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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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九附件_繁_-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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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的補充和修正九①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允許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行),與1至3家內地律師事務所實行聯營。

①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

1. 商業服務 A. 專業服務 部門或分部門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1.允許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試點擔任合夥制事務所的合夥人。

2.適當簡化對香港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部門或分部門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e.工程服務(CPC8672)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除外)(CPC8674)具體承諾 1.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2.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香港專業人士在廣東省註冊執業,不受在香港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1. 商業服務A. 專業服務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j.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藥劑服務 8. 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A. 醫院服務B. 其他人類衛生服務部門或分部門 醫院服務(CPC9311)療養院服務具體承諾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或與內地的醫療機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合資或合作形式設置醫療機構①。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内地与香港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附件附件1内地在广东省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nations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 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分部门: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a.法律服务(cpc861)国民待遇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可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在广东省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广东省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2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东省前海、南沙、横琴试点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3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可在广东省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需由内地居民持有;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需每年在内地居住且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180天以上;担任合伙人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4部门:分部门:1.商务服务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国民待遇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5篇二: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内地与香港cepa主要内容一、总体目标和原则《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安排》”)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1•【文号】国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6.05.3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关于在内地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国发〔2016〕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统称《协议》)的实施,现作出如下决定:一、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协议》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其公司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暂时停止参照执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合同、章程审批规定。

但是,《协议》中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及电信、文化领域公司、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以及公司以外其他形式的商业存在的设立和变更除外。

二、在内地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下列规定的行政审批以及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一)《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六十二条;(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79项;(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项;(七)《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第六条第四款。

此外,在广东省对香港、澳门进一步扩大开放服务业,暂时调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CEPA补充协议八

CEPA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原料价值+组合零件价值+劳工价值+产品开发支出价值————————————————————————×100%≥30%出口制成品的FOB价格(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

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1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议》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在本附件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

3香港服务提供者可在内地设立独资顾问工程公司提供以上服务。

4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是指单位建设成本高于同一城市平均单位建设成本2倍的房地产项目。

5在本部门中,香港服务提供者应为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6不含出国、出境展览。

7根据内地《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执行。

8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9主要工作人员组别包括导演、编剧、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监制、摄影师、剪接师、美术指导、服装设计、动作/武术指导、以及原创音乐。

10主创人员是指导演、编剧、摄影和主要演员,主要演员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11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12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13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发和佣金代理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14在本附件中,中西部地区包括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

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和内蒙古、广西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恩施苗族自治州、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部地区是指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等8省。

15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图书、报纸、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业务,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2010年5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旅游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双方决定将《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五条第(一)款第3项修改为:“3.‘从价百分比’是指一方原产的原料、组合零件的价值,以及在该方产生的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出口制成品离岸价格(FOB)的比值应大于或等于30%,并且最后的制造或加工工序应在该方境内完成。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境内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

开发费用的支付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境内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

该费用支付金额必须能按照公认的会计准则和《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确定。

(2)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符合公认的会计准则及《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3)一方使用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在该方构成出口制成品的组成部分的,在计算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时,该原料或组合零件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该出口制成品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30%,且在不记入该另一方原产的原料或组合零件价值时的从价百分比应大于或等于15%。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①须符合内地设立门诊部要求。

②具体实施办法由卫生部颁布。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①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在香港设立数据中心监管合作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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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颁布日期:20041027 实施日期:20041027 颁布单位:商务部为进一步提高内地(注:《安排》中,内地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关税领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和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

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

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香港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已自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

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

本协议附件3中香港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精)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精)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在本文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①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①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②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③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①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②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③目前正在修订中。

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担保的规定。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篇一:《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20xx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加强金融合作、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动专业资格互认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医疗、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与管理咨询相关的服务、公用事业、人才中介、建筑物清洁、摄影、印刷、笔译和口译、会展、电信、视听、分销、环境、保险、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体育、海运、航空运输、公路运输、个体工商户等28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的补充和修正。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
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
分类项下的服务。
27
部门或 10. 娱乐、文化体育服务
分部门 D. 体育和其他娱乐服务(CPC964)
体育服务(CPC96411,96412,96413)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
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13
部门或 分部门
1. 商业服务 F. 其他商业服务 t.其他-笔译和口译服务(CPC8790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
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
分类项下的服务。
14
2. 通信服务
C. 电信服务
增值电信服务,包括:
部门或
因特网接入服务
分部门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
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
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28
11. 运输服务
部门或 A. 海运服务
分部门
货物装卸服务(CPC741)
集装箱堆场服务
具体承诺
1.香港服务提供者投资建设港埠设施并经营
港口装卸、堆场和仓储业务,其资本额和设立分
公司的条件比照内地企业实行。
港资合并持股比例最高可达 51%,内地股东不限
于证券公司。
4.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港
资金融机构按照内地有关规定在内地批准的“在
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
各新设 1 家两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内地股东
不限于证券公司,港资合并持股比例不超过 49%,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精.doc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精.doc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①
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在本文中,香港法律执业者是指香港大律师和律师,其执业年限须按照香港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中显示的该律师或大律师在香港的实际执业年限计算。

①对于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合作门诊部,按照《〈安排〉补充协议五》处理。

①内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禁止类除外。

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在取得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后,只能向香港船东拥有的船舶或香港注册船舶派出海员。

①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②含“中国”字头的展览会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核准后审批。

③须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电信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在广东省销售香港电话卡备忘录的规定。

①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经营音像制品的分销服务内容,应符合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制度的规定。

①包括与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疏浚服务。

②涵盖范围仅限于为外国建筑企业在其提供服务过程中所拥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员的建筑和拆除机器的租赁服务。

③目前正在修订中。

①须符合内地与香港监管部门签订的关于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有关经济担保的规定。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1
1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2需经内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3需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商务部审批。

4需按照内地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

5如经营商品为成品油,仍按内地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承诺处理。

6不包括国际货代和快递业务。

7仓储业的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8仅限于商务活动。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附件1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附件1

附件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表1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部门: 1. 商务服务分部门: A. 专业服务a. 法律服务(CPC86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1.独资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得办理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或聘用内地执业律师。

2.与内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务限于:1)可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派驻内地执业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或由香港律师事务所向内地律师事务所派驻香港律师担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顾问。

2)内地律师事务所和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联合经营的,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

3)在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与内地方以合伙方式联营,联营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规定执行。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b.会计、审计和簿记服务(CPC862)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内地担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计师事务所的控制权须由内地居民持有,具体要求按照内地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担任合伙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内地居留不少于6个月。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c.税收服务(CPC863)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实行国民待遇。

部门:1.商务服务分部门:A.专业服务d.建筑及设计服务(CPC8671)所涉及的义务:国民待遇保留的限制性措施:商业存在香港服务提供者应是在香港从事建设工程设计的企业或者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服务贸易协议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序言为推动内地[1]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进一步提高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双方决定,就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签署本协议。

第一章与《安排》[2]的关系第一条与《安排》的关系一、为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双方之间服务贸易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双方决定在《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安排>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以下简称《广东协议》)已实施开放措施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本协议是《安排》的服务贸易协议。

二、《安排》第四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按照本协议执行。

本协议条款与《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广东协议》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条款为准。

第二章范围及定义第二条范围及定义一、本协议附件1和附件2的所有措施适用于内地和香港之间的服务贸易。

二、本协议所称服务贸易,是指:(一)自一方境内向另一方境内提供服务;(二)在一方境内对另一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三)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四)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上述(一)、(二)、(四)统称为跨境服务。

三、就本协议而言:(一)“措施”指一方的任何措施,无论是以法律、法规、规则、程序、决定、行政行为的形式还是以任何其他形式。

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境内的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二)“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cepa服务贸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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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cepa服务贸易协议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cepa服务贸易协议篇一:cepa10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十①①部门分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 ),部门的内容参考相应的联合国中央产品分类(cpc , unitednations(cepa 服务贸易协议)provisionalcentralproductclassification )。

篇二:cepa补充协议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为进一步提高内地①与香港特另U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20xx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xx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20xx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20xx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及双方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增强合作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一)自20xx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和〈〈〈安排〉补充协议二》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建筑、信息技术、会展、视听、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

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和〈〈〈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的补充和修正。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206号)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28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署 长于广洲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
〈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
【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涉港澳商贸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06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2.03.30
【实施日期】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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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 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 (CPC8140)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C.研究和开发服务
c.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CPC853)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自然科学跨学科的研究与实验开发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e.技术检验和分析服务(CPC8676)
货物检验服务(CPC7490)
具体承诺
允许经香港特区政府认可机构(香港认可处)认可的具备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制度相关产品检测能力的香港检测机构承担CCC认证检测任务的范围在《<安排>补充协议七》的基础上扩大至现行所有需CCC认证的香港本地加工的产品。
具体承诺
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海南省基础上,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以独资形式设立医院。
部门或
分部门
9.旅游和与旅游相关的服务
A.饭店(包括公寓楼)和餐馆(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游经营者(CPC7471)
C.导游(CPC7472)
其他
具体承诺
优化现有的广东省“144小时便利签证”政策,放宽预报出境口岸的规定,适时研究调整成团人数规定要求。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a.法律服务(CPC861)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2.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
3.对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按照内地有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内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部门或来自分部门1.商业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
C.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和其他文化服务(CPC963)
具体承诺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图书馆业的合作,探索合作开展图书馆服务。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为图书馆提供专业服务。
3.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博物馆专业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1.运输服务
具体承诺
对香港服务提供者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建立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比照所在市的内地企业实行。
部门或
分部门
4.分销服务
A.佣金代理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B.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
C.零售服务(不包括烟草)
D.特许经营
具体承诺
对于同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F.公路运输服务
a.客运服务(CPC7121、CPC7122)
b.货运服务(CPC7123)
c.商用车辆和司机的租赁(CPC7124)
d.公路运输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服务(CPC6112、CPC8867)
e.公路运输的支持服务(CPC744)
具体承诺
为香港司机参加内地机动车驾驶证考试设立繁体试卷,并为香港司机在深圳设立一个指定考试场地方便应试。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具体承诺
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参加内地测绘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部门或
分部门
服务部门分类(GNS/W/120)未列出的部门
个体工商户
具体承诺
1.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为: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
证券服务
期货服务
具体承诺
1.继续支持内地符合条件的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港设立分支机构及依法开展业务。
2.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服务及产品开发的合作,允许以人民币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方式投资境内证券市场。
部门或
分部门
8.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
A.医院服务
医院服务(CPC9311)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A.专业服务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e.工程服务(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务(CPC8673)
g.城市规划和风景园林设计服务(城市总体规划服务除外)(CPC8674)
具体承诺
1.允许通过互认取得内地建筑领域各专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东注册执业,享有与内地拥有相同专业资格专业人士同等待遇。
(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包装服务中的以下项目:为商场、超市或其他客户提供商品分类、分包、保鲜、贴标签、加盖印记等服务;专门为连锁店、超市提供货物的配货、分装、包装的服务;以配货、分包装为主的配送公司(中心)的服务;对一般产品提供分包、再包装服务;礼品包装服务。
(1)申请人在香港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部门或
分部门
7.金融服务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c.金融租赁
d.所有支付和汇划工具,包括信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包括进出口结算)
e.担保和承诺
f.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银行在内地注册的法人银行参与共同基金销售业务。
部门或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i.与制造业有关的服务(CPC884除88442外、CPC885)
具体承诺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与制造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除外)有关的服务。
部门或
分部门
1.商业服务
F.其他商业服务
k.人员提供与安排服务(CPC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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