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系邻居,甲有一套闲置的房屋,乙计划租用该房屋用于经营一家小商店。
双方于2018年10月1日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乙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租赁期满后,乙有权优先续租。
2019年3月,乙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房屋的墙壁出现了严重的裂缝,且存在漏水现象。
乙立即通知甲,要求甲进行维修。
甲以房屋为老旧房屋,维修费用过高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遂停止支付租金,并提出解除合同。
甲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案例争议焦点1. 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三、案例分析(一)甲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保证其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
因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其提供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裂缝和漏水现象,已影响乙的正常经营。
因此,甲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二)乙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约定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甲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乙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目的。
因此,乙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合同解除后,乙应否退还部分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应当退还承租人已经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已经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共计9000元。
由于合同解除,乙有权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作为出租人,未能保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承担房屋维修责任,立即对房屋进行维修;2. 乙有权解除合同;3. 甲退还乙已支付的租金9000元。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原告)与王某(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承租王某的房屋一套,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中还约定,若李某在租赁期间违反合同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2019年3月,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张某,并收取了张某的租金。
王某得知此事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遂要求李某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李某则辩称,其转租行为是为了解决家庭住房困难,且已提前告知了王某,王某不应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李某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租。
”本案中,李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某,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 王某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出租人有权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合同:(一)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三)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或者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李某擅自转租房屋,符合上述规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王某有权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租赁期间擅自转租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据此,法院判决:1. 解除李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2. 李某支付王某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五、案例启示1. 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2. 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以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3.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转租、改变租赁物用途等,以免造成违约。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您现在比较困难,您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得民事法律关系得性质就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就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得意思,因此甲、乙之间得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就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就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就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就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得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得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就是否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与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得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得甲得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得乙得财产中所包括得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得而丙从甲处继承得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得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与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得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引言:民法总论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个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
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可以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民法总论及其在实践中的运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民法总论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案例一:合同纠纷案例在一份购房合同中,甲方作为出售方,乙方作为购买方,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合同。
然而,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之后,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乙方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甲方拒绝履行合同。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甲方应当向乙方交付符合约定质量的房屋。
然而,考虑到乙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无法正常使用,可以认定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请求强制履行。
根据本案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同时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侵权责任案例甲是一家餐馆的经营者,乙是一名顾客。
乙在甲的餐馆就餐时,不慎滑倒并受伤。
乙认为是甲餐馆的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了他的伤害,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甲餐馆地板没有及时清理导致乙滑倒并受伤,可以认定甲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总论的原则,侵权责任原则上是需要承担损害的一方请求修复损害后果的义务。
在本案中,乙可以要求甲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三:债权债务关系案例甲向乙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在一年后还款。
但到期日,乙未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债务。
根据民法总论的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贷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按期限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合同。
在本案中,甲出贷了10万元给乙,并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归还时间。
民法学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学总论案分析(30例)第一章:民法的概述案例一某市兴发商场是1995年1月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市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5年3月,市商业局为了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兴发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空调100台,每台3000元(公价值30万元)。
商业局付款15万元,另15万元约定1995年12月底还清。
商业局买到空调后,全部安装于新建的职工宿舍里,每户一台,均为无偿使用。
由于1995年底,商业局未按期支付兴发商场的货款,1996年3月,兴发商场会计多次向商业局索要货款,商业局均拒绝支付货款,并强调商业局派到兴发商场去的两名经理和八位职工己经分到其中10套住房,10台空调款应由兴发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
出于无奈兴发商场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下列问题:1、兴发商场应以民事还是行政诉讼形式诉至法院,为什么?2、商业局剩余的货款是否应当支付,商业局所强调的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案例二原告于某到被告所属的邮政局办理邮政特快专递业务。
于某在柜台前先付资2元购买专用信封一个,然后装入重量160克的资料,交给营业员邮寄。
营业员将投寄资料连同信封一起称重后,按重量205克(其中信封重量为45克),收取邮资26元。
原告认为,被告的计重方法不当,收费不合理。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多收的人民币6元。
被告则辩称其采用的是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法规为依据。
要求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1、原、被告间办理邮政业务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2、原、被告各自的提法是否合法,为什么?一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为什么?案例三某报社在一篇报道中披露某女影星甲曾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致使甲备受歧视。
甲因无法忍受巨大的精神压力,跳楼自杀未遂,但造成终身残疾。
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C.侵害了甲的生命权D.侵害了甲的健康权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公民(自然人)案例四章某的女儿章园年仅8岁,很有绘画才能。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服务纠纷基本案情:李某是某小区的业主,自从入住小区以来,李某一直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纠纷。
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等。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协商,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2. 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3. 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三、案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合理利用物业,维护物业的安全、整洁、有序。
”第九百四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和舒适。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等问题,明显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履行其义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合理,需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 物业服务项目的种类和内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项目是否齐全,服务质量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 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方式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规定,是否存在乱收费、重复收费等问题。
3. 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同类物业的收费标准是否与本小区的收费标准相当。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存在不合理之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原告李某的损失如何认定原告李某在诉讼中提出其因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不到位而遭受的损失,包括:1. 因绿化带养护不到位导致其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失;2. 因公共设施损坏无人维修导致其生活不便的损失;3. 因物业服务费收取不规范而遭受的损失。
民法总论案例
民法总论案例一、合同的成立。
小明和小红是好朋友,小明有一辆自行车,小红想借用小明的自行车去上学。
于是,他们之间达成了口头借用协议。
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经过要约、承诺和对价三要素。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向小红提出借用自行车的要约,小红接受了这个要约并承诺按时归还自行车,而对价则是小红可以方便地上学。
因此,根据民法总论的相关规定,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
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属于借款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借出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借款提供给借入人,借入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返还借款。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按照约定将自行车提供给小红借用,并且小红也按时归还了自行车,因此,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得到了履行。
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借用自行车的过程中,小红发现自行车的刹车失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合同的履行受到妨碍时,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红可以要求小明修理自行车,或者解除借用协议。
而小明也有义务对自行车进行维修,以保证借用协议的顺利履行。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小红有权要求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违约和责任。
如果小红未经小明同意私自将自行车借给他人,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归还自行车,那么就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小红应当赔偿小明因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包括自行车的损坏或者无法使用所产生的费用等。
因此,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的约束力,一旦合同成立,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和小红之间的口头借用协议已经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_民法总则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小区内绿化带树木修剪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导致树木受损严重,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
李某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要求其恢复树木原状,但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修剪是为了小区绿化养护需要,且已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为由拒绝赔偿。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因其修剪树木而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是否合法,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是否应予赔偿。
三、法律分析(一)物业管理公司修剪树木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小区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保持绿化环境整洁、美观。
”同时,《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其享有共有权的部分进行养护和管理。
”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绿化具有养护和管理义务。
然而,《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小区内的绿化、道路、照明等共有部分,有权共同决定是否进行修剪、改造等行为。
”这意味着,物业管理公司在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时,应征得业主的同意。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赔偿损失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业主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擅自修剪树木,导致树木受损,影响了小区环境美观,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修剪小区绿化带树木,违反了《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合法。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将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一套房屋出租给甲,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5月1日,租金为每月5000元,乙方每月支付租金给甲方。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乙也按照约定交付了房屋。
但在租赁期间,甲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甲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甲多次与乙协商维修房屋,但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作为房屋出租人,是否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交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约定的用途,质量合格,没有瑕疵。
出租人未按照约定交付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因出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乙作为出租人,有义务对房屋进行维修,以保证甲的正常生活。
乙以房屋已交付为由拒绝维修,违反了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作为房屋出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合格,无瑕疵,并保证租赁物的使用安全。
本案中,甲在租赁期间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乙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义务。
乙拒绝维修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民法总论
1999年2月,张立言向区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撤消对张毅旳死亡宣告,同步诉请对张毅旳 遗产按照其实际死亡时间进行处理,由其继承 张毅旳全部遗产,赵璐旳其他继承人退还原属 于张毅旳房产。
提醒:
1、死亡宣告旳时间; 2、申请宣告死亡旳主体及其顺序; 3、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旳问题; 4、申请撤消死亡宣告时,该人已经死亡,怎么处理; 5、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旳行为(遗
宣告死亡案
张毅,1969年生,已婚,无子女。1995年6月张毅 乘坐旳轮船在江上航行时因触礁而淹没,张毅失踪, 搜索人员并未找到其遗骸,本地旳公安部门出具了张 毅不可能生存旳证明。1997年9月,张毅旳妻子赵璐 向其所在区法院申请宣告张毅死亡,以便结束婚姻关 系,继承遗产。张毅旳母亲已经逝世,爸爸张立言紧 张儿子万一生还时儿媳已经改嫁,所以不同意宣告儿 子死亡。根据《民事诉讼法》旳要求,区法院发出了 寻找失踪人旳公告,期满3个月后,仍未有张毅旳消 息,该法院判决:宣告失踪人张毅死亡。
犯罪嫌疑人潜逃在外能否宣告死亡
王某旳丈夫刘某在1996年因有意伤害别人而畏罪 潜逃,至今音信全无,下落不明。王某想到法院申 请宣告刘某死亡,但有人却以为因犯罪而潜逃旳人 是不能宣告死亡旳,不然会使其逃避刑罚。
问:王某可否申请宣告其丈夫死亡?
事故发生时还未出生旳胎儿有什 么权
姜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1996年基本治
企业债务清偿案
1996年12月,万海昌、邢智宾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网络技 术服务企业,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万海昌出资6万 元;邢智宾向朋友齐明礼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旳出资。
1998年1月,网络企业因管理不善而发生严重失窃事件, 企业财产损失殆尽,只剩余1万元存款,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 其中向个体户蔡锦肃借款4万元,向某电脑企业购置电脑欠货 款2万元,网络企业所以宣告破产。
法律民法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住宅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月1日止。
租金为每月5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张某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如需装修,应提前告知李某并获得其同意。
在租赁期间,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
2022年12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张某与李某协商后,双方达成一致,张某于2023年1月1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恢复原状。
然而,在张某搬离后,李某发现房屋部分设施损坏,经评估,修复费用约为10000元。
李某要求张某支付房屋修复费用,但张某认为,房屋的损坏并非其故意造成的,且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因此拒绝支付。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李某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承担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2. 李某在张某搬离后未及时通知其进行修复,是否影响其索赔权?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损坏的修复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性质或者用途。
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在本案中,张某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部分家具,虽然装修得到了李某的同意,但张某在装修过程中未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房屋,导致房屋部分设施损坏。
因此,张某应当承担修复费用。
2. 关于李某的索赔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承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出租人。
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恢复租赁物的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本案中,张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已与李某协商一致,张某搬离房屋后,李某发现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王购房合同纠纷案例描述:王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王购买位于小区的一套商品房,并缴纳购房款。
但购房款支付完毕后,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于是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履行合同的期限、内容、质量等事项约定协议。
如果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行业的标准确定。
根据该案例描述,购房合同有约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可以认定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的执行将导致巨大损失的,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根据该案例描述,开发商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可能会给王带来经济损失或其他风险,因此,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王购房合同遭遇不履行的情况,王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案例二:李婚姻财产纠纷案例描述:李结婚多年后,与配偶发生了感情矛盾,最终决定离婚。
离婚前,双方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但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争议。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6条的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该案例描述,房产和汽车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夫妻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判决。
根据该案例描述,李与配偶在分割财产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李在离婚时,应当与配偶协商决定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注:以下为案例背景的虚构内容,请根据实际案例情况进行修改。
)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某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某名下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
合同约定,乙某应在2022年6月1日前将房屋过户至甲某名下,并支付全部房款。
然而,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过户手续,且拒绝退还甲某已支付的50万元定金。
甲某遂将乙某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与履行:甲某与乙某于2022年3月1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明确了房屋的购买价格、交付时间、过户手续等内容。
甲某于同日支付了50万元定金。
2. 违约情况:乙某未能在合同约定的2022年6月1日前完成房屋过户手续。
经双方协商,乙某承诺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过户,但最终仍未履行。
3. 诉讼请求:甲某要求乙某返还50万元定金,并赔偿因其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编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 合同效力:本案中,甲某与乙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乙某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乙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乙某应返还甲某支付的50万元定金。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爭关系,交往较深.一口,乙W其凄重摘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卩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II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爭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r借贷关系・后米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冇赠与的恿思.因此卬、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足否右•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U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W而诉讼时效并没右过,甲右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J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卬巫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i•甲是否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帽如何?范M: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n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丁也应该返还:再次,j\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漁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凄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宜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漁船一条(己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廉托车…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座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找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丁•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三(男)与李四(女)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2012年,张三因工作原因前往外地工作,李四则留在本地照顾家庭和孩子。
2019年,张三与李四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三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主要涉及以下财产:1. 婚前房产一套,位于本市,价值2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2. 婚后共同购买的小轿车一辆,价值30万元;3. 婚后共同投资的一处商铺,价值100万元,登记在张三名下;4. 婚后共同存款100万元,银行账户为张三名下;5. 婚后张三个人收入50万元,李四个人收入30万元。
二、争议焦点1. 婚前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婚后共同购买的轿车和商铺如何分割;3. 婚后共同存款及个人收入如何分割。
三、法律分析1. 婚前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婚前房产属于张三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婚前房产应归张三所有。
2. 婚后共同购买的轿车和商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婚后共同购买的轿车和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3. 婚后共同存款及个人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中,婚后共同存款及个人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民法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
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中还约定,在租赁期间,房屋内的设施设备由李某负责维修保养,张某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
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2018年5月,张某发现房屋内的热水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维修,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迟迟不予维修。
张某无奈之下,自行花费2000元购买了新的热水器,并更换了房屋内的其他一些损坏的设施设备。
此后,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退还其垫付的维修费用,但李某始终不予理睬。
2018年11月,张某因工作调动需要离开本市,于是向李某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
李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张某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
张某认为,由于李某未能履行维修义务,导致其无法正常居住,因此拒绝支付剩余租金。
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义务?2. 张某是否应当支付剩余两个月的租金?三、案例分析1. 关于房屋维修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房屋维修义务由李某承担。
因此,李某作为出租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李某未能及时维修损坏的热水器,导致张某的正常居住受到影响,其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李某应当承担维修房屋的违约责任。
2. 关于剩余租金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法律民法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电子产品,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交付时间、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发送至乙公司。
乙公司在验收货物时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公司遂与甲公司协商,要求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公司构成违约,乙公司应如何索赔?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此甲公司构成违约。
(二)乙公司应如何索赔1. 要求甲公司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2.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如果乙公司因甲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了实际损失,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民法法律知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甲方)与李四(乙方)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三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李四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月一付。
合同签订后,李四按约定支付了首月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二、纠纷起因2019年6月,张三因家庭原因需要将该房屋出售,于是与李四协商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四的租赁合同,并要求李四搬离该房屋。
李四则认为,张三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其房屋有出售的可能,且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其解除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李四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要求张三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关于合同解除的合法性,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间,房屋出卖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合法。
(二)关于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三未提前一个月通知李四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继续履行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2. 张三赔偿李四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费用、搬家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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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
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围如何?范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
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
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
不久,周某死亡。
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请回答下列问题:(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赵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赵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赵某成为赵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赵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人。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赵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经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
而孙某正是合法取得赵某财产的第三人。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其配偶再婚后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赵某无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
因为根据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收养的,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
四.案情:200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
2008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
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
2008年9月,丁入伙。
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9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货款未予清偿。
2009年6月,银行货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货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
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
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
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分别分析并说明理由。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乙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甲没有责任乙、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乙、丙、丁任意一人要或全部人要对于承担的债务乙、丙、丁当时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他们内部平均出资。
五. 甲有生产电池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
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
到1999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
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债5万元。
乙、丙找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
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
请回答下列问题:(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甲是合伙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以技术入股。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甲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合伙人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合伙人按照各自出资份额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例里,甲、乙、丙分别按照4∶3∶3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
六.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客运业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
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日常业务负责人。
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丁三人表示同意。
三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为此引起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1)丁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能。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劳务可作为出资,故丁以其管理才能作为出资是合法的。
(2)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为什么?有效。
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法有效。
(3)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4)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经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七.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
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
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
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
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
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
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
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
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
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
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
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八.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
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
胡某在国外学习的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
1990年8月,胡某回国。
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