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新物业管理制度
陕西省新物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2.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
2.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3.1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
3.2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3.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定期公布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4.1 业主、使用人应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3 业主应按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营。
第五章物业服务费用5.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具体收费标准应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
5.2 物业服务费用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5.3 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缴。
第六章法律责任6.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6.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7.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
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侵占、挪用维修基金。
第四十条业主转让住宅所有权时,维修基金随住宅所有权同时转让。
住宅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宅灭失的,结余的维修基金应当按业主个人交纳的比例退还业主。
第四十一条使用维修基金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维修方案和预算,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建立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和业主查询对账制度。
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制度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可降低资质等级:(一)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终止、解除未按规定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二)从业人员未持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上岗的。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者年检不合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二)擅自改变居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使用性质的;(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十五日内,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或者损坏、隐匿、销毁应当移交的资料、财物的;(四)擅自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的。
未取得或者已被吊销物业管理资质证书以及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解除后,非法占用物业管理用房、场地和物业管理资料、财物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限期移交的决定,拒不履行移交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承担前期物业管理责任的;(二)出售住宅未同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或者在同一居住区收取基本服务费不一致的;(三)不承担未出售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的。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管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管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管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和业主自治章程;(三)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四)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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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01 修订发布
03 条例解读
目录
02021年5月27日由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 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发布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 订 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 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 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 第三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 第五节其他规定
条例解读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三稿,将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挥对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经业主共同决 定,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执行秘书,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也可聘请法律、会计、评估等第三方机构和人 员提供专业化服务。上述所需费用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中列支。在第四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规定: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换届工作,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人选推荐和审 核把关;将本条第四款修改为:鼓励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委员通过法定程序兼 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鼓励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实施情况
2022年4月27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青带队,到铜川市开展《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执法检查 和物业管理领域专项法治督察。检查组围绕基层党组织领导作用在社区物业工作中的发挥、部门单位法律责任落 实、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及运行、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合同、物业公用设施从事经营活动收益管理、老旧小区居 民自治和改造等六个方面,先后深入王益区育才小区、光明社区,新区铁诺小区、铜煤绣园一号小区、海林御苑 小区等点位进行实地检查,并与街道、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有关人员及居民代表进行了互动交流。
物业管理制度陕西省最新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发展壮大。
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陕西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最新的物业管理制度。
以下是对陕西省最新物业管理制度的概述: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根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物业服务企业分为一、二、三级,各级资质条件不同。
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
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以下服务:1. 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内的绿化、保洁、秩序维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等;2. 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社区商业管理等;3. 特殊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服务。
三、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备案,并公开收费标准。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业主大会依法行使物业管理权。
业主委员会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换届、选举等,应遵循《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
五、物业管理纠纷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处理实行行政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发生纠纷,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企业的服务业绩、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对信用良好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对信用不良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惩戒措施。
总之,陕西省最新物业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陕西新物业管理制度
一、明确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新条例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主要决策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两者共同保障业主权益。
二、规范物业服务与管理新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了规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同时,条例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如维护公共设施设备、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等。
三、规范物业使用与维护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及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
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与管理新条例明确了物业保修金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管理和使用规定,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电梯间经营收益应当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五、禁止行为规定新条例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但不限于:1.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2.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3. 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
六、处罚措施新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总之,陕西省新修订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物业管理,提升居住环境,保障业主权益。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共同遵守条例规定,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009年5月实施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九号《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0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12月12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 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其他规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规范条例
陕西省都市居住区物业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都市居住区物业治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造良好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居住区的物业治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其附属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人。
第四条物业治理实行业主自治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受业主的托付,依据本条例规定和物业治理托付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治理服务。
第五条都市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治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治理的条件。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市(地区)、县(市)建设或者房产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组织与治理第七条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享有对物业治理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行使对物业治理的决定权;(二)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三)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四)享有与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相符的服务;(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治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的义务:(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遵守物业治理制度;(四)交纳物业治理服务费和维修基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居住区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居住区内业主人数较多的,能够设立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的产生和具体比例由业主自治章程规定。
居住区由所在地县级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九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出席。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内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维护社区的秩序和安全,提高小区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理提供各项服务,如清洁、绿化、保安、维修等,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和谐。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提高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关注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问题,改善服务质量。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公安、城管、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物业公司应依法注册成立,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物业的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维修保养、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情况和经营状况。
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业主享有对小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七条业主有义务按照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保持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的卫生。
第十八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有权享受物业管理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的决策情况和财务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监督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实施,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目录1. 引言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5. 物业服务内容6. 物业服务费用7. 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与解除8. 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9.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10. 附件1. 引言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物业管理条例。
2. 物业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本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3. 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与义务3.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资质证书。
3.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3.3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3.4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
3.5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并报业主大会备案。
3.6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
3.7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协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
4.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4.2 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3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4.4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4.5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擅自占用。
4.6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
5. 物业服务内容5.1 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5.2 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5.3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服务5.4 安全防范服务5.5 社区文化活动组织服务6. 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和税金。
6.2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015
大学毕业生班级鉴定评语范本1、该生思想积极要求上进,向党组织靠拢,学习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喜欢文艺活动,有较强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
热爱班集体,关心帮助同学,待人诚恳,相处融洽,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动手能力、应用能力较强。
2、该生学习努力,刻苦钻研,勤学好问。
严于律己,为人热情大方。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自觉遵守纪律。
集体观念强,积极为集体服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是个基本功扎实,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好学生。
3、该生遵纪守法,思想上追求上进,尊敬老师,乐于助人,讲文明,懂礼貌,有集体荣誉感,能团结同学,能坦诚待人,学习目的明确,勤学好问。
是一位合格的、具有较高素质的高中毕业生。
大学毕业生班级鉴定评语范本(2)尊敬的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大学是人生的重要阶段,毕业是人生的重要节点。
回首大学四年,我们共同经历了求学的岁月,度过了宝贵的青春时光,也积累了难以忘怀的回忆。
毕业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个意义非凡的时刻,在这个特殊的时刻,我们要对我们的班集体进行鉴定评语,回顾我们的成长和付出,表达对每一个人的感激和祝福。
作为大学毕业生班级,我们一路走来,收获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在学业上、人际关系上、自我管理上都取得了相应的进步。
首先,在学习上,我们始终本着认真学习、刻苦钻研的精神,努力追求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提升。
我们的班级在学习上成绩突出,多次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这离不开同学们勤奋好学、迎难而上的精神,离不开老师们辛勤的付出和悉心的指导。
我们在学习上的优秀表现让我们的班集体倍感自豪,也证明了我们一直秉承的敢于拼搏、追求卓越的精神。
其次,在人际关系上,我们班级的同学们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形成了团结友爱的班级氛围。
即使在竞争激烈的大学环境中,我们依然能够携手合作,相互支持,共同进步。
我们从彼此身上学到了许多宝贵的品质,学会了与人为善、团结合作、互相支持的重要性。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五十六号《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3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8年12月1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第二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第三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一节业主和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节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和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四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五节其他规定第四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促进和谐社区建设,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服务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保障物业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提供安全、便利、高效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小区物业管理应设立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小区环境维护、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章:物业费的征收与使用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对物业业主征收物业费。
第八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小区环境改善、公共设施维护等方面。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安全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小区安全巡逻,确保小区安全。
第十一条:小区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供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安全隐患。
第五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物业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依法公正,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履行监督职责,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主动接受社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物业费收费明细表2. 物业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职责分工表3. 安全检查记录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费:指物业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从物业业主所征收的费用。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2 最新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二节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节其他规定•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六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管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
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居住区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是指以住宅为主,具有相应配套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的住宅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居住区内住宅及附属的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的基本服务费,由入住的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约定。
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物业的维修责任,但不得使用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物业1234下一页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拒绝、阻碍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三条非居住区写字楼、商住楼的物业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中有关的专业用语含义:(一)自用部位是指一套住宅内的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阳台、天井、庭院以及室内墙面等部位;(二)自用设施设备是指一套住宅内的门窗、卫生洁具和通向总管的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道、电线以及水、电、气户表等设备;(三)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02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民、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一律以货币形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形式收取费用。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收取,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根据物价变动合理确定,需提前向业主公告并征求意见。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制定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章收费项目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包括:1.物业费;2.公共维修资金;3.其他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和楼栋价值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十条公共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房屋面积等因素共同支付,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维修、绿化景观等费用。
第十一条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1.清洁费;2.保安费;3.绿化费;4.电梯费;5.停车费等。
第三章收费标准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并向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业主大会进行报备,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公示,向所有业主公开,不得私自调整。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确定,不能以高于市场价格和合理费用为由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告并报备,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建立独立的账户,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收取、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用于小区的维修、保洁、绿化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结余应当优先用于小区内设施的改善和提升。
第二十条物业服务收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经营活动。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Xi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Xi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xx年12月30日Xi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Xi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定。
20xx年Xi安国物业管理最新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聘请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园林、公安、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和指导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变更,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和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负责制定和监督物业服务标准的实施,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的物业管理。
第九条新建建设项目实行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2024年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篇)
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2024西安物业管理条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西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写字楼、商场、宾馆等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服务周到、便利高效、法律合规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相应的经济、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且应依法依规经营,保证履行物业管理的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规定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内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公共秩序和安全稳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练,保证小区内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内环境的整洁和卫生,定期清理垃圾,保持小区内的卫生状况良好。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维护小区绿化环境,定期修剪花草树木,保持小区内的绿化景观优美。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向业主公示办理情况。
第三章费用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公示方式向业主收取,并及时将费用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由业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缴纳,并有权了解和监督物业管理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进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进行专款专用管理,不得私用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业主参与与监督第十五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保障业主权益的代表参与。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在小区内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对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示公司工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重大决策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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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以管理规约为基础,自行管理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应当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对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件的居住区进行治理,完善市政、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使其达到实施物业管理的条件。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七条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视为业主。
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二)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且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的。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建设单位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的,业主可以书面形式告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告知三十日内,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职责的,业主可以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大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行使业主大会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五至九人组成,其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一名,建设单位的代表一名,其余为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业主代表由业主推选产生。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名单、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相关场地的基本情况等文件资料,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移交业主名册等有关资料,并终止活动。
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节业主大会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也可以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采用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业主应当实名签署意见,并由业主委员会将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有查阅相关资料的权利。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并载明委托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进行表决,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管理规约应当对业主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管理、收益办法,业主分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费用的方式,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数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和人数以及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示范文本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首次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占总人数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表决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书面告知全体业主,但前款第(二)项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履行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职责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组织召开;逾期仍未召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合同的实施情况;(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审核需要业主分摊的费用;(五)监督管理业主共有收益;(六)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七)监督管理规约、物业管理制度的遵守和执行;(八)调解物业使用纠纷;(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候补委员组成。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组成人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津贴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
未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候补委员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履行业主义务,未拖欠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恶意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三)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五)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五日内发出备案回执。
业主委员会收到备案回执后,应当将备案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报告原备案单位,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自行终止:(一)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任职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四)被判处刑罚的。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一)不履行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或者无故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四)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五)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第三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推选一位副主任任主任;副主任资格终止的,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从委员中推选副主任;委员资格终止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
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组成人员的变更情况。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等物品交回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主任因丧失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排序在先的副主任召集。
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主任、副主任无正当理由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