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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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部门及单位: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和合理,针对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我单位拟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

一、检查目的: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加强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改进,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防止财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提高财务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

二、检查内容:
1. 资金使用情况:核查各部门、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避免浪费和滥用。

2. 财务凭证和账册:检查各部门、单位的财务凭证和账册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要求。

3. 财务收支情况:核查各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确认收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各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执行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三、检查要求:
1. 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指派负责人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2. 各部门、单位要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财务管理规范、有效。

3. 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的行为,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检查时间和地点:
本次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将于9月10日上午9点开始,地点为各部门、单位办公室,请各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请各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财务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请将本通知及相关要求转达到各级部门和单位。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XXXX单位。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社字[1999]60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 [1999]60 号)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际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 44 号 )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现印发给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 )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指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分别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第七条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按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5.31•【文号】财社[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劳动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失业保险专项整治检查方案

失业保险专项整治检查方案

失业保险专项整治检查方案一、检查目的失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帮助其重新就业。

为了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运行和确保失业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需要对失业保险进行专项整治检查。

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的目的是查找失业保险制度的存在问题和管理漏洞,保障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二、检查范围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的范围包括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制度。

1. 参保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

2. 参保个人:包括所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3. 失业保险基金: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缴费、使用和管理等全过程。

三、检查内容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参保单位的合规性:包括参保单位的缴费情况、参保人员的准确性和失业保险政策的执行情况等。

2. 参保个人的资格认定:包括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申请条件和待遇发放等。

3.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使用范围、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等。

4. 失业保险制度的改善建议:包括对失业保险制度的管理漏洞和存在问题提出改善建议,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四、检查方法本次专项整治检查将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文件核查:对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包括缴费凭证、参保人员的身份证明、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资料等。

2. 数据比对:通过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比对分析,查找异常情况和漏洞。

3. 调查取证:对参保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并核实相关信息。

4. 专家咨询: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检查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五、检查要求本次专项整治检查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在检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检查,不得违法违规。

2. 严格实事求是: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据事实进行核查和判断。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2.01•【文号】财社[2007]8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年2月1日财社[2007]8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天津、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湖北、新疆、湖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

为做好此项工作,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因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财政补助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的投资运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相关补助政策,对做实个人账户省份给予的资金补助及其收益。

第三条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中央补助资金由做实个人账户的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投资运营。

第五条省级政府应与社保基金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社保基金会应在签署相关协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文件报送财政部、劳动保障部。

第二章投资运营第六条中央补助资金根据第一章第五条规定的协议拨入社保基金会指定的专门账户。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财社字〔1995〕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审计厅(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精神,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善,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和其他违纪违规的现象,并加快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整改工作进度,尽快清理回收挤占挪用的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审计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

在全面清查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历年来违纪违规动用的情况及目前回收、纠正、损失情况的基础上,加大整改力度,强化整改措施,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基金,确保今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二、清查的范围。

主要是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

包括:1996年国家审计机关对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以下称“两金审计”)时查出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55.56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31.03亿元),以及失业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总额为4.14亿元)和其他违纪资金(总额为1.44亿元);1996年“两金审计”时未查出的及“两金审计”后发生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规问题。

清查的截止时间为1998年3月31日。

对1996年“两金审计”时查出的违纪违规动用的基金,要严格依据1996年“两金审计”中各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和做出的审计决定,逐笔查实被挤占挪用基金收回、尚未收回、损失的情况和对其他违纪资金的纠正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18•【文号】劳社部发[2000]13号•【施行日期】2000.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工作部署要认真传达学习《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

《通知》对两个确保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要尽快调整工作部署,制定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和工作方案。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商,密切配合,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

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真实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确保资金到位,切实做到按时足额发放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两个确保资金,确保应筹措的资金落实到位。

从今年开始,各地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前几个月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规定应发而未发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要在8月底前全部予以补发;对未按规定代下岗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要同时予以补缴。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各地要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并在今年7月底前对两个确保资金的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3•【文号】财社〔2017〕144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进行了修订,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区要根据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工作。

三、各地区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8月22日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人社部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2012年5月2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连续性,现就东部7 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5 号)规定的政策,延长执行到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之日。

二、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对象范围为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 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项目包括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贴息。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

要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进行清理归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支出项目要停止执行。

对清理后违规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 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 22 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06•【文号】财综函[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综函[2012]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行为,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财综[2009]38号)的规定,决定对中央单位2009-2010年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凡已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并领购了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均属于检查范围。

上述财政票据包括在2009-2010年使用且未审查核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中央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票据等。

在上述财政票据使用时间段内已接受过审查核销(验旧购新)的中央单位,不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二、检查内容(一)中央单位领购和使用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自立非税收入项目、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现象。

(二)是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1.是否有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票据管理台账;2.财政票据各栏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票据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3.是否存在财政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4.是否存在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5.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是否按顺序整理票据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6.是否存在丢失毁损票据行为,如有丢失,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28•【文号】劳社部发[2000]20号•【施行日期】2000.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和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贯彻国务院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3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以国家统一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为依据,对已经纳入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计发标准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

其中:(一)对《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下发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主要包括:按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生活、物价补贴(包括按国家统一政策由省级政府制定标准的项目)。

(二)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出台后离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含调节金),以及按国家统一调整政策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的清理规范工作。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3.05.14•【文号】财社[2003]47号•【施行日期】2003.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自1999年7月1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共同颁布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许多地区还制定了实施细则,对加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地在执行制度过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费要按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据实征缴。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具体征缴管理办法,尽快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三费”统一征收,确保应收尽收。

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制。

按规定由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预缴的社会保险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记入的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及时全额记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为满足个人账户记录等需要,对预缴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应建立相关台账进行管理。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要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严禁以物抵费。

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的有关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实施前已形成的实物资产要尽快变现,变现取得的净收入全部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企业破产后用于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实物资产以及因缴费单位欠费由法院强制执行收缴的实物资产,均应在变现后计入当期社会保险费收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13•【文号】财社〔2017〕164号•【施行日期】2017.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13日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

法规园地〔按: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国发〔1997〕4号)要求,最近,国家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通知,对侵占、挪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称两项基金)等有关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现摘登如下。

〕一、用两项基金搞基本建设投资已经完工的项目,要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未完工的项目,要立即归还占用的两项基金,并按照同期居民存款利率收取利息;对于短期内确实不能收回本息的项目,应逐笔登记,并制定计划及时催收。

以上情况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投资的,由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落实。

上述不包括按照有关规定并经批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实施再就业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借出两项基金或用两项基金参与房地产投资、委托放贷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属于政府研究决定或政府领导同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收回本息;属于主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决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通过直接变现、转让等方式收回本息。

收回本金时,在借出或购买时已在两项基金中核销的,按照收回金额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未核销的,按照收回数额冲减两项基金暂付款;收回的利息等收入记入两项基金其他收入。

三、用两项基金购买的股票,要妥善保全,并制定计划在适当的时候按照市价收回资金并返还两项基金。

用两项基金购买的企业债券,采用两种办法处理:一是购买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在债券到期时收回本息;二是购买未经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券,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理并退还占用的两项基金。

四、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进行清理。

除按规定在商业银行开设帐户外,一律取消在信用社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行业或企业内部银行及结算中心等非金融机构开设的帐户。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

財會聲iACCOUNTING LEARNING 浅谈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的财务管理文/樊荣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战略性政策 “全面参保计划”的开展,社保覆盖率达到较高标准,社保基金的规模十分巨大,密切关系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

如 何从征收、存放、支付、收益等环节保证 社保基金安全、增值,是国计民生的大事。

本文浅析了当前实际工作中社保基金 财务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提出尝试性的解 决方案。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_、杜保基金财务管理的现状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的重视,从社保 基金诞生之初国家就给予高度重视,各项 社保基金财务的政策、措施不断推出。

以时间顺序排列仅国家层面较为重要的就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养老保险基金活期存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 567号)”“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的通知(财社字〔1998) 6号)”“财政部等 部委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 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 知(财社字〔1998) 52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9 号)”“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财会字〔1999) 20号”“关于印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9) 118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 117 号)“关于印发《社保基金会计核算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03) 1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令〔2003)第16号)”等,此外各级主管部门、以及各省、市出台的配套政策和 具有地方特点的具体措施更是车载斗量。

同时国家对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机构 设置也较为完善,在经办机构、税务部门、社会保险稽核机构、人力和社会保障 部门、财政部门等一系列单位都设置有社保基金管理的专门机构。

对社保基金的 审计更是连续不断,从国家审计署社保基 金专项审计,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的例行审计,年年都有审计检 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29•【文号】财社字[1999]173号•【施行日期】1999.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的通知(财社字[1999]173号1999年10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制度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拨付。

现就经办机构经费保障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从1999年1月起,经办机构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人事(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人数核拨。

其中:人员经费原则上参照现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等有关规定并考虑经办机构的实际情况核定;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根据经办机构工作需要,分别按定额和定项办法核定预算。

二、经办机构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安排。

实行社会保险省级或地级统筹的地区,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统一安排统筹区域内各级经办机构经费,也可以由省级或地级财政安排适当的专项经费,对下级财政予以补助,专项用于经办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三、经办机构的财务管理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财政部颁布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

四、各级经办机构不得再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或列支费用。

要对1997年以来管理费提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

1997年底前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以及1998年底前从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结余,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经同级财政审核后结转以后年度继续使用;1998年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已提取的管理费,除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属经办机构的合理支出外,其余部分应全额返还基金;1999年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管理费应全额返还基金。

财社2011年64号文

财社2011年64号文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了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任务,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分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因素挂钩。

二、资金使用。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

三、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

四、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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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专项
财务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公司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财社字[1995]82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5.08.18
【实施日期】1995.08.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关于开展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项财务检查的通知
(财社字〔1995〕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煤炭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的管理,确保“两项基金”的安全与完整,严肃财经纪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决定从现在开始至明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两项基金”的专项财务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务检查的指导思想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加强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成为摆在各级财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长期以来,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支持、参与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推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作用。

当前,开展“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工作,是推动企业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通过检查,进一步摸清目前“两项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提供依据;通过检查,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通过检查,积极推进规章制度建设,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思想。

二、财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财务检查的范围包括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以及经办机构的管理费,重点检查1993年以来上述资金收支管理使用情况,对于1993年以前出现的问题目前仍未解决的,也属于检查的范围。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违反规定向企业少收或多收“两项基金”;(二)“两项基金”利息收入不并入基金;(三)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四)超提管理费、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五)从基金中直接列支行政性支出、基建性支出、设备购置支出及滥发资金、实物等;(六)基金结余被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挪用,购建宿办楼、固定资产等;(七)违反规定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各类投资,如经商办企业、投资入股、自行放贷、买卖股票、经营房地产等;(八)社会保险机构私设小金库情况;(九)其他违反财经纪律情况。

三、财务检查的步骤和要求
“两项基金”财务检查共分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到明年上半年结束。

具体安排如下:(一)自查阶段: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应对“两项基金”进行内部清理检查,对自查出来
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纠正。

自查结束后,社会保险机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写出自查报告,并填好有关表格。

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意见。

财政部门应逐级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负责汇总本地区或本行业自查情况。

自查应于今年年底前结束。

(二)验收检查阶段。

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中央部门组织专人,对地、市及社会保险机构自查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验收结束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将自查和验收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填好有关附表,上报我部。

验收检查工作应于1996年4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抽查阶段。

在自查和验收检查的基础上,由我部抽调专人组织重点抽查。

重点抽查工作于1996年6月底前结束。

(四)总结阶段。

做好财务检查的收尾工作,建立财务检查档案;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加强“两项基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对“两项基金”管理好的地区和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财务检查中的几个政策问题
(一)所有社会保险机构都要认真进行自查,如实自报违纪金额。

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检查出来的问题可依法从宽处理。

(二)对违纪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出来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应当根据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比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理。

对社会保险机构和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上缴财政。

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的罚款从社会保险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中列支,并不得作为下年核定管理费的基数。

(三)要加强对检查人员的纪律教育,发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的优良作
风。

如发生检查人员违纪,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五、其他问题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组织实施对“两项基金”财务检查的地区和部门,应按本通知精神拾遗补漏,并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和填好有关附表。

(二)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本通知精神的具体实施意见以及每个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
(1)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4)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填报说明
(5)社会保险机构购建固定资产情况统计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八日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违纪金额汇总表
填报单位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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