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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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司法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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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宪法》第126条及《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 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 人的干涉。 《宪法》第131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人民检 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体和个人的干涉。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2.5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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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 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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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响

通过辛普森一案,人们会注意到,美国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 凿证据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和把罪犯绳之于法。 假如美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那么犯罪嫌犯压根儿 就不应该拥有沉默权。实际上,整个美国宪法和司法制度的核心 是防止“苛政猛于虎”,是注重保障公民权利和遵循正当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精辟地指出:“权利法案的绝大部 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 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 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二)无罪推定的理论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 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主要是体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注意诉 讼程序的正当,相对加重国家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在无罪推定原则 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 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 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 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 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 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
4.3.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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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 《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 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 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7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 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 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三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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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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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进行刑事诉讼、处理 刑事案件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它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 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 (一)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和程序 (二)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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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点 1、血迹——取证不规范 2、手套——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 3、关键证人福尔曼警官——说谎,品格有问题。受英国普通法中 “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 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 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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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和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一)只有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 (二)在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 不能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罪犯看待。


4.2.4辩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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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宪法》第125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在第1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 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14条第1款中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 (二)法院及其他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 护权
4.3.2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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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工负责: 1.职能上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 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 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 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 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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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关于有效辩护原则,下列理解正确的是? A.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实现控辩平等对抗 B.有效辩护是一项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的原则,但侦查、审查起 诉阶段对辩护人权利的保障是审判阶段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 C.根据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法庭审理过程中一般不应限制被告 人及其辩护人发言的时间 D.指派没有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有违有效辩护原则 答案:ACD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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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罪推定的典型案例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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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杀妻案——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
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O.J. Simpson)杀妻一案成为 当时美国最为轰动的事件。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辛普森 (O.J. Simpson)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高曼两项一级 谋杀罪的指控中,由于警方的几个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 以无罪获释,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本案也成 为美国历史上疑罪从无的最大案件。 视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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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诉讼经济原则 4.2.7诉讼及时原则 4.2.8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4.3.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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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含义 《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不论作出什么样的 决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也不论是解决实体问题,还是解决程 序问题,都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 实为基础,而不能以主观想象、推测和查无实据的“设想”、议 论为根据。在刑事诉讼中,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必须以刑法、刑 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定罪量刑和处理案件的标准, 而不能以某领导的态度、某个人的言论或者其他东西为标准,也 不能由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随心所欲地处理刑事诉讼中的实体 问题和程序问题。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例: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要通过法治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加 以体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是《 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关于这个原则,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 A.明确了定罪权的专属性,法院以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 权行使这一权力 B.明确被告人有罪需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C.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全面认同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D.按照该规定,可以得出疑罪从无的结论 答案:AB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四)折衷说的理由 中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以职权主义为主,适当借鉴当事人主义中 的合理因素。中国的刑事诉讼以犯罪控制为主要目的的。维护社 会正常、安全的秩序便成为中国刑诉法追求的重要价值。于是立 法者与实践者主要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来实施刑诉法。 而无罪推定原则是基于正当程序模式,从保护被告人的个人权利 出发,其站在打击犯罪、保障安全的对立面。故刑诉法对该原则 有抵触。 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强调了国家机关的证明责任。在国家机关 履行职责时,不是强调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消极对抗,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均不享有沉默权(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而 是强调控辩双方的积极配合,当然,并没有要求被告人承担证明 自己无罪的义务。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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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认为:“罪犯逃脱法网与政府的卑鄙 非法行为相比,罪孽要小得多。”在霍姆斯看来,政府滥用权力 和司法腐败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整体危害,远远超过了普通犯罪 分子,因此,宪政法治的核心和重点绝非一味不择手段、从重从 快打击犯罪分子,而是应当正本清源,注重对政府权力予以程序 性约束和制衡,防止执法者和当权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利用手中 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巧取豪夺、为害一方,任意欺压 无处申冤的小民百姓。防官府恶政远甚于防犯罪刁民,防止“窃 钩者诛,窃国者侯”和统治者随心所欲、逍遥法外的虚伪“法制” 的弊端,正是美国宪政“法治”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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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宪法》、《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
4.2.1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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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原则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 关规定。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四)《刑诉》第12条与无罪推定 《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 不得确定有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理论界存在着肯定说 、否定说、折衷说三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该条规定表明中国刑事 诉讼中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否定说认为中国刑事诉讼采用的是 实事求是原则而不是无罪推定原则,折衷说则认为本条规定吸收 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采用无罪推定的表述,以 免引起思想混乱。主流为折衷说的观点。 实际上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 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如果说真 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是非与否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是非 与否问题的一种回避。
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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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说法正确 的是? A.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影响 C.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D.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 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 答案:CD


4.2.3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重点分析:C选项 (一)无罪推定概述 简单地说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 无罪。其内容还包括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被告人 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证据的行为是行使辩护权的行为,不能因 为被告人没有或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告人有罪。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 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 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 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 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 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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