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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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

一、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精神病鉴定的期间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对精神鉴定的相关规定,但是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由所体现。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一)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二)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诉讼法精神病鉴定是如何规定的二、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在特定情况下都有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的义务。

毕竟司法鉴定人员是一种专家证人,他们提供的往往是一种有偿服务,接受不同主体的委托可能会导致鉴定人员产生不同的倾向性,例如控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可能做出的鉴定结论更有利于控方,辩方委托的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结论可能更有利于辩方,这样就很难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客观性和中立性。

因此,有人主张取消控方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利,认为控方享有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容易导致鉴定的倾向性,也容易导致控方消极不作为或滥用鉴定启动权,有人主张将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统一收归法院。

但笔者认为,启动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是司法机关在特定条件下的义务,而非一种权利,尤其是对控诉机关而言,他包含在控方的举证责任之中。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都有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

主要是针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那么,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相关内容。

▲一、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对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5、劳动改造的罪犯6、劳动教养人员7、收容审查人员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二、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的委托和申请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委托申请精神障碍司法鉴定需提交的材料(1)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2)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3)被鉴定人的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4)被鉴定人的个人资料(身份证);(5)被鉴定人的社会资料;(6)鉴定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费标准参照省物价局。

如何司法鉴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司法鉴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司法鉴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首先,要明确查清生活事件即心理刺激前被鉴定人是否完全正常。

某些精神障碍患者是缓慢、隐袭起病,开始可能表现为个性改变,学习、工作能力下降,甚至思维上有明确的精神病性症状,不易被当事人觉察。

若生活事件前确实完全正常而且该生活事件与该患者的发病有密切的时间联系,可评定为该事件是其精神障碍发病的诱发因素。

对于法庭审理案件,有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这对于案情的走向有很达的影响,那么如何司法鉴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下面就跟随着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解决措施,以及司法机关是如何保证结果的准确性的。

如何司法鉴定精神病才具有法律效力:一、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行,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一并提交鉴定机构。

鉴定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人家属等到场。

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人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二、一般情况下,我们首先会针对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程序性审查,比如鉴定机构是否有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格等;第二就是对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如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鉴定标准,有无相反证据等。

鉴定材料也可能存在作假的情况,比如嫌疑人周围的人未必说真话。

防止作假的方法就是尽可能多地获取客观证据,从不同的角度、环节去印证,排除虚假证据。

言辞是最不稳定最靠不住的证据,但又是最常见最容易获取的证据。

对于类似情况,检察官就会慎重考虑,多方调取证据,包括咨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而判断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疾病鉴定。

三、我国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有相应法律规定和标准,但鉴定的过程需要专业人员个人运用专业知识进行,这是个经验积淀的过程。

司法精神病鉴定不同于一般鉴定,它是由人针对人进行的,人群存在个体差异,而鉴定过程需要主观判断,这时鉴定人员的经验、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鉴定所依赖的技术、设备等,也同样必不可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卫生部(已撤销),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卫医字[89]第17号•【施行日期】1989.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颁发《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年7月11日卫医字(89)第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厅(局):现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精神伤残和精神损伤的司法鉴定

精神伤残和精神损伤的司法鉴定

▪ 1. 赔偿性神经症
▪ 缺乏统一的概念和诊断标准,CCMD-3中 也未列出该诊断
▪ 由于赔偿性神经症的患者常常表现出多种 难以解释的精神、神经症状,有的类似神 经症或癔症样表现,但有时又有主观意识 的成分,常与伪装、癔症互为混淆。
▪ 与ICD-10配套的“跨文化精神卫生词汇”对赔偿 性神经症的解释是,“病人期望因他的症状持续 存在而得到赔偿或报酬”,并指出赔偿性神经症 是一个难治的精神科疾病,多见于在法庭上要求 赔偿的事故受害者,申领与服役有关的养老金的 退伍老兵和申请社会残疾保险救济的精神科病人。
▪ 在美国《comprehensive textbook of psychiatry,(综合精神病学)》一书中,赔偿性 神经症被认为是一种机会性诈病(opportunistic malingering),并将它收录在诈病章节中。沈渔 村主编的《精神病学》第3版中指出,“赔偿性 神经症是癔症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有利于 患者索取赔偿”,因此将其收录在癔症章节。
▪ 包括了器质性的损伤因素和非器质性的损 伤结果
▪ 精神损伤案例最早多涉及精神应激因素所 引发的精神障碍,而应激相关的精神障碍 都是功能性精神障碍
▪ 以往向司法机关提供对实施伤害行为人定 罪量刑和受害人获取民事赔偿依据的精神 损伤鉴定已经成为狭义的概念
▪ 广义的精神损伤鉴定除了为司法机关提供 的“法律关系鉴定”外,还包括非人为因 素造成的精神伤残的性质、程度及其与伤 害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后者的目 的主要是对被伤害方提供获取理赔的依据, 如交通事故伤残和工伤伤残等精神医学鉴 定等。
▪ (四)评定精神损伤或伤残的程度
▪ 精神损伤或伤残的程度是在做出专业评估与诊 断之后,再根据相关的评定标准做出的伤残或损 伤等级判断。

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

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

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一、法医鉴定的最佳时间有多久1、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2、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二、注意事项1、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但是,在实际的鉴定实践中,往往比这个规定的时间要长,有的到四十五天,或者两个月。

因此,以鉴定会完成后,实际通知的时间为准。

2、如果委托鉴定的内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也就是说两个月应当是延长过的鉴定期限了。

如果鉴定机构还要把时间后拖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属于超时鉴定的违规行为。

患者及其家属应当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

3、如果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的时间,出具鉴定报告。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是不计入到鉴定时限的。

如果是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按时、充分的提供鉴定材料的,造成鉴定时间的延误的,应当由延误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为你推荐】合同诈骗罪电信诈骗信用卡恶意透支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律法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同一个案件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

患有精神疾病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情形,那么造成纠纷后,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对于当事人就比较重要了。

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我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的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保障精神病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现代医学手段和专业知识,对被鉴定人及其行为进行司法精神病学调查和分析,客观评价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和行为能力的科学技术工作。

第三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应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技术,科学地作出鉴定。

第四条委托或者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以及从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第六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申请司法鉴定最新时间限制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最新时间限制规定

申请司法鉴定最新时间限制规定伤残鉴定一般多久能出结果?一、伤情鉴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如果伤情稳定、功能稳定,不再有反复就可以出具鉴定,有的鉴定很短时间就可以出具,如躯干和四肢创口长度构成轻伤、没有神经损伤的;鼻骨骨折的、四肢长骨不是在关节部位骨折的等等很多很多,都可以短时间出具鉴定。

而有的伤情鉴定,牵涉功能障碍情况的,在较短时间功能会严重障碍,可随着时间的延长、治疗和锻炼,有的功能情况可以恢复,如果短时间出具伤情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正确的。

从医学角度上来说,一般是三个月以后基本稳定,功能情况也趋于稳定,所以有些关节功能情况的鉴定、颅脑损伤后遗症的鉴定等等也是很多很多,短时间鉴定是不能出具的,好多都是在三个月以后出具,有的可以到半年或时间更长。

二、依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每个省、每个地市都有省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重新鉴定的。

三、依据90两部两院《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外伤性椎间盘突出;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你说的腰椎横穿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般来说是不会有什么后遗症的,所以短时间是可以出具的。

四、法医伤情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只会告知鉴定结果,是不会把鉴定报告给家属的,连复印也是不允许的。

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精神疾病日益增多,精神病司法鉴定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为确定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精神状况,或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系精神疾病所致,须请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鉴定。

下面从鉴定的基本概念、鉴定方式、鉴定范围、鉴定流程等方面来详细介绍一下精神病司法鉴定。

一、鉴定的基本概念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对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有关的精神疾病的诊断和鉴定。

鉴定的主体是权威性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委员会,鉴定的依据是法律、医学和心理学知识和方法,鉴定的目的是为法律提供客观、权威、科学的精神病鉴定结论。

二、鉴定的方式1、审核资料鉴定即通过调查、读取相关案卷材料、与当事人及其家属等进行沟通,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例,鉴定周期短,鉴定成本相对低,但是鉴定准确度较一般。

2、人身检查鉴定即检查被鉴定人的神经、心理、生理状况,并评估其患病程度和精神健康状况来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这种方式适用于在资料鉴定无法得出鉴定结论的情况下,鉴定周期较长、成本较高,但准确性更高,为权威性鉴定方式。

三、鉴定的范围1、刑事案件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是由于精神疾病所致,因此,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成为必要的程序。

对于某些有重大社会危害的犯罪,如故意伤害或谋杀等,被评定为“有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将面临着惩罚性的判决;而被评定为“无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则应该在依法进行精神错乱治疗的基础上接受相关惩罚,直到病情稳定。

2、民事案件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是由于精神疾病所致,如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等,通过精神病司法鉴定来判断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能够对案件的裁决有很大的影响。

四、鉴定流程1、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当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单位认为被鉴定人的精神状况可能对正在处理的案件相关问题有重要影响时,以书面形式向司法鉴定机构或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在受伤之后,需要进⾏鉴定的就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

特别是对于轻伤的受害者来说更是如此,那么在时间上的限制规定是什么呢?这就需要⼤家从本⽂的内容介绍中来了解。

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医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有时间限制,《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伤情鉴定。

《⼈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后进⾏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鉴定。

因此,我们在进⾏轻伤鉴定的时候就要知道相关的时间限制,才能更好的进⾏鉴定。

这样才能在维护⾃⼰合法权益的时候有相关的鉴定报告,对于受害者来说才能更加有利。

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

No matter where there is a genius, I use the work of others to drink coffe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导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资格:1、取得国家高等医学院校精神卫生专业或者医疗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精神科执业医师资格,在精神病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精神病科连续从事精神病临床工作5年以上。

精神病人和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一样,都是未成年人,故而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是不需要承担犯罪行为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不少犯罪分子的ls声称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此时司法机关会请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的机构,对案件当事人做司法鉴定。

一、什么是精神病鉴定"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监护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智能障碍、精神损伤程度等问题进行鉴定。

二、精神病司法鉴定资格是如何规定的?在鉴定对象方面,依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通常包括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劳动改造的罪犯;收容审查人员;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三、司法精神病的鉴定内容,大致可以概括为法定能力鉴定和法律关系鉴定两大类(一)有关法定能力的鉴定1、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

”从心理学或精神病学方面了解,“辨认”指的是意识、智能和认知方面的功能,“控制”指的是情感与意志。

辨认障碍表现为行为人不了解自己的所作所为,或者不懂得自己行为是非对错的社会意义,控制障碍指的是“不能以其辨认而为行为”,明知违法,却不能控制。

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效期是多久?

What you want, why do years give you? All counterattacks come prepared, all the light, it takes time to be seen, all the luck is the foreshadowing of hard work.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效期是多久?《通则》第十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通则》第二十六条是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等内容,因此其鉴定的有效期限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在一些方面具有重要的说明作用,甚至会影响一些刑事案件。

接下来由的为您解答关于精神病司法鉴定有效期限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内涵精神病司法鉴定,是指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1]科学依据的司法鉴定。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主要包括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的鉴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而司法部在年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关于司法鉴定的期限规定又过于弹性,易发生隐性超期羁押,损害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笔者对近两年来某直辖市看守所在押人员中接受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相关办案单位在执行委托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中,存在着执法不规范甚至滥用鉴定的问题。

二、有关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限的规定和执行情况(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期限的种类1、受理期限。

《通则》第十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1)即时受理期限,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3)信函受理期限,即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4)约定受理期限,即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最新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在司法当中,对精神病的鉴定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鉴定出来行为人属于精神病人,没有行为能力的话,那么其是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为了规范这一块,我国制定了专门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助、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已废止)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般多久出具?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般多久出具?

Save every penny for customer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般多久出具?鉴定机关在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对各种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并对精神病人提出处理意见。

在一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患有精神上面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来为审理案件提供医学依据。

司法鉴定中心接到委托后,会按照程序开展鉴定活动,并出具鉴定书。

那么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般多久出具?下面我们跟随具体了解下吧。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一般多久出具?1、中心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2、中心在实施鉴定前,鉴定人应预先阅卷,了解案情,作必要的核实。

对疾病的诊断要明确,有科学依据,对各种法定能力的评定和因果关系的评定要准确。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如何委托?1、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

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3、中心在接受鉴定委托或鉴定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后,应当向委托机关或申请单位出具《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不予受理:三、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方式有哪几种?1、门诊鉴定被鉴定人在精神病院的门诊、在公安或司法部门中的法医精神病检查室中进行的精神鉴定。

个人可以申请做精神司法鉴定吗

个人可以申请做精神司法鉴定吗

个人可以申请做精神司法鉴定吗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这意味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书》,当事人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权。

热门城市:丹东律师阳泉律师九江律师来宾律师鹤壁律师大庆律师辽源律师新乡律师湖北律师毕节律师司法鉴定的结果往往代表着权威,代表着公正。

许多时候人们都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对一件事情定下结论,所以经常会有人去做司法鉴定。

那么▲个人可以申请做精神司法鉴定吗?下面小编就对这个问题为您解惑。

▲一、个人可以申请做精神司法鉴定吗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不过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一)委托: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四)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精神司法鉴定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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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要多久?精神司法鉴定要几天,即有15个工作日的一般规定,也有10个工作日的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不同地区关于精神司法鉴定的时间可能还有不同的规定。

精神司法鉴定是我国现目前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

精神鉴定关系着一个人的定罪量刑,同时,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一旦鉴定结果为精神病患者,则该当事人是可以不用承担责任的。

那么,精神司法鉴定要多久?对于精神司法鉴定是如何规定的?小编针对这些问题,给大家做了以下相关分析。

一、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具体问鉴定所。

鉴定所的案件多了就慢一些,案件少了就快一些。

一般一个月内出来。

鉴定时间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不能具体明确的给出一个时间。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五)劳动改造的罪犯;(六)劳动教养人员;(七)收容审查人员;(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如何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鉴定

如何进行精神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行鉴定

如何进⾏精神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鉴定我们都知道,精神病⼈在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时是可以被原谅或者从宽处理的。

因为精神病⼈属于⽆民事⾏为能⼒的⼈,他们的意识不清楚,对于⾃⼰做得事情是没有分辨能⼒的,所以需要特殊对待。

那么如何进⾏精神司法鉴定,什么情况下可进⾏鉴定?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如何进⾏精神病司法鉴定司法机关在收到嫌疑⼈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并经相关程序批准后,会确定有资质的司法精神病鉴定机构进⾏,在鉴定时间,将收集到的相关材料连同卷宗⼀并提交鉴定机构。

鉴定时,司法机关⼯作⼈员在场,同时还会通知被害⼈家属等到场。

鉴定机构根据案件事实,通过询问嫌疑⼈有关问题,进⾏必要答题等环节,鉴定⼈员会根据以上鉴定材料,运⽤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精神病司法鉴定是否会出现错误我国对刑事司法精神病鉴定有相应法律规定和标准,但鉴定的过程需要专业⼈员个⼈运⽤专业知识进⾏,这是个经验积淀的过程。

司法精神病鉴定不同于⼀般鉴定,它是由⼈针对⼈进⾏的,⼈群存在个体差异,⽽鉴定过程需要主观判断,这时鉴定⼈员的经验、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并且鉴定所依赖的技术、设备等,也同样必不可少。

但我们必须承认鉴定意见有时和真实情况会相左,容易被⼀些假象掩盖,得出错误的意见。

其实任何事物都与现实的科学发展有关系,⽐如以前⼈们对精神问题没有认知,随着医学科学或其他学科,乃⾄技术设备的应⽤和发展,会进⼀步揭⽰⼀些真相。

精神损伤精神障碍患者⼈⾝损害赔偿案,近年来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逐年增加。

⼤多数精神障碍患者的起病形式是缓慢隐袭起病,起病没有明显的⼼理和环境刺激因素,但也有⼀些患者是在遭遇外界强烈的⼼理刺激后,即在⼀定的⽣活事件作⽤下急性或亚急性起病,如打架纠纷、被处罚、惊吓等,这就有可能导致了民事纠纷。

即在患者起病后,或经过相当⼀段时间后,患者的家⼈或亲属就患者的精神障碍与其⽣活事件的关系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山东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山东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一)精神状态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进行鉴定。

(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进行鉴定。

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性防卫能力、劳动能力等具体鉴定事项。

一般生活中存在无法调解的事情,人们都会需求法律途径,其中司法鉴定是其中一种,它是根据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的进行司法鉴定并作出判断,最终得出意见,在整个解决问题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那么,山东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详细讲解。

一、山东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的内容法医精神病鉴定。

是指运用法医精神病学、精神医学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知识、技术和执业经验,通过精神和体格检查、病史调查、案情分析等,对涉及人的精神状态和行为能力等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

主要包括以下鉴定项目:(一)精神状态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是否存在精神功能紊乱和缺失进行鉴定。

(二)法定行为能力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辨认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并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进行鉴定。

包括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性防卫能力、劳动能力等具体鉴定事项。

(三)精神损伤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是否存在精神损伤和精神损伤的类型、程度、因果关系等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四)精神伤残鉴定:是指对被鉴定人因精神损伤导致永久性伤残的程度及有关事项进行鉴定。

二、申办流程申办材料:1、申请表;2、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3、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相关材料: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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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精神司法鉴定是一项十分专业的鉴定项目,必须要有这种鉴定资格的特殊司法鉴定机构才有资格去鉴定。

不过鉴定的时间也是不一定的,需要询问鉴定单位,不过一般是不会超过一个月的。

热门城市:沧州律师天水律师三明律师许昌律师桂林律师淮安律师四平律师泰州律师安顺律师南通律师许多问题都需要结果司法鉴定才能有一个权威的结果。

精神病就是需要司法鉴定的人群,如果精神病触犯了法律,因为他的病情就可以特殊处理,而不是像对待普通人那样。

那么您知道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吗?下面小编为您回答。

一、精神司法鉴定时间是多久
具体问鉴定所。

鉴定所的案件多了就慢一些,案件少了就快一些。

一般一个月内出来。

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为司法机关依法正确处理案件,保护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根据案件事实和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作出鉴定结论,为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有关法定能力的科学证据。

第二章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为开展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应当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批准鉴定人,组织技术鉴定组,协调、开展鉴定工作。

第四条鉴定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卫生机关的有关负责干部和专家若干人组成,人选由上述机关协商确定。

第五条鉴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若干个技术鉴定组,承担具体鉴定工作,其成员由鉴定委员会聘请、指派。

技术鉴定组不得少于两名成员参加鉴定。

第六条对疑难案件,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难以鉴定的,可以由委托鉴定机关重新委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三章鉴定内容
第七条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应当进行鉴定: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三)行政案件的原告人(自然人);
(四)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五)劳动改造的罪犯;
(六)劳动教养人员;
(七)收容审查人员;
(八)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鉴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可以接受被鉴定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的要求。

第九条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包括: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实施危害行为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和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以及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诉讼过程中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三)确定被鉴定人在服刑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对应当采取的法律措施的建议。

第十条民事案件中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任务如下:
(一)确定被鉴定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患何种精神疾病,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的精神状态,精神疾病对其意思表达能力的影响,以及有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确定被鉴定人在调解或审理阶段期间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诉讼能力。

第十一条确定各类案件的被害人等,在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的精神状态,以及对侵犯行为有无辨认能力或者自我防卫、保护能力。

第十二条确定案件中有关证人的精神状态,以及有无作证能力。

第四章鉴定人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可以担任鉴定人:
(一)具有五年以上精神科临床经验并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学知识、经验和工作能力的主检法医师以上人员。

第十四条鉴定人权利
(一)被鉴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时,可以要求委托鉴定机关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鉴定人有权通过委托鉴定机关,向被鉴定人的工作单位和亲属以及有关证人了解情况。

(三)鉴定人根据需要有权要求委托鉴定机关将被鉴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医院住院检查和鉴定。

(四)鉴定机构可以向委托鉴定机关了解鉴定后的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鉴定人义务
(一)进行鉴定时,应当履行职责,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

(二)解答委托鉴定机关提出的与鉴定结论有关的问题。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十六条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委托鉴定和鉴定书
第十七条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
(二)案件的有关材料;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
(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
(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鉴定结束后,应当制作《鉴定书》。

《鉴定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鉴定机关的名称;
(二)案由、案号,鉴定书号;
(三)鉴定的目的和要求;
(四)鉴定的日期、场所、在场人;
(五)案情摘要;
(六)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
(七)被鉴定人发案时和发案前后各阶段的精神状态;
(八)被鉴定人精神状态检查和其他检查所见;
(九)分析说明;
(十)鉴定结论;
(十一)鉴定人员签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十二)有关医疗或监护的建议。

第六章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评定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被鉴定人责任能力的评定: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第二十条民事案件被鉴定人行为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完全辨认、不能控制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被鉴定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既往史,但在民事活动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消失;
3、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其病理性精神活动具有明显局限性,并对他所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辨认能力和能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
4、智能低下,但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仍具有辨认能力和保护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二)被鉴定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自诉人,在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不能行使诉讼权利的,为无诉讼能力。

(三)控告人、检举人、证人等提供不符合事实的证言,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缺乏对客观事实的理解力或判断力的,为无作证能力。

第二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定能力的评定
(一)被鉴定人是女性,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在她的性不可侵犯权遭到侵害时,对自身所受的侵害或严重后果缺乏实质性理解能力的,为无自我防卫能力。

(二)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

以上就是小编对“精神司法鉴定时间”问题的回答。

精神司法鉴定是一项十分专业的鉴定项目,必须要有这种鉴定资格的特殊司法鉴定机构才有资格去鉴定。

不过鉴定的时间也是不一定的,需要询问鉴定单位,不过一般是不会超过一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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