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药房调剂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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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药房调剂操作规范

第一条调剂人员调配住院医嘱时,应对科别、药名、规格、数量、标签等进行核对。

第二条调剂人员调配药品时,应对药品外观质量进行检查,若药品有变色、发霉、过期、失效等质量问题,不得配发。

第三条调剂人员调配出院带药处方时,应严格认真执行“四查十对”,并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向患者发放药品时,药师应当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并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四条调剂人员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时,应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要求,核对电子处方和纸质处方是否吻合,详细审核患者姓名、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生等信息。发放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时,应将空安瓿或废贴按量回收后方可换领。

第五条完成调剂工作后,调剂人员应在电子清单或处方上签署姓名,并将其分类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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