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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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

浅谈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又称私法自治原则,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之自由意思。

只要不违反法律之根本精神,个人之法律关系均可依其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

①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尊重个人意思自由,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权依自己的真实意志来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观因素的干涉。

传统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与事实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事实行为属非意思表示行为,而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以一定的意思表示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者,乃以发生私法上效果之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也。

②可见法律行为以当事人有意思表示为其必不可少的要素。

在我国民法中,并未采用法律行为这一传统概念,而是在《民法通则》第54条定义了民事法律行为,按此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③,可以理解为指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非法、无效的法律行为不在此列。

需要注意,在法律行为的成立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始终居于主导地位,而国家立法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则体现出限制民事主体意思自治方面的内容。

本文从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要件角度出发,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其限制问题分别作如下探讨:二、立法对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制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在民事活动中积极维护主体利益的根本要求。

然而,社会毕竟是由若干个体组成的,而个体间利益经常是对立的,个体对利益的无限追求决定了绝对强调个体意志自由必然会造成一部分个体利益的缺失,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必然需要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一定的限制。

故在法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成立之后,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效力予以规制,从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限制和约束,以更好地平衡个体之间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从时间上看,判断一项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在该法律行为成立之后方可进行;从性质上讲,判断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对该法律行为的合法之判断、好坏之判断,是一种价值上的判断。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内容提要: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十六世纪由法国人查理•杜摩林提出。

18、19世纪,西欧近代资本主义充分发展,意思自治原则在当时政治、经济诸要素的推动下,最终得以基本确立,现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项重要理念,涉及到国际私法的方方面面。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已经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但同时,世界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也进行了限制,尽管在理论上曾有人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是绝对的,不应受到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对“意思自治”的适用从来都是加以限制的。

没有限制便无所谓的自由;没有限制,“自由”不过是一种任性,或者是一种主观愿望,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更是对理性、正义和进步的否定。

因此可以说,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

法律上所讲的自由也必须是为国家法律所认可所保护的自由。

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意思自治的衰落,国际私法体系也不断完善,但真正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不但未衰落,反而被赋予新的内涵,其内涵将愈益丰富,其适用将愈益广泛。

私法如果不实行自治,便不能充分有效地实现其功能。

国际私法只有秉公私法自治的精神,才能切实实现对国际民商事关系的适当调整,并使其本身不断得到充实、发展和完善。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理论1、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所谓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地处理与自己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务,而不受国家或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必须基于这样的出发点,首先要公平、公平,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恶意欺骗对方当事人;其次是它必须符合当地的公序良俗,不能造成法律规避。

其主要表现为,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民事主体仅对基于自己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负责。

换句话说,意思自治要受到限制。

2、国际私法领域内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发展(1)早期阶段(16、17世纪以前)私法(或民法)的很多原则、理念以至制度都能从罗马法中找到其产生、形成的渊源,意思自治原则也不例外,它是起源于罗马法的。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

本文将从定义、实践、优势等方面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展开阐述。

定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简称自治原则,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当中,仲裁双方应当自行制定仲裁程序,自主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原则。

自治原则的主要特征是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与决策权,消除了国际商务谈判中文化差异和法律差异的影响,保障了商事争端解决程序的独立性及其解决争端的效力。

实践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应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协商:在选定仲裁机构前,双方主张在自主协商的情况下选定仲裁机构;2. 仲裁机构:在双方选择仲裁机构时,可以自由选择具备良好声誉、专业素养和高度保密机制的仲裁机构及仲裁员;3. 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程序规则,包括提交证据、争论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方面的规定;4. 仲裁结果:双方接受仲裁结果的事先约定,同时通过仲裁裁决,可以得到依法裁决的商事解决结果。

优势自治原则有诸多优势,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决策权:双方根据各自的角度、经验和需求,参与仲裁程序和解决方案的制定,充分保障了双方的自主决策权;2. 高效解决纠纷:自治原则强调仲裁程序应当针对双方特定的商事争端,根据具体事实和法律问题解决纠纷,所以能够更快速、更有效地解决争端;3. 机构选择自由:自治原则赋予双方更高的机构选择自由权,能够充分保障双方公平公正的商事争端解决环境;4. 仲裁程序灵活性:自治原则充分考虑了国际商事谈判中不同文化和法制之间的差异,秉持着更加灵活、更加包容、更加高效的仲裁方式。

结论总之,当事人自治原则是保障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重要原则之一。

自治原则的实践超越了国民法律和国际法,反映了商业社会的需要和商业文化的愿望。

自治原则将不断受到普遍关注和推崇,对于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和商业自由化进程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实践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设立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础原则之一。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新发展——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意思自治原则

意 思 自治原则适用 的范 围的扩 张 然而 ,现 代冲突 法理论 中意思 自治原 则与杜摩兰所 提出 的学 说有实质性 的不 同, 目前 在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发 展趋 向上 出现了二维走 向:一方面适 用范围呈现 出不断扩张 的趋 势 ;另一方面则 体现 为对 该原则的限制 。 意 思 自治原则不 仅在各 国法律 中都广泛 实践 ,而且 呈现 出 不 断 扩 张 的 发 展 趋 势 。笔 者 认 为 , 意 思 自治 原 则 适 用 范 围 不断扩 张的原因是 多方面 的,是经 济 、政 治、社会 、法 律等 各方面 因素共同作用 的结果 ,其主 要因素可 以归纳为 以下三 点 :第一 ,经济方面 的原 因。意 思 自治原则符合 社会经 济生 活的客观要 求。市场 经济中 自由竞争的法则要求 当事人拥有 充分的 自治权 或 自主 权,这样才 能更好的保证 当事人的合法 权 益 。第二 ,法 律方面 的因素 。这体现 为各 国法律对 实质正 义的追求 。在 国际私 法中引入意思 自治原则 ,尊重 当事人合 意,使其更加有 效灵 活的解决双方争议 ,更好地保 护当事人 的正当 、合理 的期望与利 益。第三 ,政 治方面 因素 。各 国法 律 平等是主权平 等 的要求 ,因此 ,允许 双方当事人 自由选择 法律 便是主权平 等原则 的应 有之意 。而 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1侵权 领域的意思 自治原则 . 受古罗马 法的影响 ,欧洲许 多大陆法系 国家对当事人意 思 自治原则采取 消极 的态度 ,它们更倾 向于在侵权 领域采用 适用侵权行 为地法 或法 院地 地法这两个系属 公式。但与公益 的视角相 比,晚近 理论上更 加强调侵权的私益 性质 ,更强调 对 受害者损失 的填 补和对 当事人 之间利益 的调整 。因此 ,为 了保证当事人之 间利益 的分 配公平、公正 ,往往 就需要更加 灵活的系属公式 ,而非单一 、固定的连接点选择准 据法 。 自 上 世纪 8 0年代起 ,越来越 多的国家也将意思 自治原则引入侵 权 冲突法。例如,1 9 9 9年 的德国 《 民法实施法》 0 1年荷 ,2 0 兰的 《 侵权冲突法 》 、立陶宛 《 国际私法 》 、罗 马尼 亚 《 国际 私法典》 、意大利 《 国际私法》立陶宛 《 国际 私法 》等 ,都在 侵 权领 域采 用意思 自治原则。 在 我国,《 适用法 》第 4 条也 明确 引进 了意思 自治原则 , 4 “ 权责任 ,适用 侵权行为地法 律,但当事人有共 同经 常居 侵 所地 的,适用共 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侵权 行为发生后 ,当事 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 的,按照其协议 。 ”由此可知 ,我国在侵 权领域 适用意思 自治原则有 以下特 征:① 法律选择主体 为双 方 当事 人。②法律选择 的时 间是在侵权行 为发生之后 ,纠纷 解 决之 前。⑨三是法律 选择 的范 围仅 限于选择 法院地法 ,侵 权行为地法及共 同经 常居 所地 法律 。 2 婚姻家庭领域 的意 思 自治原 则 . 各 国意 思 自治 原则在 婚姻家庭领域体现 主要集 中在 夫妻 财产关 系上,对于夫妻 人身关系一般不允许 当事人 自由选 择 准据法 。我 国 《 适用 法》第 2 4条 ,2 条规 定了婚姻家庭 领域 6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适 用 , 即 当 事 人 可 以在 夫 妻 财 产 关 系 与 协 议 离婚这两方 面合意选择 法律 。在夫妻财产关系 中,当事人可 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 当事人 经常居所地法律 、国籍国法律或 者主要财产 所在地法律 。而协议离婚时 ,当事 人可 以协议选 择适用一方 当事人经常居所 地法律或者国籍 国法律 。此 外 , 我 国同样 不承 认在 夫妻 人 身关 系方面 当事 人 自由选 择 准据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摘要】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意思自治又叫合同自愿或契约自由原则,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合同能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该条即是意思自治原则的条文化。

【关键词】独立;平等;自由;计划经济;市场经济;限制滥用The contract method autonomy principle of the party concerned meaningFeng Bao-yan【Abstract】The meaning autonomy’s principle be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is also a basic principle of contract method.Meaning autonomy again call contract voluntarily or contract freedom principle, be is doing not breach law and society public benefits of under the premise, the party concerned possess full of contract freedom, contract ability complete body now the party concerned oneself of will, 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be illegal interference.《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tract method (bottom call a contract method)》four regulation rules settle:”The party concerned by law possess right of make the contract voluntarily.Any unit with personal can not illegal intervention.”It’s turn to is th e ruling of principle of the meaning autonomy turn.【Key words】Independence;Equal;Freedom;Planned economy;Market economy;Restriction abuse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合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论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论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中的基本原则,对促进涉外民商事交往活动具有极大的意义。

它赋予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意愿选择某种法律的权利,给予当事人一定的法律选择权。

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在人们的涉外实践活动过程中逐渐产生与发展的。

因此,它的存在和发展也是要凭借和依赖一定的基础才得以进行和完成。

总的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理论基础。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社会基础(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政治基础17、18世纪,世界历史继承前一时期的巨大转折和变化,向着更为深广的方向发展。

在欧洲和北美,封建主义的基础受到冲击,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来临。

继尼德兰革命之后,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为资本主义制度的确立开辟了道路。

欧洲大陆的主要封建国家也陆续进行改革,推行富国强兵政策,客观上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在此期间,欧洲国家进一步加快了殖民扩张的步伐。

经过激烈的斗争,英国最终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殖民国家。

在社会巨变的大潮中,欧洲政治思想领域出现了启蒙运动,为资本主义社会提供了一套政治构想。

在法国,爆发了轰轰烈烈的大革命,摧毁了封建专制统治,为资产阶级掌权开辟了道路。

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建立了新兴的美国。

这一时期的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彻底打破了封建割据,西方各国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进行了大规模的殖民扩张,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涉外民商事活动的发展,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政治准备。

资产阶级以“天赋人权、平等、自由”为其革命口号,获得了广大人民普遍的支持,资产阶级革命政权最终得以建立,同时,巩固资产阶级新兴政权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新建立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都走了往外扩张的道路,这使得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成为历史发展的需要。

因此,可以说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政治准备。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经济全球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民商事交往非常频繁,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既是机遇又具有挑战。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学界普遍认为该原则是由法国的杜摩兰在16 世纪首次明确和完整地提出。

到17世纪逐渐成为了一项基本原则。

19 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了鼎盛时期,意思自治原则便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环境下迅速传播开。

自1865 年意大利民法典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后,它便成为各国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为普遍的原则。

现阶段,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包含两个方面内容:其一,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二,当事人这种选择法律的权利要受到某种限制. 可以说,在存在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的场合,便同时存在着对这种自由的限制,二者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当前处在市场经济中,而它的运作要求完善的市场体系,而这种市场体系则要求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律加以规制。

然而,在跨国经济交往中,这种统一而完善的市场法制显然是难以形成的。

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也是有限的。

比较现实的办法,是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的权利,由当事人来决定他们之间合同关系受何种法律支配。

这样一方面可以在承认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乃至冲突的情况下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满足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商事交往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达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目标;另一方面,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把他们认为最适当的法律用于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解决他们之间出现的交易问题,这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市场法制不健全的缺陷,而且也往往使得在一定领域内较为先进而合理的法律得以适用,从而实现对跨国合同关系的科学有效的调整。

杜摩林提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初衷,正是为了克服当时法国国内法律的不统一状态给法国商业交往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困难,同时他也希望商人们选择巴黎的习惯法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合同关系,因为在杜摩林看来,巴黎的习惯法是最先进最完善的。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它的形成和确立大致是在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形成较晚,学说体系相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说要年轻许多,在实践中它所处的关系是主要还是辅助,学者所持观点也各有不同。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

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探讨现代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交易和合作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工具,被用来规范人们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它强调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自主决定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

本文将探讨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理念。

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保持自主性和自由意志。

这意味着合同应当是经过自愿和自主决定的,没有任何外部的强制和干预。

这种原则根植于个人自由和自主选择的价值观念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意思自治原则也面临一些实践中的挑战和限制。

首先,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当事人在意愿表达上存在困难。

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可能对市场信息或权益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合同中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时受到限制。

这种不对等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的不确定性,甚至可能导致一方因为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而受到损害。

其次,合同的标准化也对意思自治原则提出了挑战。

现代经济中,许多合同都是以标准化合同的形式出现。

这些合同由合同模板或通用条款构成,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缺乏对具体条款进行独立谈判和修改的能力。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愿可能被限制,不再具备真正的意思自治。

此外,当事人之间的不平等地位也可能影响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在合同过程中,一方可能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势,使得对方在表达意愿时处于弱势地位。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合同中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思,从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合同法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措施来保护和促进意思自治原则的实施。

首先,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关键。

法律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提供充足的权益信息,以保证双方能够在自主决策的基础上达成意愿一致。

其次,加强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也是必要的。

法律可以禁止或限制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合同条款,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述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1. 嘿,你知道合同法律适用里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这就像你去餐馆点菜,你可以按照自己的口味选菜一样。

在合同里,双方当事人就像食客,他们可以自己决定适用哪国的法律。

比如说,我和一个外国朋友做生意签合同,我们俩都是音乐发烧友,都特别喜欢法国那种浪漫的氛围,就像法国的音乐一样迷人,于是我们一致决定在合同里适用法国的法律。

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给我们的自由啊,多酷!2. 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呀,就像是你自己装修房子。

你想怎么装就怎么装,只要不违反规定。

合同当事人也有这样的权力。

像有两个公司,一个是做时尚服饰的,另一个是做高端珠宝的。

这两个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有创意的设计师,因为都经常和意大利的时尚产业打交道,觉得意大利的法律就像意大利的时尚风格一样精致且富有条理,所以他们自主选择适用意大利的法律。

这多自由,多让人兴奋呀!3. 哟,你要是了解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肯定会觉得超有意思!这就好比你旅行的时候,可以自己选择路线一样。

在合同中,当事人就有这样的选择权。

比如有一对新婚夫妇要请婚庆公司,他们俩对希腊的爱情神话特别着迷,觉得希腊的文化充满了浪漫和神秘,就像他们对自己婚礼的期待一样。

所以在和婚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他们就像两个充满憧憬的旅行者,选择适用希腊的法律。

这简直是把自己的梦想融入到合同里了,棒极了!4. 哇塞,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简直是一种超棒的权利呢!这就如同你在一群朋友中选择和谁一起玩一样。

在签合同的时候,当事人能够自主决定法律的适用。

拿两个科技公司来说吧,他们都对美国的高科技创新环境非常钦佩,觉得美国的法律就像他们研发的高科技产品一样先进且具有前瞻性。

于是,在他们的合作合同里,就像两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样,选择了适用美国的法律。

这多有成就感啊!5. 嘿呀,你可别小瞧合同法律适用的意思自治原则。

这就跟你挑衣服穿一样,你肯定选自己喜欢的款式。

合同双方也是如此。

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什么是当事人意思自治

什么是当事⼈意思⾃治法律规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各种权益,其中就包括意*⾃治。

意*⾃治这⼀词汇⼈们常常会听说,但是很多⼈却不知道怎么利⽤。

⽽且不同的⼈有不同的理解,那么什么是当事⼈意*⾃治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意*⾃治是指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不得⾮法⼲预。

意*⾃治原则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

这⼀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

杜摩兰的意*⾃治说。

他主张契约应适⽤当事⼈⾃⼰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意欲适⽤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

意-思表⽰的瑕疵(1)诈欺诈欺是指通过夸耀,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故意亦即有意引起或某种错误,以达到影响被诈欺⼈决策之⽬的。

根据我国最⾼⼈民法院之司法解释:“⼀⽅当事⼈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情况,诱使对⽅当事⼈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的,可认定为欺诈⾏为”。

客观上诈欺⼈须有欺骗他⼈之⾏为,诈欺⾏为有背于诚实信⽤与公序良俗之程度,因诈欺⽽使表意⼈陷⼊错误,且此表意⼈因此错误⽽为意-思表⽰。

主观上诈欺⼈有诈欺之故意,诈欺⼈有意-思能⼒。

具备以上六点,便构成诈欺。

诈欺本质上说,是加害⼈在思想意识或精神领域对被诈欺⼈的⾃由的⼀种限制。

这种精神和意志上的限制在⼀定的程度上就构成了对被诈欺⼈意*⾃治的侵犯,是民事主体意*⾃治不能的⼀种具体表现。

(2)胁迫因胁迫⽽为的意-思表⽰是表意⼈因他⼈之胁迫⽽内⼼产⽣恐怖之念⽽为的意-思表⽰。

本质上说胁迫是指向被胁迫⼈预⽰某种不利情况;在被胁迫⼈看来,胁迫⼈有能⼒使这种不利情况发⽣,⽽且如果被胁迫⼈不发出对⽅所希望发出的某种表⽰,胁迫⼈也⼀定会促使这种不利情况的发⽣。

胁迫⼈之意图在于以某种警⽰,要挟使被胁迫⼈之内⼼产⽣对胁迫⼈假设之事实情节的成就产⽣恐惧,是被胁迫⼈处于内⼼中⽭盾之两害境地,经过被胁迫⼈之权衡,最终在两害之中选择胁迫⼈期望实现之表⽰,从⽽避免被胁迫⼈遭受胁迫⼈假设之事实情节成就之侵害。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 1.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 对这一问题,有关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大体 上有三种情况: (1)当事人只能选择与合同有客观联系的国家的 法律。如:波兰、葡萄牙、西班牙等国。 (2)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的国 家的法律,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在法国,当事 人可以选择与合同或他们之中的任何一方都没有联 系的“中立的”法律;或者选择一个符合“技术要求” 的法律。 (3)对当事人的选择未作限制。如荷兰、丹麦、 联邦德国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关于国际私法 统一法的公约也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客观联系 的国家的法律,但以不规避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 国家的法律为限。
4. 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合同的范围 国内合同的当事人可否选择外国法作为准 据法? 我国法律对此未作规定。 允许一个纯属国内合同的当事人选择外国 法作为处理合同争议的依据,是意思自治原则 广泛运用的结果。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下,应当允许国内合同当事人选择外国法作为 合同准据法。在实践中,也可以这样处理:即 将合同当事人所选择的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 的一部分内容,看作是当事人的约定的内容。
3. 整体选择与部分选择(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所适用的 范围) 合同法中大多数条款是任意性的规定,既然这些规定允 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或者不适用甚至改变其内容,那么,当 事人应当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并入合同, 并以该外国法律作为支配合同的特定方面的法律。这方面 的大多数公约都有类似的规定,有关的国际法律整编也允 许当事人变更。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未作规定。但我国国际 私法学界比较一致地认为,当事人可以决定将选择的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全部,或者其中一部分或者几部分。 换言 之,也就是当事人有权将外国法的内容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并入合同。
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3 . 选择 内容 关于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范围,不同国家 的规定 是不同的。有的国家规定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必须与 基础的法律关系有着某种联系,如 ,美国;有的国 家规定 当事人选择法律 的范围是不受限制的,是绝 对 自由的,可 以与基础 的法律关系毫不相 关,如, 英国、 E / 本等。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根据领域的不同对 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范围做 了不同 的规定 ,如,在合 同领域,当事人选择的范围是不 受限制的,而在产 品责任、消费者权益保 护、婚姻 家庭 等领域,限定 了法律 限制的范围。 关于当事人选择 的法律的类型,即选择 的准据 法是 否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冲突法 , 涉外民事关 系法律适用法 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即选择的法 律仅是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由于我国司法实 践 中不承认反致和转致制度 ,这种规定与我国司法 实践保持一致,有利于节省司法成本和纠纷的解决。 4 . 例 外性 规定 意思 自治原则体现 了对 当事人协议选择合同的 尊重,但是其实现前提是 当事人地位 的平等,而现 实生活中,有的合同当事人 的地位并不平等 ,所 以 在意思自治原则 的适用应该体现特殊性,对意思 自 治加 以限制 ,对 弱者 进行 保 护 。我 国 涉 外 民事 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4 2条、4 5条和 4 3条就体现 了 对消费者、产 品责任的被侵权人和劳动者的保护。 在涉外消费者合同和产 品责任的被侵权人法律适用 上,我国法律采取 了阶梯式的法律适用方法 ,允许 消费者 、被侵 权人按照严格 的顺序适用法律;在 涉 外劳动合同上,排除 了意思 自治的适用,区分不同 的情况,分别适用 “ 劳务派 出 地”、 “ 有人单位主营 业地”、 “ 劳动者工作地”,从而达到对消费者和劳 动者 的保护,更好地维护了国际私法的正义。 5 . 其他原贝 0 的限带 0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除 了利用条文规 定对 意思 自治原 则加 以限制 , 而且 通过 国 际私 法 的 其他原则,如,公共秩序保 留、强制性规范等,来 完善意思 自治原则的适用。 公共秩序保 留,是 指一国法院依其所属 国的冲

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摘要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准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涉外民商事交往秩序,保证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公正、效率,维护涉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探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

论文关键词法律选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领域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涉外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完成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新法的一大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出地位,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先进性。

一、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争议的法律,受案法院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冲突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部分,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因而产生法律冲突。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可以概述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一项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涉外民商事冲突法领域中,由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律选择权。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应该使用的法律。

”即在我国国际合同关系中,使用国际社会所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当事人能够根据自己的利益和需要来制定适合自身的法律关系。

这一原则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国际法律关系的效率和可预测性。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首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了个人自由和尊重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通常是作为自然人或法人来参与法律关系的,他们享有自主决定的权利。

国际私法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了尊重个人自由和自主意识的价值。

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国际私法提供了灵活性和多样性。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法律规定各不相同。

当事人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制度,以满足自身的需求。

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对所适用法律的了解和判断,制定具体合同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以最大程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种灵活性和多样性有助于增强国际私法的适应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再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强调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的平等地位。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国家和文化背景,他们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地位和条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制度能提供平等保护,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平等对待。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不仅适用于私人国际法关系,也适用于各种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仲裁规则,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这种自主意愿的体现有助于商事争端的高效解决,同时也确保了争端解决的公正性和可执行性。

当然,在保障当事人自治权的同时,也不能无限制地扩大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基于公序良俗和国际公共政策的制约,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此外,在跨国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入居国的强制性规定也会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产生限制。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02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 的应用
合同领域中的体现
合同订立
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合同的内容 、条款和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
人利益,合同即可成立。
合同履行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履行方式、 时间和地点等,只要不违反合同 约定和法律规定,即可按照自己
的意愿履行合同。
合同解除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协商解 除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合同,只 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合同解除过程中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行使的原则。如果一方没有法定 或者约定解除权,而强行解除合同,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案例分析
侵权行为与意思自治
在侵权纠纷中,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序良俗,侵犯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则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此时,被侵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与 约束
基于公共利益的限制
公共利益优先
公共利益判断标准
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过程中,应优先 考虑公共利益,确保个人利益与公共 利益之间的平衡。
对于何为公共利益,应由法律明确规 定或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判断,以确保 其客观性和公正性。
限制个人权利
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 可以对个人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但应确保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04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未来发 展与展望
互联网时代下的新挑战
01
电子商务的发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日益普及,对传统合同法和商事
法提出新挑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殊需求。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的是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其自由意愿达成协议,并自行决定适用的法律和争端解决的方式。

这一原则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能够保护当事人的自由意识和选择权,又能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在跨国交易中,涉及到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使其法律关系得到更好的保护。

这不仅是一种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尊重,也是对国际交往的推动。

其次,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争端解决方式。

在跨国交易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约束和解决争端的程序。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契约中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选择仲裁或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司法程序上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可以重商主义原则约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尽管当事人在国际私法中有较大的自主权,但也需要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定和公序良俗。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法律可能限制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特别是在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等领域,国家法律往往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一定的限制。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自主选择的同时要考虑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

最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也需要考虑国际合作的需要。

在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并非完全自由的。

国际合作和互助是国际私法领域的重要目标,国家之间也需要相互协调和合作。

因此,当事人自主选择法律和解决争端方式的自由应当在国际合作的框架下进行,并尊重国际合作和互助的精神。

综上所述,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保护当事人自由意识和选择权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国家法律的约束和国际合作的需要。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陈力*Ⅰ. 引言国际私法上的意思自治(Party autonomy)是指涉外民事争议中的平等主体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由选择支配其法律关系的准据法的一项法律选择原则。

在国际私法领域被公认的意思自治的创始者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 h a r l e s Dumoulin,1500-1566),在其《地方法则和习惯总结》一书中,他提出了合同领域的法律冲突可以通过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则加以解决,19世纪后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主要适用于涉外合同领域;20世纪50年代以后,意思自治原则开始向其他领域扩张,最典型的是婚姻家庭、继承、侵权法甚至是物权领域。

中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实践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其中较为完整的早期立法规定于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中。

在相关立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仅被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冲突问题,随后的一系列相关立法(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司法解释(如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适用范围与适用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一些法院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审理涉外侵权案件时也适用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经历了长期的立法准备与酝酿,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单行国际私法立法,是我国国际私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与旧法相比,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不仅被提升到了更重要的地位,而且在适用领域得到了极大的扩展。

首先,《法律适用法》在总则中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其次,依据《法律适用法》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领域除了传统的合同领域(41条)以外,还包括:委托代理(第16条)、信托(第17条)、仲裁协议(第18条)、夫妻财产关系(第24条)、协议离婚(第26条)、动产物权(第37、38* 후단대학교 법학원 교수62条)、侵权责任(第44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47条)、知识产权转让与许可(第49条)以及知识产权侵权(第50条)。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现代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产生基础(一)概述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始于16世纪的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正式提出的“当事人意志决定论”,而后又在18、19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和法典化运动中被赋予了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典型例证即是1804年之《拿破仑法典》,其推演出的四项原则之首即为意思自治。

学者对其发展历程有着精辟的论述:“意思自治原则导源于古罗马法,发端于16世纪的法国工商业发展时期,兴起并确立于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二)理念来源自由主义思想和市民社会的概念共同构成了意思自治的理念来源。

私法自治的理念来源于理性主义的自由天赋思想。

所谓自由即“由自”,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的状态。

”简言之,相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而言有免受干预的消极自由,相对于个人事务的处理而言有自主决定的积极自由。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

他指出,自治是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私法领域的事务时,人可以自由表达意愿而不受外在因素的干预[2]。

这一理念的核心正是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由其根据自己的判断而行动,因此集中体现在意思自治原则当中。

(三)理论假定意思自治原则作为近代民法的产物,是建立在对当时社会生活所作的基本判断之上的。

学者指出,平等性和互换性是近代民法制度理论的基石。

在不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手工业者或者小业主,这些主体在经济实力上一般不具有显著的优越地位,因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做出“一切民事主体都是平等的”之判断;所谓“互换性”,是指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频繁地互换其位置,在某个交易中作为出卖人而另一个交易中充当买受人。

虽然某一方可能一时使得契约对自己更有利,但是这种并不显著的优势随着主体不断互换其地位而被抵销。

[3]正是基于这两个判断,民事主体被认为可以根据自由意思,通过平等协商来决定其权利义务关系。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制度中,优先保护当事人意思自主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应当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依据,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给予充分保护。

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基础在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分身份,不论贫富,不论地位,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法益。

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一步落实了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让个体具有最大程度的自主权。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意义1. 保护个人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保了个人能够以自主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个人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障了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保护了个人的尊严和自由。

2. 增进法律公正: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

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视为法律的最高准则,法律从当事人的意思出发,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解释和适用。

当事人自主决定自己的权益,法律保护并尊重其意愿,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 增强法律的可接受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使法律更具可接受性。

当事人的意愿作为法律的基础,更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提高了法律的可接受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特定需求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增加了法律的可塑性,使其更加贴近实际。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要求法律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这一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律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合自己的法律条款,这能够减少因法律不公正而引发的争端和纠纷,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合同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婚姻法等领域。

当事人在这些法律领域内行使自己的权益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直接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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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纲在国际私法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通过几个世纪的沿革,不仅十分完善,而且差不多成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一项重要原则。

在进入新世纪的前夕,重新审视这一原则,不仅会加深我们对其本身的意义和价值的认识,而且会增进我们对国际私法的整个体系和差不多精神的理解。

一、根源论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所谓“私法自治”原则在法律选择问题上的体现。

因此,认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源,首先确实是要了解私法自治的由来。

一般认为,私法自治滥觞于“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即罗马法”。

①由于简单商品经济高度进展,民事关系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罗马私法十分发达,后世所谓“罗马法”便是罗马私法的同义语。

只是,最初是没有公法和私法的区不的。

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展,国家对私人事务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

适应这种需要,帝政前期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披亚努斯( DomitiusUlpianus,约公元 170 年~ 228 年)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按照他的意见,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公法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能够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讲‘协议确实是法律’”。

②简而言之,依照乌氏的意见,私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能够变通法律,而这正是“私法自治”的实质所在。

从实践来讲,在共和国末叶和帝政之初,为了适应商品流通快速迅捷的需要,受万民法的阻碍,出现了诺成契约( ContractsConsensus )。

这种契约形式相关于当时的要式契约、要物契约来讲,最全然的特征确实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consent )作为契约成立和拘束力的依照,而不要求履行一定的形式或者同意一定的物品。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论及“诺成债务”的时候明确写道:“关于买卖、租赁、合伙、委任等契约,债务以当事人的同意而成立。

上列各种契约,其债务的缔结只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的讲法,乃是因为其缔结既不需要文书,也不需要当事人在场;此外,也没有必要给予某物,只须进行该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同意即可。

”③“以诺成方式缔结的债务因当事人表达相反的意思而消灭。

”④诺成契约的出现,使商品流通从繁琐的形式中解放出来,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当事人的意志,这是契约史上的一个进步。

诺成契约因而成为“私法自治”观念的实践基础和后世“契约自由”原则的历史渊源。

到了 1804 年,作为“世界各地编纂新法典时当做基础来使用的法典”⑤的《拿破仑法典》,不仅鲜亮地继受了罗马法私法自治的观念,而且第一次通过立法对契约自由思想进行了系统的和规范的阐发。

该法典规定:“契约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关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第 1101 条)“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之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前项契约,仅得依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缘故取消之。

”(第 1134 条)“解释契约时,应寻求缔约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

”(第 1156 条)“文字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第1158 条)可见,《拿破仑法典》在有关契约的问题上,不管是契约的成立,依旧契约的效力,不管是契约的解释,依旧契约的解除,都主张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准。

这与罗马法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有人讲,《拿破仑法典》是以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为蓝本而制定的,拿破仑本人确实是一位罗马法爱好者,看来是有依照的。

私法自治观念,从罗马法起,通过《罗破仑法典》,最终成为民法之精髓。

只是,私法自治因此能够在近两千年的漫长岁月中,虽经曲折而终于不朽,同时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起来之后,成为西方国家民法体系的基石英钟,是有着深刻而丰富的思想和社会历史缘故的。

首先,自然法思想是私法自治观念的源泉。

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和最具阻碍的法律思潮。

它的产生无疑与人类最初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能力和认识角度有关。

然而,它能够历经古代、中世纪直至近代一直为许多人所推崇和信奉,甚至在现代仍有人主张“复兴”自然法,讲明在对法的认识和理解方面,自然法有其合理性。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差不多上自然法观念的信奉者,而亚里士多德则是“自然法”概念的提出者。

在古罗马时代,尽管情形与古希腊时期有专门大的不同,但自然法的观念仍然是不容置疑的。

西塞罗( Cicero ,公元前 106 年~前 43 年)曾有一段关于自然法的经典性言论:“法符合自然的正确法则。

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正确性。

即使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给予的义务。

对它进行讲明和解释的不是外界,而是我们的内心。

那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在雅典,不管是现在或今后,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任何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

那个法的主人和统治者是统治我们一切的神。

因为,神是那个法的立法者、颁布者和法官;违背那个法的人,确实是回避自己、否定人性的人。

正因为是如此,因此,即使摆脱了人为的刑罚,也会受到最严厉的神的惩处。

”⑥到了近代,即 17 、 18 世纪,理性主义自然法兴起,并成为启蒙思想家们的重要思想内容,进而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的锐利武器。

理性主义自然法汲取古代自然法和中世纪自然法中的理性主义因素,排除其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开始用“人的眼光”来看待社会历史。

它反对把人掩埋在自然界之中,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致力于重新发掘人、人的价值和尊严。

它认为,法不是植根于自然和神,而是植根于人本身,即植根于人的理性意识。

而人生来就有生命、自由、财产、追求幸福、平等、博爱及自我爱护等权利,这确实是所谓“天赋人权”,它们本源于自然法。

⑦意思自治作为一种法哲学理论认为:人的意志能够依其自身的法则为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照。

毫无疑问,自然法,尤其是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关于尊重人的权利,人以自由为本性的思想,是罗马法和《拿破仑法典》确立和弘扬“私法自治”观念的法哲学根源。

其次,资产阶级革命和资本主义制度是私法自治原则得以确立的政治经济条件。

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所树立起来的一面鲜亮的旗帜确实是“天赋人权”。

它凭借这面旗帜,号召人民起来推翻禁锢和压抑人民的自由、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的封建统治。

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作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响亮地宣告:“人们生来同时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自由包括从事一切不损害他人的行为的权利”,“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

这些口号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而日益深入人心。

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不能不顾及自己在革命时期的许诺和人民大众的愿望和要求,不能不遵循社会进步的趋势和资本主义经济自由进展的规律,并从法律上加以确认,其最突出的表现确实是在私法领域确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方面则采取“契约自由”原则。

前述《拿破仑法典》差不多提供了极具讲服力的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私法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是首先在法国萌芽的。

最后, 18 世纪和 19 世纪的哲学思潮和经济理论对私法自治原则的确立起到了促进作用。

从哲学上讲,私法自治首先是建立在人“生而自由”的信念之上的。

从那个信念动身,必定得出如此的结论:一方面,当事人不应当受其不曾同意同意的义务的约束;另一方面,当事人必须受其情愿承担的义务的约束。

在法国,当资产阶级从封建君主手中夺得政权时,社会契约论已广为传播,同时成为欧洲最流行的政治哲学。

有学者认为,社会契约论只是是私法自治理论的另一种表现而已,“假如讲人的意志具有足够的力量创建一个社会及法律上的一般义务的话,那么,人的意志更能毫无问题地去创设约束当事人的特不的法律义务即债务”。

⑧在英国,随着产业革命的完成,资本主义经济获得了迅速进展。

与自由的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边沁的自由放任主义哲学占据了主导地位,同时为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所信奉。

他们认为,依照自由放任主义,当事人的意图是应该受到特不尊重的,法律对人们的干涉越少越好。

在德国,康德的自由主义哲学产生了广泛的阻碍。

他讲:“人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

自由是独立于不人的强制意志,而且依照普遍的法则,它能够和所有人的自由并存,它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与生俱来的权利。

因此,每个人都享有天赋的平等,这是他不受不人约束的权利,但同时,这种权利并大于人们能够彼此约束的权利”。

⑨“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不人共同规定的法律。

”⑩康德认为,只有人才有自由意志,才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因此,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

人,为了自己的自由,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必须使得自己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能并行不悖。

康德的见解,在当时能够讲是对自由的涵义的权威阐释。

在经济方面,亚当。

斯密的自由主义经济理论不仅对当时资本主义在世界范围的进展起到了重大推动作用,而且在专门大程度上阻碍了以私人财产关系为对象的私法原则和私法理论。

斯密认为,个人天生是为自己的利害打算的,只要不妨害他的自由竞争,他个人由此获得的利益越大,社会就会越富有,因此,应该同意人们依照自己的意愿去治理产业和经营贸易。

“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

当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讲必定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

”“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

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

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⑾上述哲学和经济学思潮,成为私法自治原则得以形成和进展的理论前提。

在后来的进程中,这些理论随着实践的变化进展而不断被修正,私法自治原则也同时不断被充实和完善。

国际私法领域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观念,最早于 16 世纪由法国人查理士。

杜摩林提出。

⑿到 19 世纪,受民法理论和康德哲学的阻碍,这种观念被命名为“当事人意思自治讲”。

也是在那个时期,自由资本主义得到了充分的进展,“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得到确立,合同法律适用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也逐渐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为世界各国所同意并不断获得丰富和进展,直至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现在正开始向合同以外的领域扩张适用。

二、内涵论一般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问题上,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由当事人协议选择准据法的做法。

这种认识抓住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核心,在一定时期内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为在实践中贯彻当呈人的意图、实现私法自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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