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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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
内容
劳动合同
95、劳动合同的内容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劳动合同壹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社会保险、福利待遇;(8)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9)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前八项为法定条款,第九项为协商条款。法定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协商而定;协商条款的具体内容,有些也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协商。
总之,俩种条款的制定,均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6、无效劳动合同
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无效劳动合同作了具体解释,“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壹致后才能签订,
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壹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有俩种:壹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壹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97、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
《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无效,经劳动争议仲裁而未引起诉讼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经仲裁引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认定。劳动合同是否无效,不得由双方当事人决定。
99、劳动合同的解除
根据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壹方或双方当事
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消灭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结束,是指由于壹定的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而导致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复存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俩种。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既能够由单方依法解除,也能够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100、劳动合同的变更及当事人应注意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而由当事人依据情况变化对原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劳动法》允许当事人变更劳动合同,如于用人单位转产或另行安排生产任务,劳动合同部分条款和新颁布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抵触及自然灾害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等的情况下,当事人均可行使劳动合同变更权。但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变更劳动合同必须于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
(2)必须遵循《劳动法》规定的平等自愿、协商壹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变更原则。
(3)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壹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且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于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壹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为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和劳动者协商壹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关联内容。
(5)变更劳动合同后,变更的条款取代原条款,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6)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够和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不壹致的,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03、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有俩种,壹
是劳动
合同期限届满;二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10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
位能否解
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和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且且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即劳动
者于本单位工作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这里所讲的“客观情况”,依据1994年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且、企业资
产转移等,且且排除《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运营情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情况。
114、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应承
担的责任
《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只要因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连带赔偿。1995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
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
(1)对原用人单位生产、运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115、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和其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可是,如果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的责任,故意拖延或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于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