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并享有向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3.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4.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第六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缴纳。
第七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 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物业的整体安全性;4. 不得搞乱社区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资质;3. 提供有效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 经法院判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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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两篇)2024
引言概述: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是为了规范和改进西安市物业管理行业,保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生活品质而制定的。
本文旨在全面介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的内容和实施细则。
正文内容:1.物业服务管理1.1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以提升居民参与度和积极性。
1.2形成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以保证物业服务质量。
1.3加强物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服务水平和素质。
1.4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禁止物业公司进行强制消费和不正当竞争。
1.5强化物业管理监督机制,确保物业公司履行职责和义务。
2.维护房屋安全及公共设施2.1加强小区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巡逻和监控系统。
2.2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3定期检查房屋结构安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2.4设立应急疏散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5加强房屋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3.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3.1加强小区环境整治,保持清洁和良好的环境。
3.2定期进行绿化检查和维护,提升小区绿化水平。
3.3对小区内的垃圾分类和处理进行规范管理。
3.4加强小区周边环境保护,减少噪音和污染源。
4.居民权益保护4.1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4.2加强小区居民沟通和参与,建立良好的居民自治机制。
4.3审批和管理住房出租行为,防止违法违规出租。
4.4加强对租户的管理,保证租户的权益与责任。
4.5维护居民的隐私权和居住安宁,禁止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5.物业管理行业监管5.1设立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
5.2推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注册和执业资格认证制度。
5.3加强对物业公司的认证和评估,提高其服务质量。
5.4建立物业管理行业投诉和仲裁机制,及时解决纠纷。
5.5对违反条例的物业公司进行处罚和惩戒,保证行业的良性发展。
总结: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二)从多个方面对物业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要求,旨在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改善小区环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良性发展。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环境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对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公共区域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维护、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主体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大会的组织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决策机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议题包括物业管理规划、费用收取、人员聘用等重要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管理能力,任期两年,可连续连选连任。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代表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处理住户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的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服务组织应当负责小区内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落实防火、环境保洁等安全措施,组织住户共同维护小区环境秩序。
第四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住户的权利住户有享受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权利,有参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有提出合法诉求的权利。
第十一条住户的义务住户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保持小区环境整洁,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扰乱小区秩序。
第五章违法行为和处理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分类物业管理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三种分类。
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五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证书。
物业服务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逐步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现售商品房出售前30日,预售商品房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完成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本条例共分为八个方面进行规定,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法律、道德、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物业服务的公共性、安全性、便利性和高效性。
第四条:西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并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五条:物业管理主要由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共同参与,共同承担物业管理责任。
第六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有权享受物业服务的合理安排和高质量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全面、规范、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九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停车管理、绿化养护、噪声控制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和安全巡查,确保小区内的安全稳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清洁和垃圾分类处理,保持小区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确保公共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规划和管理停车位资源,制定停车管理办法,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养护,定期修剪树木和草坪,增加绿化覆盖面积,改善小区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噪声,防止建筑施工、装修和设备噪声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四章:物业服务费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维护物业权利和利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t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境内的住宅、办公楼宇、商业、工业、仓储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t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t本市物业管理应当加强法制建设,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和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
第五条\t业主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支持和配合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章\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第七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第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编制并执行物业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运营管理体系,确保管理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费用使用透明、公开。
第三章\t物业权益保护第十一条\t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
第十二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t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履行工作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t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五条\t物业管理费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
第十六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应当公示。
第十七条\t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当合理和公正。
第五章\t物业安全防范第十八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t业主应当积极配合物业管理服务机构的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章\t物业纠纷处理第二十一条\t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物业纠纷,维护良好的社区秩序。
【管理-制度】年《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修订-范本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
(管理制度)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年最新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且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运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能够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壹)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俩个之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且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能够合且为壹个物业管理区域。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 物业服务内容6. 物业服务费用7.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8.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9.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0.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资质证书。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3.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3.6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7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4.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4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4.6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5. 物业服务内容5.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5.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5.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5.4 安全防范服务5.5 社区文化活动组织服务6. 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和税金。
6.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两篇)
引言概述:西安市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人口增长迅猛,物业管理成为城市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提高西安市物业管理的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权益,2024年西安市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以此为背景,围绕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展开讨论。
正文内容:一、物业服务规范化与标准化1.规定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2.强调物业公司应制定并公布服务标准,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化流程。
3.设立监督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服务质量抽查,以确保其按照标准提供服务。
4.鼓励物业公司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物业服务的智能化水平。
二、物业收费透明化与合理化1.规定物业费的计算方式和项目,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2.强调物业公司应向业主及时、清晰地公布物业费的收费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3.加强对物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运用。
4.鼓励物业公司制定物业费减免政策,满足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物业纠纷解决机制完善1.建立健全物业纠纷调解机构,及时、公正地解决物业纠纷。
2.强调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
3.规定明确物业纠纷的责任划分和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处理物业纠纷。
4.提倡物业公司与业主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预防和减少物业纠纷的发生。
四、物业安全与环保工作加强1.规定物业公司应建立、管理并更新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安全。
2.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检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鼓励物业公司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
4.强调对小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推进小区绿化和垃圾分类工作。
五、物业公司管理与规范1.规范物业公司的结构和管理体系,确保物业公司的规范运营。
2.鼓励物业公司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化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3.强调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4.规定物业公司的考核机制和奖惩制度,激励优秀物业公司的发展。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_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西安市的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7年颁布《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文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利民、安全有序、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的责任,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业主应当遵守本条例,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和服务水平,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一节物业管理的组织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的规划、计划和政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二节物业管理的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权责,并告知业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方案,确保楼宇、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向业主反馈物业管理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收费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
物业管理费的标准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确定,必须合理、公平,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物业设施设备的使用第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并注意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修缮维护,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和测试。
精简范本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以中国法律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互利的原则,依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能力要求,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境内的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以及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定义1. 物业管理:指为业主提供日常管理、维修、保洁、安全等一系列服务的行为。
2. 物业管理单位: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并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组织。
3. 业主: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合法所有人。
4.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缴纳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要求和程序1. 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2. 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批准等程序。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公平、透明、高质量的服务。
3.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业主进行管理工作的汇报,并积极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的考核和奖惩1. 物业管理单位的绩效考核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并及时公布考核结果。
2. 对管理工作出色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给予奖励;对管理工作不达标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业主的权利1. 业主有参与物业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可以通过相关平台对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进行评价和投诉。
2. 业主有接受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的维护、安全设施的检查等。
西安市物业管理制度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物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等。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的职责包括提供物业服务、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物业安全等。
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维护等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维护物业的整洁、安全和公共秩序。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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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其法定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建设,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七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较少,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划分原则如下:(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二)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相连的,业主未入住前,经各自的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向房屋买受人明示,或业主入住后,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有争议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本条例实施前已实际形成的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不再重新划分。
第十条新建建设项目拟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房屋销售许可证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例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二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5至9人组成。
其中,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3至7名。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半数以上业主对提名提出异义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提名。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届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和核定业主人数、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物业总建筑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五)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
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7日内,筹备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筹备组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占半数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一个业主拥有一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其所有的专有物业建筑面积。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应当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但是不得少于5人,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程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侯选人得票顺序,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候选人当选。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一)业主大会成立的情况;(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应业主提议召集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核实提议人的业主身份。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集。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业主大会召开会议15日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地点区域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
经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其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同意。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前两个月提出换届筹备组人选名单,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换届筹备组按照公示人员名单成立;半数以上的业主提出异议的,由业主委员会重新提出人选名单。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在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差额比例不低于20%,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换届筹备组人员不得作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完成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监督业主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
第二十五条业主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答复。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将工作情况通过公告等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或者财物;(二)承揽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的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到该企业工作;(三)接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