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电子商务【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105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7.20【实施日期】2010.07.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0〕10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贸)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强化服务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珠三角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实施方案》、广东省《电子商务发展“十一五”规划》提出的建设以珠三角为中心的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目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基本应用,提高电子商务应用的普及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划分标准,在东莞市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莞市中小企业(内资)电子商务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应用资金”),是指为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B2B、B2C),拓展国内市场、增强国内贸易竞争能力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
东莞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细则出台力挺中小企业
争力。要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 力 的高度,明确服务业的战略定位,制定现代服务业的发
展规 划 。东 莞 有着 多年 的 外 向 型 经 济 的经 验 和 实 践 ,加 强 与 国 际 服 务 业 的 合 作 , 打 造 本 城 市 现 代 服 务 业体 系 。
提 取 余额 的 3 给银 行及 担保 机 构, 作 为对银 行机 构 和担保 机 构拓 展业 务人 员的奖 励, 剩余 的 70:留存 0% j
下一 年 度 继 续 使 用 。
东 莞市 金 融 办 还 要 求, 由于 市 财政 对 贷 款担 保 实 行 风险 补 偿 , 担 保 公 司向 名 录 中企 业 收取 的担 保 费 率应 比 照 国家 的规 定 适 当下 浮 , 最高 不 得超 过 2 .5 。据 介绍 , 按照 国 家规 定 , 担保 公 司收 取 的担 保 费
学 , 0 7, 6 2 0 ( ).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推动加工 贸易转型资金和帮助企业
向银行融资的补助贴 息。 1 亿元财政专项资金帮助企 用 0 业解决科技创新 、产 品升级 和生产融 资等方面 的困难 。
6 发展 现 代 服 务 业 、
[] 4 盛辉 . 东莞工业化发展现状及问题研究[ ]. J 经济师 . 0 , 2 6 O
个核 心问题是技术创新。没有技术的提升 ,产业升级和 优化 只停 留在量变的阶段,不可能有质的飞跃 。政府要
为企 业 科 技 创 新 和 技 术 进 步提 供服 务 ,鼓 励 企 业 瞄 准 行
业技 术发展的前沿,通过 引进、消化 、吸收国内外先进 技术,进行 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要切实把提高 自主创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东府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二月十六日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精神,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东莞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意见》由市财政继续从2009年起连续五年每年按实际需要安排资金建立。
第三条专项资金扶持的对象: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订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中小企业包括公有和非公有制企业。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国内民间资本兴办的民营企业。
第四条市经济贸易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原则上采用评审制等办法确定专项资金安排项目。
第二章资助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五条资助范围:(一)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重点项目;(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四)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项目;(五)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补助项目;(六)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发展的其它事项。
2024年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篇)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背景与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推动东莞市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培育创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东莞市政府制定了《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并对其进行了修订,即本文所述《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
本文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明确的资金管理规范和操作指南,以及保障公平、透明、高效的专项资金使用。
二、资金申请与分配1. 资金申请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资金申请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计划、资金用途等内容,并附上相应的材料支持。
申请资金应遵守诚实、真实、准确的原则。
2. 资金分配资金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查后,按照企业的实际需求和资金分配政策进行评估和分配。
评估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发展潜力、市场前景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资金分配将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确保中小企业能够公平地获得发展资金。
三、资金使用与监管1. 资金使用中小企业在获得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申请资金时的用途承诺书进行资金使用。
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并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
企业需及时报备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2. 资金监管为了保障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防止滥用,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对中小企业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
监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四、资金绩效评估为了确保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体系是必要的。
绩效评估应根据资金使用目标和投入产出效益进行评估,同时还应考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影响力等因素。
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中小企业资金申请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于达到或超过预期绩效的企业,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对于未能达到预期绩效的企业,将进行合理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企业改进和提高绩效水平。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7.10.10•【字号】东经贸[2007]251号•【施行日期】200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经贸〔2007〕251号)各镇(街)经贸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由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月十日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概述技术中心是在企业投资决策层组建的综合性机构,负责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制定和体系建设,并为董事会重大投融资决策提供咨询、评估等服务。
其主要任务是解决投资与技术分离的问题,从企业发展战略高度,整合企业内外资源,通过技术经济评价和决策咨询机制,促进企业创新技术的产业化、商业化和收益最大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加快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促进与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东莞市加强产业技术创新推进产业技术和集群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经贸局、市财政局职责分工:(一)市经贸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提出技术中心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助计划;并负责国家级和省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复核市经贸局编制的专项资助计划;负责资金拨付;会同市经贸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目录申报须知...........................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为法人企业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创建品牌.................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国内注册商标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自主国际知名品牌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拓展内销市场.............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内销展会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内销增长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投保内销保险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推动外贸结构优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企业境外展览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商(协)会等组团开拓市场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企业境外投资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一、资源回运运保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二、使用保税物流仓储设施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三、设立自用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四、航空货运站承运费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五、转型升级辅导项目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六、企业人才培训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七、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奖励.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八、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十九、企业境外收购技术资助.........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立项与申请第一节立项程序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项:1. 提出申请:中小企业向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递交资金申请书,明确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资金评估:资金管理机构根据申请书进行资金评估,并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3. 立项审议:资金管理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予以立项,并出具立项意见;4. 立项备案:立项决定经资金管理机构审议通过后,将立项意见书备案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节申请条件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满足以下条件:1. 注册地在东莞市的中小企业;2.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3. 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4. 申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方向。
第三节申请材料中小企业申请获得发展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1. 资金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资金用途和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2. 企业登记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 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包括近三年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4. 其他相关材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方案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与监管第一节资金使用中小企业获得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立项意见书规定的用途和计划,合理、合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节资金监管资金管理机构对发放给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进行监管,具体包括:1. 资金使用监管:通过审计、检查等方式,监督中小企业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进行;2. 资金效果评估: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提供评估报告,为后续资金管理提供依据;3. 资金追溯和回收:对发现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追溯资金流向并要求违规使用资金予以返还。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东府办[2008]102号•【施行日期】2008.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东府办〔2008〕10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资助对象与条件第一条资助对象:(一)经国家科技部立项并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三)经省科技厅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有关单位;(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东莞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或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认定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申请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东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东莞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东莞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供应链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已成为支撑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促进东莞中小企业的发展,东莞市政府特别出台了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政策。
二、政策目标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目标是为东莞市内的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和便利条件,促进其优化供应链管理,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
三、资金来源该政策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东莞市政府的财政拨款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支持,旨在提供一定规模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供应链金融需求。
四、资金使用范围1. 供应链金融产品的研发和创新。
2. 支持中小企业实施供应链金融解决方案。
3. 建设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和信息系统。
4. 促进供应链金融创新机构的发展。
五、资金申请条件1.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独立的经营资格。
3. 申请企业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经营状况。
4. 申请企业必须与供应链金融机构有长期合作意向。
六、资金申请程序中小企业申请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的程序如下:1. 申请企业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资料。
2. 供应链金融机构对申请企业的资金需求进行评估。
3. 评估结果符合条件后,供应链金融机构向东莞市政府提交申请。
4. 东莞市政府根据评估结果和资金需求,确定资金拨付额度。
5. 资金拨付后,供应链金融机构与申请企业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的划拨和管理。
七、资金管理措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东莞市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1. 设立专门的资金监管机构,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跟踪。
2. 加强对申请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
3. 鼓励供应链金融机构加强对申请企业的咨询和指导,提高申请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
4. 定期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使用不当的企业进行追责和处理。
5.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力度,提高其对供应链金融的认识和运用能力。
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1
附件三:东莞市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央关于“大力发展金融市场,鼓励金融创新,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要求,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我市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建立帮扶我市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和保障机制,拓展企业直接融资渠道,降低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根据市委、市政府设立新10亿元融资支持计划的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是指依托东莞市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市人行”),共同遴选符合条件的各类东莞企业,由中债信用增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债公司”)联合商业银行、地方担保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为企业量身定做债务融资服务方案,并提供全产品线金融增值服务的业务模式。
第三条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的主要工作流程。
(一)市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遴选标准,组织对东莞企业的遴选,推荐企业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政府对推荐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二)市人行对遴选推荐企业根据金融政策和市场认可程序进行把关,出具推荐意见。
(三)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对入选企业分类制定债务融资方案。
(四)中债公司联合主承销商、评级机构、担保机构成立联合工作组进行尽职调查。
(五)各机构主体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六)主承销商提交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进行产品注册。
(七)债券融资工具发行,融资到位。
第二章参与主体及其职责第四条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东莞市政府及主管部门、市人行、中债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公司、企业及评级公司等其他中介机构。
第五条东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作为市政府统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牵头部门,对我市区域集优工作的进程进行全面督导;负责编制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资金预算建议;牵头制定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的风险缓释措施,会同东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建立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推荐市级反担保机构;核算发债企业应该享有的财政补贴;加强对参与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项目企业的管理;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宣传工作,并加强对区域集优直接债务融资支持计划的跟踪、完善;配合市人行建立完善我市直接债务融资支持企业库。
双剑合一,锋芒初现——广东科技金融工作回眸
了 《 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 办 法》 进 , 步规范了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 险
准备金的管理 , 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益。 20 08年 1月 , 广东省科技厅支持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成 立 了“ 广东省科技型 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 中心 ” 以投融 资 , 服务中心为载体 ,在广大科技型 中小企业成长过程中提供
各 种金 融 服 务 , 力推 动 科 技 与金 融 的 进 一步 结 合 。 大 在 地 方 ,东 莞 市 近 几年 制 定 了一 系列 科 技 投 融 资配 套
中山先后 出台 了《 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意见》 《 、关
于加快我市金融业发展的意见》 等一系列科技金融政策 , 将 金融服务业列为重点行业, 积极扶持科技企业改制上市 , 活
在支持科技担保机 构方面 , 早在 20 0 4年 , 东莞市就出 资 30 00万元联合本地 多家企业组建 了股本规模达 1亿元
的东莞市科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目前该公司已累计为各
类企业提供了超过 4 O亿元的担保贷款。20 年东莞在国 05 家开发银 行、 省科技厅支持下, 设立了东莞科技型中小企业 融资平台 , 获得国家开发银 行 5 亿 元的企业融资贷款授信 0 额度 , 已为企业贷款 2亿多元。2 0 0 8年 , 东莞市又依托海外 风险投资团队组建 了本土第一家风险投资公 司—— 东莞市 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资金 ,0亿元创新创业资金 。 1 另外 , 东莞各街镇也设立 3 亿 元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 出“ 划“ 谋” 策”
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科技金融合作正式启动以来 ,短短
几年时间 , 这项工作已在全省各地掀起了高潮。
20 07年 儿 月 , 东 省财 政 厅 、 东 省 科 技 厅联 合 制 定 广 广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莞市企业的研发投入资助,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东莞市的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
第三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是指东莞市政府为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活动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资助范围第四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科技创新项目:包括产品研发、技术改进和创新项目等。
(二)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东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三)重点产业领域:在东莞市重点产业领域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
(四)创业孵化企业:对符合东莞市创业孵化标准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申请程序如下:(一)企业填写《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经企业盖章、签字后,提交给东莞市科技局。
(三)东莞市科技局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企业进行评估。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资助项目的评审环节。
(五)企业根据评审结果,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补充材料。
(六)东莞市科技局对资助项目进行终审,确定资助金额和资助期限。
(七)东莞市科技局将资助结果通知企业。
第四章资助标准第六条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标准如下:(一)科技创新项目:根据项目的技术难度和市场前景,分配相应的资金支持。
(二)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和税收优惠政策。
(三)重点产业领域:根据企业在重点产业领域的科技创新活动,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
(四)创业孵化企业:根据企业的创新项目和发展潜力,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和政策扶持。
第五章资助管理第七条东莞市科技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的资助管理工作。
第八条东莞市科技局应当建立资助项目的评审和监督机制,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效益。
第九条被资助的企业应当按照资助合同的规定使用资金和履行相关义务,并按时提交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优化
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流程优化引言在东莞市,中小企业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为了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东莞市政府设立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财务支持和政策扶持。
然而,在申请和审批流程方面可能存在繁琐和冗长的问题,需要进行优化和改进。
本文将介绍东莞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并提出优化建议。
申请流程1.资金需求明确:中小企业首先要明确自己的资金需求,包括所需资金的具体金额和用途。
例如,购买设备、扩大生产规模或进行技术创新等。
2.资金申请材料准备:中小企业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例如,企业的注册证明、资金需求说明、项目计划书、财务报表等。
这些材料将作为资金申请的依据。
3.提交申请:中小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给东莞市相关部门,例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提交。
4.初步审核: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查看是否符合资金申请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初步审核主要是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5.资金申请评审: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将进行资金申请评审。
评审一般由专业的评审团队或委员会组成,根据申请材料和项目计划书等内容进行评估和评分。
6.评审结果通知:中小企业将收到评审结果通知,通知中会明确是否获得资金支持以及资金支持的具体额度。
审批流程优化建议1.在线申请平台:建立一个线上申请平台,中小企业可以在该平台上提交资金申请材料。
这样可以节省时间和纸质材料,并且方便资金申请的追踪和管理。
2.简化申请材料:对于申请材料,要求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和冗余信息。
可以引入企业信用评分,凡信用评分较高的企业,申请材料可以减少相应的材料,以简化流程。
3.加强预审环节:在初步审核阶段,可以引入预审环节,对申请材料进行快速的初步筛选和评估。
只有初步符合条件的申请才会进入下一步的资金申请评审。
4.优化审批流程:将资金申请评审流程进行优化,确保评审团队或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简版
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引言第一章总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东莞市制定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明确资金的来源、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保障资金的合理利用和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地方政府财政拨款。
2. 中央财政予以支持。
3. 银行贷款。
4. 地方政府引导基金支持。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
2. 资助中小企业开展科研与创新。
3. 提供中小企业培训和咨询服务。
4. 支持中小企业市场拓展和品牌建设。
5. 鼓励并奖励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设计。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如下:1. 企业填写资金申请表,明确申请的资金数额和用途。
2. 企业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
3. 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表和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4. 审核通过后,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给申请企业,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监督和跟踪。
第五章资金管理要求为保证资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以下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1. 资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
2. 资金使用必须用于申请企业所申请的用途。
3.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资金。
4. 资金使用必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
5. 资金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和报销。
第六章监督和处罚为保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管理,必须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
具体监督和处罚措施如下:1. 资金管理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2. 对于违反规定的企业,将依法予以通报、扣回资金并给予相应罚款。
3. 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企业,将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对于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 企业违法使用资金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公布第八批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公布第八批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机构与公司企业【发文字号】东经贸[2009]241号【发布部门】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发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公布第八批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的通知(东经贸〔2009〕24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东府〔2008〕132号)精神,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按有关入库程序对第八批公示的企业进行入库资质审查,53家企业(其中重点中小工业企业43家,重点加工贸易企业10家)条件符合,准予入库。
现将第八批入库的企业予以公布(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至今,共公布八批4536家企业入库)。
企业名录请登陆东莞经贸网()查询。
联系人:游琼顺、刘捷联系电话:22220109传真:22223433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第八批公布)企业名称企业机构代码证号所属镇街11东莞市联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66649178-2莞城22东莞市华丽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3855472-0莞城31东莞市鸿远锅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74998408-0东城42东莞市华富利实业有限公司78799248-7东城53东莞市海达进出口有限公司76844831-2东城61东莞市神洲石油化工有限公司66648747-6南城72东莞市裕和玻璃贸易有限公司61748602-0南城81东莞市和钰手袋有限公司75833429-0望牛墩92东莞市佳田模具有限公司67521779-3望牛墩103东莞今日五金制品有限公司618332242望牛墩114东莞宥德织造有限公司727047563望牛墩121东莞市长纺制衣有限公司78202504-1厚街132东莞市伟辉工贸有限公司73413020-X厚街143东莞市聚和物业投资有限公司73617770-6厚街154。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2008年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以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为准;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指引
{财务管理企业融资}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指引(4)公司章程、验资报告;(5)企业成立批文、合作合同、外汇登记证(适用于加工贸易企业);(6)企业简介;(7)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8)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及贷款前一个月报表;(9)企业授信申请书;(10)企业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式;(11)授信用途资料、证明;(12)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作为贷款保证人需提供的资料(1)保证人营业执照和法人代码证(经年检);(2)保证人税务登记证、企业开户许可证;(3)保证人贷款卡(经年检);(4)保证人公司章程、验资报告;(5)保证人企业简介;(6)保证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7)保证人近三年财务报表或审计报表及贷款前一个月报表;(8)保证人企业授信申请书;(9)保证人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式;(10)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3、企业提供抵押物需提供的资料(1)抵押物产权证明材料;(2)质物权利证明文件及质押承诺书;(3)其他银行要求材料;(4)由注册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
备注:请在以上有关文件上加盖公章证实与正本相符,订装成本的请加盖骑缝章。
4、授信流程同不同意意(二)通过担保机构获得贷款担保的条件和流程1、受理条件(1)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企业经营健康,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较好的盈利能力及充足的偿债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经济纠纷;(3)贷款用途真实、合法,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4)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各担保公司略有不同)(5)企业须积极配合担保公司对其进行保前调查、保后跟踪等。
备注:担保公司一般能接受反担保措施有:土地(有土地买卖合同、付款收据及管理区出具相应产权证明即可):房产(土地产权明晰、有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付款收据、报建及批复文件即可);设备、股权、存货、商标、专利技术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东府办[2014]76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8.12【实施日期】201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4〕7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12日东莞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小微工业企业的培育,规范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小微企业上规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办〔2013〕1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促进小微工业企业发展资金对从小微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奖励,资金在市经信局每年切块管理的“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工作原则(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二)保证奖励申报、资质审核、公示、公布的公平、公正、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三)发挥资金导向和带动作用,鼓励小微工业企业发展;(四)严格监督、专款专用,保证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经信局负责宣传政策,组织企业申报,会同市统计局、市国税局核查企业的申报资质,确定奖励企业名单,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财政局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具体工作由东莞市中小企业局(东莞市民营经济发展服务局)落实。
第五条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名单,协助市经信局核实企业的申报资质。
第六条市国税局负责根据市经信局提供的申报企业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核查企业销售收入、纳税金额、处罚记录等信息。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算安排,会同市经信局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和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
操作规程
1
2
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
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担保机构加大对重点中小企业的担保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帮助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根据<关于实施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工业性生产活动,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加工贸易企业是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从事加工贸易业务(含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且上年度联合年检合格,海关类别管理为A、B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银行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担保机构是指与我市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市经贸局登记备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担
4
2020年5月29日
保机构或全国性、区域性担保机构在东莞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建立和完善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数据库,对纳入数据库名录中企业实施融资支持计划。
第四条融资支持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对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直接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实施直接贷款支持计划,其中新增贷款是指10月1日以后新增发放的贷款(不含借新还旧贷款),具体业务品种是否计入贷款范畴,以人民银行的统计口径为准;二是对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实施贷款担保支持计划;三是对名录中获得新增贷款支持(不含短期票据融资和贸易融资)的企业实施贷款贴息计划。
第五条市政府设立”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支持资金),作为鼓励银行机构增加对名录中企业发放贷款,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名录中企业提供信用担保,以
5
2020年5月29日
及对名录中企业获得新增贷款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贴息的政府引导性专项资金。
第六条融资支持资金由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三部分组成。
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弥补银行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业务的银行机构业务人员;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担保机构为名录中企业提供新增贷款担保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奖励拓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业务人员;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对名录中获得新增信贷支持的企业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给予贴息,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
第七条融资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主管部门是东莞市财政局、东莞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和东莞市经济贸易局(以下分别简称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贸局),融资支持资金的划拨、使用应接受审计、财政、金
6
2020年5月29日
融、经贸、外经、科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政资金使用透明、规范、安全、有效。
第二章部门和镇(街)政府职责
第十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及决算管理;复核市金融办、市经贸局汇总核定的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划拨贷款风险补偿金、贷款担保风险补偿金及贷款贴息资金;并对融资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市金融办负责编制融资支持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受
理和审核银行机构的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对贷款贴息资金的划拨作
7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