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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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

其实我国有一部分公民,容易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相混淆。

要知道,刑事诉讼法和我国的刑法其实是两部法规。

具体的要求和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不管怎样,我国立法人员在制定这两项法规的时候都是有着相关的立法原则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三大原则是怎么规定的?(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法律监督原则;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我们通常提到的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事实上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相关机构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遵循此原则。

那么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究竟是怎样的呢?小面请跟小编一起来看一下具体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六)、审判公开原则▲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③、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④、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法律敎育网(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二、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作为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审判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核心环节,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原则、法定原则、适用法律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公正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公正的审判是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有权威、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审判人员应当按照法律和证据,严格遵守程序,公开、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只有通过公正的审判,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性,确保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法定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事案件的审判依法进行,不能以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想法作为审判的依据,应当以国家法律为基准,根据非法立法的禁止。

法定原则体现了国家对权力行使的限制和规范,起到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适用法律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适用法律原则要求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中,依法采用法定或适用类似法律,进行法律的解释和裁判。

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完整的应用。

适用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程序正义原则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不可缺少的原则之一、程序正义要求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要求依法合规地进行证据收集、审判、判决等活动。

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形式,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的重要手段。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这些原则相互交织、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同时又相互制约。

只有在贯彻执行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率和法制化。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院的审判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例如不正当干预、滥用职权等,这导致了公正原则和法定原则的被侵蚀。

其次,由于证据收集和程序规定不够完善,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或者程序漏洞,影响了适用法律和程序正义的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第六章
第六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章主要内容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诉讼共有的原则
第二节
第三节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本章理论与实践的热点问题
第四节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一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 于刑事诉讼活动始末,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公安 机关以及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所必须遵 守的基本原则。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 体现在刑事立法、司法等方面
二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和分类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是指由我国《宪法》、
《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
组织法》规定的多种刑事原则相互联系构成的有机体。
它包括15项原则。
(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分类
1.共有的诉讼基本原则
2.独立的诉讼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诉讼共有的原则
三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职权原则
(一)基本内容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检察权。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能为所欲为, 而应
严格遵守法律,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办事, 依法
执法,并接受监督。
(3)我们必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坚持党 的领导的关系;正确理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人大和人 民监督的关系。
事案件时根据需要,按照对等互惠的精神,共同
商定进行某些刑事司法活动。
第三节
行使原则
刑事诉讼独有的原则
一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法定机关
(一)该原则的基本内容
(1)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分别行使侦查权、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

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摘要】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角度切入,结合审判公开这一程序性原则在目前法学界寸在的一些理论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阐述审判公开原则,从中体现出程序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是密不可分的,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没有公开为保障的程序是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关键词】法治,公正,公开一、关于审判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公开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确认,然而作为一般原则的公开审判在某些特殊利益,比如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以及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要求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某些例外。

作为程序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审判的公开进行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它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事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都应公开,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系有关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作了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下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审判公开浅论

审判公开浅论

审判公开浅论审判公开,并不是一个新话题,当前由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关注,法庭审判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报纸杂志、电视屏幕上,现场直播、法庭传真等也成为审判公开的一个侧面。

相对于法官的选任、审判委员会的存废等司法改革中备受瞩目的环节,对审判公开这项原则的讨论并不多见。

但是,应该看到,在目前的审判公开当中,还存在着许多值得我们关注的因素。

一、审判公开的对象审判公开的对象,这似乎不应当成为一个问题。

翻开任何一本关于诉讼法的教科书,上面都会写道:“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

”很明显,审判公开的对象应当是社会公众。

但是,有人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是不是审判公开的对象?并且由此产生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按照常理,当事人作为诉讼活动的主体,都要到庭陈述、质证、辩护,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应该被排斥在公开审判之外。

那么,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不同的观点呢?从历史渊源来看,审判公开原则是针对封建纠问式诉讼的秘密审判而产生的。

在欧洲中世纪,审问被告人是由纠问官来完成的,纠问官根据取得的口供和有关证据制作案卷,移送给审判官来定罪量刑。

被告只是审问的客体,是获取证据的来源,而不是积极参与诉讼的主体,所以审判过程不必也不可能向被告人、被害人公开,更不必谈向社会公开。

在美国1948年的In re Oliver 案的判决中,对秘密审判有这样的论述:“传统的英美法系对秘密审判的不信任可以归因于许多方面,有西班牙的讯问制审判的滥用,有英格兰星座法院(对被告不利的证人是由法官进行私下调查而没有给被告提供与其对质的机会,被告经常被严厉拷问,以获得口供),有法国君主制下的国王可以不经审判或不给被告辩解的机会就将其监禁或放逐的权力。

这些明显地构成了对自由的威胁。

在专制统治者手里,这些都会成为迫害政治上或宗教上的异端的工具,完全不考虑被告人的公正审判的权利。

”正是由于这种司法专横的泛滥,贝卡利亚才提出了“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

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

Only those who respect themselves are more courageous to shrink themselve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1、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旁听,允许新闻界依法公开采访、公开报道。

在我国,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原则上都是要公开进行的,当然,凡是没有绝对,涉及一些私密、未成年等特殊情形是不公开进行的。

那么,刑事诉讼法公开审判的原则是什么?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公开审判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

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

后为各国普遍采用。

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

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

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除不予公开和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开审理,同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判是相对于秘密审判而言的。

公开审判取代秘密审判是诉讼制度文明进步的表现。

在封建专制社会,审判多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审判过程不仅不公之于众,甚至在当事人之间也相互隔离。

秘密审判的不合理性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受到进步思想家的猛烈批判。

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公开审判制度逐渐成为现代各国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0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马工程《刑事诉讼法》03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保障任何公民都有报案、控告、检举犯罪的权利。控告人、举报人 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在侦查期间,应当为其保守秘密。公民 控告后,司法机关不立案的,还可申请复议或起诉;对正在实施犯 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通缉在案的人,越狱逃跑的人或 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检、法机关处理。
要便利群众参与诉讼活动。允许公民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报案、控 告、举报;询问证人尽可能到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进行;管辖以诉 讼参与人、知情人较多的所在地即犯罪地为主等。
【案例】
被告人邓某,系某游戏厅工作人员。一日,邓某与邻居 谷某发生争执并发展到相互撕打,邓某一拳打在谷某的左 眼上,造成谷某左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某县人民检察院 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某县人民法院判处邓某有期徒刑6 年,邓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 于4月6日公开审理此案,并于3月30日通知人民检察院,要 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检察院认为法院未及时通知其查 阅案卷,故拒绝出庭支持公诉。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 服从法律”;前苏联宪法第112条、罗马尼亚第111条、朝 鲜宪法第140条都有“只服从法律”的规定”)
独立的主体不同。
我国是整体上的独立,而西方不仅指法院整体独立, 还包括各级法院的独立和法官个人的独立。
独立的保障不同。
我国的司法独立尤其审判独立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治 予以保障,缺乏法制保障。
(一)法律依据
刑诉法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
公安部《规定》和最高检察院《规则》都有体现。yua 宪法依据是其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 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 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

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有哪些?一、依法行使原则二、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四、依靠群众原则五、审判公开原则六、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七、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根据各司法机关的分工规则,可以知道,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有资格审理刑事诉讼案件,与民事、行政案件不同,此类案件涉及到公民的政治权利、生命权以及自由权,故而司法机关必须按照四个刑诉法基本原则审理案件,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诉法基本原则:一、侦查、检察、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定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基本原则。

具体说来,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

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以依法行使公安机关所享有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权力;监狱对于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行使侦查权;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也可以行使侦查权。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昆淆。

作为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公安机关负责对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并在侦查过程中享有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权力。

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法律监督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有权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民诉法》第14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宪法》第134条、《刑诉法》
第9条、《民诉法》第11条、《行政诉讼法》第8条)
(5)审判公开原则(《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6)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7)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3.规定了一些不具备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属性的 “基本原则”
(1)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2)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 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3)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5)两审终审原则( 《刑诉法》第11条、《民诉法》第10条、
《行政诉讼法》第6条)
(6)审判公开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民诉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6条)
(7)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
第6条、《民诉法》第8条)
(8)保障诉讼权利原则( 《刑诉法》第14条、《民诉法》第8
条)
2.特有原则
(1)专门机关职权分工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一款) (2)专门机关严守法定程序原则(《刑诉法》第3条第二款) (3)依靠群众原则(《刑诉法》第6条) (4)三机关相互关系原则(《宪法》第135条、 《刑诉法》第7条) (5)辩护权原则( 《宪法》第125条、 《刑诉法》第11条) (6)法院统一定罪原则(《刑诉法》第12条) (7)人民陪审制原则(《刑诉法》第13条) (8)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刑诉法》第15条) (9)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刑诉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

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摘要: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它涉及到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听证的原则等。

刑事诉讼程序正义要求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以使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平的庭审。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原则,并探讨如何确保实现这些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程序正义;公平性;程序公正;审判公开Introduction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确保基本权益和公平性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尤为重要,因为这可以保证所有被告人都能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

在许多国家,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立法程序的关键内容。

然而,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核心原则。

它要求所有程序参与者都要受到公正对待,不受任何偏见和不当干预。

程序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在实践中,程序公正通常涉及审判人员的中立性、证据的充分性、互动的公开性和程序的针对性。

平等对待刑事诉讼中的平等对待是指法律适用于所有人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该被平等对待,不论他们的种族、性别、社会地位等方面。

平等对待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如果法律系统不能确保平等,那么就无法维护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审判公开审判公开是指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下,所有的审判程序和记录都应当公开。

审判公开是为了确保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和支持,并确保对司法行为的监督。

审判公开是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公开也有助于确保被告人获得一个公开和公平的审判。

听证原则听证原则是指被告人有权听到所有的证词和其他证据,并有机会就证据提出质疑。

听证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因为它确保被告人能够对所有的证据提出质疑。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听取所有证人证言,以建立他们的案件策略。

结论刑事诉讼程序正义是维护公正和平等审判的关键因素。

在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平等对待、审判公开和听证原则是实现刑事诉讼程序正义的关键元素。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六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对我国“ 线形结构” 对我国 “ 线形结构 ” 的评价 “线型结构”在打击犯罪方面体现出它强
而有力的优势。 但是,近年来,学界基于西方法治国家刑 事诉讼中通行的“审判中心主义”,对此原则 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主张我国也应按照“裁判 中心”原则重新确定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 关系,以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增强诉讼程 序的民主性和公正性。 这样的批评意见值得立法机关予以重视。
2.检察权的概念 2.检察权的概念
(1)检察权的概念: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有关检察权的概念各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 国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理解并不一致。有些学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者认为,检察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检察权, 广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官作为公益代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 表人所具有的一切权限。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 当代日本学者。 当代日本学者。 狭义的检察权, 狭义的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 进行侦查、公诉、 进行侦查、公诉、请求法院正当适用法律并监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 督判决执行等方面的权力。持这种观点的主要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 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他们认为,检察官本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质上就是公诉人(政府律师)。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 还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学者认为,检察权就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是法律监督权,如前苏联和我国持这种观点。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 17条 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第3—17条,主要包 17 含以下几项: 含以下几项: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及 )侦查权、检察权、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依靠群众; (3) 依靠群众;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 (5)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6)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7)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9)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0)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1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3)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浅论审判公开制度

浅论审判公开制度
在原则性的倡导方面, 而全面贯彻 审判公开原则在 实践 中还很 欠缺。本文从审判公 开的历史溯源及 内容 , 国际标准和
我 国现行《 刑事诉讼 法》 的规 定, 我 国审判公开在 实践 中存在 问题 与相 关对策三个方面 , 对审判公开原则全 面、 彻 底的
实现 略 表 薄 见 。 Nhomakorabea[ 关键词 ]
审判公 开; 国际准则; 问题 与对策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6 . 3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1 6 7 4 — 1 6 7 6 ( 2 0 1 3 J 0 3 — 0 0 3 8 — 0 3


审判公 开制 度的概 述
式下 , 被告 成 为被 拷 问被追 究 的 对象 , 不 享有 任何 诉 讼 权利 , 审 判 活动 均 以秘 密方 式 进行 , 此 时期 的刑事
二 、我 国现行 立法 规定 中的审判 公开 原则
判公开是为了法制宣传与教育民众 , 当他们觉得某些
案件 没有教 育意义 时 , 就不会 依法公 开审判 。 第二, 司
法 人员 未充 分 认识 在 民主 、 法治 国家 , 公众 有 权知 悉
审判 公 开 原则 是 我 国宪 法 原则 之 一 , 我 国新 《 刑 事诉 讼 法 》 及其 司法解 释 都 对其 做 了 较详 细规 定 , 具
密不 可 分 。
在《 论犯罪与刑罚》 一书中提出“ 审判应当公开 , 犯罪 的证 据应 当公开 ,以便 使或 许是 社 会 唯一 制约 手段
的 舆论 能够 约 束 强力 和 欲 望 ; 这样 , 人 民就 会 说 : 我
们不 是奴隶 , 我们 受 到保护 。 ” , 随 后美 国 以立 法形式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这些基本法律准则有着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思想内涵。

例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要求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这一原则所体现的理念和内涵为法治水平较高的国家所普遍采纳,也体现了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规律。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原则可以由法律明文规定,包括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联合国文件,某些区域性组织的文件等,也可以体现于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目的、任务、具体制度和程序之中。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一般原则,即刑事诉讼和其他性质的诉讼必须共同遵守的原则,如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审判公开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等等。

另一类是刑事诉讼所独有的基本原则,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等等。

—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规范和调整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或主要阶段,国家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各诉讼参与人都应当遵守。

4.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本原则虽然较为抽象和概括,但各项具体的诉讼制度和程序都必须与之相符合。

而且,在具体诉讼制度没有作出详细规定的时候,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即刑事诉讼原则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和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刑事审判》PPT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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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年龄23周岁;(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 )身体 健康。一般要求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另外,因犯罪 受过刑罚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人 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公检法司的现职人员、执业律师不得 担任人民陪审员。
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 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任期五年。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 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必经程序。
4、集中审理原则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 讼原则。
第二节 刑事审判组织
一、刑事审判组织的概念 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
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1、 A 2、 B 二、案例分析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 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 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不能是5人。 3、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 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审理。 4、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 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 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5、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当庭宣 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送达判决书。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概念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

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实践

刑事诉讼程序与审判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与实践
执行程序的规范化
确保执行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监督的强化
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防止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确保执行 公正。
执行救济的完善
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执行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救 济。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确保审判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落 实
加强司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培养司法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公正、公平、公开的审判理 念。
审判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的内涵
审判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持中立,不偏 不倚,对双方当事人平等对待,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公正原则的实现方式
为实现审判公正,法院需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包括公正 的法庭组成、公正的审判过程、公正的判决结果等。同时, 法官应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
01
刑事诉讼程序概述
刑事诉讼程序的定义与目的
定义
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追 究犯罪、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依 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
目的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维护 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实 现社会公正。
刑事诉讼程序的参与主体
被告人
被指控犯罪的人,享有辩护权 和其他诉讼权利。
执行
判决生效后,执行机关对罪犯执行刑罚。
侦查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
审判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理,通过法 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查明事实、适用法 律,作出判决。
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 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 向法院提起公诉。
02
审判公正、公平、公 开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__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学__第5章_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A.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通知同级检察院临场监督
B.检察院必须派员到刑场监督
C.监督必须是全程的
D.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有疑点,有权要求停止执行
②对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监管、改造、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活动进行监 督——驻监、所检察室
③对执行过程中刑罚的变更进行监督
A.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B.减刑、假释决定
2019/12/8
34
【例题1】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三个被 告人均为苗族(听不懂汉语),那么对于法院审判过程中所 使用的语言,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用苗族话进行审判 B.可以用长沙话进行审判 C.可以用普通话进行诉讼 D.应当为三个被告提供翻译
2019/12/8
35
【例题2】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 人为藏族,不会讲汉语,法庭为其配备了翻译。那么对该 翻译费用,应当由谁支付()
(2)独立的主体不同(西:审判独立) (中:审判独立;检察独立)
(3)独立的内容不同(西:系统独立;审级独立;法官独立) (中:法院——系统独立;审级独立; 检察院——系统独立)
2019/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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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原则所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集体行使审判权和 检察权,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是指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 讼阶段,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 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2019/12/8
2
第二节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原则
• 国家追诉原则 • 控审分离 • 无罪推定原则
• 公正审判原则 •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浅论审判公开制度

浅论审判公开制度

浅论审判公开制度
赵静静
【期刊名称】《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
【年(卷),期】2013(000)003
【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是联合国倡导的刑事司法准则之一,也是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它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以及提高司法的公信力,维护司法
权威有着特殊的价值.但我国对审判公开的规定仅停留在原则性的倡导方面,而全面
贯彻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中还很欠缺.本文从审判公开的历史溯源及内容,国际标准
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审判公开在实践中存在问题与相关对策三
个方面,对审判公开原则全面、彻底的实现略表薄见.
【总页数】3页(P38-40)
【作者】赵静静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4
【相关文献】
1.“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反思
2.新媒体时代审判公开制度的完善——以董必武“公开审判”思想为视角
3.新时期下我国民事审判公开制度分
析4.新时期下我国民事审判公开制度分析5.论审判公开制度在“司法边缘化地区”的实质化途径——以《送法下乡》中“耕牛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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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作者:刘思亮
来源:《商情》2013年第24期
【摘要】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审判公开原则角度切入,结合审判公开这一程序性原则在目前法学界寸在的一些理论观点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阐述审判公开原则,从中体现出程序的公开性与公正性是密不可分的,公开是公正的前提,没有公开为保障的程序是根本无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关键词】法治,公正,公开
一、关于审判公开的范围界定问题
公开审判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确认,然而作为一般原则的公开审判在某些特殊利益,比如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保守国家秘密的需要以及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利益要求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某些例外。

作为程序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主要表现形式,审判的公开进行是比较容易把握的,它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于民主社会中的道德、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者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事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决都应公开,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诉讼系有关儿童的监护权问题的婚姻争端。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范围,我国在立法上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也作了相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下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

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

”该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还规定“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对于未成年被告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

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而在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问题规定》,其中第二条也规定了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及宣布程序。

可见,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关于公开审判的问题也逐步得到完善,关于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问题、案件是否开庭审理的决定程序等方面都有了一些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并参照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实践,我国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第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危害国家案件的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的公开审理会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则不应公开审理。

第二,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公民依法享有的不公开与其私人生活有关的事实和秘密的权利。

从传统观念上,如果将这类案件公开审理,有违社会秩序、善良风俗。

社会的有序发展和善良风俗是任何社会都要追求的价值目标,公开审判的限度不能超越对于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追求,而必须服从这一价值的需要。

第三,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

未成年人由于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而且考虑到犯罪后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下的案件,一般也不应公开审理。

第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也不应公开审理。

司法程序的进行应当尽量减少其行为对当事人所产生的损害。

因此,如果当事人认为公开审理会对于其日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不良影响的,法院也不应公开审理。

第五,全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内容不予公开。

这是从公正审判的需要出发,排除审判员受到威胁和不正当的影响,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等情况而采取的保障措施。

第六,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书面审,其审理程序不公开,但结果应当公开。

另外笔者要指出的是,尽管以上案件的审理不公开,但是在宣告判决时应公开。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司法对策
毋庸置疑,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司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的公开审判活动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而与此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实际执法的环节,我国刑事诉讼审判公开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亟待完善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过分强调公开审判的宣传和教育功能,因而注重公开审判制仅强调社会效果,而召开较为集中的、一定规模的公开宣判活动显得较为普遍,而属于公开审判核心内容的公开审理却被冲淡。

实践中法官与律师、当事人单方面接触,审判委员会违背直接官司原则而仅仅依靠汇报内容即能定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性不够,往往对案件进行内部请示汇报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开审理的实际意义。

三是我国目前的公开审判制度在向当事人公开方面存在很多缺陷,比如没有建立证据的庭前展示制度,案件的进展情况很难为当事人知悉等等。

因此,我国的审判公开虽为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所明文规定,但是,无论从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是从实际执法操作而言,与真正意义的审判公开还相距离甚远,具体而言,我国的公开审判应当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二审判决组织的公开;准备程序的公开;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公开;简易程序的公开;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的公开;二审开庭审理及不开庭审理的案件的公开;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申诉处理的公开;刑事赔偿的公开以及判决、裁定的公开等。

同时我国目前的公开审判在向社会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关于开庭前的告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五款虽然规定“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但是在实践中还是有些法院在开庭前才匆匆贴出公告或者法院开庭的案件较多,前一公告未到开庭时间就被另一个公告所覆盖,使得社会公众对于
案件的了解受到影响。

因此,我国应当对于开庭前的公告予以具体规定,比如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外公告,也可以由书记官将法院每个月、每个工作日、每个庭开庭的时间、案由、地点、当事人、主审法官用表格的形式张贴在法院大门口的公告栏内。

强调法院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上遵守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而且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也应当在公告栏有所体现,如关于不公于审理的原则,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另外,审判公开原则在某些具体的环节、具体制度上的应用存在一些问题。

包括(1)二审程序中的审判公开。

这主要涉及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如何贯彻审判公开的问题。

二审案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要依一审程序进行调查、质证、询问证人、鉴定人等严格的程序,对于某些案件,依据二审的特点也可以加以特殊规定。

例如二审程序又可以分为两种,即普遍的开庭审理和简易开放审理。

当然,也有涉及二审不开庭审理案件如何贯彻审判公开,有学者提出可以新闻发布会或法院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2)死刑复核程序。

有学者认为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审判,有违审判公开原则,因此可由原审法院按公开审判的要求代为公开宣判或是用公报形式向新闻媒体公布;(3)审判环节上的审判公开。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裁定的宣告必须公开进行。

原则上除少数情况外,裁定也应公开进行;另一个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如何宣告判决,这可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必须另择日期公告公开宣判。

对于当前被媒体及大众炒得较热的庭审现场直播的问题,笔者以为应一分为二来看待。

一方面庭审直播是一种新型的间接公开形式,以其特有的形式大大促进了公开的力度,同时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了解案件进展的要求,从而使整个审判活动,甚至法制进程得到民主化、公开化的提高。

另一方面也应认识到,在目前中国的司法环境中,庭审直播可能会对审判人员及当事人造成心理上的不必要的压力或误导,不利于公正审判,而且事实上,各国大多对法庭审理的采访、直播做了严格限制。

贺方卫先生也指出,直播审理过程对于抑制司法腐败无济于事,庭审直播仅仅只是一个形式问题。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认为对新闻媒体的文字报道应当允许,文字报道不会对当事人及法官心理产生很大影响。

至于录音、录像应慎重,应经批准方可进行,同时在录音、录像过程中不能影响正常法庭审判,至于选取案件的条件则可以社会影响较大且直播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为标准。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报道过程中不应有倾向性分析,以免造成不当的社会影响,并对法官依法审案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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