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2007.10《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
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关于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思考□ 西安市雁塔区安监局魏朝晖我是西安市雁塔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经常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也常常与安全生产专家和法律专家探讨、交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遇到的一些复杂问题,现就事故的性质认定、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工作,谈几点思考意见: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严格把握事故主体和事故原因(一)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应该是生产经营单位,而非自然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的规定可知,《安全生产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所涉主体应是“生产经营单位”。
但2007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解释给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带来了困扰。
1、“单位”与“单元”、“自然人”属于不同的概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外延。
“单位”一词的汉语名词解释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
“单元”是指整体中自成段落、系统,自为一组的单位(多用于教材、房屋等)。
“自然人”是自然状态下出生的人,在我国民事法律意义上等同于公民。
可见,“单位”不包含“自然人”,“单元”也不包含“自然人”。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第二条:“《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的解释将“单位”理解为“单元”,将“自然人”纳入“单位”概念范畴,既不符合“单位”一词的语义,也与一般人的理解习惯不同。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安全生产
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1、如何判定生产安全事故中。
那些属于责任事故,那些属于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中负有责任,所以怎来么认定事故自是不是责任事故,首先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主百要原因、次要原因,再看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的行为,直接或间接的度导致事故的发生及后果,如果没有就知是非责任事故,一般都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主要道由不可抗力造成,有自然灾害等。
2、如何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地域范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3、生产安全事故中,如何认定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安全生产多数都是责任事故。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尊敬的相关部门:我代表**公司,就《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一文提出如下意见,并建议废止该文件。
首先,我认为该文件的废止是必要的,因为该文件存在一些主观和实际问题,无法真正保障企业和工人的权益。
具体问题如下: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该文件没有明确指定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这样的问题使得企业和工人无法获得公正的判决,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 难以执行的要求:该文件中涉及到的一些要求,如证据的提供和调查的程序,对于一些中小型企业来说,可能是难以实现的。
这使得他们在认定事故时处于不公平的地位,丧失了应有的保护。
3. 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该文件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后的救济措施缺乏明确规定。
这个问题可能导致一些受害者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同时也没有给企业提供合理的补救机会。
这使得整个认定制度失去了意义。
基于以上问题,我提出建议废止该文件,并提出以下改进方案:1. 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地认定事故的发生和责任的归属。
这些标准和程序应当考虑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以及现实操作难度等因素,使其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2.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违法企业予以严厉处罚。
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公信力。
3. 为受害者提供有效救济措施:建立完善的生产安全事故受害者救济制度,确保他们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赔偿和治疗。
同时,为企业提供合理、公正的补救机会,以防止恶意索赔和滥用诉讼。
以上是我对《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一文的意见和建议,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认真审议并作出合理的决策。
我们坚信,通过取消这一文件,并推行改进方案,可以更好地保障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废止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近年来,我国工业生产事故频发,导致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解决这一严峻形势,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工作,我们向贵部门提出以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废止建议及相关参考内容。
首先,废止对于认定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许可制度。
过去,生产安全事故认定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导致认定过程繁琐、耗时长。
我们建议取消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行政许可要求,改为依法由生产单位自行认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给有关部门备案。
这样可以加快事故认定的速度,提高效率,更及时地采取应对措施。
其次,废止对于事故认定标准的一刀切要求,建议根据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当前事故认定标准过于笼统,难以准确反映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我们建议制定针对不同类型事故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铁路交通事故、矿山事故、化工事故等。
这样能够更加精准地认定事故的性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另外,废止对于事故责任认定的简化处理。
过去,一些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简化处理现象,往往将责任简单地归咎于责任人。
我们建议开展全面、全链条的责任调查,明确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责任链条。
这样不仅可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也能够查清生产管理、监管等多个环节的责任,确保事故责任的公正认定。
此外,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不公开问题。
现行制度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公布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事故的认定结果无法及时公之于众。
我们建议规定必须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结果,以增加事故的透明度,并且对于影响较大的事故,可以采取更加及时、多渠道、全媒体的方式进行公布和通报。
最后,废止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的随意修改问题。
有时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结果会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甚至发生随意修改、篡改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事故认定的公信力。
我们建议建立审查和监督机制,对于事故认定结果的修改要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结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同时加强监督力度,有效杜绝人为干预和篡改事故认定结果的现象。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那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的函》,听起来是不是超级严肃?但咱就把它当成一个有点特别的事儿来讲讲。
你想啊,这生产安全事故认定就像是给调皮捣蛋的孩子找家长。
每个事故就像那些调皮鬼,在生产的大操场上闯了祸,然后这个函呢,就像是一个超级侦探的手册,告诉你怎么找到这些“调皮鬼”的根源家长,也就是确定这到底是个啥样的事故。
这函里的意见啊,就像一把把神奇的小钥匙。
有些事故呢,乍一看像是一团乱麻,纠缠不清。
就好比你看到一堆乱成一团的毛线球,根本不知道从哪儿下手。
但这些小钥匙就有办法,能够把这团乱麻给梳理得清清楚楚。
比如说,有些事故像是偷偷摸摸的小老鼠,在生产的角落里搞破坏,看似不起眼,但一旦被这些意见认定,就像老鼠被猫抓住了尾巴,无处遁形。
要是把生产比作一个超级大的机器,那安全事故就像是这个大机器里突然蹦出的小妖怪。
而这个认定的函呢,就是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眼就能看穿这些小妖怪的原形。
不管这些小妖怪是伪装成小故障,还是故意弄出大动静来迷惑大家,都逃不过它的法眼。
我感觉这个函啊,就像是生产世界里的交通规则。
大家都在生产的大道上开车,事故就像是那些乱闯红灯或者突然变道的车。
这时候,这个函就站出来,明确地告诉大家,谁错了,错在哪儿,就像交警开罚单一样干脆利落。
而且啊,这个认定意见函有点像一场超级有趣的拼图游戏。
每个小的认定细节就是一块小拼图,刚开始你看着这一堆零碎的东西,觉得莫名其妙。
但当你把它们按照函里的规则拼起来的时候,哇塞,一幅完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画面就出现在眼前啦,清晰得不得了。
有时候呢,生产中的小问题就像一群嗡嗡叫的小苍蝇,你觉得烦,但又好像没什么大不了的。
可是一旦发展成安全事故,那可就像苍蝇变成了一群马蜂,蛰得整个生产环境嗷嗷叫。
这时候,这个函就像是专门来对付马蜂的灭虫剂,把事故的根源找出来,然后消灭掉。
这函在生产安全的世界里,就像一个定海神针。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尊敬的XX局:我单位收到您方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经过深入研究,针对其中的几个问题,我们提出如下意见:1.关于“过失的认定标准是否应当准确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中,不能简单地将人员的过失作为认定标准,更应考虑管理制度、技术装备等因素的影响。
因此,在认定标准中应该明确,仅当存在有效的管理制度、完好可靠的技术装备并得到严格执行,但仍能够发生安全事故时,才能认定人员存在过失。
2.关于“事故类别划分是否合理”针对这一问题,应充分考虑事故的性质、结果等因素,对不同类型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合理划分。
对于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要根据事故后果的分类来识别;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则应考虑人员伤亡及环境影响等多种因素,提高认定标准。
3.关于“证据调查的标准是否应当更为明确”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调查证据应严格遵循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现有严格证据规则。
尤其关键证据的获取和证实过程需要更为严格,避免情感因素干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4.关于“判罚标准是否应当提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判罚标准应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社会影响、管理人员失职等多方面考虑。
具体包括提高罚款数额、提高追究个人及企业责任等。
同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预警体系,将一系列事故因素纳入预警范畴,及早发现问题并加强管理,从根本上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5.关于“事故认定的透明度是否应当提高”针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需要加强事故认定的透明度。
应当向社会公开事故认定的流程、标准和结果,及时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同时,应当建立一个公开的信息平台,定期公布事故的统计情况、预防措施和教育宣传等。
结语生产安全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体系,只有全面加强预防,加强安全教育,才能让广大人民生活更加安全和幸福。
希望我方对以上提出的意见能够引起重视,愿与贵方共同努力,共创和谐美好的明天。
此致敬礼XX公司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尊敬的XXX领导:您好!我是您的文章写手,为您撰写一篇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文章。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深入探讨事故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并提出一些关于该问题的观点和理解。
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事故认定是事故处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在认定中,准确客观的判定事故责任和了解事故原因能够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然而,在事故认定中涉及的一些问题亟需关注和改善。
二、事故认定的深度和广度标准事故认定应基于深度和广度标准,以全面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方。
深度上,事故认定应遵循逐级深入,由表及里的原则,从最直接的原因向深层次、根本原因追溯。
广度上,事故认定应涵盖从个体责任到制度问题的多个层面,充分考虑企业管理体制、作业程序、人员素质及应急措施等因素。
三、由浅入深的探讨事故认定主题1. 事故认定的程序与标准1.1 事故认定的程序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要求,包括调查、证据收集、证据分析等环节。
1.2 事故认定应充分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发生的过程、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保认定结果准确客观。
2. 事故认定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2.1 事故认定应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事故报告、现场监控录像等,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
2.2 事故认定中的证据分析应科学合理,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准确的结论,合理判断事故原因。
3. 事故认定的责任划分3.1 在事故认定中,应根据职责和过失程度,合理划分事故责任。
3.2 责任划分应兼顾个体责任和制度问题,深入分析事故责任的来源。
四、总结与回顾:对主题深入全面的理解在本文中,我们深入探讨了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并提出了以下观点和理解:事故认定应基于深度和广度标准,全面了解事故原因和责任。
在认定过程中,应注意遵循一定的程序与标准,以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客观。
事故认定中的证据收集与分析应严谨科学,避免主观臆断。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尊敬的部门领导:您好!我是贵部门的一名职工,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问题,我有一些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首先,我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这样才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干扰,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其次,对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应该成立专门的调查组或委员会,由专业人士组成。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背景和经验,能够全面、客观地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同时,专业的调查组应该定期进行培训和学习,以保持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高。
另外,我建议在认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和陈述,确保调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这样,不仅可以避免事故责任方逃避责任,还能够促进各方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同样重要的是,对于认定结果的公布应该及时、准确,同时要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威慑机制,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减少事故的发生。
此外,我认为在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过程中,应该注重事后处理和整改工作。
认定结果应该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对于责任单位,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积极推动整改工作的进行。
对于责任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并加强培训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最后,我建议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和防控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前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上是我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一些看法和建议,希望能够帮助贵部门更好地推动工作的开展,确保生产安全和职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谢谢您的关注!此致敬礼XXX。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尊敬的相关部门负责人:
您好!我是某公司的安全主管,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相关问题,我谨向您提出几点意见和问题,希望能得到您的指导和解答。
1. 关于事故认定标准:我们公司在遇到生产安全事故后,常常遇到事故认定标准不明确的情况。
不同的部门对于同一类事故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这给事故的快速处理和后续的责任追究带来了困扰。
请问是否有统一的事故认定标准或指导意见供我们参考?
2. 关于事故调查程序:我们公司重视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但在实践中发现,事故调查程序过于繁琐且耗时较长,影响了事故处理的及时性。
我们希望能够了解更加简化高效的事故调查程序,以便在面对事故时能够更迅速地展开调查工作。
3. 关于责任追究: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困惑。
比如,在确认责任时,应该如何划分各个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大小?另外,对于责任人的追究方式和处罚力度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4. 关于事故处理结果的公示:事故处理结果的公示是我们公司及广大员工关注的焦点。
我们希望能够了解到,根据现行法律法
规,事故处理结果的公示应该如何进行?是否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公示,并在特定媒体上发布?
以上是我所提出的几个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意见和问题,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回复和指导。
同时,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需要我们提供的信息,请随时告知,我们将竭诚配合。
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此致
某公司安全主管敬上。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一、引言安全生产事故是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对企业和社会的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准确、公正地认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制定一系列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意见问题是非常必要的。
二、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基本原则1.公正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遵循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2.事实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依据事实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3.法定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整体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综合考虑各个环节和因素,全面把握事故的全貌。
5.稳定性原则: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结果应稳定,不受外界干扰和压力。
三、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和要求1. 事故调查程序1.收集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包括现场照片、事故报告、目击证人证言等。
2.初步调查: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察,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初步确定事故原因。
3.深入调查: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包括事故现场勘查、相关人员询问等。
4.事故报告:根据调查结果,编写事故报告,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责任。
2.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要求1.事故原因的明确: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应明确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找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
2.责任的界定: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明确相关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
3.损失的评估: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进行评估,并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4.教训的总结:通过事故认定,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问题与挑战1. 证据收集和保护问题在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中,证据的收集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然而,由于现场环境复杂、证据易被破坏等原因,证据的收集和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2. 事故原因的复杂性问题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的,事故原因的复杂性给事故认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问题的相关函件
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问题的相关函件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问题的相关函件目录:1. 引言2.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重要性3.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4.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和要求5.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中的难点和挑战6. 结论一、引言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贵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专家,特致函与您沟通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问题的一些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是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对于正确认定事故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具有关键意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重要性安全生产事故认定是明确事故原因、责任归属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的过程。
通过认定,可以全面了解事故的发生机理,弄清责任主体和追责责任,为下一步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只有通过对事故进行认定,才能对生产活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我国《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之一。
根据该法,事故认定应当依据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要注意事故认定应当及时进行,确保公正、客观和科学。
四、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故调查:及时组织调查小组核实事故发生情况,搜集证据材料。
2. 事故分析:对事故的原因进行细致分析,探究责任主体和事故发生的内外因素。
3. 事故定性:根据调查结果进行事故定性,明确事故的性质和等级。
4. 责任认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对责任主体进行认定。
5. 防范措施:根据事故认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的要求:1. 公正、客观: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认定,杜绝主观臆断和偏见。
2. 及时:事故认定应当尽早进行,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 综合性:事故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事故发生的多个因素,并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五、安全生产事故认定中的难点和挑战在安全生产事故认定过程中,存在一些难点和挑战:1. 事故原因复杂:某些事故的原因可能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调查和分析,确保事故认定的准确性。
生产安全事故的函
生产安全事故的函尊敬的xxx公司领导:我是贵公司的一名员工,写此函,是为了向您汇报我们近期发生的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能够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我们生产部门的报告,该起事故发生在上周五的晚班,具体情况如下:当时正在生产车间进行生产作业,一名操作工在操作重型机器时不慎失误,导致机器未正常关闭。
结果造成一个金属件意外坠落,砸中并重伤了一名正在附近作业的操作员。
经过紧急救治,该员工目前已在医院接受治疗。
事故原因主要是操作者疏忽大意,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同时车间的安全监控系统也未及时检测到问题并发出警报。
针对此次事故,我公司生产部门已经成立了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并初步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首先,操作员存在工作疲劳和精神不集中的情况,需要加强员工的职业素质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其次,车间的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管理和维护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对系统进行改进和完善,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潜在的安全隐患。
最后,对于重要的操作工位置,应当设置额外的安全装置,以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基于以上结论,我向贵公司领导提出如下建议:首先,加强员工的安全培训,使每个员工充分认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并且了解如何正确操作机器并遵守操作规范。
其次,加强车间的安全巡查和监控,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问题。
最后,在关键位置设置更多的安全装置,确保员工的安全。
另外,为了防止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还计划进行一次全面的生产安全检查,并逐步推行安全文化。
我们将设立专门的安全岗位,负责监督和培训员工,制定和推行更加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同时,我们也愿意与相关部门共同合作,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最后,我代表全体员工向受伤的同事表示深深的歉意,并祝愿他早日康复。
也请贵公司领导能够引起高度重视,支持我们的改进措施,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再次研究,谢谢您的关注与支持!此致敬礼xxx公司员工日期:。
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函
安全生产事故监督函尊敬的XXX:您好!我们是贵单位的合作伙伴,特此发函,就最近发生在贵单位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监督和调查。
根据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该事故发生在XXXX年XX月XX 日,事故原因是由于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所导致的。
在事发当天,贵单位的工人在进行作业时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导致设备失控,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
据我们所了解,该事故造成了X人死亡,X人受伤,财产损失约X万元。
安全生产事故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之一,对企业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贵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意识培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以确保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在此函件中向贵单位提出以下几点监督意见:1.加强安全培训:贵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工人对安全生产的认识和意识,确保他们能够按照标准进行操作,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贵单位应当及时完善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落实,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人作业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3.加强设备维护保养:贵单位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减少因设备故障引发的事故发生概率。
4.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紧急处理措施,以应对突发事故,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5.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贵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和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风险得到控制。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事故统计和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提供给相关部门进行分析和研究。
我们希望贵单位能够认真对待本函件中的监督意见,并尽快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我们将会继续密切关注贵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最后,我们诚挚希望贵单位能够以安全为前提,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
如果在整改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我们将随时提供帮助和支持。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政法函[2007]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政法函[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近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反映,对由于某些原因造成的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如何认定和统计,希望能有个意见。
这也是随着安全立法工作的深入和加强出现的新问题。
经研究,对生产安全事故认定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供你们掌握。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原则
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1.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3.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剔除。
四、关于农村房屋建筑造成事故的认定
1.由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的农村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 虽无建筑施工单位(包括无资质的施工队)承包,但是农民以支付劳动报酬(货币或者实物)或者相互之间以互助的形式请人进行新建、改建以及修缮房屋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五、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1.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2.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六、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立案侦查的,其中:在结案后认定事故性质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按照公共安全事件处理;在结案后认定不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案件的,包括因事故,相关单位、人员涉嫌构成犯罪或者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给予立案侦查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均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七、关于购买、储藏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事故的认定
1.矿山存放在地面用于生产所购买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因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矿山存放在井下等生产场所的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品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八、农用船舶、车辆等非法载客造成事故的认定
1.农用船舶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2.农用车辆非法载客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九、关于救援人员在事故救援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认定
专业救护队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所属非专业救援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参加事故抢险救灾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十、生产安全事故的认定程序
地方政府和部门对事故定性存在疑义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按照下列程序认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认。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造成1 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认。
4.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报国务院确认。
5.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报告。
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者治安管理管理案件的,凭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各省局在实施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告总局政法司。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