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
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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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如何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摘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是人民法院执法办案所必须追求的工作目标,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更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因地制宜,因案施策,确保实现“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关键词:审判;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10-0-01司法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时会出现不相适应,甚至冲突的情况。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要确保“两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法院不仅要严肃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履行好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而且要善于运用政治智慧,从大局的高度研究每一个案件,因地制宜,因案施策。
为此,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六个方面的关系:一、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坚持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抵制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也同样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这是已被实践证明了的真理。
审判实践中,必须注意防止与克服两种倾向:一种倾向是忽视党的领导,甚至撇开党委领导,置党的中心工作大局于不顾,不进行调查研究,不向党委汇报情况,孤立办案,用这样的办法审理案子,虽然适用法律上是成功的,执行时容易遇到困难,甚至陷入“孤掌难鸣”的被动局面。
另一种倾向是对某些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非法干预,不抵制,不斗争,不向上级党委和法院反映,盲目迁就,甚至无原则迎合,而作出不公正裁判,不公正执行。
以上两种倾向都容易导致司法地方化、司法行政化,破坏国家法制尊严和统一,必须坚决抵制和克服。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之间的关系,把办案的法律效果建立在坚实的政策基础上“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政策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策的条文化,政策和法律都是为实现党的基本路线这一根本目标服务的。
五个法治化制度机制
![五个法治化制度机制](https://img.taocdn.com/s3/m/a09bc230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87.png)
五个法治化制度机制是指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建立起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机制,以确保法治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以下是我对于五个法治化制度机制的一些理解和思考:1. 立法机制:我们需要制定明确、公正的法律,以便于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能够得到公平和有效的实施。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关系,平衡各种权利和义务,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2. 执法机制:执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公正执法,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执法程序和标准,明确执法责任和权力,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司法机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司法制度和程序,加强司法公正、效率和透明度,防止司法腐败和滥用权力。
4. 守法机制:公民应当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和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5. 法律监督机制: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确保监督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的来说,五个法治化制度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以确保法治的公正、公平和有效实施。
只有在这些机制得到充分建立和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以上五个方面,无论对于政府、社会组织还是公民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政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需要积极参与到法治建设中来,为法治国家建设贡献力量;公民个人则需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不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素养。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够真正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2021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
![2021年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c486da76ec3a87c24128c47a.png)
论文提要:刑罚执行, 是指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相比于刑罚的裁决来说,刑罚执行更具有现实意义,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执行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刑罚目的的实现。
经过近些年的司法实践,刑罚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刑罚执行机构混乱、刑罚执行职能弱化、刑罚执行权不能实现统一管理和监督、财产刑执行机制不健全等,有悖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执行效率低下;分散检察机关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针对我国刑罚执行暴露出的弊端,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做法,我国现行的多元化的刑罚执行权应该向一体化执行体制发展,将刑罚执行权统一由一个刑罚执行机构行使。
具体做法如,对刑罚执行内容、刑罚执行权的配置、执行机构的设置、监督措施、执行程序等作出明确、全面和详尽的规定,构建了一整套完整的刑罚执行体系,为刑罚执行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应当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刑罚执行权的刑罚执行体制,形成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刑事诉讼体制;通过建立公检法三机关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和建立和完善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强化财产刑执行力度;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等。
全文共6015字。
主要创新观点刑罚执行作为刑事司法活动过程的最后一环,具有现实意义,如果刑罚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会导致前期所有的司法活动功亏一篑。
我国刑罚执行是多元化执行体制,权力分散在不同部门,执行机构混乱,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背离,不利于保证准确、公正、有效的执行刑罚;检察机关不能对刑罚执行做到统一有效的监督,导致监督职能弱化,不能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作用;笼统的财产刑执行规定显然不能与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相协调,影响财产刑执行效果。
司法程序简化与优化
![司法程序简化与优化](https://img.taocdn.com/s3/m/c31b200b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7d.png)
司法程序简化与优化司法程序是指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和处理法律事务时所采取的一系列程序性步骤。
司法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司法决策。
然而,长期以来,司法程序的繁琐性和冗长性一直被人们所诟病。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程序的简化与优化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
司法程序的简化与优化是指通过合理调整程序流程和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减少司法程序的冗长和复杂性,提高司法决策的效率和质量。
这对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提升法治社会建设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实现司法程序的简化与优化,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措施:首先,优化诉讼环节。
诉讼环节是司法程序的核心环节,其繁琐性直接影响司法效率。
为了简化诉讼环节,可以通过简化起诉材料的数量和内容,缩短审理时间,减少律师调查取证的时间等方式来提高诉讼效率。
同时,还可以通过建立在线诉讼平台,实现电子诉讼,提供在线立案、在线送达、在线庭审等服务,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并提高案件办理的速度和质量。
其次,加强调解机制。
传统的司法程序侧重于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而忽略了调解的作用。
调解作为一种非争议性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在尽量节约时间和费用的前提下,解决一些简单纠纷。
因此,加强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机构和调解程序,推动当事人在诉讼之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有助于缓解法院案件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再次,推进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是优化司法程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信息系统,实现各个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同时,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和预测,为法官提供科学决策的依据,提高司法公正性和精确性。
此外,还应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审判技能的法官,才能更好地适应司法程序简化与优化的需要。
总之,司法程序的简化与优化旨在提高司法决策的效率和质量,增强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https://img.taocdn.com/s3/m/bff19540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2.png)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法律适用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法官通过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和判决的过程。
法律适用是司法活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运用,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司法机关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本文将就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展开论述。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根据平等原则,法律应当对待所有人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法律的适用不能因个人的身份或特殊背景而产生差别对待,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坚守法律的平等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法律权益。
二、适用现有法律原则适用现有法律原则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应当以已经存在的法律规定为基础,依法进行裁判。
法官不得随意改变或创造法律,而是根据现有法律对案件进行合理解释和运用。
适用现有法律原则要求法官紧密结合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确保司法裁决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三、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强调法律的具体条文和规定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原则。
根据该原则,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首先参考法律的明文规定,并将其准确应用于案件的具体情况。
法律的直接适用原则保证了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一致性,也便于公众了解和遵守法律。
四、法律解释的适用原则法律解释的适用原则是指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律解释的适用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解释文件进行。
法律解释文件可以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解释性文件,也可以是由最高法院等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应当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释文件,确保在法律适用中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五、适用优先法律原则适用优先法律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中,当存在多个矛盾或冲突的法律规定时,应当以优先法律为依据进行适用。
优先法律可以是宪法、法律、法定条文等,它们的地位优先于其他规章。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eabf6b125fbfc77da369b122.png)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及对策措施摘要:行政自由裁量的自由性和封闭性特点决定了它更易受权力、金钱等非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其被滥用,这将严重影响法律适用的公正和公平。
本文在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和滥用现象的基础上提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措施。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对策措施一、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可以将其分为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性行政行为。
其中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行为中有一种特殊的权利,谓之为自由裁量权。
所以简单地说,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判断行为并自行决定实施其行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是行政机关常用的一种权力。
它有如下二个特征:1、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一般法定行政权来说,是一种自由的权力,灵活性大。
行政机关享有自行判断、自行选择和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在何时何地行为,怎样行为的广泛自由。
2、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自由不是绝对的。
它具有行政权的国家意志性、法律性的一般特点,有其标准和目标,受合法性的限制。
自由裁量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完全没有范围没有边际的裁量,与毫无准则限制完全不同。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首先,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提高行政效率之必要。
针对纷繁复杂、发展变化的各种社会现象,为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对各种特殊、具体的社会问题能够灵活果断地处理和解决,在适用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应有一定的自由选择的余地。
为此,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增强行政的能动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之需要。
面对复杂的社会关系,法律法规不能概括完美,作出非常细致的规定。
因此,从立法技术上看,有限的法律只能作出一些较原则、富有弹性的规定,作出可供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幅度,促使行政机关灵活机动地因人因事作出有效的行政管理。
法的价值整合时应遵循的原则
![法的价值整合时应遵循的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d94231d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0b.png)
法的价值整合时应遵循的原则1.公正原则:法律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在处理事务和决策时,要求法律保持公平和平等,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原则是社会正义的基础,是法律权威和信誉的保证。
2.统一性原则:法律应当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保持一致和统一、不同法律规范应当能够相互配合,避免矛盾和冲突。
法律规范之间的统一性能够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3.优越性原则:法律应当在处理和解决问题时,优先考虑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应当具有能够促进公平、正义和道德的功能,并且能够满足社会的实际需求。
法律应当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4.可预见性原则: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使得公民和企业能够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地规划和安排自身的行为。
可预见性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减少法律争议和不确定性。
5.可执行性原则: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实施。
法律的实施应当充分考虑到执行的成本和实际情况,以便保证法律的有效执行。
6.适用效果原则: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适用效果,即法律的规定应当能够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可实施、可操作和可持续的效果。
7.民意参与原则:法律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和意见,特别是关注利益受影响的群体的意见。
8.法治原则:法律应当能够保障和维护社会的法治建设,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信仰度,有效维护国家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9.灵活性原则:法律应当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满足社会变化和法律争议的需要。
尽管法律应当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规范,但也应当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
10.透明度原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当具有一定的透明度,即法律应当公开、可查和可评估。
透明度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信力,增加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总之,法的价值整合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应当是公正、统一、优越、可预见、可执行、适用效果、民意参与、法治、灵活和透明度。
这些原则旨在保证法律的合理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为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提供保障。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bcc8d3df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68.png)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树德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程序法的作用和意义
![程序法的作用和意义](https://img.taocdn.com/s3/m/f8553cb8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02247c5.png)
程序法的作用和意义程序法是指通过制定程序规则、程序要素和程序决策,规范和保障法律适用过程的法律体系。
它对于确保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本文将从司法公正、法律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三个方面阐述程序法的作用和意义。
一、程序法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和意义程序法对于司法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首先,程序法规范了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例如,程序法规定了法院审判的起诉、辩护、举证、质证等程序规则,保证了当事人的平等地位,防止了裁判结果的主观片面性。
其次,程序法规范了证据的采集和审查程序,避免了非法证据的使用,保障了当事人的证据权益,确保案件事实的客观和真实性。
再次,程序法还规定了上诉和再审等司法救济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纠正司法错误的机会,保障了司法过程的公正和权威性。
二、程序法在法律权益保障中的作用和意义程序法对于保障法律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首先,程序法规定了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等案件的受理程序和审理程序,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程序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诉前禁令等措施,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再次,程序法规定了执行程序,保障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效力,维护了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程序法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和意义程序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和深远意义。
首先,程序法规定了行政执法的程序,保障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合法性和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其次,程序法规定了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确保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刑事司法的公正。
再次,程序法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程序,为当事人提供了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维护了社会秩序和稳定。
综上所述,程序法在司法公正、法律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维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它通过规范和保障法律适用过程,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保护了当事人的法律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e37df7b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0e.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14•【文号】法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0.09.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和应当坚持的原则1.充分认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意义。
在审判工作中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是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基本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事关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事关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各级人民法院要把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审判工作制度、管理体制和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牢牢把握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
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运用司法手段推动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公平正义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https://img.taocdn.com/s3/m/1caa4c0e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f.png)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30•【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5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将于12月1日正式施行。
现对《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出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举措,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监督、保证审判权依法正确行使的具体行动。
2020年5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对统一法律适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21年初,中央政法委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列入2021年政法领域十大重点改革举措任务台账,明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落实。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量权行使,事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在统一法律适用工作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部门之间、各地法院之间法律适用观点不一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始终高度重视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明确要求,贺荣常务副院长多次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会议,研究部署推进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裁量权行使等相关工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了《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多个司法改革文件,均将“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作为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专业法官会议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司法文件,从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审判业务各单项工作的角度对统一法律适用、裁量权行使进行了规范。
严把程序抓住四个“好”
![严把程序抓住四个“好”](https://img.taocdn.com/s3/m/4c9f915e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dc5916e.png)
严把程序抓住四个“好”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和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而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核心要求。
在司法实践中,要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就需要严格执行程序规定,确保程序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在这个过程中,有四个“好”是非常重要的,即好程序、好法律、好人民、好司法。
要抓好好程序。
好程序是程序正义的保障。
司法程序的严谨、规范和公正,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基础。
需要明确规定好程序要求,确保在司法活动中严格执行程序规定,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确保程序的依法进行。
要抓好好法律。
好法律是程序正义的基石。
司法活动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依法行使审判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需要坚持依法裁判和独立自主,做到公正、公平、依法审判。
要抓好好人民。
好人民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
司法是为人民服务的,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的平等权利,尊重和保护人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要抓好好司法。
好司法是程序正义的实践者。
司法人员要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严格遵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不偏不倚、公正廉明地履行审判职能,做到依法审判、公正裁判,保证司法公正、人民安心。
在实践中,要做好上述四个“好”,需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执行程序规定,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司法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规定办案,不得随意变更或违规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裁判,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人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三是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水平和素质。
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水平、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四是加强司法监督,强化司法责任追究。
建立完善的司法监督体系,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2024年刑事案件远程审判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刑事案件远程审判问题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07636b1b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9d.png)
《刑事案件远程审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远程审判在刑事司法领域逐渐成为一种趋势。
远程审判作为一种新型审判方式,可以有效地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并且能够为偏远地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然而,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实践仍面临诸多问题,如技术保障、程序规范、法律适用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现状与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在刑事案件远程审判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各级法院积极推进远程审判系统建设,实现了庭审、质证、辩论等环节的远程操作。
同时,远程审判在案件类型、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在不断拓展。
然而,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实践仍面临诸多挑战。
2. 问题(1)技术保障问题:目前,远程审判系统在技术上仍存在一些缺陷,如视频传输不稳定、音频质量差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庭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2)程序规范问题: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程序规范尚不完善,如远程质证、辩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证据展示方式等缺乏明确规定,这可能导致庭审过程中出现混乱和误解。
(3)法律适用问题:由于远程审判的特殊性,如何在法律上对远程审判进行合理界定和适用成为了一个难题。
此外,对于远程审判中产生的电子证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的认定和采信也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
三、完善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的对策与建议1. 加强技术保障(1)提升远程审判系统的技术水平和稳定性,确保视频传输的稳定性和音频质量的清晰度。
(2)加强网络安全保障,确保远程审判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3)定期对远程审判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功能的完善。
2. 完善程序规范(1)制定详细的远程审判操作规范,明确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流程和要求。
(2)规范证据展示方式,确保质证、辩论等环节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3)加强庭审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庭审的公正和合法。
3. 完善法律适用(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远程审判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fda91a7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2.png)
完善司法审判制度一、前言司法审判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制度,它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审判制度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以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如何完善司法审判制度。
二、加强司法独立性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公正裁判的基础。
为了加强司法独立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是保障司法独立性的前提。
应当成立专门机构来管理和监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2. 建立严格的任命程序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做到公正裁判,我们需要建立严格的任命程序。
应当通过公开竞聘、考试等方式选拔合适人选,并在任命过程中遵循程序化、透明化原则。
3. 加强对外部干扰的制约为了保证司法独立性,我们需要加强对外部干扰的制约。
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不得受贿、不得受外部压力等规定,并通过专门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提高司法公正性司法公正性是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为了提高司法公正性,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公正裁判机制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建立公正裁判机制。
应当建立严格的证据收集、审理程序等规定,并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惩罚。
2. 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加强对裁判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应当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并及时纠正错误。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为了确保裁判结果真正公正,我们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素质。
应当加强对司法人员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司法人员进行监督和评估。
四、加强司法透明度司法透明度是司法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保障。
为了加强司法透明度,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公开审判制度为了让公民更好地了解裁判结果和裁判过程,我们需要建立公开审判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18eca12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15.png)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05•【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285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更好地平等保护涉诉当事人权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基于这一原则,民事诉讼法在程序构造上为双方当事人实施诉讼提供了充分、平等的诉权和抗辩的机会。
但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滥用诉权、滥用诉讼保全等民事诉讼制度,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重视,一直以来积极推进对滥用保全制度和滥诉等行为的规制,例如,关于超标的保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专门就贯彻落实产权保护制度、防止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提出了工作要求,明确人民法院在采取查冻扣措施时要注意把握政策,在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可以实现的同时,也要保护被保全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不得超标的保全。
201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再次强调严禁超标的查封,明确以价值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为限采取执行措施。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在长沙盛世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保全执行案件中,法院综合各方因素对保全财产价值进行实质审查后,认定保全的部分财产可以满足保全需要,解除了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
法制统一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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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统一的概念
法制统一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在整个领土范围内统一执行和适用,确保法律的公正、公平和一致性。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统一性:法制统一要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能够统一制定和修订,确保法律具有相同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法律应当适用于所有的公民和法人,不论其所在地或身份。
2. 法律执行统一性:法制统一要求法律的执行在整个国家或地区范围内统一,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监督。
法律的执行机构应当具备一致的权力和职责,确保法律的适用和维护。
3. 法律监督统一性:法制统一要求对法律的监督和司法审查能够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内进行,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司法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法律进行审查和申诉的程序应当统一和一致。
4. 法律宣传统一性:法制统一要求对法律的宣传和普及能够在整个国家或地区内统一进行,确保公民普遍了解法律,并能够依法行事。
法制统一的实现可以加强法治环境,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为正常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同时,法制统一也有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增强国家的国际竞争力和形象。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与纲领_范文模板及概述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与纲领_范文模板及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5508d17a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3.png)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与纲领范文模板及概述1. 引言1.1 概述程序法治主义是指在法治的基础上,强调注重程序规范、程序正义和程序保障的一种理论和实践体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程序法治主义则进一步强调了合法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的重要性,以确保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并确保公正和透明。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讨论:首先介绍程式法治主义的理路(第2部分),包括定义与概念、发展历程以及核心原则与价值观;接着探讨程式法治主义的纲领(第3部分),包括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权利保障和程序公正、司法独立和权力制衡;然后探讨在实践中面临的应用与挑战(第4部分),包括刑事审判中的程序正义问题、行政诉讼中的程序保障问题以及民事诉讼中效率与公正之争;最后给出结论并展望未来(第5部分)。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究程序法治主义理论的内涵与发展,并分析其应用背景及面临的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程序法治主义在实践中的意义和价值,同时也能够为相关领域的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最终目标是推动法治进程,促进社会公正与稳定。
2. 程序法治主义的理路2.1 定义与概念程序法治主义是一种法治理论,主张在法律实施和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坚持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方的权利,确保程序正义得到有效实现。
其核心思想是以程序为基础进行司法决策和法律实施,充分保障诉讼各方的合法权益。
2.2 发展历程程序法治主义起源于西方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开始兴起并发展壮大。
其初衷是为了解决传统上裁判人员滥用权力、不公平审判等问题,倡导通过规定明确而细致的程序规则来确保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在中国,程序法治主义也有着深远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重视加强民主监督和司法体制改革。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对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下,中国对程序法治主义的理念逐渐引入,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中。
程序保障合法程序
![程序保障合法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b2e1ce9d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7055dc3.png)
程序保障合法程序在现代社会中,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程序保障合法程序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必要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确保公民、组织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享有公正、公平、公开的待遇,避免权力滥用、裁决失当等问题的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公正原则、透明公开等方面探讨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重要性。
一、法律程序的建立与完善法律程序的建立是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基础。
通过制定详细规定的法律程序,可以确保公民、组织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能够遵循明确的程序要求,并通过程序得到合理的保护和裁决。
同时,要不断完善法律程序,使其与时俱进,与社会的发展需求相匹配。
其次,法律程序的适用要普及到各个领域,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无论是审判程序、行政程序还是行业管理程序,都应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进行,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司法的公正性。
二、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公正原则是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核心价值观。
公正原则要求在程序中,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无论身份、地位如何,都应当平等接受法律的规范和裁决。
只有在公正的基础上,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
公正原则的贯彻执行需要依靠法官、执法人员等权力执行者的客观、中立态度,同时也需要广大公民、组织的监督与支持。
只有通过法律程序的公正执行,才能有效避免权力滥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透明公开的程序管理透明公开是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基本要求。
程序管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透明公开,使公民、组织对程序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无论是审判过程、行政决策还是行业管理,都应该尽量避免不必要的保密,确保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
透明公开的程序管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例如,应当建立起公正的诉讼制度,使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够在程序中得到平等的权益保障;应当建立起公开的行政决策程序,让公民、组织能够了解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挑战与应对虽然程序保障合法程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
《2024年法定法官原则研究》范文
![《2024年法定法官原则研究》范文](https://img.taocdn.com/s3/m/6111051c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3e.png)
《法定法官原则研究》篇一一、引言法定法官原则是现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其强调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公正、公平地行使审判权。
这一原则不仅关乎司法公正的实现,也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本文将对法定法官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内涵、重要性及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挑战。
二、法定法官原则的内涵法定法官原则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扰和影响。
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一致性: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确保同案同判,避免因个人主观因素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
2.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审判权,不受行政、立法等机关的干预和影响。
3. 程序公正: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性。
三、法定法官原则的重要性法定法官原则在司法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法定法官原则通过确保法官依法审判,避免了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维护人权:法定法官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人们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公正的救济。
3. 促进社会稳定:法定法官原则通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法定法官原则的实施问题与挑战尽管法定法官原则在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如:1. 法律适用不一致:由于法官个人理解、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同一案件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审判独立受限:在某些情况下,法官的审判独立可能受到来自行政、立法等机关的干预和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法律规定。
3. 程序公正问题:部分案件中存在程序不公、当事人权益受损等问题,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五、完善法定法官原则的措施与建议为解决上述问题,提出以下措施与建议:1. 加强法律培训: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他们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规定。
简谈督促程序的完善
![简谈督促程序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87f1d6eb6c85ec3a86c2c5a2.png)
简谈督促程序的完善督促程序是在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适用的一种独立的非讼程序。
它具有适用案件的特定性、程序的开始和终结特殊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特点,以其“简便”、“快速”、“经济”的特征满足了人们的要求,能够高效地解决纠纷,有着非常光明的前途和发展空间。
我国的督促程序设立之初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寄予了高度的期望,然而我国现行的督促程序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适用率较低。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督促程序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了完善,如对于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要经法院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终结督促程序。
修改后的督促程序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我国现行督促程序的不足(一)缺少对债务人滥用异议权的制裁措施從督促程序的内涵可知,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要求有异议时,就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拖延时间以转移财产,随意地提出其实并不是很合理的一些书面性质的异议,平白的为债权人增添了诉累,同时也为法院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负担。
即便这样,我国立法也没有规定究竟该采取何种制裁措施来遏制债务人滥用异议权。
要想采取正确的解决方案首先要分析问题的产生的根源。
究其原因,债务人之所以滥用异议的权利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社会诚信越来越缺失。
现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存在很严重的问题其实也就是很多人都缺少最基本的市场诚信观念,因此导致了社会行为也相应严重失范。
当前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商人缺乏信用,与此同时相关法律不健全,存在漏洞。
2012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把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其目的在于防止权力滥用,保障诉讼程序公平、正义地进行。
由于社会诚信问题的愈发严重,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而设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包括督促程序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以一味地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而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也是于事无补的。
所以我国社会的信用一日不恢复,与此相关的民商事法律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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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完善程序机制到法律适用的统一一、改变劳动仲裁不可诉的规定,将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能否成为行政主体,不在于它是否是一个法人,而在于它是否拥有行政权力。
劳动争议仲裁所行使的仲裁权与行政裁决无异在行政权力非专属的潮流下,行政主体变呈现多元化的趋势,因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行政主体不应该有理论上的障碍。
目前,把劳动仲裁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适格行政诉讼的主体。
理由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三方面代表组成,自身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或行政组织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的组织,因而具有不可诉性(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诉讼的被诉主体(适格被告)是实施了经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
而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组织或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所以不能成为适格主体。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仲裁不是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
理由是:劳动仲裁仅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并不是一裁终了,当事人对结果不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防止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过分迟延,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
现在的救济机制已经对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供了很好的保护,因此劳动仲裁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可诉对象。
笔者以为,以上两种观点是有失偏颇的,其不足之处也在实践中暴露无遗。
首先,劳动仲裁是行政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具备行政仲裁所独有的行政行为性质,而行政与仲裁之间是不可兼容的。
其次,现在的救济机制已为实践所证实,将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可有可无,这种救济机制除了增加争议当事人解决争议的成本外,并不具有科学性。
实践证明,“一裁二审”这个程序机制,对劳动者并不利,笔者对此弊端在前文中已有阐述。
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应当修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程序,恢复仲裁的本来面目,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仲裁程序,将先裁后审改为或裁或审,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议选择由仲裁或诉讼解决劳动合同争议,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iii]在我国,依法行政的本意,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
法律赋予的程序力量越来越来为公众所重视,增加程序的保障性,可能会降低一些效率,但会因此换取更广大的公众,而这个公众便是数量众多、生活在最基层的劳动者,这些劳动者是成就我们社会主义共和国大厦的基石。
从这个角度来说,执政为民首先需要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应该让劳动者在维护权益时,懂得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和向法院起诉的这两条路是并行的。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一裁二审”制度设计使得处理劳动争议的渠道过于狭窄。
只有在立法上改变劳动仲裁不可诉的规定,将劳动仲裁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才能更好地促使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劳动仲裁发挥应有作用,以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增加司法对劳动仲裁的审查,也更有利于保障劳动仲裁的公正性,在某种情况下,这种程序的力量反而可以提高效率。
如果可以对劳动仲裁进行司法审查,劳动仲裁就不会流于形式,更不会形同虚设了。
实行裁审双轨、各行其道、各自终局的双轨制度,可以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和成本,以提高行政执法部门的高效率,增强司法审判机关的权威性。
二、在诉讼中直接受理当事人增加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以外的请求。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前提是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当事人起诉时减少申请仲裁的请求范围,仅就仲裁处理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诉讼请求超出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范围时,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惯例,会以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因未经过仲裁程序的处理,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为由,对增加的诉讼请求采取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告之当事人对新增请求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而一旦另行申请劳动仲裁,当事人又会面临时效的问题。
因此,笔者对司法实践的这种通行做法并不认同。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无论是性质还是形式上,以及效力上都是有区别的。
第一,从仲裁范围上来看。
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实际上是一种人身关系;一般民事争议仲裁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第二,从管辖范围方面来看。
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一般民事争议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第三,从与诉讼的关系上来看。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过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一般民事争议仲裁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否则仲裁无效。
第四,从申请的要件来看。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一般民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为主要条件。
第五,从裁决的效力来看。
劳动争议仲裁不是一裁终局,当事人对于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民事争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诉讼又是相互补充的,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性;而一般民事争议仲裁只具有民间性质,它与法院的管辖是相排斥的。
笔者认为,从以上比较民事仲裁与劳动仲裁的区别可以看出,劳动仲裁具有行政性。
虽然现行法律制度中,规定劳动仲裁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对象,排除了司法对这些仲裁的审查与监督,但并不能因此掩盖劳动仲裁这个行政行为的实质。
劳动仲裁的目的是对双方当事人是非的审查与判断,当然并不排除对当事人就此是非前提下提出的其他请求审理与裁决。
因此,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提起民事诉讼时,当然可以附带提起因争端引起的其他请求。
把劳动仲裁的内容作为提起诉讼的内容,实际上是把劳动仲裁与诉讼视为相互排斥的两个方面,把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性质视为一致,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存在着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这里,工资欠条是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对于我国存在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解决途径,能更大程度上解决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而调解协议是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就劳动争议的解决达成的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超出劳动仲裁申请的诉求,只要与仲裁内容具有关联性与从属性的时候,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
而不应当不予受理或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比如,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时提出企业方违反劳动合同请求,在一方不服仲裁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向法院提起企业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企业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这个请求是应当受理的。
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无需对劳动关系先行仲裁。
工伤认定属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范畴,而确认劳动关系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社会保障部门在作出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存在的劳动关系无异议时,社会保障部门作出了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工伤认定,应作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但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双方对存在劳动关系有异议时,社会保障部门在双方劳动关系未经仲裁或法院确认时,即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据此工伤认定起诉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保险待遇,有些地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求劳动者首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程序(须先仲裁后审理),然后法院再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
在劳动者拒绝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程序时,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理由是因法院无权在未经仲裁裁决时,径行作出劳动关系认定。
笔者对在实践中的此种做法亦有不同看法。
笔者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是企业用工的行政管理部门,其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是其职权所在,并不需要进行先行仲裁,它对劳动者工伤的认定,事实上就是一个行政确认的过程。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行政确认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它对工伤的认定,显然是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的认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以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不受理为由,要求劳动者首先进行劳动关系确认程序,而是对企业方提出的劳动关系的异议,告知其提出行政诉讼,在企业方提出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中止审理工伤赔偿案件。
等行政案件结束后,根据行政案件审理的结果,恢复审理工伤赔偿案件,并作出裁决。
如果企业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可对劳动者提出的诉讼请求迳行判决,而不宜以此为理由驳回起诉。
四、公积金纠纷应列入劳动争议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除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失业险、工伤险、生育险、医保金、住房公积金等。
对于这些内容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目前受理两大类案件,其一是为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其二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虽然劳动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理论上的通说仍是将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看待,因此凡不受民法(包括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都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的受案范围。
2001年3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ix]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为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