求合同双方保持互信,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在我国的应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不受他人干涉。

意思自治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自治:合同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体现,合同当事人有
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以选择合同成立地或履行地的法律。

2. 法律选择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前或签订后选择适用
的法律,这对于涉外合同和涉及国际组织的合同尤为重要。

当事人的选择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3. 意思表示自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表达必须真实、自愿和一致,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表达自己的意思,并且必须履行承诺。

4. 瑕疵自治: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例如意
思表达不完整、不准确或存在误解等,则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也非常广泛。

首先,在合同领域,我
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效力。

其次,在法律选择领域,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受国籍、地域和国际组织的限制。

最后,在瑕疵自治领域,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瑕疵,则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自治调整。

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合同关系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合同法适用于下列民事活动:1. 自然人之间订立的合同;2. 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3. 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合同;4. 其他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不适用于下列民事活动:1. 婚姻、收养、监护等家庭关系;2. 继承、遗赠等继承关系;3. 劳动关系;4. 公司、合伙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组织内部的关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1. 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如何订立合同。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和终止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公平原则:合同应当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一方当事人明显受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显然受损。

4. 诺成性原则:合同的效力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时产生。

四、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1. 要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表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并具有明确的合同内容。

2. 承诺:另一方当事人同意要约方要约的意思表示,表示愿意与对方订立合同。

五、合同的生效合同自当事人达成一致时生效。

合同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行为,导致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的方式有:1. 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 法律规定的解除: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如违约、不可抗力等。

3. 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

七、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履行方式包括:1. 实物履行:交付实物或完成特定行为。

2. 金钱履行:支付金钱。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国际私法中合同准据法确定

第一节合同的法律适用一确定合同准据法的理论(一)“分割论”与“单一论”的对立两者的对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①对于同一合同来说,“单一论”主张对整个合同适用同一法律,“分割论”主张不同的方面适用不同的法律;②对于不同性质的合同,“单一论”主张不分类型,统一确定其准据法,而“分割论”主张适用不同的法律。

(二)主观论和客观论的分歧主观论认为在合同中当事人既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协议创设某种权利义务,他们当然有权选择适用于它们之间的合同的法律。

客观论认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及效力是与一定的场所相联系的,因而合同应适用何国法律不能根据当事人自己的选择,而应根据合同与一国或哪几种因素有最密切联系的客观标志来确定。

目前,人们倾向于在主观论的基础上,吸收客观的合理成分,将二者加以结合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二合同准据法的确定方法(一)当事人意思自治(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私法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合同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它是一项古老的原则,14世纪意大利的学者已提出过这个观念,但其受到广泛关注则是法国的杜摩兰再次提起之后,目前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意思自治原则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除了它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可预见性及易于解决争议的优点外,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①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发展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②当时盛行的平等、自由思想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③私法上的契约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必然要求法律适用领域有与之配套的制度,这就使意思自治原则应运而生。

(2)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运用当事人是否作出了有效的法律选择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对其本身的准据法,国际上有多种主张:有的主张适用法院地法;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的主张适用当事人没有作出法律选择时将会适用的法律;有的主张由法院自由裁量。

●关于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一般认为既可以在订立合同当时选择,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

马工程债与合同法知识点一、债的概念与分类1. 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2. 债的分类:(1)合同之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产生的债。

(2)侵权之债: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

(3)无因管理之债:基于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

(4)不当得利之债:基于不当得利行为产生的债。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 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不予干预。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3.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得强制对方接受不公平条件。

4. 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订立与生效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要约: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接受要约的一方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生效: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的履行1. 履行原则:全面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

2. 履行期限: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

3. 履行地点: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

4. 履行方式: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

5. 履行费用:合同约定的履行费用承担。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 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一方违约,对方要求解除合同;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情形。

(2)合同解除的后果: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合同责任1.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责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马工程债与合同法涉及的知识点广泛且复杂,掌握上述基本概念和原则对于理解和运用合同法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发挥其主体自由意志,自主确定合同条款和内容。

如果合同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且双方当事人都同意,那么该合同条款就应该得到执行。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这一原则的实现需要以下几点: 1. 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前应该具备完全自主权和平等地位,不受任何外部压力或干扰。

2. 诚信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应该遵守诚信原则,尽可能地将合同条款写明白,确保对方了解和理解其含义。

3. 合法合规原则。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序良俗,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

总之,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重要原则,它保障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提高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

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

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对这一问题,有关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 上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如: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 (2)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法国,当事 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或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联 系的“中立的”法律;或者选择一个符合“技术要求” 的法律。 (3)对当事人的选择未作限制。如荷兰、丹麦、 联邦德国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 统一法的公约也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但以不规避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限。
4. 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同的范围 国内合同的当事人可否选择外国法作为准 据法?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允许一个纯属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 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 广泛运用的结果。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下,应当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 合同准据法。在实践中,也可以这样处理:即 将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 的一部分内容,看作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内容。
3. 整体选择与部分选择(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适用的 范围) 合同法中大多数条款是任意性的规定,既然这些规定允 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甚至改变其内容,那么,当 事人应当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 并以该外国法律作为支配合同的特定方面的法律。这方面 的大多数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有关的国际法律整编也允 许当事人变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国际 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几部分。 换言 之,也就是当事人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并入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原则合同准据法是指在国际私法领域,对于合同中的法律效力、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纠纷解决适用的法律规则的确定。

准据法原则是在这一领域中应用的基本原则,它旨在确保合同的可预见性、合理性和可靠性。

在国际贸易和跨境交易愈发频繁的今天,合同准据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国际私法的原则,当事人应当享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

这意味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用国家的法律来规定合同的效力和解释。

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当事人应当充分考虑合同的履行地、合同条款的内容以及合同当事人的国籍等因素。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和自治。

与意思自治原则相辅相成的是合同明确原则。

合同明确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的法律准据。

当合同中未明确选择适用法律的准据时,准据法律往往会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图、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合同履行地等相关因素进行确定。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避免因法律准据的不明确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准据法原则的第三个重要原则是合同关联原则。

合同关联原则是指当一份合同涉及多个国家时,各个国家法律中的关联原则应当得到充分考虑。

合同的关联因素可以包括合同条款的履行地、合同当事人的国籍以及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条款等。

根据相关法律准据,相应的国家法律规则将被适用于合同的不同方面,例如合同成立、履行和解释等。

合同关联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合同中的不同法律体系能够协调一致地适用于不同方面的问题。

此外,公序良俗原则也是合同准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在适用合同准据法时,必须充分尊重和维护各个国家的法律秩序和道德规范。

如果某一国家的法律准据与公序良俗原则相悖,那么在适用法律准据时,应当优先考虑公序良俗原则。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对某一国家的法律、文化和道德传统产生不必要的侵害和冲击,维护国际间的平等和谐。

最后一个重要原则是合同解释原则。

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自治,即合同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依法自主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合同自治是现代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自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合同自治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合同编是合同自治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合同的终止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合同自治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合同法司法解释》对《合同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解释,为合同自治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

三、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1.合同的定义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1)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2)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合同的订立程序:要约、承诺。

3.合同的效力(1)有效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2)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

4.合同的履行(1)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

(2)合同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履行。

5.合同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变更的方式:书面形式。

6.合同的解除(1)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2)合同解除的方式:书面形式。

7.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条件:履行完毕、合同解除、合同约定终止。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0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 的应用
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合同订立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的内容 、条款和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
人利益,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方式、 时间和地点等,只要不违反合同 约定和法律规定,即可按照自己
的意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协商解 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则。如果一方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解除权,而强行解除合同,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与意思自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此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 约束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优先
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中,应优先 考虑公共利益,确保个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应由法律明确规 定或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判断,以确保 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限制个人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应确保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0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 展与展望
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挑战
01
电子商务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对传统合同法和商事
法提出新挑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需求。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在合同争议中,合同当事⼈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就是法律所规定的意思⾃治原则,它是主张当事⼈⾃⼰的选择。

那么合同法意思⾃治原则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合同法意思⾃治原则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思⾃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可以⾃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思⾃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治原则的限制(1)法律性质上的限制。

当事⼈只能选择有关国家的任意法,促不能避开应该适⽤的有关国家的强⾏法;被选择的法律是实体法,⽽不是冲突法。

(2)当事⼈主观意念上的限制。

当事⼈的选择必须是善意和合法。

(3)选择主体上的限制。

为保护弱者⼀⽅当事⼈的利益,⽽不适⽤强者⼀⽅所选择的法律。

(4)国内的公共秩序上的限制。

选择的法律不能同国内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关于如何解释意思⾃治存在⼏种对⽴的主张:(1)依据当事⼈选择有⽆限制分为⽆限的意思⾃治和有限的意思⾃治。

前者是当事⼈可以选择任⼀国法律;后者是当事⼈只能在规定的⼏个国家中选择⼀国法律或者只能选择与当事⼈或契约有联系的国家法律。

(2)依据是否允许法院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分为明⽰的意思⾃治和默⽰的意思⾃治。

前者是在契约中订⽴了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头明确表⽰选择法律的意思。

后者是当事⼈没有作出明⽰的法律选择,法院在处理争议时往往根据迹象或从契约的字⾥⾏间推定当事⼈选择法律的意思。

(3)依据是否可将契约分割成⼏部分分别选择准据法,分为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和不可分割选择的意思⾃治。

前者是可以将契约分割成⼏个部分,分别选择其适⽤的准据法。

后者是只准许把契约看成⼀个整体,选择⼀个准据法适⽤契约的各⽅⾯。

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
合同解释的原则是指在解释合同时应该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
1. 合同统一原则:合同应当是一个统一的、相互连通的整体,任何部分都应当与整体保持一致。

在解释合同时,应该对合同的整体进行解释,而不是对其中的某个条款进行单独解释。

2. 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的解释应该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已经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

因此,在解释合同时,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解释合同。

3. 简明扼要原则:解释合同时应该尽可能简明扼要,避免冗长的解释。

合同的条款应该清晰明了,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

4. 合同法律原则适用原则:合同解释应该遵循合同法律原则的适用原则,即如果某个法律原则适用于合同,那么该原则也应该适用于合同解释。

5. 实践原则:解释合同时应该遵循实践原则,即法律的规定应该通过实践来判断是否适用。

在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某个条款的意义。

这些原则适用于各种合同的解释,有助于确保合同的解释公正、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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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发表时间:2010-07-28T08:29:45.327Z 来源:《新华教育导刊》2010年第6期供稿作者:冯宝燕[导读]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冯宝燕(徐水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河北徐水072550)
【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是现代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要求,没有合同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

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不能支配自己的思想,也不可能签订合同。

试想一下,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不是,我们的企业是处在一个对层次的上下隶属关系当中,从中央经济主管部门,比如一机部、二机部、三机部、四机部,一直到七机部、八机部,然后到省一级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厅,再到地区一级的经济管理部门,比如机械局,还有县、市区的工业局、机械局,等等,都是行政主管机关,最下面一级才是企业。

这样企业处在由上到下的行政隶属关系的最下一个环节,它上面全是一级一级的行政主管机关,我们叫做多层次的行政管理环节、行政层次或行政机关,企业成为这样一个行政关系中的最低层。

这时,它已经不成其为企业了。

八十年代初期我们曾经用一些教材、著作介绍苏联的法学,苏联的经济法把企业叫做经济机关,正是针对这种层层行政管理体系而言的,有一定的道理。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再是独立的生产者,而是一个垂直关系中的一个环节,它的全部活动是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指令性计划,还包括上级机关的字条、电话、批示等等,来安排它的生产、交换。

一个消费者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是不是自由呢?不是。

我们每一个消费者吃的粮食、穿的布匹、用的东西甚至生活用品,都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有购粮本、粮票、布票、糖票、鸡蛋票、肉票等等票证,消费生活也完全是按照指令性计划安排的。

我们广大农村的农民是不是自由的呢?也不是。

农村的生产我们叫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公社、大队、生产队这样三级上下隶属关系。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是合一的,生产和行政管理是结合在一起的。

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不见了,那谁是生产单位呢?生产队作为一个生产的组织、基层单位,就象我们的企业一样,按照行政指令性计划来进行的生产。

农民去劳动的时候,就象工厂的工人一样,是按照生产队的安排去的,上工听钟声、下工听哨声,每天做什么工,全听生产队长指示。

在这种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就没有独立平等的自由的个人,从工业到农业的经济生活全部按照指令性计划进行,按照指令来运转,有没有合同的地位呢?没有。

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是截然相反的经济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尽量砍断这样的隶属关系,要造就独立自由平等的生产者、市场参加者。

我们的扩权让利,我们企业体制的改革不就是最终使企业从行政隶属关系脱离出来成为独立的个人吗?成为独立的主体参加市场进行生产、交易吗?我们的农村改革中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归根到底就是让农民摆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公社体制,成为独立的生产者,能够自己独立决定自己的劳动。

这样看来,我们的改革一开始就是面向市场,全面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提是有了这些独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市场主体。

这些独立、平等、自由的市场主体怎么进行活动呢?在市场经济下,已经没有严格的国家计划、行政指令把全国的生产、某个行业的生产能够严格来安排,事实上已经做不到了。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告诉我们,市场经济是没有计划的,是靠市场规律在起作用,物价上升大家就生产这个东西,物价下跌大家就生产别的,靠市场机制来指挥运转。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不能靠猜测这个市场,要靠签订合同来组织自己的生产、交换,只有签订了合同以后,才能放心地投产,生产出来的产品才能销售出去。

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关系,可以说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关系都要表现为合同关系,唯有合同关系才是市场经济特征的反映。

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们自己协商安排其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的关系在法律形式上就叫做合同。

因此合同中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自由,合同自由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最基本的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的自由、农民的自由越来越大,但现存的三个合同法上合同自由不够,限制特别多。

举例来说,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上,专门规定了合同管理机关,而合同管理机关管理合同有各种手段,特别利害的一招是,合同管理机关可以主动确认合同无效。

这些制度严格说是计划经济的反映,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是和市场经济直接抵触的。

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已经把它删掉了。

我们现在制定新的合同法,最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法律能够体现合同自由这个原则,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我们的法律就不可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因此第二个指导思想就是要充分体现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要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不受行政机关和其它组织的干涉。

当然,合同自由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一点限制都没有,在合同自由的原则下,合同当事人应当受到两方面的限制:一个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对当事人的合同自由作某种限制。

后种限制中的特殊情况是说一定要有正当的理由,至于正当的理由是什么,当时作过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正当理由包括:为了保护消费者,为了保护劳动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只有出于正当的理由,才能在立法条文上限制合同当事人的自由,实质上也是在限制滥用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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