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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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在办理相关产权证后,以该套房产作抵押向建设银行京 港分行申请贷款,期限10年,抵押合同亦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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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8月,由于祥龙公司未能按期清偿贷款金额, 京港城市商业银行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先生 向法院反映,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建设银行京港分 行的委托律师也提出,在建工程所有权尚未形成,用 在建工程作抵押是无效的。
❖ 提示:
❖ 考虑两个问题: ❖ 一是在建工程能否用作抵押物; ❖ 二是在建工程的重复抵押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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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率=贷款本息之和 / 抵押物估价 * 100% 考虑因素: 贷款风险 借款人信誉 抵押物品种 贷款期限
3. 抵押物的产权设定和登记(案例三) 银行为证实并取得处分抵押物以作抵偿债务的权利,

案例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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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关于抵押权的特性
❖ 1-1: 2011年4月1日,某市阳光经贸公司因资金短缺,
向本市啤酒厂借款。由于两企业间有经常性的业务关系,
加上阳光经贸公司的多次请求,啤酒厂答应借款。

4月6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啤
酒厂借给经贸公司现金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总计
信用社到期未收回欠款,遂以华光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后经查:华光公司汽车毁坏后,其保险赔偿金为45万元,
石桥信用社向保险公司要求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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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业务要点
1. 抵押物的选择和估价(案例二)
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第四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
❖ §1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分类 ❖ §2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 ❖ §3 商业银行贷款管理 ❖ §4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 ❖ §5 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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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分类
期限: (活期、定期)贷款 保障: (信用、担保(抵押) 、票据贴现)贷款 对象: (公司、消费)贷款 用途: (流动资金、固定资金、不动产)贷款 偿还方法: (一次偿还、分期偿还)贷款 利率确定方式: (固定利率、浮动利率)贷款 贷款质量: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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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e:关于个人消费贷款
❖ 1.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 2. 汽车消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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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
❖ 一、内涵和特征
❖ 1. 抵押和抵押贷款

- 抵押为一种民事担保制度。债务人提供一定
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 银行以抵押方式发放的贷款,称为抵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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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抵押权及其特性

- 法律规定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行使的权利

即:对于债务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而供担
保债权之用的财产(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没
有能力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可将该财产折价或拍卖、
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 - 抵押物抵押权的设定是抵押贷款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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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权特性

物权性

-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此前于2011年5月7日,宝河支行曾与坤轩公司签订 一份抵押合同,约定: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全面实际履行,
坤轩公司愿以其拥有的某城市花园三栋商住楼中的200万 元权益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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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范围为主合同的本金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 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和实现借款债权的费用(包括 诉讼费、律师费等);抵押期间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 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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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关于抵押标的的设定问题
2010年6月,祥龙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为建设资金融 资的需要,以自己正在建设的的明光大厦的第15层作为抵 押物,向京港城市商业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金额1000
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经有关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京 港城市商业银行发放了全额贷款。
2011年1月,明光大厦竣工。同年3月,祥龙公司在通 知京港城市商业银行后开始售楼。其中将15层A座以40万 元售与刘先生,并告知刘先生该楼已被抵押的情况。刘先

从属性

-抵押权之存在、转移和消失,均从属于主债权

不可分性

-抵押权及于抵押物整体

-抵押权效力及于受担保债权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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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性

-不论抵押物落入何处,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行使
权利

物上代位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代替物

优先受偿性

-抵押权的核心,对用作抵押物的特定财产所享有的
优越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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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禁止流通的财产 -国家机关的财产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要求借款人将财产契约交指定机构登记过户,明确银行 为产权所有者和保险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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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关于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研究
2011年5月8日,某商业银行宝河支行同坤轩房地产开 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宝河支行向坤
轩公司贷款150万元,期限自2011年5月8日至2011年11月8 日,月利率为0.891%,借款利息自借款转存到坤轩公司 账户之日起计算。同一天,宝河支行按借款合同付给坤轩 公司150万元。

6万元。同时,应啤酒厂的要求,经贸公司又拉出其业务客
户三水服装厂为其借款提供不可撤销抵押担保,用三水服
装厂的厂房为其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经贸公
司未能按期还本付息,啤酒厂提起诉讼,要求三水服装厂
以其厂房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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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011年5月26日,华光经贸有限公司与石桥信
用社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石桥信用社贷给华光公司人
民币60万元,期限自2011年5月26日至2011年11月26日, 月利率为0.8025%。同时合同还约定,华光公司以其所有
的“奔驰”豪华轿车一部作抵押,如到期不能还款,石桥
信用社可以将该汽车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2011年11月19日,华光公司因公出车,途中
“奔驰”轿车被另一汽车追尾,造成汽车基本毁坏。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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