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物业共有人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建筑物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便利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与社区管理相结合,形成有机配合、互相促进的关系。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承担的物业管理责任,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并按规定报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做好业主权益登记和业主名册管理,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的配置和维护管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内的物业纠纷化解机制,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业主享有按照公正、合理、公开原则参与物业管理决策的权利。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履行管理职责,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并享有真实、及时、完整的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环境。

第十七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规章制度,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并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第十九条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应当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3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保护业主和居民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社区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不动产进行维护、修缮、清洁、安全管理等综合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业主和居民的服务责任,维护物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提供良好的居住、工作、生活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严禁侵犯他人权益和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参与,建立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加强业主和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合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安全和便利。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规定进行登记。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和服务内容。

(二)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

(三)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报送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物业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示物业管理规则,告知业主和居民有关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和指导居民疏散。

第四章物业费用的征收和使用第十六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和居民为支付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的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2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提高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的维护、日常运营、设施设备的维修等一系列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为业主提供全面的物业服务,包括安全保卫、卫生清洁、绿化景观、设施维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主服务机制,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物业费收取办法,并进行财务公开,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和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给予解决。

第十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财务报表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物业设施维修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维修制度,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维修。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物业设施的故障、损坏等问题,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对物业设施的合理使用和保护,不得随意改变、损坏或滥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监控和防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业主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内的安全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行为,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环境。

第五章投诉处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业主的投诉和纠纷予以受理,并协调解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2024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通用版

正常运行,确保业主和住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如出 现事故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第一时间上报高 层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紧急处置机制,保障突发性事故的及时 处理。该机制应当由专业处置团队及专业人士组成,要求 具备迅速响应、快速处置、紧密配合的特点。
第十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全程准确的说明事故的原因、范围和对业主 和住户的影响等信息,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避免扩 大事件影响。
第二十三条 业主和物业公司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方式先进行物业 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费用等事项的协商和确定。
第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时,借鉴周边物业价格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对其中涉及到的费用项目 要进行透明披露。依法对不按照标准收费或无理由增加费 用行为,加强监督和制止。
第二十五条 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经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共同的协
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良性互动和沟通机制,与相关部门、业
主和住户等建立合作关系,集思广益,不断完善物业管理 制度,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二十一条 物业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从业人员的射检查,明 确从业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利。同时,好构建物业服务行 业的生态环境,提高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物业公司应当建立投诉反馈机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接受 业主的投诉,并及时解决疑难问题。同时,在30天内给业 主或住户进行回复,并在解决问题后15日内进行电话回访 。对于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问题,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条 物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火警、地震等突发事件 的处置工作,保障业主和住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和专业机械设备,确保 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排除各种设施设备的故障,并 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维修保养。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服务合同,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遵守业主大会决议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三)爱护物业共有部分,合理使用物业共有设施设备;(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第九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终止;(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六)决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或者其他处分;(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2024版第一条: 总则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提升社区居民生活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1.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公示收费标准。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业主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响应和解决业主的问题和需求。

4.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开展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三条: 小区安全保卫1.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小区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对小区的巡逻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2. 物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当地公安部门保持密切配合,共同维护小区的安全稳定。

第四条: 公共设施维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和维修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设施进行清洁和保养,保证小区环境的卫生和美观。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公共照明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和运维,确保夜间照明质量。

第五条: 环境卫生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定期清理小区内的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和执行有效的垃圾分类制度,促进居民绿色环保生活。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合理规划和管理小区的绿化景观,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质。

第六条: 秩序管理1.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车辆停放进行管理,确保道路通畅和停车秩序。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对小区内的噪音、污染等扰民行为进行监管和制止。

3. 物业服务机构应与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小区的公共秩序,创建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七条: 业主权益保护1. 物业服务机构应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

2. 物业服务机构应公正、透明地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争议,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3. 物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信息和公示事项,确保业主知情权和参与权。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新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物业管理条例》作了修改。

新的《物业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部分内容摘编刊登以飨读者。

修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壹、将第十条第壹款修改为:“同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于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可是,只有壹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删除第十条第二款。

二、将第十壹条修改为:“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可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之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之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壹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四、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且通告全体业主。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将“业主公约”修改为“管理规约”,将“业主临时公约”修改为“临时管理规约”,且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关联秩序的活动。

业主享有的权利(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且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履行的义务(壹)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壹)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履行的职责(壹)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方案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共用部位条例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物业管理服务条例规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物业服务责任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用房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收费条例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和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条例规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于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关联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专项维修资金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运营责任人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运营的,应当于征得关联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条例规定,物业存于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能够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2003年颁行未修订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关联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且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且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关联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壹)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于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壹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壹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壹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于物业所于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且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可是,只有壹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壹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壹条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且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能够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能够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之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能够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和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之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之上通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