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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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各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品油管理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文件,主要规定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以下是《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及解析。

一、市场准入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固定资产、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规定了油品进口审批和市场准入专项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二、油价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价格应当遵守国家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机制要合理、透明,能够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在成品油价格实行阶梯式管理时,要保障油品生产和销售中小微企业的利益。

三、市场监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成品油市场监管的职责和监管措施。

地方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提高监管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安全生产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强调了成品油生产和销售需要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要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管,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五、税收管理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定,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同时要建立健全成品油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税收管理的精确度和效率。

六、市场服务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成品油生产和销售企业应当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成品油产品和服务。

同时,要加强在售后服务方面的管理,及时解决消费者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并对涉及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解或仲裁。

七、法律责任省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违反成品油管理规定的企业要严格惩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要建立成品油管理的信用体系,实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施行日期】2017.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内发改能源字[2017]467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石油发展“十三五”规划》、《天然气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自治区能源开发局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十三五”规划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开发局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基地,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利用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在我国占有重要地位。

科学规划布局和引导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是推动能源基地建设的客观需要,有利于促进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提高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水平,对保障油气供应安全、防治污染、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区委托国内权威咨询机构对我区能源管道建设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根据研究结果,“十三五”期间,我区尚未形成规划建设甲醇、二甲醚等能源输送管道的实际需求,因此,本规划是结合全区石油天然气和煤制燃料产业发展以及石油天然气供需预测而编制的石油天然气(包括煤制油、气)长输管道的建设规划(不包括城镇燃气管网),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为了加强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 (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
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9.09.02
•【字号】内商运字〔2019〕613号
•【施行日期】2019.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通告
各有关盟市商务局:
依据《行政许可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对中国石油天然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销售分公司西乌旗乌兰花加油站等9座加油站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销售分公司西苏旗乌兰花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03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林郭勒销售分公司正蓝旗哈毕日嘎南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003号)
锡林郭勒盟西乌旗宝日格斯台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147号)
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罕乌拉中兴加油站(油零售证书04082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锡盟赛汗销售分公司朱日和加油站(油
零售证书第04080号)
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白音服务区西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283号)
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锡林服务区西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280号)
内蒙古高速石油销售有限公司锡林服务区东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282号)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那仁宝力格苏木加油站(油零售证书第04179号)
2019年9月2日。

内蒙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蒙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蒙古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1.首先,需要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或相关部门咨询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First, you need to consult the local market supervision bureau or relevant department for the process of applying for the oil sales permit.2.在咨询过程中,了解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所需的具体材料和条件。

During the consultation, get to know the specific materials and conditions required for obtaining the oil sales permit.3.准备好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基本证件,并保证证件齐全和有效。

Prepare the company's business license, tax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and other basic documents, and ensure that the documents are complete and valid.4.根据要求填写申请表格,确保填写内容准确无误。

Fill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and ensure that the information filled in is accurate.5.将准备好的材料和申请表格递交到当地市场监管局或相关部门。

Submit the prepared materials and application form to the local market supervision bureau or relevant department.6.在递交申请后,等待市场监管局或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成品油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成品油价格政策:财政部会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利益,制定并调整成品油价格政策。

2. 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财政部会根据国内外油价、汇率、税费等因素,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

3. 成品油市场监管:财政部会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管,确保市场价格的合理性和竞争的公平性。

4. 成品油生产许可证:财政部要求生产成品油的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成品油税收管理:财政部对成品油的税收管理进行监管,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税收的征收和管理。

6. 成品油出口管理:财政部会对成品油的出口进行管理,确保出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7. 成品油价格监测:财政部会进行成品油价格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以上是财政部关于成品油管理的一些规定,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财政部官方网站或相关法规文件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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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31•【字号】内政办传发〔1998〕4号•【施行日期】199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买卖合同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的通知(1998年3月31日内政办传发〔1998〕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成品油是关系工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生产资料,属特殊商品。

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2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5〕32号)中,对成品油流通已做了明确规定。

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我区于1994年成立了两级成品油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并组织力量,多次对区内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进行过全面清理整顿,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最近一个时期,区内一些地区越权审批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还有的单位无照经营,违反规定从区外采购,甚至从事劣质油倒卖等违法行为。

为了理顺成品油产销关系,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石油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整顿和监管。

成品油监管领导小组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采取如下措施规范成品油生产和流通秩序。

(一)对各地区越权批准的批发经营单位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

(二)对无照经营单位及个人要坚决取缔。

(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对于进货不入帐,偷、逃、骗税款,缺斤少两,利用回扣变相降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四)严厉打击、严肃查处劣质油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任何单位不得经营劣质油品。

二、各大直供用户要认真执行只能自采自用,不得对外销售的政策规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64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64页)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64页)河南省商务厅文件豫商改〔2007〕37号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省辖市商务局:为规范我省成品油经营行政许可程序,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推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和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了《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二○○七年七月三日附件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10、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出具的同意申请人投标或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2、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文件;1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14、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1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1.09•【字号】内商运字〔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许可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商务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行业行政审批行为,强化管理责任意识,现就进一步做好成品油经营资格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把初审关。

各盟市商务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初审把关责任,严格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的要求,对申报企业基本条件和申报材料进行逐项审查,申请材料属复印的需查看原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严禁上报。

连续两次上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将通报批评。

二、申请材料报送。

各盟市商务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商务厅,报送材料时应由商务局工作人员报送或通过邮寄形式报送,严禁由企业人员直接报送申请材料,凡由企业人员报送的申请材料一概不予受理。

三、强化审批责任意识。

各盟市商务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实行限时办理,明确办结时限;严格规范办理,不得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坚持透明办理,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受理;不得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受理或通过审核;不得在审核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盟市商务局、各“扩权强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工作的管理,将年检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年检过程中要注意查验企业材料的原件,根据年检情况对企业及其油库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内蒙古⾃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内蒙古⾃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2、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需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申请歇业或注销的具体原因;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暂时歇业或注销经营资格的书⾯决议;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须提交的材料: 1、⾃治区商务厅提出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撤销申请,或成品油零售企业所在地盟市商务局的撤销申请;申请⽂件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撤销的原因及处理意见等; 2、⽀持撤销经营资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3、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正副本。

第⼗七条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须提交的材料。

(⼀)外商投资设⽴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案(⽅案应说明:拟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油源渠道、企业拟注册地、⽬标市场、经营规模、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获取⽅式、拟获取油库和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拟获取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分⽀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的⾝份证明⽂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证明⽂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件。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须提交的材料: 1、企业出具的申请⽂件。

申请⽂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案(⽅案应说明:并购⽅式、拟并购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名称和出资情况、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类型、经营规模、油源渠道、油库或加油站等经营设施的具体位置、加油站的注册地和数量等内容);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件; 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件。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

成品油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成品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和有效运营,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成品油生产、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成品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管理第五条成品油生产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生产成品油。

第六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计划,保证产品质量。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确保生产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成品油进行抽样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九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做好应急预案。

第三章成品油储存管理第十一条储存单位应当具备良好的储存条件,确保成品油品质。

第十二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储存管理制度,保证成品油安全储存。

第十三条储存单位应当对储存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储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储存操作规程,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储存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保证储存环境卫生整洁。

第四章成品油运输管理第十六条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成品油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运输管理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和顺畅。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应当保证车辆状态良好,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驾驶员具备相应技能。

第二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加强对成品油运输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成品油运输过程安全。

第五章成品油销售管理第二十一条销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从事成品油销售。

第二十二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成品油销售符合相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销售单位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保证销售人员遵守规章制度。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二条商务部是全国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部门。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煤油。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三)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二)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包府办发[2014]152号•【施行日期】2014.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15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17日包头市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加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包府发〔2014〕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等。

二、工作目标全市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治理后要满足《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和《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三项排放标准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工作任务全市共有加油站268家、储油库6座。

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为责任主体,负责其行政辖区内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为昆区加油站30家、储油库2座;青山区加油站20家、储油库2座;东河区加油站37家、储油库1座;九原区加油站63家、储油库1座;石拐区加油站8家;白云矿区加油站2家;土右旗加油站46家;达茂旗加油站23家;固阳县加油站29家;稀土高新区加油站10家。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21.01.26•【字号】内商运字〔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石油及石油工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商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保障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政策落地落实,商务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盟市结合实际严格贯彻落实,做好政策衔接,规范优化审批服务,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21年1月26日附件附件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石油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与国民经济运行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指导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尽责,有效开展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开展的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

本工作指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所称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水上加油船、农村加油点从事终端销售成品油的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商务电视电话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安全发展,坚持民生导向,深化石油成品油流通“放管服”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法规标准,科学规划布局,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增强市场主体竞争力,有效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成品油消费需求,持续推进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规范有序高质量发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的通知 内政商商贸字[2011]1056号

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2006年5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监管主体的责任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负责。

各级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对所监管环节的安全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哪一级政府受益的危险化学品单位由哪一级政府负责监管。

第二章从业单位的责任与义务第四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做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安全管理人员;建立隐患治理整改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取得规定的任职或上岗资格;按照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组织安全会诊;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主动进行危险源的申报和登记;缴纳风险抵押金和职工工伤保险;按规定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演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内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所称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

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管道以及管道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及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道保护职责,组织排除管道的重大外部安全隐患。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0.16
•【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0〕994号
•【施行日期】2020.10.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下发开展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检测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390号)相关规定,现将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0年10月1日0时起,我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继续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发2019年7-9月份全区汽、柴油临时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9〕506号)中规定的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

二、全区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汽、柴油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级价格监测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三、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6日。

通辽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通辽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通辽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一、总则(一)为了加强我市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市成品油零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零售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取消和下放石油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商运字﹝2020﹞8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暂行)。

(二)国家对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通辽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审批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以及协调全市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零售经营活动和市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三)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二、提交材料(一)申请新建、迁建、扩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建设规划核准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旗县市区商务局的请示及企业申请报告、守信承诺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申请表》(附表1);(2)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加油站土地使用批准确认文件或《用地预审意见》;(4)建设规划部门核发的加油站规划用地文件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新建加油站,须提交上级批准设立该园区的文件和园区加油站规划或确认文件;(6)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平面图和新建、迁建、扩建加油站位置示意图(包括所在路段、公里数、周边主要建筑、与四邻加油站距离等)。

2.加油站设置要求:(1)国道、省道和旗县公路的加油站设置间距原则上应保持15公里,无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原则上应保持1公里;(2)高速公路加油站设置按照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同步设立;(3)城区(包括旗县、建制镇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4)城郊型加油站设置,除符合道路型加油站间距要求外,与该城区相邻的加油站交通距离不低于3公里;(5)农村牧区加油站点的设置间距原则上不低于8公里;(6)城市加油站的用地面积及加油站规模应符合《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的规定;(7)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J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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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成品油市场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行政许可程序和经营行为,推进全区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445-2007)、《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一)根据自治区政府、国家商务部规定,自治区商务厅依法对全区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自治区成品油零售(包括加油站、农村牧区加油网点)、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成品油零售网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审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对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批发经营企业的设立申请进行初审,组织协调全区成品油经营活动。

(二)各盟市商务局负责制定本地区成品油零售、仓储和批发行业的发展规划,对本地区成品油日常经营活动和市
场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煤制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下同)。

第二章成品油企业设立应具备的条件第五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
——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
的规定;
(五)油库的布局和设置须符合自治区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六)油库拥有完善的成品油收、发工艺系统,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七)配备按国家标准规定对入库和储存成品油必验项目所需的化验仪器设备;
(八)具有安全、计量、质量等管理组织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HSE管理体系。

第六条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资拥有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不含高架罐和桶装)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油库布局和设置应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三)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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