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旅馆的开办与登记开办旅馆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完善的消防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通道等。
同时,旅馆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在违法建筑、危险区域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地点开设。
在登记方面,旅馆经营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
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
二、旅客住宿登记旅馆应当严格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对入住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时间、退房时间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对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身份核查。
登记工作应当由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
同时,旅馆应当建立健全旅客登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的时间,以备公安机关查阅。
三、治安防范措施旅馆要加强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
安装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如监控摄像头、报警装置等,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值守,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加强对员工的治安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如火灾、盗窃、斗殴等。
四、旅客财物保管旅馆应当为旅客提供财物保管服务,告知旅客贵重物品保管的相关规定。
对于旅客交存的贵重物品,应当设置专门的保管设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
若旅客财物在旅馆内丢失或损坏,旅馆应当积极协助旅客查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在责任明确的情况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监督检查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旅馆业的监督检查。
定期对旅馆的治安状况进行检查,包括旅客登记情况、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财物保管情况等。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旅馆整改,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旅馆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不得拒绝、阻碍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旅馆业治安管理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特制定本《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章旅馆业经营者的义务第一节设立管理制度1. 旅馆业经营者应制定旅馆治安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监控设备使用、安全检查等事项,并向住客透明公示,保障住客的知情权。
第二节安全设施和条件2. 旅馆业经营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疏散通道、报警设备等安全设施,确保应急情况下的安全。
3. 旅馆业经营者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和完好程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节人员管理4. 旅馆业经营者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旅馆业经营者应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监控旅馆内部和周边区域的安全状况,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
第三章旅客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遵守旅店规章制度6. 旅客在入住旅馆时应遵守旅馆制定的规章制度,尊重旅馆的管理者和其他住客。
7. 旅客不得从事危害治安的行为,不得利用旅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节保管财物和个人安全8. 旅客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不得将贵重物品放置在易被他人触及的地方。
9. 如发现可疑情况或遇到紧急情况,旅客应主动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第四章监管责任和处罚措施第一节监管责任10.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馆业治安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旅馆业经营者整改。
第二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11. 对于违反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
12. 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协助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13.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与《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结语通过本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旅馆业经营者将充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旅客的安全感,为旅行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5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为加强对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_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旅馆业的法人代表或经营者为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积极履行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稳定、确保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现由____派出所与____(单位)订立如下责任书。
一、责任目标1、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____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2、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____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3、严格旅馆信息采集报送制度,旅馆信息系统装机率、住宿登记率、验证率达____%,旅馆单位每天向公安机关传输信息不少于____次。
4、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5、严禁旅客将易燃、____、____、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6、旅馆内严禁____、____、____、吸毒、传播____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7、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馆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8、旅馆业实行访客登记制度。
9、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____、形迹可疑的人员和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10、旅馆单位应严格遵守消防安全各项规定。
二、奖惩办法1、旅馆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据《____治安管理处罚条例》、《____消防法》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____省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模范执行上述规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责任期限本责任书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单位(盖章):____派出所(盖章):____治安负责人:____责任民警:____签订时间:年月日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责任单位、派出所各一份。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馆业作为旅游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面临诸多管理挑战,其中之一是如何确保旅馆的治安管理。
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细则,以规范旅馆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二、信息登记与核实1. 旅馆业主应在旅客入住时,要求其登记个人相关信息,并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2. 登记信息包括旅客姓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住宿房间号等基本信息,可在登记本上进行记录,并贴有入住日期和离店日期的标签,以方便管理。
3. 旅客个人信息需保密,仅在必要情况下提供给公安机关或其他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使用。
三、安全设施和管理1. 旅馆应安装监控摄像头等安全设施,监控摄像头应覆盖旅馆大厅、走廊、安全楼梯等区域,并保持正常运行。
2. 旅馆大堂、走廊及楼梯道应明确标明逃生通道,设置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旅客能够快速撤离。
3. 旅馆应制定合理的巡逻制度,安排专人进行巡视,确保旅客出入安全。
4. 旅客房间内应配备安全门锁,旅客入住后务必关闭房门,并保证门锁的有效性。
四、防范安全事件1. 旅馆业主和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 旅馆应设立治安保卫岗位,加强对进出旅馆的人员和物品的检查,如发现可疑人员或物品应及时报警。
3. 针对高风险地区或者特殊时期,旅馆应加强安保力量和巡逻频次,确保旅客的安全。
4. 旅馆应与当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联合执法行动,共同维护旅客的安全。
五、安全事件处理1. 旅客在发现安全事件时,应及时向旅馆工作人员报告,并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2. 旅馆工作人员在接到安全事件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处理,及时报警或寻求相关部门的帮助。
3. 旅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事件记录机制,并定期对已处理的事件进行评估和总结,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保障旅店业的安全稳定运营和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旅店业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经营旅馆、酒店、宾馆、民宿等各类旅店的业主、经营者、从业人员等。
第三条旅店业治安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旅店业各相关单位应通过加强内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他们掌握基本的安全防范知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旅店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将其职责明确告知从业人员。
第六条旅店业应配备适量的安全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防盗报警系统等,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旅店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检验安全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并将演练情况记录备案。
第八条旅店业应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定期对旅店内外环境进行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治安巡逻第九条旅店业应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联络和沟通,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第十条旅店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巡逻人员,加强对旅店周边环境的巡逻防范,及时发现和制止不法行为。
第十一条旅店业治安巡逻人员应穿着统一标志,佩戴工作证件,与顾客和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旅店业治安巡逻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能够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纠纷。
第四章客房管理第十三条旅店业应建立健全客房管理制度,明确客房清洁、消毒、布草更换等工作流程和标准。
第十四条旅店业应对客房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客房设备和用品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卫生。
第十五条旅店业应对每个入住房间的客人进行登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并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六条旅店业应定期对客房进行接待员考核,提高接待员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旅馆业的定义与范围旅馆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各类宾馆、酒店、旅社、客栈、民宿等。
这些场所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治安管理的各项规定。
二、经营许可与登记1、开办旅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许可证应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2、旅馆经营者应当在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提供旅馆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经营范围、客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3、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旅馆经营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旅客住宿登记1、旅馆应当对入住旅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旅客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2、对于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旅馆应当告知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身份证明,方可办理入住。
3、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旅客的身份证件信息,确保登记内容准确无误。
登记信息应当及时上传至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四、治安防范措施1、旅馆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如监控摄像头、防盗门窗、消防器材等,并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加强对员工的安全防范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职责,落实安全责任。
五、客房管理1、旅馆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旅客客房,除非在紧急情况下或经旅客同意。
2、旅客退房后,旅馆应当及时对客房进行清理和检查,发现遗留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处理。
3、严禁在客房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
六、访客管理1、来访人员应当在旅馆前台进行登记,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说明被访旅客的姓名和房间号。
2、旅馆应当限制访客的活动范围,不得让访客随意进入其他客房区域。
3、访客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旅馆,不得留宿。
七、信息报送与协助调查1、旅馆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的治安信息,如入住旅客的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重要行业,对其治安管理非常重要。
为了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深入探讨。
一、从业人员管理为确保旅馆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保证旅客的安全住宿环境,旅馆业应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旅馆从业人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从业证件,经过相应的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此外,旅馆应严格执行背景调查制度,排除有不良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二、安全设施配置旅馆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配置安全设施,以确保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旅馆应配备完善的监控设备,覆盖关键区域,如入口、楼道、电梯等,以提供全方位的监控保护。
其次,旅馆应设置防火设施,如灭火器、消火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预防火灾事件的发生。
此外,旅馆还应畅通应急疏散通道,设立应急照明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旅客能够及时疏散。
三、安保力量配置为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旅馆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安保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安全进行。
安保人员应具备专业的安保知识和技能,能够快速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此外,安保人员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旅客的安全感。
四、信息登记管理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旅馆对旅客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旅客在入住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登记备案。
这将有助于旅馆快速了解旅客的身份背景,确保旅客的安全。
对于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旅馆应拒绝接待。
五、非法经营打击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加大了对非法经营的打击力度。
旅馆业应切实配合公安机关,积极提供线索和协助调查,对非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打击。
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对于违规或没有取得许可证的旅馆,依法予以查处,确保旅客入住合规的旅馆。
六、应急处置在突发事件发生时,旅馆业应能够迅速、稳妥地处置,保障旅客的生命安全。
旅馆应定期进行演练,加强应急处置能力的培养。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中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办的招待所)、旅店、旅社、客栈、浴室、度假村等(以下统称旅馆),均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消防设备、通道、出入口和卫生条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照明设备和两个以上出入口。
(二)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三)具备单独的旅客房间。
(四)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的条件。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旅馆应当建立治安保卫组织或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治安保卫组织和人员应当经常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检查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协助公安部门调查处理治安、刑事案件。
第六条、旅馆必须建立下列治安管理制度:(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客住宿必须登记。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工作。
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由旅客按规定项目填写《住宿登记表》。
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胞,应当查验护照或有关证件,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没有有效证件或签证的,必须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
旅客住宿登记表应按日按月装订成册备查。
旅馆应当实时将住宿旅客的登记信息资料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二)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旅馆门卫值班人员应当掌握进出人员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来访者出示身份证件或者询问其被访者的姓名、住宿房间号。
旅馆其他值班人员应当按照值班制度的规定履行巡查职责,维护住宿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旅馆的正常秩序。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5.20•【字号】吉府法字[1988]11号•【施行日期】1988.05.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8年5月20日吉府法字〔1988〕11号)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的饭店、浴池、货栈、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全距离;二、房屋建筑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标准,必须坚固安全,无倒塌危险,无漏雨现象,应有安全、消防等各项设施,出入口和通道必须便于人员疏散和通过;三、具有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和工作人员;四、具有店簿室、寄存处等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由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核发《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检查合格并核发《卫生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铁路系统在铁路站、段、厂(场)内开设旅馆,由铁路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实行发证管理。
第五条《旅馆业登记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按照《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条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合并、迁移地址、变更负责人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备案。
停止经营旅馆业的,应将《旅馆业登记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七条经营旅馆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承担保障旅客人身、财产安全和防止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三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模版一、综述本细则旨在规范旅店业开展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客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旅店经营的安全水平。
二、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依法经营,合规运营。
3.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
4.客户至上,提供高质量服务。
三、责任分工1.旅店经营者责任1.1.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
1.2.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工作。
1.3.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4.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客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2.公安机关责任:2.1.加强对旅店业治安管理的监督和指导。
2.2.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3.协助旅店业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其他相关部门责任3.1.旅游部门:加强旅店业安全管理宣传,引导游客选择有安全保障的旅店。
3.2.消防部门: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帮助旅店业排除安全隐患。
3.3.卫生部门:监督旅店业卫生安全,确保环境卫生达到标准。
四、安全措施1.加强人员管理1.1.客人入住登记,查验身份证明和登记信息。
1.2.核查员工背景,确保员工的信誉和诚信。
1.3.采用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监测重要区域和通道。
2.强化设施保障2.1.安装安全门禁系统,限制外来人员的进出。
2.2.增设安全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2.3.配备灭火器和紧急疏散通道,保障火灾逃生。
3.加强宣传教育3.1.制作安全宣传标语和海报,提醒客人注意安全。
3.2.在宾馆大堂、客房等显眼位置公示安全逃生路线图。
3.3.开展定期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4.协调社会资源4.1.与当地警务、消防、保安等力量建立紧密合作关系。
4.2.加强与旅行社、旅游执法部门的沟通与配合。
4.3.与其他行业协会、商圈联盟等单位共同维护旅店业的安全。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火灾事故1.1.首先确保客人的人身安全,尽快组织疏散。
1.2.立即报警,同时进行初步灭火。
1.3.待消防部门到达后,配合消防人员进行灭火和救援。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保障旅馆、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地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
二、经营许可(一)开办旅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房屋建筑安全,消防设施、设备符合有关规定。
2、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配备与治安管理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二)申请开办旅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
3、旅馆方位图及其内部平面图。
4、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5、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保卫人员配备情况说明。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治安责任(一)旅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旅馆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旅馆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旅馆应当建立健全以下治安管理制度:1、住宿登记制度。
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2、值班巡查制度。
加强对旅馆内部及周边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
3、财物保管制度。
为旅客提供财物保管服务,保障旅客财物安全。
4、情况报告制度。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可疑人员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旅馆应当在前台、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 30 日以上。
四、住宿登记(一)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应当逐一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如实登记旅客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址、入住和退房时间等信息。
(二)旅客登记时,应当做到“四实”,即实名、实数、实情、实时。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引言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馆业成为了人们出行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为了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对旅馆业的影响。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背景1. 法律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2. 目的和意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加强旅馆业的安全管理,保护旅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内容1. 安全设施旅馆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消防设备、监控系统、安全出口等。
不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有效运行。
2. 人员管理(1)员工背景调查:对所有拟用员工进行背景调查,确保其无不良行为记录。
(2)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的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3)员工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安全检查(1)客房安全检查:及时检查客房内的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排查隐患。
(2)外部安全检查:定期与公安部门合作进行联合巡逻,共同维护旅馆周边治安秩序。
(3)物品安全检查:加强对入住旅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防止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入住。
4.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旅馆应急预案,包括突发事件报警流程、疏散方案、应急设备储备等。
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5. 监控系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旅馆内外重要区域进行监控和录像。
对异常行为及时报警,为相关部门提供有效证据。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影响1. 加强旅客安全保障通过完善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旅客入住旅馆的安全性得到提升,给予旅客更安心的旅行体验。
2. 提升旅馆形象严格执行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旅馆业可以树立良好的形象,吸引更多旅客选择入住,推动旅馆业的发展。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提升旅客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履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作战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旅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高星级酒店、经济型酒店、家庭旅馆等。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管理第四条旅店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状态。
消防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定并贯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六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安全员,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旅店业应当设置安全监控系统,监控重要区域和关键部位,保证安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且保存监控录像至少三个月。
第八条旅店业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设备,如防火门、防盗门、防窃听设备等,确保客房的安全。
第三章客房管理第九条旅店业应当为每个客房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条旅店业应当配备合格的服务人员,负责客房的打扫和整理工作,并保证客房的清洁和卫生。
第十一条旅店业应当定期对客房隐患进行排查,如存在漏水、漏电、异味等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修复。
第十二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客房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客房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安全隐患不存在。
第四章旅客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旅客登记制度,要求旅客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公安机关共享旅客信息。
第十四条旅店业应当加强对旅客的安全宣传,向旅客普及安全知识,提醒旅客防范盗窃、火灾等各类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巡逻制度,加强对旅客活动区域的巡逻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安全投诉系统,接受旅客的安全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五章应急处理第十七条旅店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和工作流程,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本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广大旅客和员工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注册的旅店企业,包括星级酒店、快捷酒店、民宿等。
第三条治安管理是旅店企业的基本职责,旅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治安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治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底职能力,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旅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范、预防、打击犯罪的制度和措施,提高安全意识,预防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旅店企业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密切联系,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旅店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为社会治安维护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治安设施和装备第八条旅店企业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对重要区域进行全天候监控。
第九条旅店企业应当配备火灾报警器、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条旅店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并保证畅通。
第十一条旅店企业应当提供可靠的电子锁、门禁系统等设备,确保住客安全。
第十二条旅店企业应当加强对重要设备的保养和维护,避免故障发生。
第三章旅客身份登记第十三条旅店企业应当在旅客入住时,认真核对旅客身份证件,并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旅店企业应当对旅客身份信息进行妥善保管,确保不泄露或被滥用。
第十五条旅客在离店时,旅店企业应当核对登记信息,并进行登记。
第四章治安巡逻和监控第十六条旅店企业应当加强巡逻工作,确保旅店内外的治安秩序。
第十七条旅店企业应当定期巡查监控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旅店企业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维护旅店的治安秩序。
第十九条旅店企业应当建立治安事件快速报警机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五章应急救援和处理第二十条旅店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能迅速应对突发事件。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4篇)
旅店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旅店业的正常经营秩序,保障住宿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营住宿服务的旅店业单位。
第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营业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和规定经营。
第四条住宿顾客应当遵守旅店业单位的管理制度,不得损害旅店业单位的正常经营秩序和其他住宿顾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保人员,加强监控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及时报告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
第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对于参与治安案件的人员或犯罪分子进行记录和通报,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旅客信息采集与登记第八条旅店业单位在顾客入住时,应当及时、准确地采集其身份证件信息,或依法采集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旅店业单位应当与公安机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联网验证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确保其身份真实合法。
第十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将住宿顾客的身份信息及入住信息及时报送当地公安机关,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旅店业单位不得泄露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禁止以任何形式滥用住宿顾客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十二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等基本条件的基础上,配备安全监控设备,实现对重要区域和场所的实时监控。
第十三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建立、维护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四条旅店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障住宿顾客的财物安全,安装防盗报警设备,并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第四章安全管理与处理措施第十五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对住宿顾客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处罚制度。
第十六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人员管理,确保员工的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七条旅店业单位应当加强门禁管理,实行进出登记制度,严禁未经授权人员进入旅店经营区域。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公安厅1989年7月26日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依本细则进行管理。
前款所称旅馆,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各种经营方式的旅馆。
第三条旅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房屋建筑坚固,门窗设施安全,通道畅通;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三、房间、床位标明牌号;四、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建筑平面图,经所在地市、县(区)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送《旅馆开业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旅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
旅馆应按照旅客的有效证件逐人逐项如实登记。
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应到指定的旅馆住宿,旅馆应负责查验护照和有关证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各旅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备查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施行日期】1996.12.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1996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6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2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5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和旅客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办事处、采购站、客货店、度假村、疗养院、浴池、停车场等场所(以下统称旅馆业),无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独立经营;无论是专营还是兼营;无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要遵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经营旅馆业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牢固,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应当分门进出,符合建筑安全要求;(二)各出入口、通道、电梯、楼梯保持完好畅通,配备的安全、消防、卫生设施和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三)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的旅馆,必须持有县(市、区)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鉴定书,并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道、通风和照明设施,设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四)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
大中型旅馆应当安装报警装置;(五)冬季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供暖设备;(六)旅馆开办地点必须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单位保持安全距离;(七)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大中型旅馆,应当设置安全保卫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8.31•【字号】河南省政府第5号令•【施行日期】1989.08.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第5号令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旅馆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旅馆、旅社、饭店、招待所(包括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客货栈(转运站)、车马店、浴池、茶社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主管部门或旅馆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查批准文件和旅馆客房建筑平面图,向所在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持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承包、租赁、转让等情况,应向原批准开业的公安机关备案,缴回或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房屋建筑、出入口、通道和安全、消防、卫生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二)利用地下人防工程开办旅馆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安全鉴定书,并应具备良好的通道和通风设施,设有两个以上出入口。
(三)开办地点必须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单位保持安全距离;(四)应当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设有旅客财物寄存室、现金和贵重物品保险柜。
大、中型旅馆必须安装报警装置。
第五条旅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
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旅客住宿验证登记制度
1、酒店、宾馆、旅店接待旅客住宿必须实名准确登记。
登记时,总台服务员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验证登记工作中的“三清七对照”严格验证,详细准确登记住宿人姓名、性别、户籍地址、身份证号码。
掌握旅客投宿应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和居民身份证的核查方法。
2、总台服务员接待旅客住宿登记时,要检查旅客住宿登记单所登记内容是否按要求规范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应每日一装订、每月一扎封,按年、月顺序存放。
3、总台登记员应及时、准确、全面地将当天住宿人员信息及时如数上网传送,切实做到实人、实名、实数、实时登记传输。
4、住宿人员信息要做到随登随传,谁登记、谁传输、谁负责,防止漏登、错登、漏传。
5、总台服务员在验证登记时若发现可疑人员或公安机关通缉的对象,应设法将其稳住,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
贵重财物寄存保管制度
1、贵重物品寄存必须使用《寄存单》,存、取物手续分清。
2、旅客寄存财物时,总台服务员必须填写《寄存单》,注明物品名称、数量等,对携带大量现金的旅客,应动员、说服其存进附近银行。
3、取物时,旅客应出示寄存单、本人身份证和住宿登记房号,由总台服务员查验相符后,发还寄存物品。
4、总台服务员负责寄存保管工作,应在《旅客贵重物品寄存情况登记簿》上,认真如实记载住宿旅客物品的积存和领取情况。
5、总台服务员对旅客住宿寄存的物品,应严格管理,注意控制、发现违禁物品和危险品,一旦发现,及时向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6、寄存室必须坚固,门窗要有防盗安全设施,保险箱(柜)低于340公斤以下的应予固定。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云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云政发〔1992〕19号1992年1月31日)第一条为了维护旅馆业的治安秩序,保障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酒店、公寓、食宿站、客货栈、车马店、浴室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以下统称旅馆),都必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社会需求和城市规划;(二)旅馆的房屋建筑符合安全要求,客房门窗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三)旅馆的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利用地下人防工事开设施旅馆的,其内部的电器、消防、通讯、通风设备和出入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当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一)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开办旅馆的,应当持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公所(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由有关部门签署鉴定意见的《旅馆业安全设施鉴定表》,提交市、县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建筑的安全鉴定通知书,提供标明旅馆座落地点和客房房号、床号的平面图,经公安派出所审查,报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经营的旅馆,除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得经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查,报经地、州、市公安处(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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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1990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以客房或床位出租形式专营或兼营境内、境外旅客住宿业务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公安机关负责本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旅馆开业的治安管理方面的审核;
(二)指导并监督旅馆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三)协助旅馆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治安、消防等业务知识培训;
(四)保障旅馆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开业条件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旅馆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
(一)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须在三十平方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二点六米;其中设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但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的旅馆不得设置双层床位。
(二)旅馆须相对独立;综合性建筑的经营旅馆部分与其他部分须分门进出;旅馆客房一侧毗邻其他建筑的,须安装隔离设施;出入口通道应有安全防范措施。
(三)旅馆的总体布局须符合其他安全防范要求。
拥有三百间以上客房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须在旅馆的大厅、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电视监控设施。
(四)旅馆的房屋结构、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和其他消防防火规范的要求。
(五)利用人防地下设施开办旅馆的,并须符合人防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旅馆须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并视规模大小和在职职工人数,按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消防保卫人员,并在职工中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治安、消防保卫人员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办旅馆,必须在开业(含试营业)二个月前,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
第七条旅馆申请办理许可证手续时,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标明客房号的建筑平面图以及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交中级以上管理人员名册;经营旅馆业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须提交从业人员名册。
第八条公安机关须在接到办理许可证的申请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公安机关可向申请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改进后符合开办条件的,发给许可证。
未取得开办旅馆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旅馆。
第九条旅馆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在三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备案或办理注销许可证手续。
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重新登记时,须征求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旅馆治安管理
第十条旅客住宿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旅客住宿登记单。
旅馆工作人员须查验旅客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双方均为境外人员外,对以夫妻关系包房住宿的,并应查验婚姻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旅馆须将当日旅客住宿状况及时登录到《旅客住宿登记簿》上。
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将《旅馆住宿登记簿》于当日二十三时前报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查验;接待境外旅客住宿的旅馆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旅客住宿登记单报送市公安机关。
旅客住宿登记单须保存一年,《旅客住宿登记簿》须保存五年。
第十二条经营旅馆业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须专设行李物品寄存室及贵重物品保管柜,经营旅馆业的个体工商户须配置存放贵重物品的保管柜,并严格执行存取及交接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除接待境外人员住宿的旅馆外,对进入旅馆的旅客,旅馆门卫须查验其《住宿
证》。
旅馆应建立访客登记制度。
对进入旅馆客房的会客者,均应要求其填写《访客登记单》,查验证件,并征得住宿旅客本人同意。
旅客在客房内会客不得超过当日二十三时。
第十四条旅馆应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有专人巡查。
巡查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小时。
第十五条对旅客遗留的物品,旅馆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并设法归还原主。
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应上缴所在地公安机关。
旅客遗留的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旅馆工作人员须立即上缴旅馆保卫部门,由旅馆保卫部门加封后移交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对公安机关下发的通缉协查单,旅馆须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及时传阅、核查。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行迹可疑人员、可疑物品、违法犯罪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协查的对象,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应采取控制措施,保护现场。
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七条禁止旅客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旅客因公携带的枪支弹药,一律交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事部门代为保存。
第十八条禁止在旅馆内进行卖淫、嫖宿暗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和流氓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
在旅馆内,旅客不得酗酒滋事、私自留客住宿或转让床位。
第十九条旅馆的每间客房内均应张贴或放置市有关部门统一印制的《旅客住宿规定》或《宾馆饭店旅客须知》。
第二十条公安人员在旅馆执行公务时,须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旅馆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旅馆工作人员、旅客应协助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和查破各类案件,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工商登记擅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有关人员。
旅客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在旅馆已经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还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该旅馆停业整顿,经二次停业整顿不加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吊销其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并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旅馆违反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已开业的旅馆凡不符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须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改进。
一时难以改进的,公安机关可责令其制订计划,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旅馆业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