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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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章物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物业所有人有权对其拥有的物业进行自主管理,并享有向居民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

第五条物业所有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2. 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进行维修和保养;3.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4.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居民生活的安全。

第六条居民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服务,并应当按照规定的物业管理费用进行缴纳。

第七条居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2. 不得私拉乱接水电气等公共设施;3.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物业的整体安全性;4. 不得搞乱社区环境,损坏公共设施。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组织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可以采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的业主自行组织,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 具备相关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资质;3. 提供有效的服务承诺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口头警告;2. 书面警告;3. 罚款;4. 停止提供物业管理服务;5. 经法院判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西安市政府制定并发布。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废止原有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

以上是《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祝您阅读愉快!。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17年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监督管理。

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公共或共用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指导全省物业服务收1 / 10费管理工作。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

按工商注册同级管理或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含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三级以下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属省管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西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等城六区以外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区、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单个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所持的投票权,最高不超过全部投票权的30%。

房屋产权共有的,由产权共有人推举一名代表行使投票权。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西安市物业服务标准规定

西安市物业服务标准规定

西安市物业服务标准规定一、总则物业服务是指由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项目提供的各项管理和服务,以维护物业项目的运行秩序、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

为规范西安市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制定了《西安市物业服务标准规定》。

二、管理规范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并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岗位要求的资质证书,且在岗时应佩戴有效的工作证件。

2. 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 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具备完善的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4. 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培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5. 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向业主或住户发布物业通告,通报物业管理工作进展、维修计划和费用收取情况等信息,保持良好的沟通和透明度。

三、基本服务1. 安全保卫加强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安保工作,确保住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巡逻巡查,控制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出入口,完善监控设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等。

2. 环境卫生委托专业清洁公司或组织保洁人员,进行室内外环境的日常清洁和保养工作,保证物业项目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3. 绿化管理负责物业项目内的植物绿化管理,包括修剪花草树木、病虫害防治、绿化保养等。

4. 维修养护及时维修小区或物业项目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如电梯、供水系统、电力设备等,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5. 办公管理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办公处,接受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并及时解决问题。

四、增值服务1. 生活服务为住户提供便利的生活服务,如代收快递、洗车、家政服务、代办社保公积金等。

2. 社区活动组织定期组织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社区凝聚力。

3. 邮件快递管理负责小区或物业项目内的邮件快递管理,确保邮件快递的安全和高效派送。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的,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立业主大会:(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30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若干名组成。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或者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名经业主同意产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筹备工作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核定业主人数、物业总建筑面积;(四)拟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六)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doc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doc

物业管理法全文(2017)()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维权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员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小区型的居住生活成为最新的居住方式。

那么对于小区就可能涉及到物业管理,对于物业管理其往往都要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于是便有了物业管理法,具体是如何?请看下文:物业管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服务等级 服务内容
基本要求
客服管理
房屋管理 共用设施设
备维护 公共秩序维
护 保洁服务 绿化养护管
理 社区文化建

一级
二级
三级
1.按规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公示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企业信息、企业人员及投诉举报电话;2. 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 理等制度;5.定期检查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6.物业服务企业所有员工统一 着装,佩戴标牌;9.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巡检记录和保养记录 齐全等。
1、适用物业类型
政府指导价 •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多层、
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 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市办法》制定了与物 业服务等级相对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 度,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为最高限价。
市场调节价 • 已成立业主大会(业委会)的,以及别
墅、公寓、商住综合楼中的住宅、非住 宅(办公、商铺)类型等政府定价范围 以外的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及其他 服务费(特约、增值服务等)实行市场 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 主大会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
《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市办法》制定情况的总体介绍
1. 为何要出台《市办法》及收费标准? 2.《市办法》及收费标准是怎么制定出来的?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等规定,《西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制定程序如下:


拟定


办法


不同物业管理类型的物业收费标准区分
政府指导价
按产权类型区分
社会化物业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 物业服务内容6. 物业服务费用7.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8.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9.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0.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资质证书。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3.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3.6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7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4.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4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4.6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5. 物业服务内容5.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5.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5.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5.4 安全防范服务5.5 社区文化活动组织服务6. 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和税金。

6.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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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7年版)(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10月25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2016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开发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城市管理、工商、价格、公安、质监、市政公用、水务、环境保护、民政、人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健康发展。

第七条鼓励业主大会或者其委托的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专业服务,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业主自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和报送资料的,已售物业业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联名可以书面告知。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下列资料:(一)业主名册;(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三)房屋及建筑面积清册;(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七)成立业主大会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名,居民委员会代表一名,建设单位代表一名,业主代表四至六名组成。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参加筹备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参加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担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代表推选办法,明确任职条件、名额分配方式、推选程序,并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筹备组正式开展筹备工作前,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筹备组成员进行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二条筹备组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任职。

筹备组成员中的业主代表还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等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任职。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名单;(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后解散。

第十五条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办法。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并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七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业主投票表决的,表决票应当经本人签名,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委托他人。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应当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实名签署意见;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对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书面告知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召开。

第二十一条业主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并决定下列事项:(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三)物业管理模式;(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续筹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津贴的开支范围、标准;(八)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九)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及收益分配等事项;(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十一)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纸质方式实名投票;在确保业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票。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之日为其成立日期。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任期三至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和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在全体有表决权的组成人员中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范围内的,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备案:(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基本情况。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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