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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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流[2014]3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发布日期】2014.06.16
【实施日期】2014.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辽财流〔2014〕34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外经贸局,相关保险公司:
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我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为规范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相关保险公司于7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将2014年上半年保费发生情况和预计全年保费补助情况报送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逾期不予受理。
2014年6月16日
辽宁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省财政安排资金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以下简称“信保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专项资金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小微外贸企业保费补助和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贴息三部分。
第三条信保专项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相关专项资金。
第四条信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鼓励我省出口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提高融资能力。
第五条信保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资金安排、资金拨付,会同省外经贸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共同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工作。
省外经贸厅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资金申报和项目审核工作,对被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跟踪监督。
第二章支持条件及内容
第六条申请信保专项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辽宁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
(二)近5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政府性资金行为。企业与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相关保险公司合作过程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信保专项资金对以下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发生的保费给予补助。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保障信用期限一般情况下在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的出口收汇风险。
2.保费补助实行先缴后补,对我省企业在补助年度内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实际缴纳的保费,按不超过60%的比例予以资助。
3.对大连市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4:6比例分担。对除大连市以外其它市(含绥中、昌图两个扩权县,下同)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省和市按7:3比例分担。对省级企业的保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4对省重点支持的百家企业,每户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它企业年享受资助额(省市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240万元。
(二)对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给予支持。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