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
法律案例分析题民法典(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甲某,租赁期限为两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合同中约定租金为每月5000元,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
同时,合同中明确约定,若乙某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某,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021年3月,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故与甲某协商解除租赁合同。
甲某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某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乙某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认为其提前解除合同并无违约行为。
双方协商未果,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2. 若乙某构成违约,其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关于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在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约定了租赁期限为两年,即自2020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同时规定:“出租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的;(二)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三)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案中,乙某因个人原因需要将房屋出售,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
因此,乙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2. 关于乙某是否应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违约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当事人就违约金数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违约金;(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其支付违约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指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规范民事行为,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民法典作为一部综合性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民法典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张某在自家的土地上建了一座两层楼房,李某认为张某的楼房影响了采光,遂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将楼房高度降低。
张某认为李某的要求不合理,拒绝降低楼房高度。
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楼房是否影响了李某的采光,以及张某是否应当降低楼房高度。
(二)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给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楼房高度并未超过城市规划标准,且在建设过程中已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楼房并未给李某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李某可以与张某协商解决相邻关系纠纷,但不得强迫张某降低楼房高度。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四)民法典法律指引本案中,民法典的法律指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相邻关系原则: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相邻关系原则,即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规定相邻关系纠纷解决方式: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纠纷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经典案例完整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0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位于某市某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三。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0年11月30日,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然而,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在交付房屋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张三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四返还已支付的房款,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李四是否构成违约?2. 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4. 李四应否赔偿张三的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合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三;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被告李四返还原告张三已支付的房款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李四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在本案中,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
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
(二)张三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李四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且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已经构成严重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张三有权解除合同。
(三)李四应否返还已支付的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甲与被告乙系邻居,甲在自家的院落内种植了一片果树,果实累累,吸引了周围居民的喜爱。
然而,在果实成熟之际,乙却以影响其采光为由,要求甲砍伐果树。
甲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乙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因其影响采光所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事实1. 甲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果树,果树位于甲的北面,乙的南面。
2. 甲种植的果树高度约为5米,树冠直径约为4米。
3. 乙居住在甲的东侧,其房屋的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
4. 乙称,甲的果树严重影响了其采光,尤其在白天,阳光无法照进其家中。
5. 甲称,其已尽到管理义务,且果树种植位置合法,并未侵犯乙的权益。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四、案例分析1. 甲种植果树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对其使用的土地,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甲在其院落内种植果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甲种植果树的行为合法。
2. 甲的果树是否侵犯了乙的采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不得相互妨碍。
一方因使用自己的土地、建筑物等设施,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排除。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对乙的采光造成实质性损害,乙的房屋南侧与甲的果树相邻,且甲的果树高度和树冠直径并未超过合理范围。
因此,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
3. 若甲的果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乙是否可以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相邻权利人之间,因土地、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甲的果树并未侵犯乙的采光权,因此乙无权要求甲砍伐果树并赔偿损失。
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债权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向乙方出借一万元人民币,约定乙方两个月内还款,但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还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出借款项属于甲方的债权,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甲方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乙方追讨债款。
案例二:合同违约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供应货物,并约定价格和交付时间,但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如果双方约定违约金条款,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案例三:侵权赔偿案案件概述:甲方在乙方店铺内购买商品时,不慎滑倒摔伤,造成身体受伤。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乙方作为商品销售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甲方受伤是由于乙方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了侵权行为。
甲方可以向乙方提出赔偿要求,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案例四:婚姻家庭纠纷案案件概述:甲方与乙方离婚,协议约定由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但乙方未按时支付。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
乙方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构成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乙方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民法案例,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对于涉及法律问题的案件,建议当事人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解决。
民法学常考经典案例分析(吐血整理)
民法案例分析题【1】案例1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生活中的法律案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某城市,居民张某与邻居李某因土地界限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家的土地侵占了自己家的宅基地,要求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
然而,李某却坚称该土地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土地界限的认定以及相邻关系的处理。
三、法律分析1. 土地界限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界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划分标准确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没有明确规定,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2. 相邻关系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界限应按照实际使用状况确定。
经调查,张某家的宅基地与李某家的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但双方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已形成一定的界限。
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将侵占的土地归还给张某。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法中的物权法和相邻关系法,以下从民法角度对本案进行分析:1. 物权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主张李某侵占了自己的宅基地,即侵犯了自己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案中,张某主张的是宅基地所有权,而李某主张的是土地所有权。
法院最终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认定了张某对宅基地的所有权。
2. 相邻关系法角度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土地相邻,双方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相邻关系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合理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归还侵占的土地,即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李某的相邻权。
六、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邻里纠纷案例,通过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妥善处理了双方之间的土地界限争议。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民法(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民事侵权责任引发的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因房屋相邻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的房屋墙壁因年久失修,导致墙体裂缝,部分墙体脱落。
张某认为李某的房屋安全隐患威胁到自己的人身安全,遂要求李某进行维修。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原告李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系自然老化,并非李某故意或过失导致,李某已经尽力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2. 被告张某辩称: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张某多次要求李某进行维修,但李某拒绝维修,导致张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3. 证人证言:邻居王某证实,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现象已经存在多年,李某曾多次进行维修,但效果不佳。
4. 法院调查:经法院调查,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确实存在,且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2)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损害;(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行为人具有过错。
本案中,李某的房屋墙体裂缝、脱落已经严重威胁到张某的人身安全,李某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2. 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法院如何确定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民事侵权责任时,应当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案例分析题法律行为(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21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以人民币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合同中约定,乙应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支付首付50万元,余款150万元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支付。
同时,合同中明确指出,房屋买卖过程中涉及的税费由买方乙承担。
2021年6月10日,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5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乙发现该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甲的父亲,甲仅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的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 房屋存在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等问题,累计欠款达2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乙拒绝支付余款,并要求甲承担相应责任。
甲则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余款,构成违约,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产权问题带来的责任?3. 甲是否应承担房屋拖欠物业费、水电费的责任?4. 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三、法律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作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以外,该合同有效。
在本案中,乙在签订合同时并未知道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的情况,因此,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未取得甲父亲同意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受让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初支付,押金为一个月租金,即3000元。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押金,并于同年3月2日入住该房屋。
在租赁期间,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裂缝,经询问李某得知,房屋为老旧建筑,存在一定程度的结构性问题。
张某认为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要求李某承担维修责任。
李某辩称,房屋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张某存在结构性问题,张某明知故租,不应要求其承担维修责任。
2020年2月29日,租赁期满,张某搬离房屋。
在搬离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损坏严重,经评估,房屋损坏程度达到重大损失。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李某不同意,遂引发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三、法律分析1. 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向对方如实告知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结构性问题,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告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房屋损坏是否应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张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张某在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损坏,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公司案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合同履行期间,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业主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二、争议焦点1.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2.如果物业公司构成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公共设施损坏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构成侵权。
(二)物业公司应承担何种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因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具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脏乱给业主带来的生活不便;公共设施损坏给业主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2.恢复原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恢复原状。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即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
3.赔礼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XX元;2.将小区环境恢复至合同履行前的状态;3.将损坏的公共设施修复;4.向业主委员会赔礼道歉。
民法案例及分析
民法案例及分析案例1:小明借给小红一部手机,小红使用了一段时间后不归还手机,小明起诉要求小红归还手机。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时偿还借款物或者偿还等值物,并且不得滥用借款物。
小明作为借款人,向小红出借了手机,小红使用了一段时间却不归还手机,违反了归还借款物的义务。
故小明有权要求小红归还手机,并且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小张买了一件衣服,回家后发现衣服有质量问题,于是向卖家要求退货。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商品买卖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小张作为商品的买方,购买了有质量问题的衣服,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退货。
卖家不能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故小张有权要求退货,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小王在公共场所意外被他人撞到,导致受伤,起诉索赔。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者因过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王作为受害人,在公共场所被他人撞到导致受伤,符合侵权的情形。
小王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索赔,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4:小李与小张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小李支付一定金额给小张作为合同的履行义务。
但事后,小张却要求增加付款金额。
分析: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小张作为合同一方,在签订合同后要求增加付款金额,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小李有权要求小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并且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或要求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以上案例反映了民法中的一些常见情形,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民法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权益保护的具体规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了解并遵守民法的相关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遇到侵权或合同纠纷等问题时,也可以通过依法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
民法十个经典案例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格和数量提供商品,但未能履行义务,构成违约。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案情概述:小明在公共场所滑倒受伤,他认为场所管理方负有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场所管理方在未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况下导致他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小明可以要求场所管理方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等。
案例三:婚姻家庭纠纷案案情概述:夫妻双方存在感情矛盾,甲方提出离婚请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夫妻双方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情形,可以提出离婚请求。
如甲方提供证据证明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案例四:不当得利案案情概述:乙方在甲方的土地上无偿种植果树并收获。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在甲方土地上由于自己的劳动或投资获得收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当归还甲方或者支付合理费用。
案例五: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未按合同期限归还租赁物。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归还租赁物,属于违约行为。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归还物品或者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案例六:侵害个人权益案案情概述:甲方发现乙方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侵害其个人权益的言论。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个人享有人格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删除相关言论,并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七: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向乙方借款,乙方未按约定还款。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还款义务,并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案例八:劳动合同纠纷案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乙方擅自离职。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构成违约。
民法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后10日内发货,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定金20万元。
然而,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乙公司多次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但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供应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有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甲公司违约事实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合同:甲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合同,向乙公司发货。
(2)采取补救措施:甲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乙公司能够按期完成销售计划。
(3)赔偿损失:乙公司因甲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甲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10日内发货,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甲公司承担以下责任:1. 继续履行合同,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乙公司发货。
民法学案例分析(26道)
民法案例分析案例1、甲有两处私房,一处自用,将另一处委托乙出租。
乙将该房出租给丙,约定租期五年。
二年后,丙之妻从单位分得一奎住房。
半年后,丙在外地的一亲戚来京治病,丙将承租的私房借给丁居住,约定在丁治疗结束后离京前将房屋返还于丙。
不久,甲自住的私房因失火焚毁,甲请求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问:此案中有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各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答:此案有三种民事法律关系。
(1)甲和乙的委托代理关系。
其中甲、乙为主体,客体为委托代理行为,内容为双方就委托代理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2)甲和丙的房屋租赁关系。
其中主体为甲和丙,客体为租赁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房屋租赁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3)丙和丁的房屋借用关系。
其中主体为丙和丁,客体为借用之房屋,内容为双方就借用房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
案例2、甲之子乙年14岁,暑假期间经其父甲同意去大连一亲友家度假。
甲委托该亲友在此期间照看乙。
乙在大连期间与邻居家年龄相仿的丙成为好友。
乙在返家之前为纪念与丙的友谊将随身携带一价值近千元的照相机赠与丙。
乙回家后,甲对赠照相机一事不同意,并写信请大连亲友从丙处将照相机要回。
但丙及其父母不同意,理由是:(1)照相机是乙自愿赠送的;(2)乙赠送照相机时,其亲友在场并未表示反对。
问:此纠纷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此赠与行为无效。
因为(1)乙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赠与价值近千元的物品相对乙而言已属价值较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故此行为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甲的同意否则无效。
(2)乙赠照相机时虽其亲友在场,也未表示反对,但其亲友仅为甲之委托代理人,负责照看乙,对乙赠相机一事并无追认权。
据此,丙及其父母应通过甲之亲友将乙赠与的照相机返还于乙。
案例3、乙的丈夫甲于1985年离家外出,经寻找一直无任何音讯。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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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1、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1)、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四、1、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1)、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2)、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1)、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有效。
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两年后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将丧失胜诉权。
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钱,其间已过了近三年,胡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满。
因此,当时胡某如果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索回他的钱款。
(2)、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为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九、(1)、乙、丙买卖电脑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甲可以要求乙、丙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十、(1)、林某交给夏某2元钱的行为是赠与行为。
因为林某在此之前既没有表示让夏某帮他摸奖,而且当夏某表示回家后归还时,夏某已经表示了放弃的意思,所以是赠与行为。
(2)、夏某的摸奖行为有效。
因为,夏某虽然只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一方面,在其摸奖的过程中,始终有成年人林某的陪同,所以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另一方面,依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的规定,夏某利用2元钱进行摸奖的行为属于与其智力等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应认定在摸奖的时候具有了行为能力,所以夏某的行为是有效的。
十一、(1)、李明和王兵之间达成一种运送合同,承运人应及时、安全将乘客送至目的地。
王兵的错过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
(2)、李明与王兵间达成了免责条款,但这一免责条款无效:违反了自愿、公平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免责条款时,应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得利用对方的迫切需求和缺乏经验,而强迫对方接受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条款,否则,构成显失公平条款。
该条款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不能通过设定免责条款而加以免除。
该条款排除了被告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3)、由于王兵的过错使李明的身体受到伤害,侵害了李明的健康权。
李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免责条款或确认免责条款无效。
李明可以主张王某违约,也可以主张王某侵权,从而使其承担责任。
(一)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2.其范围如何?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五. 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
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
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
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
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七.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