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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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卫档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夯实安保管理基础工作,合理利用安保台帐资料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集团公司、八院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安保档案是指将企业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用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载体,进行收集、归纳和存放保管,即将安保工作台帐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内容包括:依据国家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特点制订的安全保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防和消防设施状况、安全检查、培训教育、发破案、事故调查和处理等。

第三条建立健全****及所属各单位的二级安保台帐资料档案管理

制度,并作为工作考核内容之一。****及所属各单位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应明确管理人员(台帐档案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安全保卫台帐、档案资料的收集、登记、整理,规范管理台帐资料档案。

第四条安保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八院行保部的指导下,****对各单位安保档案管理实施监督考评。

第六条****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将安保台帐资料档

案管理工作纳入评选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个人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安保台帐资料档案归档的范围:

一、****总部归档范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机构设置;安全保卫责任人、专(兼)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含注册安全工程师、保卫师、助理保卫师)名册。

(二)安全保卫责任制,包括: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职责;领导履行安全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本单位与所属各单位、本单位与各管理部门内部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书或声像。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

(五)日常工作台帐记录,包括:工作计划和总结;消防设施(设备)、安全保卫检查;安全保卫教育、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和处理等记录。

(六)安全保卫教育,包括:安全保卫教育的年度计划;参加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安全保卫责任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训、持证记录;职工安全保卫全教育记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记录等。

(七)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审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报建与审批资料,各种证照领取资料。

(八)安全保卫检查记录,包括:历次(本单位和上级单位)安全保卫检查记录;重点部位、专项安全保卫检查记录。

(九)事故隐患整改,包括:事故隐患登记;应急防范措施;整改要求、计划措施;整改结果等记录。

(十)事故调查和处理,包括:事故上报、登记记录,事故调查报告、

处理结案材料和防范措施等。

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的记录必须有被检查(隐患整改)单位负责人和检查(负责隐患整改)人员签名。

(十一)发破案记录,包括:发案报告、破案经过、处理结果等。

各单位可根据上述范围结合本单位管理权属范围进行安保档案材料

收集归档。

二、****所属各单位归档范围:

(一)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上级安全机构设置文件和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分工;安全保卫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专兼职安全保卫管理人员分工名册。

(二)安全责任制,包括:上级下发的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保卫职责文件和本单位负责人、各岗位职工安全保卫工作职责;上级对本单位履行安全保卫职责考评的情况;上级单位与本单位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本单位与岗位职工签订的安全保卫责任书。

(三)各级领导对安全保卫、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讲话的文件材料;上级下发的安全保卫工作总结、工作要点;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安全保卫、安全生产的管理规章制度、检查规范;各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上级制订以及本单位结合实际制订的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救援预案和防范措施,包括如:遇盗抢、诈骗、火灾、汛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办法。

(五)日常工作记录台帐,包括: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电源线路及电器、物品堆放、门(锁)重点部位等上级安全检查隐患及整改(必须有被检查部门检查人员签名)、班组每日班前班后自查整改隐患等记录;

库房出入登记簿、值守登记簿;财务防入侵报警设(撤)防登记簿(卡)等。

(六)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上级下发的教育的年度计划和本单位年度安全保卫教育学习安排表;参加上级组织的安全保卫培训、知识竞赛活动记录;新进员工的三级教育培训记录卡;本单位组织进行的职工安全保卫教育学习记录簿;案例通报等有关学习资料。

(七)案件、事故及事故隐患自查情况上报登记记录,案件、事故(隐患)报告材料(上报后自留一份存档)。

第八条安保档案工作实行“同步”管理,即:下达任务与提出安全保卫工作要求的文书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检查工作与检查记录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安防设施与鉴定、验收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发案(事故)情况、调查处理、结案和归档同步。

第九条安保台帐档案资料的归档应在以下时间内完成:

(一)文书和声像档案由经办部门或者经办人员在每一项工作任务完

成后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二)工程建设项目中安防设施档案,在工程任务下达后安全主管部门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验收后两个月内,复印一分交安全部门归档,周期过长的可以按形成阶段分期归档;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会议、专业性技术会议和学术会议的文件材料,在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四)带有密级的安全保卫管理文件材料,应由经办人随时形成随时归档。

(五)破案和事故处理后即将材料整理归档,随后将对责任人的处理结果也一并归档。

第十条收集安保档案材料时,应保证安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时,应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便于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条安保档案材料整理过程中,应根据不同内容和载体分别进行立卷。对未完成的档案材料,整理时应单独存放,等完成后组卷归档。

第十二条对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唱片、光盘等非纸质载体的安保档案材料进行归档时,应将每一单项(盒或盘)作为一个保管单位,单独编排档号,并采取按年度结合内容的方法分类整理和编号。其中与文字材料有直接联系的应编写互见号或互见卡。

第十三条反映和记录本单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动中并对以后有重要参考借鉴作用的安保档案材料,应永久保存。在本单位组织或参与的重大的安全活动中形成的,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档案材料,应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定期移交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安全部门变动时,应当妥善保管安保档案,整理登记后向接收部门移交,不得散失。

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属于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全部上交,并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擅自带走或毁弃。

第十六条安全保卫部门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使用。外单位的工作人员查阅档案时,需说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范围,并经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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